近年来,关于中国的战争受害人在日本法庭的诉讼不断地有消息传来。如2000年花冈劳工诉讼的“和解”就曾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2002年8月27日和今年5月15日、9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先后对日本军队在中国进行细菌战和遗弃化学武器的伤害诉讼进行了判决,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有的媒体称为“跨国诉讼”。 战后关于战争赔偿的“跨国诉讼”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现的?现在的基本状况,发展的过程及前景如何?这样的诉讼面临什么样的困难与问题?如何认识与分析这一诉讼的意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一 民间战争赔偿诉讼的提出及现状 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统计,到今年10月为止,向日本法庭提出的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已达77件,其中以中国大陆方面的战争受害人为原告的诉讼有23件,台湾和香港方面的近10件,韩国及在日韩国人的诉讼约30件,其余的则分布在菲律宾、美国、英国、荷兰等一些国家。因此可以说,民间战争赔偿诉讼不仅存在于中日之间,其实是涉及范围相当广泛的问题。⑴ 最早的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是由在日本的韩国人1977年提出来的,但是在七、八十年代,这样的诉讼很少。70年代的诉讼有5件,80年代的诉讼有3件,其余的占77件诉讼案90%的诉讼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来的,所以说基本是以冷战结束后的多元化的国际社会为背景的。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诉讼最早是在1995年提出的。这些诉讼的对象(被告)大部分是日本政府和日本的企业,也有个别的诉讼对象是个人。 根据日本的司法制度,战争赔偿诉讼一般需要经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三级审理。上述77件诉讼案由于提出的时间及审理时间的种种差异,目前在三级法院都有审理,有的已经做出判决,有的正在审理中。判决结果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为多数。具体情况为:
中国战争被害人的诉讼最早是在1995年6月28日由被强迫抓到日本花冈的原中国劳工的诉讼。此后,劳工、“慰安妇”、细菌战受害者、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以及日本在中国进行屠杀和轰炸的战争受害者也陆续在日本法庭提出了诉讼。⑵到今年10月,以中国大陆方面为原告的诉讼案中,涉及劳工受害的13件,其他分别为慰安妇受害4件,细菌战受害1件,遗弃化学武器伤害2件、无差别轰炸、大屠杀及名誉损害等各1件。这些诉讼大部分在一审的地方法院进行中,部分提到了二审的高等法院,还没有一例提到最高法院。
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认为日本政府对中国劳工刘连仁在战后的救济不力(刘连仁在日本投降前逃到深山,直到1958年才被找到),判决应赔偿2000万日元,而日本政府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审理中。 2002年4月26日,福冈地方法院判定政府的强制带到日本和强制劳动是不法行为,并不受时效的限制,判三井矿山向被害者15人每人支付1100万日元,三井矿山向福冈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审理中。 2003年4月10日,东京高等法院判决支持南京大屠杀受害人李秀英对田中正明的名誉损害的诉讼要求。 2003年9月29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对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有“不作为”的责任,判决赔偿13名受害人共1·9亿日元,日本政府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审理中。 另外,花冈劳工的诉讼在东京高等法院达成了“和解”。 二 战后赔偿诉讼的国际背景 为什么在战后,特别是在90年代后出现了诸多关于战争伤害的诉讼?这是与战后国际关系的发展及日本的政治形势有密切关系的问题。 首先是战后对日本战争责任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战后审判不彻底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地暴露了出来。 众所周知,战后对日本的审判中免除了天皇的战争责任。但是,战后陆续发表的许多回忆和公开的许多档案都证明:天皇的战争责任是被美国有意掩盖了。1946年1月25日,驻日本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给美国陆军总参谋长艾森豪威尔的电报中说:“已经通报说由于没有发现关于天皇战争犯罪的明确的证据,所以不应将天皇作为战犯起诉”。