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北伐战争时期,毛泽东就被誉为农民运动之“王”。以后,他又领导了井冈山和中央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减租减息、解放战争和全国解放后解放区及新区的土地改革。在他的几十年革命生涯中,对农民土地问题作了大量的论述,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见解。这里,只能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 关于农民问题重要性的论述及对农村各阶级的分析 毛泽东出生在农民家庭,从小就对农民比较熟悉。1919年7月28日,他就在《民众的大联合(二)》中,号召农民联合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他说:“种田的诸君!田主怎样待遇我们?租税是重是轻?我们的房子适不适?肚子饱不饱?田不少吗?村里没有没田作的人吗?这许多问题,我们应该时时去求解答。应该和我们的同类结成一个联合,切切实实章明较著的去求解答。”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毛泽东积极从事工人运动,投身于国共合作。但他1925年春回韶山养病期间,立即秘密组织农民协会,建立党支部,发动农民群众。这年12月1日,他在中国国民革命军第二军司令部出版的《革命》半月刊第4期上,发表了著名的《中国社会各阶段的分析》,该文后来又在《中国农民》1926年第2期和《中国青年》第116、117期合刊上发表。在这篇文章的原稿中,把大地主列入大资产阶级,把小地主列入中产阶级,把相当于中农的农民列入小资产阶级,把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列入半无产阶级,把雇农列入无产阶级。这种划分虽然不够科学,但对农民各阶级、阶层生活状况及思想状态的分析则是准确而形象生动的。文章最后把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作为“我们的朋友”,并且是“真正的朋友”,对于其中包含的农民来说,也是正确的。 1926年1月1日,他还在《中国农民》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农民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文。该文除对大、小地主的来源及其剥削农民的形式作了补充外,其他内容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完全一致。文章最后说:“我们组织农民,乃系组织自耕农、半自耕、半贫农、贫农、雇农及手工业工人五种农民于一个组织之下。对于地主阶级原则上用争斗的方法,请他们在经济政策上让步,在特别情形上,则是遇了如海丰、广宁等处最反动、最凶恶、极端鱼肉人民的土豪劣绅时,则须完全打倒他。对于游民无产阶级则劝他们帮忙农民协会一边,加入革命的大运动,以求失业问题的解决,切不可逼其跑入敌人那一边,做了反革命派的力量。” 以上两篇文章,对于农民各阶级、阶层的分析虽不够科学,但这是中共党内以至整个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对这个问题作出的比较系统的阶级分析。它的发表,对于后来正确分析农村各阶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26年5月至9月,毛泽东在广州主办了第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培养了大批的农民运动骨干。5—6月间,他在讲习所中讲授了《中国农民问题》,明确提出:“中国国民革命是农民革命”,“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 。同年9月1日,他在为《农民问题丛刊》写的序言《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中,更充分论述了这一问题。他说:“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农民运动不赶快的做起来,农民问题不会解决;农民问题不在现在的革命运动中得到相当的解决,农民不会拥护这个革命。” 同年12月,他在湖南全省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的讲话中,又从工农商学联合战线的角度,论述了这一问题。他说:“国民革命是各阶级联合革命,但有一个中心问题。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一切都要靠农民问题的解决。” 关于这方面的论述,他虽然没有彭湃早,但他讲得比彭湃更为明确。 1926年11月,毛泽东到上海担任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开始领导全国的农民运动。 在国共合作以及北伐战争胜利进军的推动下,湖南以及湖北、江西等地的农民运动蓬勃发展。但是,国民党右派和土豪劣绅极力诬蔑农民运动,说这是“惰农运动”、“痞子运动”、“糟得很”。为了回答这些诬蔑,支持农民运动,毛泽东从1927年1月4日至2月5日,到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5县,对农民运动作了考察,随后写出了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在这个考察报告中,他热烈地赞扬农民运动“好得很”,完全没有什么“糟”,也根本不是什么“痞子运动”、“惰农运动”,而是“革命先锋”,给了农民以坚决的支持。在他2月16日给中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土地问题“已经不是宣传的问题而是要立即实行的问题了”。 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虽然肯定、赞扬了农民运动中一些“左”的东西,给后来的运动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但其历史意义是巨大的。因此,瞿秋白在1927年4月为它的单行本写的序言中说:“中国的革命者都应该读一读毛泽东这本书,和读彭湃的海丰农民运动一样。” 从1927年3月7日到6月18日,毛泽东在武昌主办了农民运动讲习所。在这期间,他参加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土地委员会和中共五大,主持了中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邓演达、陈克文于3月13日、14日联合向大会提交了《土地问题案》(后改为《农民问题案》)及《对农民宣言案》。16日,全会通过了《对农民的宣言》和《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宣言强调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农民问题主要是贫农问题,而“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现在“广东湖南湖北农民运动发展的地方,贫农对于土地的要求已甚迫切”,如果“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至于最后之成功”。 在土地委员会会议上,毛泽东极力主张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4月12日,他在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所谓土地没收,就是不纳租,并无须别的办法。现在湘鄂农民运动已经到了一个高潮,他们已经自动的不纳租了,自动的夺取政权了。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他就得了。” 