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和主力红军长征以后,原中央苏区暨赣闽边区重新被纳入南京国民政府的控制版图。1934—1937年间,在社会重构背景下,如何处置历经中央苏区产权变革的赣闽边区祠堂、寺庙、会社等地方公产,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对南京国民政府行为与职责的一种考验。经过地方公产处置规则的初步确定、处置规则的变更和实际处置三个阶段,最终,南京国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重新确定地方民间组织原有公产的所有权,发放管业证书,同时每年提取民间组织公产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发展以义务教育为主的地方公共事业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政策对地方公产的处置行为,体现了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及其在特殊历史进程和环境下的抉择,对当时社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公产经济效用。 【关键词】赣闽边区; 地方公产; 公产处置; 社会秩序; 政府职责 点击下载全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