但是,在电报的后一部分,麦克阿瑟又说:“一旦将天皇作为战犯起诉,我们的占领政策必须做相当大的调整,为了对付日本的游击队,至少需要100万军队和几十万行政官员,并且要建立战时的补给体制”。可见,免除天皇的战争责任,不是天皇没有责任,而主要是美国出于占领日本的政治性考虑。⑶ 由于东京审判的档案在70年代后期开始解密,关于天皇战争责任的研究,在80年代开始活跃起来,在许多问题上有了相当大的突破。所以在1989年1月7日昭和天皇去世后,亚洲和世界许多地方的人们也包括日本的进步力量重新提出了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当时的日本外相宇野宗佑称:“关于日本的战争责任,旧金山和约已经完全采纳了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因此有关天皇的战争责任也在国际间解决了”。⑷其实这种解释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另外,东京审判中被有意掩盖了的日本在侵略战争中违背国际公约进行生物战(细菌战)和化学战(毒气战)的行为,在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资料的解密和历史研究的进展而逐渐被揭露出来。 当时,对日本军队的这些罪行是进行了调查的,而且积累了一定的证据。但是,美国出于自身的利益,在获取了重要的情报资料后,将揭露日本战争罪行的追究压制了下来。而对这些问题的重新追究,基本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直到90年代初才有了重大的突破,在日本社会产生了影响。 第二是旧金山和约的种种问题,在冷战局面结束后逐渐暴露了出来。 旧金山和约是在冷战的局面下进行的。由于美国迫切需要日本成为与苏联对抗的忠实的同盟国,发挥其在冷战形势下的经济军事作用,所以改变了原来准备制裁日本的政策,一手操纵对日讲和谈判。结果,最大的战争受害国中国及朝鲜没有被邀请参与讲和会议,许多亚洲国家或者没有参加,或者参加了但没有批准和约,苏联参加会议但是拒绝签署。所以旧金山和约其实是日本同欧美各国签订的和约,而日本同亚洲许多战争被害国的战后处理实际没有完成。⑸和约的第14条虽然规定了日本应支付战争赔偿的义务,但是又以种种理由加以限制。所以日本在亚洲实际只与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订立过赔偿协定。多数战争被害国在美国的政治与经济的压力下,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的请求权。关于对个人人权被害的赔偿的问题,仅仅在第16条中有所涉及,但局限于对成为日本军队俘虏的盟军的军队成员。⑹因此,旧金山和约是没有反映亚洲被害国利益与要求的条约。 如果说在东西方冷战的局面下,有些国家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不得不考虑来自美国的经济援助,所以容忍了美国对日本的包庇的话,那么,在冷战结束后的90年代,在国际社会趋向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战争被害国的权利意识高涨,被害国政府对被害者作为个人向日本方面提出赔偿要求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重新思考旧金山和约的问题,就是必然的了。 第三是在冷战局面结束的新形势下,各个主权国家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国家主权意识和人权意识都有明显的强化。对战争被害的追究出现了新的局面。 战后,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的要求,是在一定的国际环境下由种种外交政治判断与国际政治力学综合作用的结果。当时,许多原来的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与被占领的地区的国家通过独立战争相继走上了独立的道路。但是由于经济基础本来就比较薄弱,多年来遭受了殖民主义统治与压迫,经济十分落后,加上长期的战争,资源受到破坏,人民生活处于困难之中,政治制度建设和基本的人权意识的建立都需要时间,所以受到战争伤害的人们的尊严在战后没有得到真正的回复。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们的呼声没有发表的机会。可以说,对于受到战争伤害的人们及其家属来说,依然没有能够迎接真正的“战后”。 另一方面,不彻底的战后审判和片面的讲和条约,又掩盖了日本社会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反省。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不断否认侵略战争责任,从另一方面激起了遭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和伤害的各国国民的义愤。于是,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与谢罪的呼声日益高涨。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以慰安妇问题为突破点,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了1996年的特别报告,指出日本政府应对遭受日本军队性暴力的受害人予以赔偿,正式谢罪,并纠正错误的历史教育。