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早婚言论从清末开始流行 1902年12月,清末思想界的巨子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的时论——《禁早婚议》。在这篇文章的开头一段,他以“笔锋常带感情”的风格果断地写道:“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 在社会进化论的视角下,梁启超将世界不同民族以婚龄为标准纳入一个由低到高排列的文明序列,即印度-中国、日本-欧洲(其中又以条顿民族为最)。他的根据是:“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之迟早成比例。”“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系,互相为因,互相为果。”也就是说,婚龄与身体成熟、衰老的节奏相合,早熟早衰者早婚,晚熟晚衰者晚婚;后者较前者文明程度高。在同一个民族之内,“居于山谷鄙野者”婚龄较“都邑之民”为低,其文明程度也就前者低于后者。文明程度高低与婚龄迟早之间的关系是因果相应,丝毫不容假借。接着,他从“害于养生”、“害于传种”、“害于养蒙”、“害于修学”、“害于国计”五个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早婚痛下针砭,辞锋犀利,影响深远,奠定了此后多年间同类论述的思想基调。 在清末,梁启超的《禁早婚议》并非最早,也非惟一论述早婚弊端的。在此之前的戊戌时期报刊上就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观点。据现有研究,梁启超的《幼学通议》(《湘学新报》影印本第2000-2001页),1897年11月7日《国闻报》上刊登的《论泰西富强之由》(续),刘曾鉴女士《论女学塾及不缠足会未得遍行之故》(《湘报》第101号,1897年7月1日)是几篇比较早涉及这个问题的文章。但就论述的专门性和影响力而言,梁启超的《禁早婚议》无疑是别的文章无法比拟的。自此以后,有许多类似的调子以或强或弱的声音在思想界回荡。比如严复在《保种余义》里斥责“亟亟于婚嫁”造成种弱、家累、国衰的恶性循环。再如被研究者称为清末论述婚姻问题“堪称重要文献”的力作的陈王的《论婚礼之弊》(1904年)、履夷的《婚姻改良论》(1911年),也都论述到了早婚与婚龄问题。 1906年,正在上海上学的少年胡适,在十里洋场新学弥漫氛围的熏陶下,在一篇题为《真如岛》的章回体小说里,藉着新式人物孙振武的口吻说:“我的志向,本想将来学些本事,能够在我们中国做些事业。从小看见人家少年子弟,年纪轻轻的,便娶了妻子,自此以后,便终日缠绵床蓐之间,什么事业都不肯去做,后来生下儿女,那时一家之中吃饭的人一日一日的多起来,便不得不去寻些吃饭的行业来做,那还有工夫来读什么书求什么学问么?”在这一回结束以后,作者唯恐读者对他借着艺术形式负载的思想理解得不深不透,干脆站出来,发了一通议论,把早婚与近亲结婚又狠批了一顿。 清末的思想界,新学的势力还很单薄,这些与“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传统伦理价值观念相悖的“异端邪说”如同旷野的呼声,寂寞而缺乏回响。要等到中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发展,一个工业化的社会前途在望,一个负载新学的新知识群体逐渐成长起来,略具雏形时,这种“异端邪说”才获得它生根发芽的社会土壤。 1910年代广阔的中国乡村社会,还是“春风”无法抵达的一道“玉门关”,即便在城市社会,早婚者还比比皆是。但是,新的现代化城市的成长,新式教育的日渐普及,一批处在创业或求学期的青年人却实实在在地感受了早婚带来的苦恼。他们的声音必然要借助于媒介的力量表达出来。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执进步舆论界牛耳的《新青年》杂志有多篇文章讨论到了早婚与婚龄问题,在其他报章杂志上,这方面的文章也逐渐多了起来。讨论文章的发表,在1910年代年代初见潮头,二三十年代的讨论学理性大大增强,相关著述非常密集,出现了一个小小的高潮。 早婚论述中有关伤身、弱种的一种说法 婚姻不只是个人的私事,而且还有其社会的、种族的意义。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发生性行为,对两个人的身体状况会产生什么影响;通过生育行为传递到下一代体质上的是什么影响,这两种影响叠加起来,影响的是整个种族现在或未来的品质与前途。