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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銮:传统与现代之间——民国时期闽粤人寿小保险述论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 newdu 参加讨论

    摘要:民国时期福建、广东等地盛行一种颇为特别的保险形式——人寿小保险。此种小保险由中国民间传统寿会演变而来,又吸纳了近代寿险制度的某些理念,在当时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迎合了广大民众迫切的保障需求,因而兴盛一时。但由于其“非依据科学方法”,业内无序的竞争,加上规模的局限,最终盛极而衰,昙花一现。人寿小保险是中国民间社会在西方近代保险思想和制度传入中国后因应时势、碰撞调适的产物。它的兴衰起落折射了西潮冲击下中国经济和社会由传统向现代递嬗的历史过程。
    关键词:人寿小保险 人寿会 父母轩 寿缘会 简易寿险
    民国时期,福建、广东等地盛行一种颇为特别的保险形式——人寿小保险。在包括寿险在内的现代保险业已经大举进驻中国的民国时期,这种有着浓郁中国传统特色的小保险却依然能在闽粤大地大行其道,一度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甚至敢与众多业界实力巨商比试高下。在盛行了二三十年后,这种人寿小保险又急遽地走向衰落直至消亡,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保险存在,人寿小保险以其承接传统与现代、勾连中国与西方的鲜明特点在中国保险史上占有其一席之地。但目前学术界对此关注颇少,相关研究甚为薄弱。①本文拟将其放置到传统与现代剧烈碰撞的民国历史社会的大场景中,在尽可能占有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梳理其兴衰起落的历史过程,探寻个中缘由,并对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评述。相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化和细化对近代保险史的研究,而且能为观察和理解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一、人寿小保险在闽粤的兴盛
    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由民间的“百子会”、“父母轩”等传统组织演变而来,其渊源可上溯至古代手工业行会组织的类似保险性质的互助团体,如“寿缘会”、“长寿会”,又如宗族祠堂组织的“宗亲福利会”等。入会者平时按月交纳一笔资费,建立基金,若遇会员本人或亲属身故,则可获得殡葬和抚恤金。“安家防老为人生之最要问题,自古以来,莫不如斯。故吾人在少壮之时,应未雨绸缪,以作将来自身及家人生活维持之准备。惟天有不测风云,人之生命亦犹是也,设一旦发生不测,则一切安家防老之计划,均归失败,社会人士发觉是弊,乃有雏形之人寿保险办法之出现,即结合多数人,每人摊缴的款,集成基金,以作夭亡安葬,及其家庭维持之费用,此即所谓友谊会及殡葬会社之组织。”[1]这类民间互助组织,以“养生送终”为旨归,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其间已蕴涵着朴素的保险思想因子。
    进入近代,现代保险业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漂洋过海来到中国。②其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也随之兴起。到了民国时期,在寿险方面,已有华安、宁绍、康年、泰山、先施、永安、友邦等华洋大公司在上海等地展拓业务。这些公司对投保者均有比较严格的验体要求,且每月缴纳的保费数目不菲,所以保户一般只限于资财较裕的中上阶层。在此情形下,另一种为因应广大民众尤其是下层“济急缓困”之需而开设的人寿小保险,就在华洋寿险业的夹缝中顺势而生,并发荣滋长,迅速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近代人寿小保险“始创于福州”:“民国六年,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之诞生,实为小保险事业之嚆矢”。[2]鉴于“寿险之纳费过巨,非一般人力所能及”,福星公司乃以“月纳一元之方法。