1998年4月,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再次提出“国家对女性暴力犯罪的报告书”,在明确了日本加害责任的前提下,呼吁日本应切实承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并批评了日本设立“国民基金”而回避政府谢罪的做法。⑺这些行动对被害人的人权意识的推动起了重要的作用。 战争被害人的权利意识的强化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也影响了中国战争被害人。被强虏到日本当劳工的著名的“花冈事件”的当事人耿谆在1987年访问日本的时候,就与日本的学者和华侨思考了如何解决战争遗留问题,从那以后开始了与鹿岛公司的谈判。在鹿岛公司迟迟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受害者决定在1995年向日本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这是中国被害人在日本法庭提出的第一例诉讼案。⑻接着,遭受日军性暴力的中国“慰安妇”及南京大屠杀和日军731部队的受害者等陆续提出了诉讼。1994年,中国浙江省义乌市崇山村的村民就日本军队的细菌战造成的伤害,先向日本驻中国大使馆联名提出诉状,后来在日本和平团体和律师的参与下,也向日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⑼此后,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诉讼陆续地展开了。 第四是在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NGO)的活跃给战争赔偿诉讼带来了新局面。 8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发展到高峰,要求成为政治大国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带来社会两个方向的变化。一方面,保守派把“政治大国”的目标与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行动结合起来,发生了政治家正式参拜靖国神社和修改历史教科书等问题。另一方面,建立在和平运动基础上的市民团体把提高日本在亚洲及世界国际地位的问题与对战争责任的认识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日本应通过对战争的反省在恢复亚洲的战争被害国信赖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关系。而进入90年代后,新的右倾化的形势虽然分化瓦解了和平进步力量,但也使一部分人头脑更清醒。他们意识到必须使战后出生的人从没有战争责任的思想障碍中解放出来,促使他们冷静地看待历史事实,对原来进行战争的国家体制进行反省。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了解被否定的原来的国家行为,就应了解原来的体制下受害的人们。 90年代后,日本国内开始成立以调查中国战争被害的历史真实为目的的和平团体,如以揭露日本强虏中国劳工罪行的“中国劳工问题思考会”,以揭露细菌部队罪行为目的的“731部队展实行委员会”,以揭露调查日本细菌战侵略罪行的“铭心会”等等。这些团体来中国进行调查,同时也在调查的过程中与中国受害人建立了联系,特别是了解了那些战争受害者的感情和要求。1995年5月,日本进步的市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自发地成立了“支持中国战争被害人诉讼要求会”,由日本社会上有影响的学者、作家、社会活动家如家永三郎、大田尧、藤原彰、本多胜一、森村诚一等为中心,专门开展支援中国战争受害人诉讼的种种活动。⑽ 和平团体和其中的一些骨干力量的活动也影响了日本国内的一些有进步思想的律师,后者也开始考虑如何为促进中国战争受害者赔偿诉讼进行努力的问题。如1994年10月,日本进步律师成立“中国战争受害人调查团”,以著名律师尾山宏为团长,小野寺利孝为干事长,联合了日本国内有良知的数百名律师,以“南京大屠杀”、“731细菌部队”、“慰安妇”等战争责任问题为中心组成若干小组,多次到中国进行调查,并与中国的战争受害人取得联络。⑾而以土屋公献为团长,以一濑敬一郎为事务局长的律师团体则在揭露调查日本细菌战侵略罪行的市民团体的配合下,着手协助中国的细菌战受害者的诉讼。另外还有的律师协助中国劳工的诉讼等。 三 诉讼结果的判断与诉讼的法理障碍 战争赔偿诉讼的过程是相当漫长的,最终结果目前还难以预料。人们往往以是否得到经济的赔偿为原则判断诉讼结果的成功与失败,这样看似乎有失偏颇。其实,要特别重视诉讼过程客观上对促进日本社会加深认识侵略战争责任认识的意义。日本的和平团体在说明支持诉讼的动机的时候,强调支持诉讼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纠正日本人的战争认识,敦促日本政府向亚洲被害国的国民谢罪”。⑽战后赔偿的意义不仅是“对过去的清算”,而是通过诉讼,在法庭上聆听要求回复尊严的人们的声音,在同他们的交流中,由年轻一带思考进行“创造未来”的战后赔偿。而从这一角度看,判断诉讼结果应当从三个方面分析。