在近代知识人那里,这些问题被给予了较多的考虑。但是,他们的结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早婚作为被批判的对象,被不少知识人拿来与伤身、弱种等负面形象联系起来。在梁启超的《禁早婚议》列举的5点“早婚之害”里,前两点分别是害于养生与害于传种。前者是对一己而言,后者是对后代而言。关于前者,他认为,少年男女身体未成熟时发生性行为,会斫丧元气;而缺乏自制力,往往溺于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自戕。推个人至于民族,其结果是:“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波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沉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为废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关于后者,他参考了美国玛乐斯密与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的研究,认为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概早婚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古今名人中有人属早婚者之子并不足以驳此论,因为他们只是特例。结论是:“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此之谓也。一人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无后,更若之何?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清末在梁氏之后批判早婚者,也谈及伤身、弱种。如陈王认为:“要之,此两事者(指早聘、早婚),一则为中国子女失权之所由,一则为中国人种日劣之大原,皆于今日社会上种族上大有关系者也。”履夷认为:“人必体魄强壮,然后乃能诞育佳儿。而当青年时代,在自身且属弱质娇资,以是育子,则皆孱弱之种而已。” 民初以后谈及这两点者极多,在相关文献里可谓比比皆是,无烦列举。这些论述在要点上大体上没有超出梁启超的论述范围,当然在强调的程度上有强弱之别。1920年代以后的论述里多了一些新的证据。一是西方科学研究的某些支持性的结论被引证过来。如1924年初褚东郊在《学生杂志》上发表了一篇专文,在论述早婚有害于两性健康时,引证了古尔柏尔博士的统计(20岁以下青年结婚者比独身者死亡率高3℅)与挨克斯那博士的研究结果(不到25岁的青年,身心没有完全成熟,不能结婚);在论述早婚有害于子女的体格时,除了重复引证梁启超引证的玛乐斯密(他译为马洛史密士,应为一人)的结论以外,他还引用了佛朗克对古今中外伟人中有些是早婚者子女的看法的批驳。二是,报纸杂志上充斥着大量的当时人早婚如何伤身的具体案例或见闻,说明早婚伤身的说法,并非无根之谈。笔者所见案例,倒是没有一例谈到早婚如何导致生育低劣儿童。早婚在降低种族品质上尚未得到人们日常生活见闻的验证,为这一自清末以来流行甚广的认识的正确性留下了一个疑点。 早婚是否必然伤身?尤其是男子20岁左右、女子17、18岁左右时结婚。平心而论,早婚伤身,只是一部分缺乏自制力的少年耽于情欲所致,并不一定所有早婚者皆有此后果。在早婚与伤身之间并不能建立确定的、必然的联系。关键看个人能否控制好自己的情欲。从理论上说,大多数少年人缺乏自制力,不能处理好这个关系,适当的强调一下早婚对于身体的可能伤害是必要的。我们看到,某些近代知识人论述的口气基本上是斩钉截铁,不容置疑的。这种不留余地的论述势必会激起反面的意见。 及时的纠偏:“适当的早婚”主张的出现 针对极端反早婚论者,也出现了若干肯定早婚的论调。其中有些明确申明是对当时反早婚论的矫枉过正之处不满的,如1920年恽代英就是出于这种考虑翻译了一位美国人主张早婚的文章。他在“译者志”里说:“吾国近来有识之士,方蒿目早婚之弊,极力思用言论乃至强制力以革除之,而吾今日乃介绍一主张早婚的文字,无乃太不识时务矣乎?然吾之意,每惜救弊者不揣其本,而矫枉过正者又常过其正,故深觉有公布此逆耳之言,以求有心人反省之必要。