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19世纪中期的太平天国战争对晚清社会的巨大冲击和影响可以说众所周知,本文无意再重复论证,只想就安徽田赋征收这一具体问题,考察这场战争的后果。这一选题主要有两点理由,其一,安徽是受战争影响最大的省份(详见下文);其二,田赋是以农立国的中国封建王朝最重要的财政收入。通过研究这一典型个案,以期从田赋的角度由点及面地反映出传统社会秩序在中国近代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加速离析的过程,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打击恰是促进这一过程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 1853年2月,太平军一举攻占安徽首府安庆,从此直到1864年2月清军收复绩溪,11年中,安徽全省相继沦为战场。南部,太平军与清军反复争夺;北部,清军与捻军、太平军、小股农民军以及苗沛霖的团练混战。据不完全统计,11年中,安徽59州县中有55州县被各方军队攻占了340次,其中被反政府军(太平军、捻军、苗练和其他起义军)攻占182次,被清军攻占158次。55州县平均每州县被攻占6.2次。被攻占次数在10次以上的州县依次为建德(16次)、黟县(15次)、绩溪(15次)、泾县(15次)、石埭(13次)、霍山(13次)、英山(12次)、祁门(11次)、婺源(11次)、休宁(10次)等10个。从地区上看,遭兵最频繁的是徽州府。其所属6县共被攻占66次,平均每县11次。其下依次为六安州、池州府、和州、宁国府、庐州府、广德州、太平府、滁州、安庆府、凤阳府、颖州府、泗州。其所属州县被攻占的平均次数依次为10.7次、8.7次、8.5次、7次、6.4次、5.5次、5次、4.7次、4次、3次、2.5次、2.5次。[①] 由以上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安徽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遭兵既广且烈,而皖南遭兵情形又比皖北严重。这是当时其他各省都无法比拟的。时人关于安徽战后荒凉景象的描述如“终日不过行人,百里不见炊烟”,[②] “环视数百里内、蒿莱弥望、炊烟几绝”[③]等等可以使我们真切感受到这场大战对安徽的巨大影响。 太平军攻占安庆后,杀死安徽巡抚蒋文庆。清廷补授李嘉端为安徽巡抚,迁安徽省治于皖中要地庐州(即今日合肥)。11月底,舒城一战,安徽地方上的绿营和团练遭毁灭性打击,会办皖省团练大臣吕贤基自杀,皋司张熙宇,总兵恒兴因罪被清廷处死,李嘉端也被撤职。清廷改补和太平军作战屡立战功的名将江忠源为安徽巡抚,江忠源率2000名楚军匆忙赶到庐州防守。1854年1月,太平军又攻破庐州,江忠源自杀,自布政使刘裕鉁以下官吏十数人被杀,案卷文书全部被焚,清政府在安徽的官僚机构遭毁灭性打击。继江忠源之后任安徽巡抚的福济、翁同书等只能长期随军行动,在临淮、颖州等地被动防守。福济奏报当时的情形:“皖省完善地方十不获一,村庄镇市焚掠全空。臣等驻扎营盘四面受敌,腹背堪虞。”[④] 清廷在安徽的统治已土崩瓦解,正常的田赋征收自然停止,临淮等地皖军只能靠清廷调拨军饷维持。1853年9月29日,安徽巡抚李家端奏报当年下忙钱粮难以催解,请求户部拨饷银20万两。[⑤]1854年3月9日,巡抚福济因为钱粮难征向朝廷诉苦道:“安徽叠被滋扰,失事之地较多,其应蠲缓地方未经确查具奏。应征各属丰欠之成数不同,即征收之情形互易。前藩司刘裕鉁正在查办间,而省城已与十二月失陷,从前文卷荡然无存。现虽赶紧催令补送,无如各州县非逆氛阻隔,文报罕通,即贼势蔓延,筹防正急,万难克期造送……至兵火之际,不易催科”,请求朝廷恩准“将咸丰三年应征钱粮展限缓办,俾藩司汇齐卷宗,细心核办催征……”。[⑥]从此一直到1864年,安徽再未征收田赋。不过这并不意味安徽农民没有负担了,在整个战争期间,农民要向各种军队(清军、太平军、地方团练甚至“土匪”)贡献钱粮。这种“贡献”随各支军队的来往而频繁发生,有的表现为临时性的捐摊,有的为野蛮抢劫。 1861年起,曾国藩的湘军攻入安徽,首先控制了安庆周围数县及皖南部分州县时,为筹措军饷,在其占领区实行“亩捐”。所谓“亩捐”,即在清军控制下的地区设立公局,“按亩捐钱,以绅士经理其事,民捐民办,从不报销”。[⑦]亩捐是为支应兵差而设,其征收从无定数,又不报销,经手的绅士便视粮户强弱任意加派,“欺寡吞弱”,中饱自肥。结果“征求无度,百姓苦之”。[⑧] 鉴于亩捐弊病严重,民怨沸腾,1861年9月,清军攻克安庆后,曾国藩立即督同司道出示,停止了亩捐。但此时战争还在继续,为了筹集军饷,曾国藩创造出“抵征”之法,即“以亩捐之法,参用正供之意,查明各处熟田,按亩捐钱四百文,给予县印串票,以抵正赋,名曰抵征”[⑨]。这实际是借鉴厘金征收的方法对亩捐进行改造。用曾国藩自己的话说:“欲暗行亩捐之实,不得不先改亩捐之名,欲除亩捐之弊,不得不参用厘金之法。”