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十世纪初,被内忧外患蹂躏得千疮百孔的中国,危机四伏,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在思考着对策与出路。人们不约而同地把注意力集中到政治制度上,变,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可是变的结果、变的方式,却众说纷纭,大体上可以归结于两大阵营: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 君主立宪派以康有为、梁启超为理论支柱,以张謇为代表,其宗旨为“只可立宪,不可革命”。当时的驻法公使孙宝琦的奏稿,集中说明了君主立宪派的主张:“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先行宣布中外,于以团结民心保存邦本”。既要“立宪”,又要“保存邦本”,这本身便很矛盾,更不用希望有什么建树了。一九○六年,清政府认识到“欲防革命,舍立宪无它途”,宣布“预备仿行宪政”;一九○八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堂而皇之地声明“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威严,不可侵犯”。“立宪”是假、“君主”是真,连清政府自己也直言不讳:“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谓巩固君权,并以保护臣民者也”。(《光绪新法令》第二册第26页)即使如此,也要“预备”九年才能实行。君主立宪派无计可施,梦想彻底破灭了。 民主共和派以孙中山为领袖,对于清政府不抱任何希望,倡言革命,主张建立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 一九一二年二月七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交南京临时参议院审议,三月八日完成三读通过,三月十一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民主共和派煞费苦心地设计出一幅理想的民主共和国的蓝图,在袁世凯掌权的既成事实情况下,希望借此约束其就范。孙中山在给临时参议院的辞职咨文里,提出了让权的三个条件:“(一)临时政府地点设在南京,为各省代表所议,不能更改;(二)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到南京就职时,大总统及国务员才能解职;(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参议院所订,仍继续有效。”前两个条件仅是形式问题,而且袁世凯实际也未履行,后一条件才是民主共和派的天才的幻想:以在他们心中至高无上的“法”来防袁限袁。君主立宪派此时已摇身一变拥护民主共和了,一方面他们借袁来压制民主共和派,一方面也想利用《约法》与袁讨价还价,所以他们对于《约法》并不作梗。袁世凯是老谋深算的,只要能获得政权,不妨暂时承认《约法》,以“谨守约法”的廉价许诺换取“合法”的统治,故袁也痛快地答应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宣告诞生。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计七章五十六条,融注着资产阶级所梦寐以求的民主共和国的全部理想,其中贯穿着两条主线,第一是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第二是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前者属国体问题,即权力的归属问题;后者属政体问题即权力的执行问题。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大中心环节。 第一、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帝王主宰一切,人民被称作“子民”“臣民”,无寸权可言,《约法》只字未提帝王专制,无言地宣告了其寿终正寝。同时代之以人民主权。 《约法》开宗明义:“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清楚地说明,清政府的统治结束以后,继之而起的不再是汉室帝国的重建,也不是君主的开明专制,而是民主共和的新型的政治制度。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核心,也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主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自序》)孙中山主张建立“民国”,“何为民国?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自序》) 为了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约法》以整个第二章规定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人民的身体非以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的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障财产及营业”、“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秘密书信”、“居住迁徙”、“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述于行政官署”、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义务的这些规定,使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民主共和国刚刚诞生之际,无疑对于促进人民的觉醒,废除封建特权,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以及据此规定的人民的自由、权利、义务,很明显是漏洞百出的,在阶级社会里,赋予“人民”以超阶级的意义的权利,是不现实的。《约法》中有关人民的条文最关键的是“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也就是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人民”一部分的无产阶级,这一自由已不具有任何意义;而“人民”的另一部分资产阶级则可以“合法”地“营业”,剥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衣食无着、饥寒交迫,还会享受什么自由、权利呢?列宁称这种自由为“纸上的自由,而不是事实上的自由。”(《列宁全集》第29卷第317页)毛泽东同志也精辟地指出:“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在政治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约法》第十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利可以“合法”地受到剥夺,所谓“治安”、“公益”、“非常紧急必要”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加以解释,为破坏民主,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口实。 因而,不难看出,《约法》虽然遵循着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然而在具体表现人民主权的内容中,又抽去了劳动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样也就动摇了《约法》的根基。 