4月22日,他在第三次扩大会议上又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政治没收,即没收“土豪劣绅军阀等等的土地”;第二步经济没收,“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他认为当时“就一般论,只能用政治没收”,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如湖南,仅“用政治没收的形式是不够的”,应该实行经济没收,就是“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即“不交租给地主” 。经过激烈争论,土地委员会在5月6日的最后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解决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但是,这个决议案在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讨论时被否决。 在中共五大上,他也提出了“迅速加强农民斗争”的要求, 但被陈独秀拒绝。大会虽然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但不敢号召广大农民普遍开展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武装,夺取各级政权,因而没有完成它应该完成的拯救革命的历史任务。 在这期间,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政变,武汉地区的夏斗寅、许克祥相继叛变,汪精卫等迅速向右转,武汉政权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这种险恶的形势下,毛泽东一面领导全国农协临时执行委员会,同国民党右派和土豪劣绅对农民的进攻作坚决的斗争;一面提出“上山”的主张,认为“上山可造成军事势力的基础”,可以保存革命的力量。但是,这个正确的主张没有为中央所采纳,大革命遭到了惨重的失败。 从以上可以看出,毛泽东从事农民运动虽然不如彭湃等同志早,但他最早从理论上系统论述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对农民作了阶级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农民土地主张,领导了湖南等地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所有这些,必须给以充分的肯定。 二、对土地革命的指导、探索与正确政策的制定 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立即在八七会议上提出了举行武装起义和开展土地革命的主张。关于土地革命,他提出了4点主张:1、大中地主标准一定要定,不定则不知何为大地主,我意可以50亩为限,50亩以上不管肥田瘦田通通没收。2、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革命的中心问题,困难的是不没收小地主土地,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所以,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如此方可以安民。3、自耕农问题。富农与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4、土匪问题是非常大的问题。因为这种会党、土匪非常之多,我们应讲究策略。这说明,他这时不仅主张广泛开展土地革命,而且已在考虑土地革命的具体政策了。 八七会议以后,毛泽东即前往湖南领导秋收起义。在8月18日召开的改组后的第一次湖南省委会议上,他提出必须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同时对他们应有一个妥善方法安插。 秋收起义失败后,毛泽东率领部队开进井冈山,领导建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1928年春,他领导根据地的农民开展土地革命,并随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土地法。在开展土地革命的过程中,他根据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的指示,实行了对土地全部没收、土地公有的办法,具体方法是主要以乡为单位,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后又以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在1928年12月他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又对此作了肯定,正式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明确规定分配后“禁止买卖”。应该肯定,土地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也为以后的土地革命所普遍采用,但没收一切土地归政府公有并禁止买卖是错误的。毛泽东后来在1941年也曾指出,“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他说“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 。 井冈山土地革命中还有一个重要缺点,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就是没有将富农和中农起码是富裕中农加以区分,而统称为“自耕农”,与小地主一起当作“中间阶级”,同被打击。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报告中便曾说:“农村中力量分为三种阶级:即大、中地主的豪绅阶级,小地主、自耕农的中间阶级。此外为贫农阶级。……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政策,故在赤色政权区域,豪绅阶级与中间阶级,同被打击。”所以,白色恐怖一来,中间阶级“马上反水”,“全国革命低潮时时,割据地最困难的问题,就是拿不住中间阶级”。 显然,应该怎么对待富农,当时还不明确。因此,报告后面接着说:“请中央及两省委将苏俄对待富农办法(具体办法,不单是政策大纲),民主革命时代,特别是白色政权中间的苏维埃政权区域曾采何种办法,迅速指示我们。” 1929年4月,毛泽东在转战赣南闽西过程中,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根据中共六大的精神,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后来他在1941年写的按语中说:这是内容上“一点重要的变更”,“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他也同时指出,“其余各点均未改变”,即仍然规定“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归“政府所有”,“这些是到了一九三O年才改变的”。 1930年2月6日至9日,毛泽东在江西吉安陂头主持召开的红四军前委、红五、六军军委及赣西、赣南特委联席会议,即二七会议,通过了一个新的《土地法》。这次会议正确的方面是:1、批评了拖延不分田的主张,提出了一要“分”二要“快”的口号。2、批评了“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理论,纠正了当时一些人所存在的脱离实际的主张,使江西、福建等地在以后较好地抵制了李立三的这种“左”倾错误。3、提出了土地革命的首要目的是争取群众。发展生产虽然是土地革命的重要目的甚至是最终目的,但在革命战争年代,把争取群众放在首位是正确的。4、提出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口号。会议通过的《土地法》第10条规定:“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起见,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 5、批评了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的主张,更明确地提出应以人口为标准。 但是,这次会议也存在以下一些错误:首先,认为可以没收一切土地。