不用医生验体,规定十个月内出险,只还原本,十个月外出险,赔五十元,逐渐增加,至一百五十个月为满,偿还二百元”。[3]这种小保险因纳费低廉、手续简便广受普通民众欢迎,业务因之蒸蒸日上。福星公司全盛时每月经收保费约万元,保费积存金达六十万元。这种“小额的人寿保险在我国的福建,很是发达”。[4]“华南储蓄银行”本是福州一家本土的商业银行,亦创设“保寿部”兜售人寿小保险。一些互助组织如行帮之“百寿会”、“百龄团”等则也干脆变身小保险,冠之以“××百寿储蓄会”、“××长寿会”等名号。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至1933年6月底,福建省内先后设立的小保险公司有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华南银行储蓄百寿会、寿源百寿会、仁寿堂长寿轩、福田保寿保险、同康百寿会、有利保险公司、大年保寿公司、大中保寿储蓄公司、福康保寿公司、长康百寿会、怡康保寿储蓄公司、乾康慈善百寿会、福华百寿会、南昌保寿储蓄公司、福昌保寿公司、福明保寿储蓄公司、永安保寿储蓄公司、健安保寿公司、益昌保寿公司、南山保寿公司、福同保寿公司、升平保寿公司、公平保寿储蓄公司、大有保寿储蓄公司等25家。[5]签订的参保合约达20多万份,参保储户数超过6万。而同期国内华商寿险总量未及福州的一半。[6]
    人寿小保险在广东亦屡见不鲜。揆诸史料,可以看到晚清时期广东民间已普遍存在长生会等组织。据同治年间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载,其时南海、番禺、东莞、顺德、香山、新会等县皆有长生会,其办法为“每一人每一次收银六分,共收一百八十次以后不收,及此家有人死,往取丧葬之赀,会中给银二十两”。[7]每次收银6分,180次则收1,080分。照清代衡制,实为10.8两,而在死后可取丧葬之资20两,远超所纳之银。民国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即由此类民间组织递变而来。关于人寿会的缘起,东莞县《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有论,“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天道循环,在所不免。惟最可悯者,贫民耳。夫贫民环景之恶劣,人所共知,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蓄妻子。一旦疾病纠缠,束手待毙。语云:未知生,焉知死。身后之事,更何以堪。言念及此,故人寿会所当急谋组织也。”③其具体手续为,“凡本乡及各乡男女贫富在十六岁以上者,皆可入此会为会员。限收四百份,每份于初入会时先缴一次过基本金陆毫,自后每年中如遇本会会员身故者,则每份缴会费银二毫。由第一次供至二百五十次为第一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陆十元,由二百五十一次供至三百次为第二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七十元,由三百零一次供至三百五十次为第三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八十元,由三百五十一次供至四百次为第四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九十元,如供满四百次为第五期,不用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一百元,该身故会员之亲属领银时须依期数领回,以为丧费之用。”④观其性质即“为小规模之人寿保险”[8],供会方式与杜凤治日记提及的长生会相类。由于入会方便,收费低廉,给付保险金之数额大体能适应劳苦大众身后丧葬之需,“以是贫民多利赖之,一会动辄招收认会者多至数十百万户,流行社会已极普遍”。[9]鼎盛时期,广州曾有人寿会30余家,并设有研究协调人寿会有关事宜的行业组织——人寿会联合会。[10]
    除福建、广东之外,天津、北平、上海等地也都有此种人寿小保险业务。如,天津方面,“有利华及宏济人寿小保险公司,而利华公司曾在北平及上海开设分公司”。[11]”极盛时“天津市乃有不及一年而呈请设办寿缘会者四十起之多”。[12]上述地方的人寿小保险公司数量众多,势头劲健,有敢与业界巨商抗衡之势。由于业务繁盛,广东、福建等地还出现了协调行业内部事宜的同业组织和专门的监管机构。银行、商帮等也竞相争抢人寿小保险业务,企图从中分得一杯羹(这在福建表现至为突出)。
    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何以会呈现如此繁盛的景象?