夫成人而结婚,就生理上言之,匪特无害,而且有较优长之理由。”他并不同意原作者的某些观点,但对其正确处倒也欣然接受:“然其言早婚与进化的关系,与生理的关系,吾深信其理由充分。”(参见《美国人对于早婚之意见》,《东方杂志》第17卷第16号,1920年8月25日。) 1923年,安庆一中的纪裕迪就极端反早婚论发表了不同意见,甚至树起了主张早婚的旗帜。他认为,迟婚的青年往往不能保持纯洁,“未婚的青年,往往发生不正当的夫妇关系,即使不发生不正当的夫妇关系,而同性爱亦所难免。我说这些话,并不是信口开河,毫无根据,如果你们仔细地观察一下,一定可以发见这种事实。这样的迟婚,与早婚有什么分别呢?依我看起来,早婚只要能稍知节制,不会有妨碍身体的健康;而迟婚实有种种恶弊,出人意料之外!”(《对于青年早婚的意见》,《学灯》第5卷第6册第15号,1923年6月15日。) 1924年王国章在《早婚与晚婚的研究》一文(《学生杂志》第11卷第2期,1924年2月5日)提出,近来主张早婚的人提出迟婚会导致某些青年的性欲不能满足,不是手淫,便是公然宿娼,这样既影响青年自身的身体,也影响社会秩序。 社会学家潘光旦主张“适当的早婚”,理由之一便是考虑到青年的性欲该得到满足。他吸收了1933年出版的美国斯密士女子大学生物学教授巴歇雷(Prof. Parshley)《生殖的生物学》(The Biology of Reproduction)一书的观点,认为性欲升华的可能性很小,人的性欲必须得到基本的满足。他说,“近来在这方面发言的人,总是责成青年取得性知识,讲求性卫生,严守性道德,而于青年的婚姻问题,却恝置不问,甚至还竭力主张展缓婚姻,直可以说不谅极了。”(《潘光旦文集》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从以上这些论述来看,相信适当的早婚能够满足青年蓬勃的性欲,而不致于伤身的人也不在少数。 恽代英肯定当时批判早婚论者是“有识之士”;纪裕迪主张须有职业、须限制生育,而后才可以考虑结婚;王国章注意到晚婚的社会道德后果,而不是“早婚早育”“多子多福”之类的传统价值观念;潘光旦从性道德考虑晚婚的不人道(其实他还从优生学的角度有所分析)。考察这些主张适当的早婚的理由,以及所主张的内容,我们不能简单的送他们一顶逆潮流而动的大“帽子”,而是完全可以将他们归入“反传统早婚论”的思潮之中。这种观点的发掘,说明近代反传统早婚论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有激进与温和两派之别。当然,所谓分派,并不是说这两派各有其组织的联络和有意识的策动,而是说客观上存在的这两种意见在逻辑上可以做如此区分,以便我们更加全面的认识这一思潮的复杂性。 可贵的是,关于早婚者的子女是否生理缺陷较多,二三十年代的学者也根据当时的科学研究成果予以辨析。早婚者的子女是否生理缺陷较多,当时虽然有若干科学研究结论可以支持,中国近代知识人也有所引证,但这一点在科学上并无定论,当时还有大量的科学研究不支持这种看法。潘光旦在《中国之家庭问题》一书里曾引证了英国产科专家滕更(Matthew Duncan)、英国优生学家高尔顿(Francis Galton)、意大利优生学家奇尼(C.Gini)、以及爱华脱(R.J.Ewart)、马鲁(A.Marro)、卡赛尔(C.S.Castlel)、罗宾及维斯脱迦特(M.Rubin,H.Westergaard )、迈尔(Von Mayr) 、迦立艮(W.M.Gallichan)等10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论证了早婚与迟婚在各个方面的优劣,明确否定了笼统地认为早婚产子缺陷较多的结论。 当时人口学者陈长蘅在《中国人口论》一书中批评早婚,“为夫妇者,元气早破,身体必萎;为子女者,先天不强,后天难壮;父母儿女,两败俱伤;个人羸弱,种族不强”,对此,潘光旦评论道:“此种议论,大率声韵有余,而理解不足!”不仅如此,他还剖析了所有主张早婚导致国家、民族积弱的中国知识人的心理根源,认为那是中国人积久的自馁心理在作怪。他说:“国人患自馁心理久且深矣;自馁心之所至,至认种种不相干或不甚相干之事物为国家积弱之原因,从而大声疾呼,以为重大症结,端在乎是;早婚特其一例耳。”近代将早婚归结为国家、种族积弱原因的论述非常多,几乎占据了早婚话语的主流。据笔者所见,对此明确而强有力的表达不同意见的,似只有潘光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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