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族早期婚姻制度的研究,至今仍然存在诸多空白,究其原因,一是有关记载支零破碎且模糊不清,二是前人那些以汉人的观念与眼光所作的记载,将二者间存在的差异混淆在一起,使我们哪怕只想粗略地勾勒出一个轮廓也颇费心力。女真一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问题,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本文力图在对残存至今的材料进行补缀的基础上,对满族一夫多妻制的形态及其入关后的演变进行探析,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 在满族以前进入中原并建立过政权的北方少数民族,从今天所能见到的材料来看,都存在过一夫多妻制,金朝的女真人有“无论贵贱,人有数妻”(注: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帙卷3。)的习俗,进入中原之后,海陵王又定:“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注:《金史》卷5《海陵纪》,天德二年十一月己丑,中华书局点校本, 页96。),将多娶妻子合法化。元代更不限制蒙古人多娶妻室,对娶妻的数目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注:《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民国十九年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本。),“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注:(英)道森编《出使蒙古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121页。)。一夫多妻并不意味着诸妻之间完全是并列关系,往往也存在着正、次或长、次之分,但与汉族宗法社会等级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却判然有别。前者的妻,即使是次妻,也仍然是妻,后者的妻则只能有一个,并无正、次之分,其余的则称为妾,且妻与妾在礼制上、法制上的地位有着非常严格的区分,妻是主,她的子女是“嫡出”,妾从身份上说是奴,其子则为“庶出”。这种“嫡”、“庶”之别是建立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基础之上的,这正是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无论贵贱,人有数妻”的习俗不仅存在于曾在中原建立政权的金人,即使散处于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山林间的那些“野人女真”中,一夫多妻制的曾经存在,也是有案可稽的。据载,辽金元时期远在东北边地的吉里迷部落(据有关专家考证其部为野人女真之一种)的习俗是“女始生,男不问老少,先以狗为定,年及十岁即娶,多至十妇者有之”。(注:转引自贾敬颜:《东北古代民族古代地理丛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西兰霍兰德出版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80 页。)直到清朝建立之后,东北地区的满洲人仍是:“妇人多颜色,即贵人亦舄而步于衢。一男子率数妇,多则以十计,生子或立或不立,惟其意也”。(注:方拱乾:《绝域纪略》卷2《风俗》,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本,第343页。) 这看来说明了一夫多妻制在女真诸部中曾经盛行。但是在这些记载中,又有一个似乎矛盾的现象,那就是男子求婚的艰难。 《三国志》对早期生活在我国东北的高句丽人的婚俗,有过如下的记载: “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后,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钱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其俗淫。男女已嫁娶,便稍作送终之衣”。(注:《三国志》卷30《魏书·乌夷传》,第844 页。) 这就是人类学家所称的“劳役婚”。 