2月16日发出的红四军前委通告第一号曾说,联席会议指出“没收标准不限于豪绅地主,只要真实的群众要求,自耕农的土地亦得没收”。这年6月,中共赣西南特委向省委的报告也说,这次会议规定“分田的方法是依照农民一致主张的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这就违背了中共六大的正确规定,超出了民主革命反封建的范围,势必打击一部分中农,因而是完全错误的,中央苏区后来也承认这次会议提出的口号“是错了” 。其次,对赣西南党的问题估计过于严重,给后来这里的党内斗争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1930年5月,毛泽东作了著名的《寻乌调查》。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最全面、最系统、最详尽的农村调查,它对寻乌的商业、旧有土地关系和土地斗争作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他后来曾说:“我作寻乌调查,才弄清了富农与地主的问题,提出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肉补瘦,这样才能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过活下去。假如对地主一点土地也不分,叫他们去喝西北风,对富农也只给一些坏田,使他们半饥半饱,逼得富农造反,贫农、雇农一定陷于孤立。当时有人骂我是富农路线,我看在当时只有我这个办法是正确的。” 但后来毛泽东曾说:“这个调查有个大缺点,就是没有分析中农、雇农和流氓。还有在‘旧有土地分配’上面,没有把富农、中农、贫农的土地分开来讲” 。另外,这个调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实际上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主张。调查中说:“很明显的,以人口总数除土地总数的平田主义是最直捷了当,最得多数群众拥护的,少数不愿意的(地主与富农)在群众威胁之下,简直不敢放半句屁。所以一个‘平’字就包括了没收、分配两个意义。” 以人口总数除土地总数进行分配,实质上是一种平均主义,往往会侵犯中农利益,实践证明并不是一种好方法,所以到解放战争时期逐渐地改变了。二是把一部分小土地出租者和富农当成了小地主,把富裕中农当成了富农。 1930年6月,毛泽东还在福建上杭南阳主持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通过了一个《富农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提出了一些正确的原则,如分田时应于“抽多补少”之外还加上“抽肥补瘦”一个原则,但在怎么看待富农的性质、什么是富农以及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错误。另外,决议还强调“没收一切土地”和“废除一切债务”,强调不仅要“平田”,还应该“平谷”,认为“反对绝对平均主义”是“站在富农观点上”,并且认为地方党的组织尤其指导机关里面“都充满着富农分子”,也是错误的,反映出了当时普遍存在的“左”的倾向。 从1930年下半年到1931年初,毛泽东继续作了《兴国调查》等一系列农村调查,主持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和制定了一些重要文件,并写了一些重要信件,提出一系列正确的主张。其中最重要的,是指出应对富农与中农,贫农与雇农,独立劳动者与贫农、中农、富农,自由职业者与流氓加以区别,并初步提出了区别的标准。1931年4月2日,他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发给红军各政治部、地方各级政府一个关于进行人口和土地调查的通知,其中有人口和土地两种调查表格,说“我们如能深刻注意实际的正确的统计填写起来,是能解决我们许多问题的,特别是现在分配土地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深望红军政治部每到一处注意填写,地方政权机关逐乡去填写,尤望红军中和政府中每个负责人随时随地做此种调查和统计”。通知强调调查和填表时,“特别是要说清楚:富农标准是要以剥削为他收入的相当部分。那些少量放帐或借帐的人还是列在中农。那些原是雇农(未革命前)已经租得土地耕种的人还是列入贫农。那些全家不耕田,专靠独立劳动(做裁缝、木匠等)谋生活的才叫独立劳动者。半耕半做手艺的还是按照他的经济地位列入贫农、中农或富农里面去。自由职业者与流氓的分别,是在自由职业者谋相当正业(如医生、教员等),流氓无一定职业,生活行为亦不一定,而且都是做坏事多”。通知最后明确提出,我们的口号是:1、“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2、“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这是毛泽东对农村阶级划分的进一步论述,其中虽然还没有对富农与中农的区分等作出具体的科学的规定,但基本思想是正确的,说明他这时的认识已比过去前进了一大步。另外,他这时还进一步解决了分田后的土地所有权问题。1931年2月27日他写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他在这个时期写的调查、书信和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继续主张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继续主张“反富农”等等。 从1931年4月起,随着王明“左”倾土地政策在中央苏区的贯彻,毛泽东的主张逐步被否定,他也不得不执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主张,但与此同时他开始强调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利益。例如1932年3月10日以毛泽东等名义发出的《为杭武工作给闽西政府的一封信》,就既强调贯彻“一苏大”土地法,又强调保护中农利益。信中说:“中农问题你们要严重注意,过去在许多地方发生排斥中农,借打富农来打中农的事情,这完全是破坏与中农联合,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与革命胜利的前途都有莫大的危害。你们这次在杭武工作绝对不要循环以前那种错误。”信中说平分土地时如大多数中农不愿意,他们可不参加平分;在筹款中绝对不应侵及中农;在分配土地特别是参加政权中要积极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严防排斥中农参加选举和政权的现象发生;绝对反对侵犯中农,甚至在许多问题上应对于中农采取相当让步。这些主张都是正确的,对于防止和克服侵犯中农利益的“左”的错误,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1933年6月开始,毛泽东集中精力领导查田运动,提出了一些正确的主张,作出了一些正确的决定,但也执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 1933年6月1日,毛泽东等以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等名义发布了《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从6月到12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发表了很多讲话,主持制定了一些文件。例如6月17日至21日,他主持召开了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查田运动大会,17日在开幕式上作了讲话,18—19日作了长篇报告,21日又作了大会总结;6月25日至7月1日,他主持召开了八县贫农团代表大会,在开幕式上作了讲话;7月15日,以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等名义发布了《贫农团组织与工作大纲》;8月29日,发表了《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9月1日,以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等名义发布了《中央人民委员会布告》;10月10日,临时中央政府公布了他主持制定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和《怎样分析阶级》两个重要文件;12月15日,写出了《长冈乡调查》。