⑿ 首先是看法庭的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历史事实是否予以承认,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中国受害人作为原告在提出诉讼的时候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在有的诉讼中还得到了历史学者的支持,所以在法庭的判决中,一般没有对历史事实提出更多的疑义,一般是予以承认的。尽管在我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由法庭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对于诉讼要求的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对下一步认定日本政府等被告的责任有积极意义。 第二是看法庭的判决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要求是否予以认定,这一点较前者进了一步,所以面临的困难也更大了一些。因此在有的判决中尽管承认了历史事实,但是并没有认定被告(主要是日本政府)的责任。而部分判决对日本政府或企业的责任也给予了认定,这种从司法的角度确定国家等被告的义务对于明确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不可忽视。 第三是看法庭的判决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予以认定,这是最终的要求,也是最困难的一步。这一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持,可以说是全面的胜诉,能够为今后通过立法全面解决所有被害者的问题打开局面。但是,仅这一要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还不能说是全面的败诉,而要看法庭对原告上述两点要求的承认和认定的情况。 到目前为止,许多战争赔偿诉讼在日本的法庭上遇到了法理上的障碍,比较主要的是“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时效”两个问题。 “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是在明治宪法中确立的,称国家对于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包括战争中的伤害可不负责任,这是从所谓绝对主义时代,即“王权神授”时代发展过来的法理。在那一时代,统治者宣称神没有给王以犯错误的权限,所以王是没有错误的(King do no wrong), 使“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正当化。其实,在否定了“王权神授”的战后,一般认为政府如果有违法行为,是可能给国民带来伤害的,所以日本现行的宪法第17条规定了国家的责任,根据这一条制订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生效后,“国家无答责”的原则当然就不存在了。但是,日本法庭在对中国的战争受害诉讼进行判决的时候,认为对当时的行为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往往以“战后的赔偿诉讼是由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国家权力行为造成的,所以仍然适用于国家无答责的原则”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赔偿要求。⒀ 针对日本法庭的上述理由,原告律师提出了反驳,认为“国家无答责”的原则即使在明治时期也不是作为普遍的法理适用于任何场合的,如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导致的伤害就不适用这一法理,更不能适用于非日本人的中国原告,如果想用这一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法庭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权,而法庭并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授权。 由于原告和律师提出了上述反驳,法庭在审判中虽然仍坚持把“国家无答责”法理作为“绝对性障碍”,但是在今年的两次判决中,已经开始部分地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主张。这主要表现在2003年1月15日对京都大江山镍矿劳工诉讼的判决和3月11日在东京法庭就劳工的第二次诉讼的判决中。 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在一般性地承认“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后,就此次诉讼提出:如对劳工不存在强制的话,可以适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但是,中国劳工是在日本旧军队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强行征用的,所以不适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而东京法庭就劳工的第二次诉讼的判决中也指出:在现在的形势下,援引“国家无答责”的法理是不正当的,很难看出其合理性。 