与上述记载大约同时的、三国两晋时期活跃于我国北方的乌桓、鲜卑的男子求婚的方式则是:“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聘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注:《后汉书》卷90《乌桓鲜卑列传》,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979页。) 女家服役之外,还需要送上一定数量的财礼,这是劳役婚与买卖婚的结合。 宋人洪皓在《松漠纪闻》中所记女真人的求婚之俗则是: “金国旧俗多指腹为婚姻,既长,虽贵贱殊隔,必不可渝。婿纳币,皆先期拜门,戚属偕行以酒馔往,少者十余车,多至十倍……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礼毕,婿牵马百匹,少者十匹陈其前,妇翁选子姓之别马者视之,塞痕则留,好也,辣辣则退不好也。留者不过什二三,或皆不中选。虽婿所乘亦以充数,大抵以留马少为耻。女家亦视其数而厚薄之。一马则报衣一袭。婿皆亲迎。既成婚,留妇氏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妇氏用奴婢数十户,牛马十数群,每群九牸一牡以资遣之。”(注:洪皓:《松漠纪闻》,四库本,第14页。) 其俗一如乌桓鲜卑。女真一满族地区的这种习俗也从此以“男下女”而著名。明代建州女真诸部就存在此俗,据载朝鲜边将李世佐曾问女真人赵伊时哈:“汝卫男女婚嫁何以为礼?”答曰:“男往女家”。又问:“有纳彩币之礼乎?”答曰:“婿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家,次以金杯,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家之贫富而遗之。富者三、四年而成礼,贫者虽至十年之久而犹未成礼,”(注:《李朝实录》成化十九年(1483)。)与金俗相差无几。直至清代,“男下女”之俗仍流行于吉林、黑龙江将军所辖的那些受汉族影响较少的满洲旗人之中: 婚姻择门第相当者,先求年老为媒,将允,则男之母径至女家视其女,与之簪珥布帛,女家无他辞、男之父乃率其子至女之姻戚家叩头,姻戚家亦无他辞,乃率其子姓群至女家叩头,金志所谓男下女礼也,女家受而不辞,辞则犹未允也。既允之后,然后下茶,请筵席。此男家事也。女家惟赔送耳。”(注:杨宾:《柳边纪略》卷12,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本,第362页。)又记: “各部落聘妇,例纳牛马。其远者、贫者,或挽媒定其数,先以羊、酒往。如赘婿,然待牛马数足而后归其夫焉。夫将老,终不能给,惭而去,亦听之。其女及所生,终其身于母家。”(注:方式济:《龙沙纪略》,载《龙江三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1页。) 劳务已经完全被财礼所取代。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习俗往往是与一夫有数妻的习俗放在一起记述的。娶一个妻子要在妻家服役几年或者付给妻家相当数量的牲畜,有人甚至到老都付不出来,代价不可谓不大,我们既然很难想象一个男人在一生中会多次到几个女人家中服役,也就很难设想他怎么会娶来许多妻子。而以财礼替代劳役,对于富有者来说,求婚显然要容易得多。所以,既然女真人的“男下女”中财礼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说明富人多娶妻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加,一夫多妻,因此也就应该主要存在于部落上层也就是贵族中间。象上述“夫将老,终不能给,渐而去,亦听之”的情况,当然是不可能娶多妻的。朝鲜《李朝实录》记载了大量明朝时逃到朝鲜的女真部民的情况,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都是只有一妻的。直到乾隆初期黑龙江一带也仍是“出片打牲兵丁,多系单妻幼子,散处山谷”,(注:《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戊寅。)单妻的情况还是普遍的。 从留存至今的史料来看,多妻的来源主要有三: 第一、北方东北诸族中盛行的收继婚制,即“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注:《史记》卷110《匈奴列传》。)之俗。所谓的“妻母报嫂”,古汉语中又将其分为两类,儿子将父亲之妻收作自己的妻子称为“烝”,将兄弟之妻收作己妻称为“报”,史籍中通称为“转房”或者“收继婚”,这是父系社会中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认为它在世界三分之二的民族中盛行。