在这些讲话、报告、文件和调查中,他提出了以下一些正确的思想和主张。除了强调保护中农利益等以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出了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一文提出:查田运动的策略“是以工人为领导者,依靠贫农,联合中农,去削弱富农,消灭地主”。这里虽然只把它作为查田运动的策略,但实际上已把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提出来了,其内容与毛泽东1934年1月在“二苏大”报告中提出的阶级路线基本是一致的。 第二,提出了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强调对各个阶级要进行科学的划分。1933年10月由他主持制定、由临时中央政府公布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两个文件,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及破产地主、反动富农、富裕中农、贫农、知识分子、游民无产者、宗教职业者等成分的划分和劳动与附带劳动等问题的区别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中农和富农作了区别,规定剥削收入的分量不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15%的,应定为富裕中农,其利益“应与一般中农得到同等保护”。这样,便为解决长期以来因划分阶级成分不明确而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提供了一个比较科学的根据。另外,还对富农和地主的区分作了具体规定,指出: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1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劳动的,应定为富农;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才是地主。这样,就从政策上纠正了长期以来把富农当作地主而过分打击的“左”倾错误。 毛泽东提出的以上正确的思想、政策和方法,对于搞好查田运动,纠正王明“左”倾土地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他主持制定的两个文件,是土地革命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文件,正如1947年11月《中共中央征求关于阶级分析的意见》中所说的,这两个文件“关于阶级成分的决定(即两次文件的主要部分)”,“是基本上正确的”。 经略加修改,中共中央重新公布,成了解放战争时期及解放后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 但是,在王明“左”倾土地政策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他也不能不接受这些“左”倾政策的影响并加以贯彻。因此,他也过于严重地估计了苏区的形势和土地革命中存在的问题,贯彻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的政策,并强调开展“反右倾”斗争。因而在他直接领导的查田运动中,发生了“左”的偏差。即使《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两个重要文件,也贯彻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精神。1947年11月《中共中央征求关于阶级分析的意见》,明确指出这两个文件中“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项政策是过左的错误政策” ,在重新公布时把这些内容都删掉了。 1934年1月24日至25日,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作了长篇报告。这个报告虽然继续肯定了体现王明“左”倾政策的“一苏大”土地法,但系统地总结了两年来土地革命的经验,明确提出“土地斗争的阶级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削弱富农,与消灭地主”,并强调“土地革命不但使农民得到土地,而且要使农民发展土地上面的生产力”。这样,就使土地改革的路线比较完整了。因而,这个报告可以看作是毛泽东对土地革命的一个总结,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反第五次“围剿”的失败,毛泽东随着撤出了中央苏区,开始了长征的艰难历程,无暇再顾及土地问题。但1935年10月到达陕北以后,他便根据民族矛盾上升的新形势,与张闻天等一起开始着手解决长期没有解决的对地主、富农的“左”倾政策。 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改变了对富农的“左”倾政策。12月15日,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的名义发布的新字第二号命令,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宣布了新的对富农的政策:1、富农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额佃租出租于佃农者应全部没收外,其余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土地之好坏,均不没收。2、富农之动产及耕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贷出借以剥削农民者外,均不应没收。3、除统一累进税外,禁止地方政府对于富农之征发及特殊税捐。4、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之自由。5、在实行平分一切土地之区域(乡、区),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等等。这就纠正了过去“富农分坏田”等过分打击富农的“左”倾政策,使富农问题基本得到了正确的解决。 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的指示》,对土地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改变。这个文件虽然不是毛泽东起草的,但可以断定是经过他同意的。因此可以说,这时他已经完全排除了王明“左”倾土地政策的影响,对土地革命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比较正确的解决。 在这个时期,毛泽东还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的主张。1934年1月,他在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发展农业生产是“经济建设的中心”之一,应该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其中有组织地调剂劳动力和推动妇女参加生产,是我们农业生产方面的最基本的任务。而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组织,在春耕夏耕等重要季节对于整个农村民众的动员和督促,则是解决劳动力问题的必要的方法。不少的一部分农民(大约25%)缺乏耕牛,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组织犁牛合作社,动员一切无牛有家自动地合股买牛共同使用,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事。