上述两次诉讼可以说在“国家无答责”这一“绝对的障碍”上面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但要使那一障碍完全崩溃,还需要进行相当大的努力。 “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一旦被否定,另一个重要的法理的障碍即“时效”的问题便突出出来。因为日本法庭不支持原告根据中国民法对被告的不法行为进行审判,而主张运用日本民法。但日本民法第724条在判例中规定了“时效期”,即原告的权利在经过一定的时间(20年)后就会消灭。而中国原告的赔偿要求多数是针对20年以前的伤害,因此在形式上是过了时效期的。 而原告和律师主张,中国的战争受害人并不是在明知自己有赔偿的请求权的情况下而不向日本法庭提出的。因为直到1978年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前,从法的角度,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是在继续的,在那种状态下,原告不可能提出诉讼要求。在战争继续的状态下,时效与除斥原则是停止的,这一点甚至在旧金山和约也加以确认了。 原告和律师还指出:战后的日本长期隐瞒了有关慰安妇、强制劳工及其它有关日本战争犯罪的资料,只是在国会追究下,才陆续公布了一部分。这种对资料的隐瞒也影响原告提出诉讼要求。本来,日本政府作为不法行为的实施者,应当主动明确赔偿的责任,但是在搁置了50年后,仍要由原告方面提出,因此原告是不应承担时效的责任的。 对于“时效”的问题的态度,在原告和律师的努力下,同时也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日本的法庭近年也有所变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一条原则,即:在“明显地违背正义和公平理念”的特殊情况下,原告的权力是不消灭的。 上述福冈诉讼判三井矿山向被害者15人每人支付1100万日元的判决书中,福冈地方法院就是以强制劳工属于“明显地违背正义和公平理念”为由而否定了“时效期”问题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家无答责”和“时效”两大诉讼的障碍,在近年的判决结果中分别有所突破,但是还没有两大障碍同时被突破的情况。 四 战后赔偿诉讼的前景与问题 战后赔偿诉讼的前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判断。一是道义方面的,即侵略战争的历史事实是否得到了承认,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是否得到了认定,战争被害人的正义是否得到了伸张。二是经济方面的,即被害人的经济方面的赔偿要求是否得到实现。当然,这两个要求是紧密联系着的,作为战争被害人来说,得到赔偿是正义得到伸张的最终体现。但是,个案的诉讼即使能够全面胜诉,获得赔偿的也只是原告的少数人,仍然不能满足大量的战争受害人的要求,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关于战争赔偿的立法。所以,战争赔偿诉讼的结果是与战争赔偿立法能否实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目前,国际社会中有些国家已经就战争赔偿进行了立法,这些立法对日本如何解决战后遗留问题是很明显的挑战。 美国针对战争期间强制收容居住在西海岸11万的日裔美国人的问题,在1988年制订了“市民自由法”,承认侵犯了那些人的自由和宪法上的权利,表示了谢罪,每人补偿2万美元。1900年10月,受害人都收到美国总统署名的谢罪信,信中表示:我们明确地站在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日裔美国人的非正义的错误。⒁ 德国在1956年针对在战争中受到纳粹迫害的人确定了“联邦补偿法”,1996年,联邦宪法法院承认对强制劳动应当给予个人的补偿。2000年,在国会通过了成立“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法案,为证明政府与企业对强制劳动都有不法的责任,决定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及企业提供100亿德国马克,创立补偿基金财团,对在纳粹政权下被强制劳动的犹太人和俘虏进行补偿。2001年起,每人开始获得5000-15000马克。 另外,加拿大1988年立法,对战时强制收容的日裔加拿大人每人赔偿2万加元,1999年立法,对被日军俘虏的加拿大人每人赔偿2·4万加元。英国、荷兰、挪威、新西兰等国也对被日本俘虏或被拘留的本国人提供了补助金。⒂ 日本对参加过战争的日本旧军人通过“军人恩给”的方式予以补偿,而对战争中阵亡的军人的家属――遗族,也通过“年金”的方式给予补偿,而对被害者却没有任何措施,这是很不公正的。针对这一情况,日本民间团体和律师团体提出过若干提案,并成立了“战后补偿法律师筹备会”,提出了《对外国人战后补偿法》。2000年在日本国会,由民主、共产、社民三党提出了《促进解决战时被强制的性的被害者问题法案》和《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的部分修正法案》。