第二、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分权理论是资产阶级启蒙政治学者的重大贡献,这一理论可以表述如下:“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156页)三权分立、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为《约法》完全接受,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这四章规定三权及其关系,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结构。 参议院具有最高立法权,同时又是制宪和民意机关。参议院的权力广泛,议决法案、预决算、税法币制、度量衡准则、公债;回答咨询;受理请愿;监督政府,弹劾大总统、国务员;批准官制、官规及官吏任免等等。为了保证参议院职权的有效行使,《约法》规定:“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罪犯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同时参议院的职权也受到制衡:(一)参议院议决之一切事件、法律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执行。(二)大总统对于议决一切事件、法律有请求复议之权,而且只要争得三分之一同意,就可以否决。 大总统和国务员具有最高行政权。行政采取责任内阁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代表政府,但是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大总统的职权主要有:公布法律、命令;统帅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接受使节;颁发勋章、荣典;宣告大赦、特赦。这些权力似乎很大,却受到许多严格的限制:(一)大总统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二)大总统行使财权要争得参议院同意;(三)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驳回大总统否决;(四)大总统签署条约需经参议院批准;(五)高级官员的任免需经参议院同意;(六)大总统公布法律、命令时需有国务员副署。大总统的权力经过严格的限制已所剩无几,实际的权力是在国务员。国务员包括总理和各部总长,负政治责任,直接对参议院负责,实际掌握总统所具有的职权。 法院具有最高司法权。法官由司法总长和大总统任命。法院负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审判。为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约法》规定,法院“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以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司法权也受到相应的制衡:(一)法官由司法总长和大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二)参议院有权弹劾法官;(三)参议院可以限制法院的管辖权。 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以权力的制衡防止独裁专权,对于几千年集权官僚政治的中国,是伟大的历史进步。但是三权分立并非如资产阶级所吹捧的那样尽善尽美,它只不过是普通的产业分工原则运用到国家机构而已,不可能彻底消除独裁专权、也不会保障人民的民主。民意的体现者参议院的参议员,其产生“由地方自定之,为把持地方的军阀、官僚和政客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选举资格的限制,也只有他们才能当上参议员。参议院所体现的“民意”也就昭然若揭了。另外,三权分立,互相牵掣,必然造成运转不灵,官僚主义泛滥,被独裁专权者所利用。事实证明,三权分立不仅没有约束住袁世凯和其它掌权者,而且变本加利了。三权分立仅仅成为装饰门面的一块招牌。 三 《中华民国约法》生效那一天起,宣誓“谨守约法”的袁世凯便千方百计地破坏。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部“对人立法”,对袁世凯却无可奈何。第一届唐绍仪内阁便在袁的掣肘下很快瓦解,以后历届内阁,皆唯袁之命是从。热衷政党内阁的宋教仁,于胜利在望时,为袁派人刺杀,甚而袁还公然解散了国民党。一九一四年初,袁召集“约法会议”,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即《新约法》,五月一日公布施行,正式毁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袁大权独掌、黄袍加身铺平了道路。一九一六年,出现了所谓新旧约法之争,一九一七年,孙中山发动了护法运动,围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斗争此伏彼起,结果总是令人失望。陈独秀在谈论约法时总结道:“旧人骂约法,是骂它束缚政府太过,新人骂约法,是骂它束缚人民太过。但照事实上看起来,违法的违法,贪赃的贪赃,做皇帝的做皇帝,复辟的复辟,解散国会的解散国会,约法不曾把它们束缚得住,倒是人民底出版集会自由,却被束缚得十分可怜”。(陈独秀:《独秀文存》第三册第85页)后来,立法者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孙中山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作了深刻的反省:“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试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势力不唯不因以消灭,反得凭借之以肆其恶,终且临时约法而毁之,而大多数人民对于临时约法初未曾计其与本身利害何若,闻有毁法者不加怒,闻有护法者亦不加喜。”说明《约法》对于人民无关痛痒。失去赖以存在根基,也就无法奢望它的神奇效力了。 从《约法》本身的内容看,有两个致命的缺欠。其一,忽视了反帝反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是革命的主要敌人,必须彻底消灭它们,然后才谈得上重建问题。然而革命者却以为赶走宣统皇帝,推翻清政府,便万事大吉,民国在即,《约法》只顾描述理想的政治,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没有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一根汗毛,给了它们喘息的机会,猖狂反扑回来,扼杀了《约法》。其二,忽视了动员人民。关于“人民”,《约法》充满了动听的词句,然而人民从中所能得到的却一无所有,特别是占“人民”极大比重的农民,没有得到赖以生存的土地,难免失望。没有人民拥护,便没有《约法》。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力量”(《中山先生之乐观——东京归客述》《民国日报》1915年5月6日)这一见解是很中肯的。 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派,包括孙中山在内过于迷信法律,把《约法》当作“共和国之命脉也。”(列宁:《两次会战之间》)以为有了《约法》,即可“常统为之斩绝,专制为之推翻”,(《孙中山选集》上卷第64页)天真地把《约法》当作根除帝制,实现共和的灵丹妙药,殊不知,一切政治活动的根本问题都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列宁全集》第十一卷第98页)民主共和派轻易地把国家政权拱手让给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袁世凯,想以《约法》作为紧箍咒,其结果只能是自己成为自欺欺人的牺牲品。 【资料来源:《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