此俗虽然被深受儒家伦理观念浸染的汉族社会视为“乱伦”,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和社会舆论的强烈鄙视,但早期也曾普遍存在这种婚姻方式。我国北方诸族的收继婚俗给当时的汉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从《史记》起,凡谈到北方诸族的风俗,总不忘提到一笔。明朝时朝鲜人对于建州女真诸部的婚姻,有“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注:李民@(原字实上加奂):《建州闻见录》,清初史料丛刊第九种,辽宁大学历史系,1978年版。)的描述。史载建州左卫酋长凡察之母吾也巨先嫁挥厚,又嫁挥厚的异母弟包奇,也是建州女真中流行收继婚的一例。 《三朝北盟会盟》记述女真人的婚俗有言:“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注: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帙卷3。)这提醒了我们一夫多妻制与收继婚之间所存在的紧密关系。显然,当一个女子嫁入夫家后因收继婚的盛行而“只进不出”,必然会导致一夫多妻的结果。何况在富有的上层家族中,收继一个妻子,等于收继了一份财产,甚至一份权力,这样的妻子,当然多多益善,这就构成了一夫多妻制存在的基础。 第二、姐妹婚。 姐妹姑侄同嫁一夫的风俗,在汉族古代社会也曾存在,称之为侄娣婚,也称为媵娣婚。女真人中对于姐妹婚的记载最早见于吉里迷部:“婚姻若娶其姊,则姊以下皆随为妾。”(注:转引自贾敬颜:《东北古代民族古代地理丛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西兰霍兰德出版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80页,171页。)《李朝实录》更明载建州女真等部也存在这种习俗:“咸吉道向化野人等,多以亡兄妻及从妹作妾,污染风俗,”(注:《李朝实录》世宗十一年九月己酉。)这里所谓的妾,是当时汉族文人比附汉地一夫一妻多妾的习俗所作的解释,实际上她们并不象汉族家庭的妾那样处于类似奴婢的地位,只不过比姐姐的身份略低而已。 收继婚在崇德年间曾由皇太极颁诏严禁,到清入关后不久便大体绝迹,姐妹婚却至少在皇帝的婚姻中始终存在,可谓是满族诸俗中保留时间最久的一种。太宗皇太极娶蒙古科尔沁贝勒寨桑的两个女儿,即孝庄与其姐关睢宫宸妃博尔济吉特氏。世祖福临娶蒙古科尔沁贝勒绰尔济的两个女儿,其姐封孝惠章皇后,其妹封淑贵妃。圣祖玄烨娶钮祜禄氏、一等公遏必隆的两个女儿,长为孝昭仁皇后,次封温僖皇贵妃;又娶佟佳氏、一等公佟国维的两女,长为孝懿仁皇后,次为悫惠皇贵妃。直至清未,德宗的两名妃子即瑾妃与珍妃,也仍是姐妹两人。 第三、通过抢掠、价买等方式得到的奴婢,在为主人生育子女后,被升格为妻。 总之,从女真的求婚旧俗可知,一夫多妻制在女真社会曾经存在并且被社会所认可,但鉴于财力人力之限,多存在于部落上层与有财富者之中,一般下层的女真部民,则仍以一夫一妻为主。 二 16世纪中叶,当女真诸部陷入“各部蜂起,皆称王争长,互相战杀,甚且骨肉相残,强凌弱,众暴寡”(注:《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第3页。)的血腥残杀之中的时候,女真上层男子的一夫娶多妻,主要是为政治目的服务的。《李朝实录》载:“大抵斡朵里(即吾都里)酋长不娶管下,必求婚于同类之酋长,或兀狄哈,或兀良哈,或忽剌温。”(注:《李朝实录》世宗二十年七月己丑。)只要有足够的财力,多娶一个妻子,等于多结好一个有势力的部落酋长,多妻带来的益处显而易见。 清朝先祖娶妻的详细情况已不可考,但努尔哈齐之父塔克世的情况则是清楚的,他一生曾三娶,第一个妻子喜塔拉氏额穆齐,是建州右卫都指挥使王呆之女,继妻哈达纳喇氏肯姐(即史载虐待过努尔哈齐的那个继母),则是海西女真哈达贝勒所养的族女。王杲强盛时曾率兵两次入掠抚顺,兵锋所及甚至直指辽阳,使明廷为之一震。海西哈达部王台强盛之时,曾与努尔哈齐六祖的“宁古塔部”缔结多重婚姻,塔克世就是其中之一。塔克世娶这样两个妻子,其攀援强豪以求自保的目的是很明显的。 到努尔哈齐一代,其势力与乃父乃祖已不可同日而语,娶妻数目也多得多。现将他前后聘娶的后妃情况列表如下(见下页)。 这里我们只讨论皇后、大妃、继妃与侧妃的情况,先不计入庶妃,原因下面将专章叙述。在努尔哈齐的侧妃以上算起的九名妻子中,有叶赫纳喇氏二人(其一为孟古姐姐,即皇太极母,其一为第八女之母);乌拉纳喇氏一人(即上文提到为努尔哈齐从死的大妃,阿济格、多尔衮和多铎之母)以及哈达纳喇氏一人,这都是在与海西四部连年和战期间,因种种利害考虑而导致的政治结合。