    首先,与人寿小保险的营业特点密切相关。人寿小保险月缴保费低,无需验体,投保手续简便,年龄限制也相对较为宽松⑤,符合一般市民的承受能力和需求层次。而这一时期的业界巨商,“保额多定最少一千元,且不售保单五十五岁或六十岁以上之人,公司销售致力于中上阶级”[13],这就使得那些生活困顿的下层民众望而却步。而下层民众对于“养生防老”、“送亡恤孤”之需求,较之中上阶级更形迫切。当时的政府也远没有能力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来覆盖对他们的基本保障。所以,在寿险大公司事实上将他们排斥在外时,是人寿小保险公司及时为之提供几乎是量身定做的保障。对于他们,人寿小保险不啻是避风良港,因而成为他们趋之若鹜寻求庇护的所在。
    其次,与普通民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相适应。“人寿保险之来斯邦,虽已历数十年”[14],但中国民众“凡提到死字,便会引起一种可怕的憧憬,由于这种不测事情的忌讳或否定,以致人寿保险未能获得一般人的接纳”。[15]民国肇始,迷信旧俗虽然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科学知识尚未普及,迷信观念依然炽盛,加上保险宣教的滞后,以致二三十年代不少国民依旧“以投保寿险为不吉祥”[16],“揣测人寿保险必富于投机或赌博性”[17],或为“敷衍情谊的工具”[18],或根本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又有若干人士之成见,乃起于在保险费尚未缴足三年者,分文不能退回,遂坚认保险公司志在骗财而已”。[19]根植于旧俗的迷信观念和对寿险行业的隔膜,成为阻碍现代保险意识生成的屏障,严重制约着民众对现代寿险的认同和接纳。而人寿小保险由古已有之的民间经济互助组织演变而来,渗透其间的朴素的互助性对普通民众有着惯性的吸引,不太会令他们产生观念上的反感乃至抵触。主要为着解决民众“生养死葬”之需的人寿小保险与中国“注重开丧成殓,出殡安葬”[20]的旧俗亦颇相契合,故易为民众所接受。
    再次,与人寿小保险的本土化经营亦不无关系。近代人寿小保险多借助本土的互助组织如“合会”为依托,开展业务。作为一种民间互助组织,合会在中国由来已久,其主旨在自助、互助,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慈善助益、通融资金兼储蓄的作用。清末民初,时局纷扰,商贸繁盛的福建等地,各界痛感“伙友”月得数金之资,如何养生无亏、送死无憾,目睹同道中寒素之人,辛劳一生,待仙逝之日,求告无门,身葬都成问题,皆恻然而心悯,“而义不忍坐视,为良善之法,以济同业之人”。“父母轩”即商帮为老之将至的职员,或其父母,或其所赡养的长辈所设。入会者月纳数资,期满健在者可领取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款,谓之收“喜轩”,届时会社制奉上一匹五尺红布,取意吉祥,作为贺寿之礼。若纳资后身故,则按规定可支领一笔应付丧葬事务的钱款。其做法与近代寿险相类,甚至可以说就是简易寿险在中国的本土化。[21]正是这种鲜明的本土化特色,使得人寿小保险在当时中国许多地方广受追捧,业务因之大为发展。
    此外,福建、广东地处沿海,商贸繁盛。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较早的一批产业工人,他们和城市中的商店职员、小企业主、商贩、苦力等都急需便捷的小保险为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福建等地商帮林立,许多小保险就是凭藉商帮的威势,成为地方商帮的垄断性行为,而这也是大公司一时难以跨越的壁垒。[22]更何况本土商帮深谙民情风习,业务开展更切合民众实际需要,往往容易做大。
    但是,就在人寿小保险繁盛景象的背后,由于其“非依科学方法”,业内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其内部诸多隐患亦不断堆积并愈来愈显现。风行一时的人寿小保险盛极而衰,终至从历史舞台黯然退场。
    二、闽粤人寿小保险的衰落
    早在晚清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就纠纷不断,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同治十年八月初四日,“神安司钟咏来见,为老人会滋事,挟仇聚至数千人”[23],同治十年八月十二日,“神安司长生会事,系刘某纠众人之钱,应付不出,引起三四千人闹事,土匪乘机抢劫”[24],同治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神安司巡检钟咏询禀见,言长生会等事,勒令会首按股归还”[25],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绅士黄嘉端干预长生会事”[26]等。
    到20世纪20年代,广东人寿会的弊端更是不断凸显,“频年均有倒挞,贻累贫民,动逾数万”。[27]面对此种窘境,政府不得不予以干预,饬令一些办理不善的寿会停业并退还会金。但实际上,经营不善的人寿会并无能力足额或高比例退还会金。1924年,公安局认为政府简单化的做法不仅不能保护会员利益,反而使他们遭受更大损害,要求政府给予变通“救济”,允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作。这种情况从市长孙科向省长廖仲恺的呈文中可以看到:
    查各人寿会,原章确有未善之处,若官厅徒知取缔,而绝不思一平允方法,以救济之,似仍未足以杜倒挞之害,而所谓维持贫民,即亦适得其反。……至于官厅取缔办法,若因各会办理不善,虽可勒令停业,将会派回认会之人,而查核各会,现有基金产业,类皆为数有限,以之分配派还,计每份得回之款,最多不过数元,少者不过数角。窃恐一经实行,难免一路痛哭,贫民何辜,忍令至此。……职局既负监督之责,欲免贫民受累,当保各会安全。欲期各会安全,应予根本救济……据报广州人寿会一间,又于本月二十三日倒挞,其永安人寿会一间,亦几牵动垂倒,似此。若非从速维持,窃恐愈倒愈多,前仆后继,虽欲取缔,亦无能为,合无仰恳准将现令免予执行,俾得实行整顿规则,庶几各会藉资挹注,贫民赖以维持,而取缔亦得实收其效,即职局警费,亦可藉以弥补,一举数善,莫过于此。
    作为人寿会的主管机关,广东省公安局也曾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对死亡会员按会章规定“八折支发寿金”,规定各人寿会经费开支限额和员工薪金“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1931年7月,公安局发布的一则布告就提到了这一做法: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黄玩民呈报,当时的“羊城人寿会于民十八年冬以赔累过多,势成破产”,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呈准其“将该会保产屋业两间批销由公会所属八家变价维持”,但“自接办后,会友死亡更甚,变价之款早已交罄,由公会垫借二千余元,由各家垫借四百余元,仍属不敷”,加上近期“霍乱症流行,会友报故增倍,入不敷支,以前接办该会时,同业尚有八家,现在倒闭停业者将半,各自顾不遑,实无余力救济”。为此,公会“请援照维持同济人寿会办法”,“将羊城公记人寿会以后身故会友寿金八成给发”,这样“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但为互相维系,以免倒闭,贻累贫民起见”,“尚属可行,应予照准,俾资救济”。[28]1934年3月,公安局长何荦援照同济、羊城等人寿会的做法,要求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八折支发寿金”。为“缩小开支”,还饬令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
    案查前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以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因收不敷支,亏折巨万,须时变会产方能支给寿金,长此不变,恐难支持,拟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等会办法八折支发寿金,以资救济,等情具呈到局,当经批行各该管分局查明该万年两广两会确系收不敷支,等情具复,前来查该两人寿会既属收不敷支,若非予以救济,必难持久,该公会所请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四会办法,嗣后凡会员报故,拟照原章八折核给寿金,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然因予照办,俾资维持,惟在未核准八折支给以前,该会如欠会员寿金,仍应十足发给,以明界限,至该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并限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用资持久。
    但终因结欠应付保险金太多,上述诸般措施均不能奏效。同年,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姚惠民向广东省公安局“呈恳羊城公记人寿会因收不敷支,请赐示定办法,俾支危局”。公安局批示“查核所陈各节,虽属实在情形,但各会对于该会从前既善意维持于前,现在自不能卸责于后,应责成各会勉力其难,照旧共同负责继续维持,免任倒闭,至称该会常因迟给寿金,发生纠纷一节,俟行长寿分局随时妥为劝谕调处可也。”[29]由于人寿会先天问题实在太多,积重难返,此时已难以找到根治之法。1935年5月,广东省公安局再次批准,羊城公记人寿会每月收入款项,除新报死亡者每份给五元,其余照份数,用于平均偿还已故会员的旧欠保险金。[30]一些按规定年限尚未缴足保费的会员,明知人寿会已无力给付保险金,想停缴保费又怕丧失会员资格,只得勉强续费。
    针对各人寿会及小保险公司经营中愈来愈严重的问题,广州市政府遂决定“取缔”人寿小保险:“广州市内各人寿会及各保险公司,近来对于做会及购保者,寻瑕索瘢,稍有借口,辄扣成发付”,“类多以调查未得明确,为藉端宕延,务令主事者,久候难堪,然后嗾旁人从中说法,教以减收成数”。其实,“主事者,既待该款以为丧葬,或复业之资”,“自不耐忍候,遂堕狡计,任令中饱,无敢申诉”,这样被侵蚀寿金者“至半数”,“情同诈骗”。因此,市政府“责令各人寿会及保险公司,嗣后有人报到,立须派员调查,不准延搁,否则作为自误误人。无论如何,均须给足会款及保项,倘有特别情形,准事主报请警区存案,由殷实铺店具保请款,以免被其延诱欺骗云”。[31]
    1937年7月,鉴于“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任何严密的取缔亦属无济于事”,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不准接受增设,已设立尚存在的人寿会饬令其结束:
    查人寿会原属保险事业之一种,其在广州市设立泛人寿会社,前于二十四年二月间曾奉钧会令饬办理,旋经职厅详细审查,认定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微论予以任何严密之取缔亦属无济于事,经先后于同年五月八日及十六日呈复察核,拟采消极整理办法,对于此种人寿会社一律禁止增设,其已设立而尚存在者饬令结束,发交善堂商会会同妥拟清理结束。……各人寿会社账目责令自行整理,如不能自行整理,由局会同市商会、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派员清理。
    至此,陷入困顿中的人寿小保险业更是一派“奄奄之象”。[32]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社会局的调查资料表明:至1937年,省内高要县设有城内33社社丁联合长生互助会、城西24社坊民互助长生会、桃溪长生人寿会3家,东莞县第九区济川乡济川善堂人寿会1家。[33]广州市仅存万年、羊城公记、升平、广生人寿会4家,且均属负债经营,濒临破产边缘。[34]昔日的繁盛景象已无法重现,广东人寿会无可挽回地走向了没落。
    福建人寿小保险行业经营中的问题也日益暴露,福建省建设厅为此专门设立小保险监理处,对小保险业进行指导、接管和合并工作,“福建省政府以小保险业情形不稳,遂发布停止新招命令,以便着手整理,乃各公司仍有私招保户之事实,……二十四年四月简易人寿保险法公布,对于此项小保险业应归取缔之列,惟因该小保险办理已十余年,一旦限令结束,保户受亏更大,由建设厅订定办法,对于无可维持之公司,暂归监理处整理,其可维持者由各公司自行负责清理,仍归监理处监督,一面禁止招收新户,及严禁设立新公司,免与法令抵触,均经实行办理矣。”[35]各公司相继加紧收缩清理,人寿小保险业在福建亦近尾声。
    福建小保险业“自民国六年冬问迄民国二十四年止,约有十七八年之历史,公司共有三十家,保户几近十万,而其结果趋于失败”。[36]关于福建人寿小保险业盛极而衰的原因,时人有此分析:
    甲、无预定之死亡率。查保险费系由死亡率及利息推算而得,各公司所定满期给付保额,超出所纳保费者四分之一,多者数倍于保费,并未厘订预定死亡率,亦未按科学方法计算,致公司支出,毫无标准,盈亏难计,虽收款可以生息,设遇死亡率过高,即无法维持,其失败固意中事也。
    乙、无规定责任准备金。查责任准备金为寿险必备之条件,各公司大半未有设置,致给付保额时,临时张罗,亦其失败之一因。
    丙、投资不得法。查保险业收存之现金,贵在活动,即投资于生利方面,亦应择其易于脱手者经营,查阅福建各小保险公司资产表内投资于不动产约占负债之半数,万一遇有临时急需,其数超过所存现金者,变卖不动产自感为难,对外信用日坠,至为明显。
    其实,以上分析也大体适用于对小保险行业衰落的解释。1937年,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取缔人寿会时也强调“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在于“不合经济原理”。[37]上述人寿小保险,“办法多属简陋”。[38]前引有关福建人寿小保险失败的数点原因,即可归结为经营上“非依据科学方法”。[39]这正是人寿小保险行业的致命缺陷,也是其无可奈何地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
    其次,业内无序的竞争,也严重干扰着人寿小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人寿小保险一开始是以互助共济为宗旨,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寿小保险公司开办起来,难免鱼龙混杂,互助的宗旨也因此逐步演变为以营利为主,其中不乏蓄意设局行骗的“棍骗”。[40]许多商人为利所趋,纷纷投资于人寿小保险,但他们并没有依照人寿保险死亡率来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也没有相应的责任准备金,“查其组织,乃十余人集合资本,设立会规,凡欲投保者……月供三毫,如入后,过二月之期,无论何时身故,得领寿金五十元,如过五年后,则每年加增十元,至十年则给百元,廿年则给二百元为止。闻最初创设之会社,其资本约半千而已”。[41]按照它们的这种“预算之法,实有亏而无益”,但其初“人民生活程度较低,类多安居乐业,故死亡之数亦因之较少。是以其始开设之数家,获益甚丰”[42],继之而起者众多,“一会倡始于前,各会接踵于后,只知目前盲从,绝鲜详细研究,迨至亏折难支,图穷匕见,遂不得不迫而倒挞”。[43]
    实际上,小保险公司的经营一开始就缺乏统一的约束,各公司“所订章程率皆斗奇争巧,或受保三个月出险即有给偿,或投保之翌日不测,则给赔款,应纳期数有至四十期而止,有至六十期而止,甚而仅纳三十期,即可享八十元之利益,纳四十期者有一百二十元之赔款”。[44]为了争揽客户,各公司更是各出奇招。如,有的为简化手续,减少开支,规定甲种每月交保费一元,乙种每月交费五角,一户得认交二名或减认半名;有的则采取“抽签赠彩之法”[45],起初中签者只限于免付下月保费,嗣后因竞争激烈,赠彩便标新立异,不但有甲彩乙彩等的区别,甚至有以若干实物赠品为号召者,有的则盲目抬高招徕佣金,“最初每户给予四角或至一元,嗣因招徕不易,每户佣金有增至三元或四元,益以介绍时尚有酬应各费,平均招得一户约耗五十元之多”[46],“致开支浩大,不能支持,于是斯业中潜,不堪收拾”。[47]30年代,天津发生的寿缘会欺骗案,轰动一时。[48]同业间愈演愈烈的恶性竞争非但不能帮助自身走出困境,反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伤及行业声誉。如,当时就有人认为“各会社以日收各会仔之会款,而为赔款之用,苟或死亡过多,则必宣告失败,此等公司实‘草鞋公司’也”。[49]尤其是遇到社会大环境不佳,“死亡既众”,则“其预算即告失败也”,“各人寿会亦从此一败涂地”。[50]