前者在于要求政府向战时被强制受到伤害的被害者的尊严与名誉的损害给予谢罪,制定回复名誉的必要的措施。而后者的目的是要求政府为调查事实真相提供便利,首先是在国会图书馆中设立和平调查局,开展资料的搜集和调查研究工作。作为在野党的提案,在日本国会当然会遭到执政党的反对。但是,自2000年提出以来,赞成的国会议员在逐渐增加,到2003年1月31日在参议院提出时,已经得到了73名国会议员的支持。 针对日本在战争中强制性的“从军慰安妇”问题,从1995年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等机构相继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解决战后赔偿问题的报告与劝告。日本政府在十分被动的情况下于1993年承认日本政府设置和运营了慰安所的行为,因此建立了“亚洲妇女基金”,企图以民间慰问金的形式向战争中受到伤害的“慰安妇”予以补偿。不过,受害人拒绝接受这种方式的“慰问”,而要求日本政府的正式谢罪。 综上所述,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法庭的诉讼虽然道路曲折漫长,但是对于促进日本的战争责任认识和解决战争遗留问题是有意义的。1995年以来,战争赔偿诉讼在日本多次开庭审理,尽管还没有获得胜诉,但是诉讼过程本身已经在日本社会产生的影响,事实上是对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言行进行有力反击的机会。但是由于有语言的障碍,信息渠道的狭窄以及宣传教育不充分等种种原因,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尽管是诉讼的主体,但参与各种活动仍然是比较被动的。有些问题是不能不正视的。 多数参与诉讼的战争被害者首先是从感情出发,从对侵略罪行的强烈义愤的角度参与诉讼的,但是面对跨国的诉讼,仅凭感情和义愤还是不够的,需要对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的诉讼大背景有充分的了解,也需要对日本社会的全面情况和法律运作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在日本的右翼与保守势力竭力诋毁诉讼的积极意义的情况下,在法庭一再判决不支持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原告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需要认识诉讼的长期性与艰苦性,更需要认识到诉讼本身对端正日本社会关于战争责任认识的重要的道义的意义。 国内的许多媒体对中国战争赔偿诉讼也越来越给予了极大的关心,这是对诉讼的舆论支持,也是诉讼的重要的力量源泉。正因如此,媒体的作用不可忽视。不过,有些媒体也是在不甚了解背景的情况下单纯从感情的角度仓促介入诉讼报道的,所以有些报道偏重于经济层面要求是否得到法庭支持的问题,而忽视道义层面对侵略战争责任的追究的意义;有的报道单纯反映中国战争受害原告的情况,而忽视报道支持诉讼的日本和平团体与律师的情况;有的只报道诉讼的阶段性的结果,而忽视诉讼的过程。这些相对片面的报道容易给本来就不甚了解情况的民众造成许多误解。片面的报道过于集中容易引起极端的情绪,不仅对诉讼产生不利的作用,对国际关系也会有消极的影响。 总之,中国战争受害人的赔偿诉讼已经是不能忽略的中日关系中的一个问题,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客观地分析与评价,正确地宣传与报道,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注释: ⑴ 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提供的《战争·战后补偿裁判一览表》归纳、统计。 ⑵ [日]松尾章一:《中国人战争被害与战后补偿》,岩波书店1998年版,第16页。 ⑶ [日]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论》,大月书店1995年版,第201页。 ⑷ [日]荒井信一:《战争责任论》,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151页。 ⑸ [日]田中宏等:《我们的战争责任在哪里?》载《我们的战争责任》,システムファイブ1995年版,第74页。 ⑹ [日]荒井信一:《战争责任论》,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183页。 ⑺ [韩]日本的“慰安妇”问题历史馆《所谓的日军“慰安妇”问题》,第9页。 ⑻ [日]中国劳工思考会新闻 ⑼ [日]731·细菌战展览会实行委员会等:《被审判的细菌战》第8册,第154页。 ⑽ [日]小野寺利孝:《战后赔偿诉讼斗争的问题与展望》,载《季刊·中国》,1997年50号。 ⑾ [日]松尾章一:《中国人战争被害人的证言》,皓星社1997年版,第8页。 ⑽ [日]松尾章一:《中国人战争被害与战后补偿》,岩波书店1998年版,第49页。 ⑿ [日]水岛朝穗:《为了创造未来的战后补偿》,现代人文社2003年版,第11页。 ⒀⒁[日]马奈木严太郎:《战后赔偿诉讼的概要与赔偿立法的动向》,载《创造未来的战后补偿》,现代人文社,2003年版,第44页。 ⒂ [日]有光健:《日本战后补偿问题的论点整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