孟古姐姐与大妃在诸妻中地位非同一般,也与她们母家的盛衰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两名博尔济吉特氏,一为蒙古科尔沁宾图郡王孔果尔之女,一为科尔沁贝勒明安之女,这两场婚姻,更是开满蒙通过联姻形成政治联盟的先河。努尔哈齐的兄弟也都娶多妻,他的同父兄弟穆尔哈齐娶妻5人,舒尔哈齐娶妻5人,巴雅拉娶妻4人,兄弟四人就娶有29个妻子。由此可见,娶多妻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习俗,而是政治上之所必需。 这种作法,反映在努尔哈齐立国称汗后的宫廷后妃制度上,就是并后制,而不是象汉族封建朝廷那样有明确的“中宫皇后”。史称努尔哈齐时期“粗俗无改,制尚淳朴,礼绝差等,号敌体者,并曰福晋”,(注:张孟劬:《清列朝后妃传稿》上,清代传记丛刊本,第3页。)就是指这时的情况而言的。早在金朝时,金太祖就有圣穆、光懿、钦宪和宣献四后,金睿宗则有二后;元朝时太宗有六后,定宗有三后,宪宗则有五后等等。《新元史·后妃传》曰:“蒙古因突厥回鹘旧俗,汗之妻曰可敦,贵妾亦曰可敦,以中国文字译之,皆称皇后,其庶妾则称妃子。终元之世,后宫位号,只皇后、妃子二等。”(注:《新元史》卷 104《后妃传》,第481页,中国书店据本店木板刷印版影印,1988年。 )“可敦”,即蒙古语的“haton”,与满语的“fujin”同义。妻与贵妾都是妻,也就都称之为haton,而不同于庶妃,北方诸族建立的朝廷,其宫廷制度类皆如此。皇太极时期立五宫皇后,便是从蒙元时这种并后制而来。至于清代后妃传中所谓的努尔哈齐之生母喜塔拉氏为“宣皇后”、皇太极之生母叶赫那拉氏为“孝慈高皇后”,都是他们的儿子称帝后仿依汉制特封的。这些后妃虽然也有正、侧或高下之分,但在身份上,却一概被称为“福晋”,在《老档》中常将她们并称为“fujisa”即“众福晋”。
生女一:长女东果格格
四子多尔衮,十五子多铎
子德格类,十六子费扬古 生女一:三女莽古济格格
生女一:次女嫩哲格格
塔拜
子巴布海 生女三:四女穆库什,五女 ,六女
在努尔哈齐出于政治目的与诸部进行联姻时,即使聘出的是亲生女儿,也并不在意此人原来是否已有妻子,并且从未有过让其人将原妻休弃或下降为妾的要求,这是满洲贵族中盛行多妻制的又一证明。努尔哈齐的长女东果格格,被嫁给最早归附他的栋鄂部部长何和礼,当时何和礼已经有妻;在与海西四部的争战中,努尔哈齐曾先后嫁给乌拉部部长布占泰三女,两个是他的弟弟舒尔哈齐之女,最后一个,则是他的亲女穆库什。努尔哈齐从子图伦的次女肫哲公主,于天命十六年被嫁与蒙古科尔沁部的奥巴台吉,而奥巴早在归附后金之前即有妻室。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太宗皇太极时,天聪元年(1627),皇太极将其姐、努尔哈齐第三女莽古济格格嫁与蒙古敖汉部的琐诺木杜棱,彼时其人也已有妻。更有甚者是努尔哈齐的侄子阿敏,据说,他为了贪图牲畜,便要把女儿强嫁给蒙古贝勒塞特尔,“塞特尔辞以已娶二妇,阿敏复强与之”。(注:《清太宗实录》卷7 ,天聪四年六月乙卯。)其女出嫁后境遇甚苦,阿敏曾请皇太极干涉,皇太极却因当初嫁女时阿敏并未告知他而不予理睬。在皇太极于崇德元年登基后所议定的会典(这个会典史称《崇德会典》,内容凡五十余条,在后来的通行本实录中被全部删除)中,遗留有满族当时通行多妻制的明确说明:“其夫若另娶妻,前妻去留在本夫,若妇欲自去不许”,(注:《清太宗实录稿本》卷14,清初史料丛刊第三种,辽宁大学历史系1978年本,第7 页。)完全是从男子的立场出发的。革除满族社会各种不适合于汉族文明的陋俗,是《崇德会典》的主旨之一,对于收继婚、以妾殉死等习俗的禁止,就都是在这一会典中提出来的,但对于丈夫娶多妻,却明确持保护态度,被加以束缚的反倒是不满于此举的妻子,不仅说明在观念上,满族统治者并未将多妻制当作一种陋俗,尤其因为这种做法对于统治集团十分有利。还应指出的是,这里所针对的,并不仅仅是贵族,而是也包括平民甚至汉人在内的。 崇德年间贝勒岳托向皇太极上疏,请将诸贝勒大臣之女嫁给投诚的汉族官员,认为这是争取人心以安天下的上策,其中便有这样一句:“如谓彼有原妻,诸贝勒大臣不宜以女与之,此实不然。彼既离其家室,孤踪至此,诸贝勒大臣以女妻之,岂不有名,且使其妇翁衣食与共,虽故土亦可忘矣……。”对于已有妻室的汉官,也不惮以满洲贵族大臣之女嫁之,这在汉族传统的观念中,是不可想象的事(注:岳托:《善抚人民奏》,《八旗文经》卷25,第3页。)。 三 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汉族封建社会,经常将满族等北方、东北诸族一夫多妻制中的妻,看作是宗法制家庭中的“妾”,这实在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屡见于清初史料中,最著名的一例,就是努尔哈齐将亲女穆库什嫁给乌拉贝勒布占泰之后,曾因布占泰将其“贱媵畜之”,(注:张孟劬:《清列朝后妃传稿》上,清代传记丛刊本,第3页。)