    再次,人寿小保险在经营上有着明显的地域限制,一般规模较小,这就使得参会人数有限,难以切实分担风险,保障作用比较有限,在与实力巨商的竞争中终究不是它们的对手,因而难免被淘汰出局。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集合大量损失风险单位来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这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但是,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业的显著特点就是规模小,其承保范围多限于某一地区某一城市,这就有违大数法则,造成其抵御风险能力的有限性。所以往往一个地域性的突发事件就可能使小保险行业伤筋动骨,大受影响。如,1929年3月广州“霍乱症流行”,5月又复流行脑膜炎,两次疫情使会员死亡甚众。广州的人寿会社由于大量给付保险金而“入不敷支”,“倒闭停业者将半”,因而元气大伤,一蹶不振。而在这方面,业界大公司的优势则非常明显。所以,人寿小保险业的小规模在带来其经营更多灵便性的同时,也决定了其行业生命无比脆弱,“必难持久”。
    人寿小保险业全面衰落后,民众对既合乎保险学理、又有人寿小保险之便利的寿险业务产生了更强烈的需求。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就是因应时代需求的产物。《简易人寿保险法》规定,凡在五十元至五百元以下之人寿保险,属于简易人寿保险范围;“简易人寿保险为国营事业,属交通部主管”[51],业务由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其他保险业者不得经营之”。此后,各地的人寿小保险依法清理,次第停办,“小保险益趋消灭,而在今日中国之保险中,无复地位之可言矣”[52],国营简易寿险遂取代了民营人寿小保险。
    三、结语: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独特保险
    作为近代中国相互保险的主要形态,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的兴盛,反映了普遍贫困的民众对生前身后基本保障的强烈需求。在现代寿险业已传入中国的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以其自身特点适应了广大民众的保险需求,因而获得了迅速而广泛的发展,直至1935年《简易人寿保险法》颁布实施。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人寿小保险的存在和发展,客观上弥补了国人自办寿险之不足,推动了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在防止国内保费流失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人寿小保险毕竟不属于现代保险范畴,它更多的是中国传统寿会的遗存,或者说是民间原有互助组织在近代的衍生,是传统小保险向现代保险过渡的中间形态。随着时代大潮的奔涌向前,这一粗糙的、尚未褪去其原初状态的小保险终究被历史无情地抛弃。
    在近代,伴随着西力东侵和西学东渐,西方许多事物相继传到中国,而这些“舶来”之物往往面临着一个如何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问题,保险也不例外。“人寿小保险”就是保险传入中国后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与中国本土相调适的产物。从“父母轩”到人寿小保险再到简易寿险,构成了寿险在中国从萌芽到初步发展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也浓缩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由传统向现代递嬗的轨迹。
    【作者简介】杨锦銮,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631。
    注释:
    ①有关论文仅有吴越的《人寿小保险兴衰始末》(《上海保险》1997年第4期)、许建平的《福州“小保险”揭秘(上)》(《上海保险》2005年第5期)、《福州“小保险”揭秘(下)》(《上海保险》2005年第6期)以及赵珂的《近代福州小保险业的兴起及其原因》(《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等,而且这些研究在相关史料的发掘上均比较缺乏,在地域上的关注也仅局限于福建,对于同样繁盛的广东几乎没有涉及。本文将福建、广东一并纳入研究视野,尽量发掘和占有包括档案、报刊在内的相关原始材料,力图梳理人寿小保险业在民国闽粤兴衰起落的脉络。
    ②1805年由英属东印度公司鸦片部经理达卫森(W. S. Davidson)发起,在广州设立的谏当保安行被公认为外商保险机构进驻中国的起始。
    ③《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
    ④《济川善堂人寿会简章》,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济川善堂人寿会开办年份不详,此档时间标为1931-1949年。