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们也应予以极大的注意。目前自然还不能提出国家农业和集体化的问题,但是为着促进农业的发展,在各地组织小范围的农事试验场,并设立农业研究学校和农产品展览所,却是迫切地需要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从这时就开始注意把农民组织起来,并重视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 综观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主张,可以看出他在探索前进的过程中也出过一些偏差,执行过共产国际和中央的一些“左”的政策,但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正确主张,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文件,最早解决了土地革命的许多重大问题,他的贡献在党内是最大的。 三、关于减租减息及发展农村经济的正确论述 早在1935年底红军到达陕北之初,毛泽东就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的客观形势,领导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方针。为了使这一方针能够得以实现,中共中央在毛泽东领导下,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系列改变,并在1937年初决定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 为了促进这种政策的转变,毛泽东一方面针对干部群众中的模糊认识,强调实行这种转变的必要性;一方面又针对国民党否定土地革命的言论及不主张解决民主民生问题的错误做法,肯定中国共产党过去实行土地革命是正确的,指出地主阶级必须实行减租减息。他说:“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正是孙中山先生提出过的政策;我们今天停止实行这个政策,是为了团结更多的人去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而不是说中国不要解决土地问题。” “为了长期合作,统一战线中的各党派实行互助互让是必需的,但应该是积极的,不是消极的”,“地主应该减租减息,同时农民应该交租交息,团结对外”。 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针对当时存在的“左”的倾向,在为中央起草的《论政策》的党内指示中,明确指出“现在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既不是一切联合否认斗争,也不是一切斗争否认联合,而是综合联合和斗争两方面的政策”。在土地问题上,“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帐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 在这里,他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讲得非常明确,从而为这项政策的正确实行提供了方针。 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在为中央写的《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党内指示中,批评了“恩赐减租”的现象,指出减租必须发动群众。指示说:“秋收已到,各根据的领导机关必须责成各级党政机关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初实行减租。” “减租是农民的群众斗争,党的指示和政府的法令是领导和帮助这个群众斗争,而不是给群众以恩赐,凡不发动群众积极性的恩赐减租,是不正确的,其结果是不巩固的。在减租斗争中应当成立农民团体,或改造农民团体。政府应当站在执行减租法令和调节东佃利益的立场上。” 在指导减租减息斗争的同时,毛泽东还阐述了党未来的土地政策。在1940年1月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他说在未来建立的新中国中,“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的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1945年,他在党的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又说:减租减息“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他还明确解释了“耕者有其田”的性质,说:“‘耕者有其田’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把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从而造成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因此,‘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并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张,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并不单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主张。所不同的,在中国条件下,只有我们共产党人把这项主张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 在这里,对党在抗战胜利后及革命胜利后的土地政策及其性质,已经讲得非常明确了。 在这个时期,毛泽东还系统地阐述他关于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主张。这些主张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 第一,发展经济,保障供给。1942年12月他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明确指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他批评了那种终日只在单纯的收支问题上打圈子的错误做法,指出“财政政策的好坏固然足以影响经济,但是决定财政的却是经济。未有经济无基础而可以解决财政困难的,未有经济不发展而可以使财政充裕的”。 1943年10月1日,他在《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的运动》的党内指示中还指出:“县区党政工人人员在财政经济问题上,应以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帮助农民增加生产,然后以百分之十的精力从农民取得税收。对前者用了苦工,对后者便轻而易举。” 第二,组织起来,互助合作。1943年11月29日,他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专门作了《组织起来》的讲话,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他说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它有几种形式,一种是“变工队”、“扎工队”这一类的农业劳动互助组织,一种是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另外还有运输合作社(运盐队)以及手工业合作社。要“按自愿的原则把群众组织到合作社里来”。 只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就可以发展生产。 第三,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困难。