怒而发兵对乌拉部进行征讨,事在壬子年(明万历四十年,1612)四月,查《满文老档》原文,只是谴责布占泰用“@(原字包左右骨)头箭”射“聪睿恭敬汗所赐之女俄恩哲格格(即穆库什)”(注:汉译《满文老档》(上)第2册,第12页。),并没有“贱媵畜之”一类的话,所谓“贱媵”正是汉族文人根据自己在汉地的常识所做的曲解。 女真人家庭中除了众妻外,还存在另一种妇女,她们从来不具有妻的地位。据《满文老档》所记,在努尔哈齐的后宫中,就有一些称为“庶妃”(也称为“小福晋”)的女人,能够被提升为“小福晋”的有两种,一种是为努尔哈齐生了儿子的,还有一种,是立了某种特别的功劳。虽然晋升为小福晋也仍不能与福晋等同,但还有很多的buya sargan, 汉译为“小妻”,却连这种晋升也不可得。再有一种,即“gucihi,”汉译本作“妾”,考其本义是女友、女伴,与“妻”并不能等同,所指其实是满族社会所特有的女婢,在承担仆役的同时,也与男性家长发生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近似于汉族封建社会中的“妾”。 fujin与sargan系指正妻无疑。 其余的则都是指并非明媒正娶的,身份介于妻与婢之间的女人,她们近似于汉族封建家庭中的妾,与妾不同的,一是满族社会并非宗法制家庭,没有那么严格的等级之分,一是这些女人不象妾那样,需经过“转房”等手续,多少具有与一般女仆不同的名分。这些女人又可分为几种,最低的是闲散妇人,其次为gucihi,然后是buya sargan(小妻),而最高者就是ajige fujin(小福晋)了。 小福晋,在清室的后妃传中被列入“庶妃”,从上面关于努尔哈齐的后妃表中可见,她们都是或为努尔哈齐生育了子女,或者随努尔哈齐殉死者。治清史者多谓努尔哈齐的后妃不仅上表所列的16之数,只是其余那些,既未为他生育子女,又没有特殊功绩可言,自然也就不见于史乘了。 庶妃与侧妃以上诸福晋,在地位上是判然有别,不可逾越的。如上表中努尔哈齐的侧妃博尔济吉特氏和哈达纳喇氏均未生子,却仍然是福晋而非“小福晋”。这种差别,从她们所生子女的地位上,可以看得更清楚。 天聪八年(1634)四月,皇太极“分叙父汗(即努尔哈齐)诸小福晋所生诸子”,(注: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天聪八年四月初六日,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73页。)所封的五人,是努尔哈齐的庶妃所生之子的全部,在此之前,五人中有三人为“闲散”亦即无职无差之人,另两人一为游击,一为备御,皇太极此次授给他们的,也不过是三等副将、备御等职,与努尔哈齐那些福晋、侧福晋所生之子如代善、莽古尔泰、多尔衮、多铎等人的煊赫,恰成鲜明对比。在“母以子贵”的时代,这些庶子的处境正可折射出他们的母亲在家庭中的位置。 总之,人们对于满族早期家庭所最容易产生的误解,就是将一夫多妻中的妻,与那些亦婢亦妻身份近似于妾的妇女混为一谈,将她们一概称之为妾。这是应该辩明的问题。 正福晋、侧福晋、正妻、次妻等名目,不见于明代皇室王公之家,在满洲皇室却一直存在到清末。迄今为止,尚无人对这些名目的准确含义进行讨论,笔者则认为这一讨论对于深入了解满族婚制与汉族婚制的异同,是很有必要的。 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中国传统社会严格禁止一夫多妻,《唐律》中已有对“有妻更娶妻”的惩处规定,明律则规定“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注:《大清律例通考》卷10《户律婚姻·妻妾失序律文》。)这条禁令在清入关之后纂修的大清律中,已被全盘接受下来。这是清代从法律上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开始。不过,清朝此时接受《明律》中的这条律令,已不是简单的沿袭,早在入关前进入辽沈时始,满族就一直在效法汉族传统的宗法制度并极力向其靠拢,这是此条法律得以建立的前提。 元朝的并后制与朝代的存在相终始,清朝则相反,崇德元年(1636)五月钦定后妃名号并举行隆重的册封仪式: “汗之清宁宫正宫大福晋为国君福晋,东关睢宫福为东大福晋,西麟趾宫福晋为西大福晋,东衍庆宫福晋为东侧福晋,西永福宫福晋为西侧福晋。”(注:汉译《满文老档》(下)第12册,崇德元年五月十四日,第1463页。) 第一次明确册立一名地位高于众皇后之上的中宫皇后,这是满族在后宫制度上从效法蒙古转而效法汉制的开始。