    ⑤多数会社规定入会者年龄须在四十岁以上(丁佶:《寿缘会——一种病态的人寿保险》,《寿险界》第2卷第3期,1934年6月,10页),济川善堂人寿会则规定十六岁以上(《济川善堂人寿会》,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福建省政府建设厅颁布的《小保寿公司或百寿会投保章程准则》规定,“凡年在十二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无论男女,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但不得混报年龄”。(王正莘:《中国之储蓄银行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4辑,第436种,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501页)“凡年在五十六岁至六十岁及年在八岁至十一岁者亦得投保”,但赔偿额与十二岁至五十五岁有所不同。(王正莘:《中国之储蓄银行史》,503页)
    【参考文献】        [1][35][36][38][39][44][45][46]张诚.调查福建小额人寿保险之情形及其失败原因[J].简易人寿保险,1936, 1(1): 43, 49, 48, 43, 49, 45, 45, 45-46.
    [2][5][11][47]中国保险年鉴:上编[M].1937. 11, 11-12, 12, 11.
    [3][52]沈雷春主编.中国金融年鉴[M].1939. A130.
    [4][15]上海之保险业[A].上海社会局编.上海之商业[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2辑,第418种.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447, 461.
    [6][21][22]许建平.福州“小保险”揭秘(上)[J].上海保险,2005(5).
    [7][23][24][25]杜凤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M].广东省中山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清代稿钞本:第13册[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353, 340, 353, 422.
    [8][9]梁参事冰弦提议拟请饬下主管机关设法取缔人寿会案(附提议书)(1937年4月)[M].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10-4-730.
    [10][34]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保险史[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84, 84-85.
    [12][13][20]丁佶.寿缘会——一种病态的人寿保险[J].寿险界,1934, 2(3): 11.
    [14][17][19]顾君长.国人何以大多未能利用人寿保险之我见[J].保险界,1940, 6(1): 6, 7, 8.
    [16][18]王晓籁.人寿保险在工商界的贡献[J].人寿,第2号(1933年7月10日),华商宁绍人寿保险公司:3.
    [26]杜凤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M].广东省中山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清代稿钞本:第14册[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64.
    [27][43]呈省长据公安局呈复人寿会碍难遵办情形由(1924年1月2日)[J].广州市政公报,第111号:16-18.
    [28][29][30]广州市关于执行取缔人寿会提案训令及对上述问题办理的报告[M].广州市档案馆藏.档号:10-4-730.
    [31]市府取缔人寿保险公司[J].广州市政公报,第300号(1928年8月):5.
    [32]广东省财政厅呈复省政府关于本厅整理人寿会社经过情形请察核由(1937年6月24日)[M].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4-2-120.
    [33]广东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东省志·金融志[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235.
    [37]广州市政府训令取缔人寿会办法(1937年7月)[M].广州市档案馆藏.档号:10-4-827.
    [40]剑豪.人寿会史略(二)[N].广州民国日报,1925-07-14(4).
    [41][42][49][50]剑豪.人寿会史略(一)[N].广州民国日报,1925-07-13(4).
    [48]昨日续审福安寿险公司诈财案[N].申报,1930-02-14(16);丁佶.寿缘会——一种病态的人寿保险[J].9.
    [51]周华孚,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法规暨章程大全:1865-1953[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15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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