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他发出了“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发动机关、部队、学校等开展大生产运动。除此之外,他还提出发放农业贷款,要有利于发展农业;要增开荒地、推广植棉、提高技术等措施。 第四,因时因地制宜,不违农时。在1942年12月作的《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报告中,他提出“指导农业,要依各种不同地区而采取不同方法”,“在时间上也要有分别”,同时要“不违农时,即在农忙时允许农民停止一切无关农业的开会与动员”,纠正“过去那种开会太多与动员太多的错误”。 在这个时期,毛泽东还进一步论述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他强调说:“农民——这是中国工人的前身”;“农民——这是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农民——这是中国军队的来源”;“农民——这是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力量”;“农民——这是现阶段中国文化运动的主要对象”。 从以上可以看出,毛泽东在这个时期不但成功地领导了各解放区的减租减息,还进一步发展了他的农民土地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后来的土地革命运动及农业生产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四、土地改革总路线的制定及全面阐述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继续在解放区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1945年11月7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的党内指示,指出“只有减租和生产两件大事办好了,才能克服困难,援助战争,取得胜利”。 12月25日,他在为中央起草的《一九四六年解放区工作的方针》的党内指示中,再次强调要按中央11月7日指示,把减租与生产抓好,强调“各地务必在一九四六年,在一切新解放区,发动大规模的、群众性的、但是有领导的减租减息运动”。 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 “五四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各解放区都有约三分之二的地方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1947年2月1日,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的党内指示中,充分肯定了这一成就,同时指出:“还有约三分之一的地方,必须于今后继续努力,放手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已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地方,还有解决不彻底的地方存在,主要是因为没有放手发动群众,以致没收和分配土地都不彻底,引起群众不满意。在这种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实行填平补齐,务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能得到土地,而豪绅恶霸分子则必须受到惩罚。在这种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联合中农,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利益(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如有侵犯中农利益的事,必须赔偿道歉。此外,对于一般的富农和中小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和土地改革后,应有适当的出于群众意愿的照顾之处,都照《五四指示》办理。总之,在农村土地改革运动中,务须团结赞成土地改革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群众,孤立反对土地改革的少数封建反动分子,以期迅速完成耕者有其田的任务。” 与此同时,指示还强调要搞好生产。所有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强调“填平补齐”,许多地方在土改复查中发生了“左”的错误,不许侵犯中农利益的精神并没有得到贯彻。 1947年7月至9月的全国土地会议,根据毛泽东关于平分一切土地的精神,在《中国土地法大纲》中不恰当地确定了平分一切土地的原则,推动了许多地区“左”倾错误的发展,严重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毛泽东发现这个问题后,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纠正的措施。 1947年12月25日,他在中共中央于米脂县杨家沟召开的会议上,作了《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强调不要损害中农利益。他说:“我们的方针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在土改中“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就是“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如何团结中农呢?他说各地在平分土地时,“须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在没收分配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时应当注意某些中农的需要。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必须注意不要把本来是中农成分的人,错误地划到富农圈子里去。在农会委员会中,在政府中,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在土地税和支援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就是我党在执行巩固地联合中农这一战略任务时所必须采取的具体政策”。 在报告中,他还强调了平分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及一部分财产的必要性,指出对富农和地主一般地应当有所区别。所有这些,都是正确的,对于纠正当时的“左”倾错误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他在这个报告中仍然充分肯定了平分土地的原则,指出平分土地不会侵犯中农利益。他说: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这是完全适合于中国广大农群众的要求的”。“在平分时,中农中一部分土地不变动,一部分增加了土地,只有一部分富裕中农有少数多余的土地,他们也愿意拿出来平分,这是因为在平分后他们的土地税的负担也减轻了”,因此“平分并不损害中农利益”、“中农赞成平分”。说中农甚至富裕中农也赞成平分,平分并不损害中农利益,理由显然是不充足的。当时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错误,正是由于平分土地所引起的,很多材料表明他们并不愿意分出自己的土地,之所以赞成平分和愿意拿出土地,完全是迫不得已。另外报告还提出,土改中必须注意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 土地改革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但各地的土地多少不等,这种满足只能是相对的,过分强调“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往往就会损害中农的利益。