中宫皇后博尔济吉特氏一生无子,只生有三女,却未影响到她的显贵地位,而西侧福晋庄妃,尽管其子福临、其孙玄烨都即位称帝,她的后代也不可能再象努尔哈齐之母喜塔拉氏和皇太极之母孟古姐姐那样改变“妃”的名分,而只能将她封为皇太后而已。 入关后的第一个皇帝福临曾因废后问题在朝廷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人们对此多从宫廷的政争乃至从福临的个性进行分析,其实它也是从并后制向皇后制过渡时期所出现的特殊问题。皇后位居中宫的后宫体系,是直到康熙朝才正式确立的。从此以后的历朝皇帝,就都仿依汉制只立一名皇后。清后期虽有过两宫皇太后并列之事,但属特例且与满族习俗无干,这里可以不计。 册封五宫皇后的同时,皇太极还规定:“和硕亲王嫡妻各一人,称和硕福晋,余妻称少福晋;多罗郡王嫡妻各一人,称多罗福晋,余妻称少福晋,多罗贝勒嫡妻各一人,称多罗贝勒福晋,余妻称少福晋……”,以此类推(注:《八旗通志·初集》卷50《典礼志》,东北师大出版社1985年版,第968页。)。与皇太极的后宫之制相参照,可知仿依汉制确立一名嫡妻,就象皇帝只册立一名中宫皇后一样。半年之后,皇太极正式册封肃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等诸王的福晋,其册文云:“亘古至今,承运为君者,必将宗室昆弟诸子之福晋,辨其亲疏,制定名号,此乃先圣所创,万世永循之例也。”(注:汉译《满文老档》(下),崇德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45—446页。)所封福晋,的确都只有一人。 同年皇太极在制定官员之妇的顶戴品级时又定:“若一官有二、三妻,则只准一妻戴顶”。(注:汉译《满文老档》(下),第19册,崇德元年七月初一日,第1523页。) 与嫡妻地位相伴随的,是嫡妻所生之子与庶子也就是侧室、媵妾所生子之分日益清晰。亲王、郡王爵位,都由嫡子袭封,庶子则只能降等: “崇德元年(1636)……又定:皇子系庶妃所生者,封镇国将军;亲王侧室、妾媵所生子,封辅国将军;郡王侧室、妾媵所生子,封奉国将军。有功绩者,量加封授,出自钦定。” 对于皇女,最初嫡庶之别还不是十分严格。康熙四十五(1706)年题准: “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侧室所生女,与嫡出一体封授,实为过优。嗣后亲王侧妃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勒嫡女,授为郡君品级;郡王侧妃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子嫡女,授为县君品级。贝勒侧夫人所生女,降二等,视镇国公嫡女,授为乡君品级。”(注:《八旗通志·初集》卷50《典礼志》,东北师大出版社1985年版,第1464页。) 侧妻之女与嫡妻之女一体封授,正是侧妻与嫡妻间的界限尚不分明的一个证明。从入关前的崇德年间到康熙时期,正是满族家庭向汉族的封建宗法制家庭急剧转变的时期,此时的侧室,究竟算妻还是算妾,她们的子女究竟应该享受何种待遇,这无论从规定上,还是从人们的观念上,尚处于混乱或称过渡的状态,这是不奇怪的。 嫡庶之别的最终确立是在雍乾时期。雍正八年(1730)定“王公以下嫡子考授例”,乾隆八年(1743)又定“王子以下庶子考授例”,其亲王、郡王之侧福晋、侧室所生子,考授的爵位比嫡子相应低二、三等以上,郡王以下辅国公以上侧福晋、侧室子,郡王以下贝子以上妾媵子,均降等考授,其余妾婢所生之子为闲散宗室,不授封。低爵宗室即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仅封嫡子,庶子全部不受封,为闲散宗室。闲散宗室与有爵位宗室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待遇上所存在的几乎是天壤之别。 总之,从崇德年间开始,满洲皇室及其贵族,就已踏上了向一夫一妻制转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大致完成于雍正与乾隆初期。嫡子地位的确立反映了嫡妻身份的独一无二,这是满族向宗法制家庭转变完成的标志。 但是,嫡妻的名分确立并且地位提高,并不意味着其余诸妻的立即消失。明朝后宫除册立一名皇后之外,其余都称妃,妃虽也有等级之别,如明太祖的孙贵妃“册封贵妃,位众妃上”,(注:《明史》卷113 《后妃传》,第3508页。)但也仍是妃而绝不会与皇后相混,而皇太极在中宫皇后之外,还立东、西大福晋,东、西侧福晋,并后制的遗迹仍然清晰可辨。而亲王贝勒家的少福晋,其地位也颇相当于皇帝的那四名皇后,她们在名分上应该也是妻,与妾是不应等同的。 崇德三年(1639)清室初定九等爵位之制,规定: “礼部和硕亲王以下及至宗室之子女,每得一岁,应详加询问,将年岁姓名载于档。若为另室明居之妻所生子女,载之于档,所有抱养异姓子女及未分居女奴所生子女,勿得登记,将女仆所生子女及抱养异姓子女,诈称亲生子女,科以重罪。” 又: “觉罗子女,每得一岁,礼部详加询访,将其年岁姓名,载之于档,虽婢妾所生子女亦登记,若为抱养异姓子女,则勿登记,若诈称抱养异姓子女为亲生子女,科以重罪。”(注:汉译《满文老档》(下),第20册,崇德元年十一月初七日,第1682—1690页。) 按清制,凡努尔哈齐之父塔克世的直系子孙得称宗室,塔克世之父觉昌安兄弟六人的子孙,则称觉罗。清廷对宗室血统纯洁的要求,显然最为严格。在上述规定中,将宗室子女分为三等,即正妻子女、“另室明居之妻”子女和“未分居女奴”所生子女。对于觉罗子女则未详加分析,只提到婢妾所生子女。这里的未分居女奴和婢妾,显系我们上文所述亦婢亦妻女子无疑,而另室明居之妻,应当即为“侧室”的同义词。至于有关觉罗的规定未曾提到她们,是因她们的子女与正妻子女待遇一样而不必再说,而不是说在觉罗家庭中“另室明居之妻”就不存在。她们既被称为妻,其所生子女又与正妻所生子女可以一体载之于档,其地位应该就是一夫多妻的妻,而不是妾。 嫡妻名分的确立及其地位的提高是容易说清楚的,最难说清的是这些“侧室”。在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前,她们是地位较低于正妻的妻子而不是妾,在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她们的地位下降,却始终未与妾等同,不过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皇族中有较高爵位者中间。 乾隆七年(1742)定,亲王准封侧福晋4人,世子郡王准封3人,长子贝勒准封侧室2人,贝子及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准封侧室1人,冠服俱降嫡一等。又定,嗣后除奉特旨赏给王、贝勒等侧福晋、侧室外,其余即于媵妾内请封。凡应封侧福晋侧室者,必生有子女,将姻族姓氏奏明,得旨后咨礼部注册。”(注:奕赓:《佳梦轩丛著·东华录缀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并见道光《宗人府则例》卷3,第18页上。)这一规定,终清之世未改。 《宗人府来文·人事类》中屡屡可见宗室为生育子女的媵妾请封的记录,其格式大抵如下: “和硕怡亲王之媵妾方佳氏,系正兰旗包衣玉庆管领下已故护军方璧之女,年26岁,系本王之第四女之生母,请封侧福晋。咸丰二年十一月。”(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卷,第456包。) “缙贝子妾媵赵氏于咸丰元年十一月四日戍时生一女。妾媵赵氏系正红旗包衣清德佐领下已故护军那郎阿之女,请封侧室。 计开赵氏三代 父已故护军那郎阿 祖已故马甲长庆 曾祖已故马甲阿克敦。”(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 卷,第456包。) 从这一规定看,娶侧室已是贝子与公以上宗室的特权。而侧室主要从妾媵中请封,请封条件则是生有子女,是否生有子女已成为侧室与妾媵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区别,如此看来,侧室无疑已成为妾媵中最高的一个等级而不再是妻了。如果说以前侧室的身份还不清楚的话,那么乾隆年间这一定制,就应该视为侧室下降为妾的标志。 综上所述,满洲贵族家庭从崇德年间开始,就已向一夫一妻多妾的汉族宗法制家庭转化,嫡妻地位的确立、侧室之下降为妾的转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到雍乾时期终告完成,只有爵位高的宗室家庭,还保留有侧福晋的名分,这一名分虽然已经名存实亡,却还可将其看作是一夫多妻制曾经存在的证据。 四 上文谈到清入关后,一夫一妻制已从法律上得到确认,但满族社会尤其是一般旗人对于这一制度的认可和实行程度,还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满族平民也就是当时的一般旗人在入关之前的娶妻情况,虽然缺乏具体材料,但从《崇德会典》中“其夫若另娶妻,前妻去留在本夫,若妇欲自去不许”的规定可以多少推断出来。入关之后,既然制定了“有妻更娶”律,对于一般旗人是否有影响呢?清代官方文献中对此记载极少,我们只能从档案中寻找几例,以一窥当时的情况。为使文章简洁起见,这里只略述有关情节。 第一例:阿克栋阿,正白旗包衣佐领下的另户马甲,26岁。原有妻胡氏,24岁,因有病不能生育。乾隆二十年(1755),阿克栋阿又娶丁姐为妻,据他说:“我娶这丁姐原说是两头作正妻的,立有字贴可证……。”