当时侵犯中农利益的“左”的错误,有的就是由此发生的。因此,这个报告虽然强调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但由于这些问题没解决,仍然为损害中农利益留下了空子。 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决定草案《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提出了12条具体政策,其主要内容是:1、必须将贫雇农的利益和贫农团的作用放在第一位,但并不是单独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2、必须避免对中农采取任何冒险政策。3、必须避免对中小工商业者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地主富农的工商业应当保护。4、对于学生、教员、教授、科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和一般知识分子,必须避免采取任何冒险政策。5、对于开明绅士,在不妨碍土地改革的条件下,必须分别情况,予以照顾。6、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7、地主转入劳动满5年以上,富农降为中贫农满3年以上者,如果表现良好,即可依其现在状况改变成分。8、不应过分强调斗地财,尤其不应在斗地财上耗费很长时间,妨碍主要工作。9、对待地主和富农必须加以区别。10、对大、中、小地主,对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和非恶霸,在平分土地的原则下也应有所区别。11、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消灭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12、对于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在批评和斗争时应当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方式,避免粗暴行动。其中关于中农的一条明确规定:对中农和其他阶层定错了成分的,应一律改正,分了的东西应尽可能退还。在农民代表中、农民委员会中排斥中农的倾向和在土地改革斗争中将贫雇农同中农对立起来的倾向,必须纠正。有剥削收入的农民,其剥削收入占总收入25%(1/4)以下者,应定为中农,以上者为富农。富裕中农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 这些政策,比《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全面明确得多了。 1948年2月3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提出“关于土地法的实施,应当分三种地区,采取不同策略”:在老区,“不是照土地法再来分配一次土地”;在半老区,“完全运用土地法,普遍地彻底地分配土地”;在新解放区,应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第二阶段“将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拿来分配,并对前一阶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彻底的部分进行分配”。他说:“第一阶段,大约须有两年时间;第二阶段,须有一年时间。太急了,必办不好。老区和半老区的土地改革和整党,也须有三年时间(从今年一月算起),太急了,也办不好。” 这种区分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方针,而且不要过急的思想,无疑是正确的。 1948年2月11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纠正土地改革宣传中的‘左’倾错误》的党内指示,指出孤立地宣传贫雇农路线;在整党问题上宣传唯成分论;在土改问题上赞扬急性病的问题,强调所谓“群众要怎样办就怎样办”,助长尾巴主义;在工商业和工人运动的方针上,对“左”的倾向或加以赞扬,或熟视无睹,都是错误的,应该对过去几个月的宣传工作加以检查,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1948年2月15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指出新区土改不要性急;应分两个阶段;要先试点;分别巩固区和游击区;严禁乱杀;严格保护工商业,等等。 1948年2月27日和3月1日,毛泽东又分别写了《关于工商业政策》、《关于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问题》的党内指示,强调保护工商业,团结开明绅士。 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系统地论述了土地改革的问题,并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他说: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所依靠的基本力量,只能和必须是贫农。这个贫农阶层,和雇农在一起,占了中国农村人口的70%左右。土地改革必须团结中农,贫雇农必须和占农村人口20%左右的中农结成巩固的统一战线。不这样做,贫雇农就会陷于孤立,土地改革就会失败。土地改革的一个任务,是满足某些中农的要求。必须允许一部分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土地改革的对象,只是和必须是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剥削制度,不能侵犯民族资产阶级,也不要侵犯地主富农的封建剥削制度,不能侵犯民族资产阶级,也不要侵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特别注意不要侵犯没有剥削或者只有轻微剥削的中农、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新式富农。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即消灭封建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因此,对地主必须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并使他们学会劳动生产,参加国民经济生活的行列。除了可以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以外,必须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 这个讲话还指出: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应当是有步骤的,即是说,有策略的。必须依据环境许可的情况,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决定发动斗争的策略,不要企图在一个早上消灭全部和封建剥削制度。土地改革的总的打击面,根据中国农村封建剥削制度的实际情况,一般地不能超过农村户数8%左右,人数10%左右。而在老的和半老的解放区内,此项数目还要减少。离开实际情况,错误地扩大打击面,是危险的。在新区,还必须分地区、分阶段。分地区,是说应当集中力量在那些可以巩固地占领的区域进行适当的合乎当地群众要求的土地改革工作;而在那些暂时尚难巩固地占领的区域,则不要忙于进行土地改革,而只做一些可以做的按照当前情况有利于群众的工作,以待情况的变化。分阶段,是说在人民解放军刚才占领的区域,应当提出和实行中立富农和中立中小地主的策略,将打击面缩小到只消灭国民党的反动武装和打击豪绅恶霸分子。应当集中一切力量去完成这个任务,作为新区工作的第一个阶段。然后,依据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被提高了的情况,逐步地发展到消灭全部封建制度的阶段。在新区,分浮财和分土地,均必须在环境比较安定和绝大多数群众充分发动之后,否则就是冒险的,靠不住的,有害无益的。