他的原配妻胡氏之兄(正白旗包衣佐领下铁匠)则供称:“我妹子胡氏嫁与阿克栋阿为妻有七八年了,阿克栋阿因我妹子有病不能生育,另要娶妻,原告诉过我,我没有拦阻他,我说你族中肯依吗,他说有什么不依,我就依允了,立下两头正妻的字,我一时糊涂也依了。”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律载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阿克栋阿依律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所立婚书当堂销毁(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2115包,乾隆二十一年九月。)。 第二例: 民人刘氏,44岁。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男人病故,因无人养赡,四十六年六月再嫁与旗人、三等护卫邱拴住为妻。邱拴住后又娶孀妇那氏,过门后刘氏与那氏不分大小彼此姊妹称呼。后二人发生矛盾,邱拴住欲休刘氏,刘氏不允,邱因到衙门喊告。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刘氏夫丧未满即凭媒嫁与邱拴住,依居夫丧自嫁律杖一百,系妇人收赎,应离异。邱拴住更娶那氏为妻,应照有妻更娶律杖九十,那氏照律离异(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第2145包,乾隆四十八年四一八月。)。 两案都是乾隆朝的事,有意思的是原告都是“有妻更娶妻”的当事人,到官府告状是因其他缘故,结果却因有妻更娶被判了刑,这恐怕也出于当事人的意料之外了。第一案中阿克栋阿说:“我娶这丁姐原说是两头作正妻的,立有字贴可证……。”一副理直气壮的口气,看来完全不觉得有妻更娶妻一事有什么不对,更不知已触犯了刑律。他的原配妻胡氏及其兄胡旺也未提出异议,甚至阿克栋阿族中,如他所说也是“有什么不依”。第二例中,刘氏为的是表现自己“贤惠”,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闹到丈夫不肯养活而生计无着跑去告官时,仍未省悟自己的“好心”已触犯了“有妻更娶妻”之律。可见这种两头做正妻的事,到乾隆朝时,在下层旗人社会中仍被视为理所当然。如果不是自己找到官府头上,这种事也就继续下去了。 第三例的时间要晚得多: 成韩氏,厢黄旗满洲护军成俊之妻,与内务府厢黄旗常佐领下披甲舒恒认识,并无往来。舒恒娶妻多年并未生育,光绪十三年九月经其父存惠与婶母商量,将秦殿和家孀居之女秦氏聘娶为次妻,作为伊婶母儿媳,立有婚书迎娶过门。成韩氏闻知后,认为舒恒有妻更娶,想乘空将秦氏诱骗至城外勒赎。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成韩氏拟杖一百,徒三年,系妇女照例收赎,追取赎银入官。舒恒因无子嗣有妻更娶妻室,讯系伊父存惠主婚,自应照律罪坐主婚。舒恒有妻更娶律应杖九十应坐存惠以杖九十【残】律收赎。秦氏本应离异归宗,惟据存惠供称伊子舒恒【残】免于离异听其完聚,仍将后娶之秦氏断令为妾【残】。”(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卷,第456包。) 该文残损较多,有些地方已不太好懂,其大意是成韩氏等人得知舒恒有妻更娶妻,系属违法,便想乘机敲诈一笔,结果是两败俱伤,但看得出来,这时的满族社会中已有更多的人知道多妻属于非法了。但有意思的是,乾隆朝的两案完全是依法行事的,光绪朝这一案考虑到舒恒无子,却未将秦氏断离,只不过断令为妾,这样舒恒便不至象前两案中的阿克栋阿与邱拴住那样人财两空了。 除了大清律的有关条文之外,我们迄未发现清历代皇帝有过禁止满族实行一夫多妻的诏令,满族统治者对于这一问题,始终未曾看得象“收继婚”那样严重,因而在满族民间,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多妾的转变,曾经历过较长的过程,以至如这些案例所示,直至清末仍有遗迹可见。 在文康所著的《儿女英雄传》中,描写了汉军正黄旗人安骥的一段曲折姻缘。安骥虽历经磨难,却终于如愿以偿地娶得何玉凤、张金凤二人,一夫两妻,结局圆满。该书成于道光年间,文康系满洲镶红旗人,大学士勒保之孙,早年门第之盛,无与伦比,晚年家道中落,“笔墨之外无长物,故著此书以自遣。”虽属虚构,反映的却正是文康所憧憬的生活(注:文康:《儿女英雄传》,上海书店1993年版。),一夫多妻的观念在满族人的内心深处,存之可谓久矣。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1998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