在新区,必须充分地利用抗日时期的经验。所谓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就是说,必须分别地主和富农,分别地主的大中小,分别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分子和非恶霸分子,在平分土地、消灭封建制度的大原则下面,不是一律地而是有所分别地决定和实行给予这些不同情况的人们以不同的待遇。在我们这样做了的时候,人们就会感觉到,我们的工作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这个讲话还指出: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只有消灭封建制度,才能取得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在任何地区,一经消灭了封建制度,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党和民主政府就必须立即提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任务,将农村中的一切可能的力量转移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面去,组织合作互助,改良农业技术,提倡选种,兴办水利,务使增产成为可能。 这个讲话还指出: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只有消灭封建制度,才能取得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在任何地区,一经消灭了封建制度,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党和民主政府就必须立即提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任务,将农村中的一切可能的力量转移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面去,组织合作互助,改良农业技术,提倡选种,兴办水利,务使增产成为可能。 这个讲话最后总结说:“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这个讲话,是对多年来土地改革经验的全面总结和系统论述。土地改革总路线和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出,比以前的论述都更加全面、更加准确,它标志着毛泽东农民土地思想的完全成熟,也为以后的土地改革提供了正确的指针。 在这之后,毛泽东还对土地改革及发展生产问题作了不少指示和论述。例如1948年5月24日致电邓小平,提出新解放区不宜过早地分浮财、分土地,应该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在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分配土地。5月25日,他代中央起草了《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和整党工作》的党内指示,明确提出:“凡属封建制度已经根本消灭,贫雇农已经得到大体上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他们同中农所有的土地虽有差别(这种差别是许可的),但是相差不多者,即应认为土地问题已经解决,不要再提土地改革问题。在这类地区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完成整党建政工作和支援前线的工作。” 这实质上是对《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平分一切土地原则的修改,即不再要求绝对平均,而允许中农同贫雇农的土地有所差别。这对于纠正那种平了又平,要求绝对平均,从而侵犯中农利益的“左”的错误,是非常有利的。 五、对新区土改的指导与富农政策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毛泽东就开始考虑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了。1949年11月,在中央政治局讨论新农村政策时,他就提出江南土改时要慎重对待富农。1950年初他在访问苏联时,又向斯大林征询了新区土改中对富农的政策问题。斯大林提出应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2月17日,毛泽东与周恩来联名致电在国内主持工作的刘少奇,说“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过去的土改法令“亦必须有所修改”。 毛泽东回国后,于3月12日致电中南局邓子恢并告各中央局领导,征询对待富农政策的意见。电报中说:“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请你们考虑这样做是否有利些。”接着,他说明了这样做的三条理由。5月1日,毛泽东又致电邓子恢并告饶漱石:“鉴于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暂时不动这点土地,影响贫雇农所得土地的数量也不会大,现在我的意见仍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从这里可以看出,他当时是主张不动富农的土地的。但后来制定《土地法》时,他根据邓子恢等人的意见,同意在确定保存富农经济、富农小量出租土地不动的同时,允许在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的书面报告中,提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并说因为战争已经基本结束,所以“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 1951年2月18日,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在谈到土改工作时指出:要“积极造成条件。凡条件不成熟者,无论何时何地不要勉强去做”;“农忙时一律停一下,总结经验”;要“劝告农民以不采非刑拷打为有利”;“土改完成,立即转入生产、教育两大工作”。 从这里可以看出,他对当时新区的土地改革是非常慎重的。 在领导土地改革的同时,毛泽东还十分重视农业互助合作工作。1951年9月,他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月15日,为印发这个草案亲自写了通知,指出“请即照此草案在党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正是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广大新区的土地改革进行得顺利而又稳妥,到1952年底基本完成。与此同时,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也逐步开展起来,为以后的农业合作化准备了条件。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的30多年中,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他提出的许多主张,远远超过了他的许多亲密战友和同时代人;他主持制定的许多文件和政策,成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和基本政策。在一些问题上,在某些时期,他虽然也提出过错误的意见,或执行过错误的政策,有过失误,但他的功劳是主要的、巨大的。在整个中国近现代史上,他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所作出的贡献,是任何人都无法比拟的。 (这是提交1993年在江西召开的一次学术讨论会的论文,后作为一节写入自己1993年在青岛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一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