[⑩]。抵征和亩捐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由绅士经手,征收都是按亩摊派。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抵征采取措施对亩捐的弊端加以防范。其一是规定一个按亩捐钱四百文的定数以防止经手的绅董任意加派。其二是在征收手续上,仿照厘卡的做法颁行三联串票,票上“注明抵某年丁漕正供字样”,于花户完纳后裁给,一存县,一投省,一发给花户收执。[11]其三是规定“一切收支动用官为报销”,并定局绅坐支限制,不许其“浮食浪费”[12]。其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如每月发收数榜,将所收花户钱粮榜示通衢,委派外省外府公正委员为查征委员,随时调查官吏办理抵征之弊。[13]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将田赋征收的决定权与支配权收归政府,使绅董的权力只限于“襄办清查粮亩和经手征收田赋”[14]。抵征于1862年开始在安庆各属试行,1863年推广至皖南部分开征州县,如歙县便于1863年仿行抵征。[15]抵征的征收标准是每亩捐钱400文,按当时的银价合银1钱5分有零,仍高于战前的正赋额。如战前歙县每亩只征银1钱2分3厘。[16]。但抵征毕竟给粮户确定了一个纳赋标准,是重新确立制度化的田赋征收的一种尝试,这比之于任意加派的亩捐是个进步。但是由于政府对土地和户口的变化情况无法掌握,只能处于依赖地方绅董征收田赋的被动地位。地方绅董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互相隐匿应征田亩。有些有势绅董甚至“以抵征为贸易”,公开向一般小粮户索贿,然后为其隐匿应征田亩。[17] 二 1864年,安徽境内的战争平息,在“规复旧制”的口号下,清廷下令重新开始征收田赋。 太平天国战争期间,安徽全省沦为战场,田地大部抛荒。在皖南,广德自1860年失陷到1864年收复的4年里,清军与太平军来回争夺,田地全部抛荒。战后该地大量招徕外地客民前来开垦。但直到1879年,还有荒地172785亩,占该州原额田地的27.4%。[18]又如建德县,一直到1896年还有荒地11413亩,占该县原额田地的15%[19]。在皖北,凤阳县“咸丰八年城陷,原额田地皆荒。自十年春克复后,渐次开垦,光绪九年止,计已垦里地熟田地2230顷13亩……未垦荒田地1102顷33亩”[20],荒地依然相当于熟田的1/2。下表是笔者对光绪年间安徽全省土地抛荒情况的统计:
注:①据《德宗实录》卷十,第九页安徽巡抚裕禄奏报。 ②据《宫中档光绪朝奏析》第三辑,第648页安徽巡抚陈彝奏折推算。 ③据《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七(上),第三十页安徽巡抚福润奏折推算。 ④《安徽通志稿·民政考稿》卷十,第三十七页。 ⑤据前引裕禄奏报和《安徽通志稿》,安徽原额田总数为38214100亩。 表中所列荒地亩数只是安徽巡抚奏销时的帐面数字,这在征解田赋时可以合法缓征。这个数字只能反映安徽战后土地抛荒严重的大致情况,至于安徽战后土地实际荒熟情况,由于没进行彻底清丈,一直是一本糊涂帐。 太平天国战争后,安徽地权变动极其剧烈,到处出现户非原主,地非原业的情况。1883年,安徽巡抚裕禄奏报:“自兵燹之后,该处土民百不存一,而外来客民则十倍于土民而不止。田亩经界变改旧形,客民择肥而开,务成片段,致有一家而兼有昔时数姓之田,数人而分一家旧日之业。纷杂错乱,莫可究诘”[21]。这段话一方面反映了太平天国后安徽土地所有权的巨大变动,另一方面反映了土地占有关系上两种相反的趋势:其一是自耕农数量增加,土地趋向分散,即“数人而分一家旧日之业”。其二是豪强地主势力膨胀,土地趋向集中,即“一家而兼有昔时数姓之田。” 皖南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是太平军与清军争夺最为激烈的地区。故其人口损失也最厉害,许多地方土著居民百不存一,出现大量无主荒地。在此情形下,许多原来的佃农利用这一时机夺回了被地主兼并的土地。大批客民在战后涌入皖南地区,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原来无地或少地的佃农。这些客民纷纷占垦无主荒地,并团结起来和清政府以及残存的土著地主斗争,迫使其作出让步,承认客民可以通过价买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给予垦荒农民永佃权以作补偿。通过以上几种途径,许多原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取得了全部或部分土地所有权。局部地区的自耕农和永佃制出现增加的趋势。 在皖中、皖北各州县,土地集中的趋向更为明显。首先,农民战争失败后,地主阶级在封建政权的保护下卷土重来,疯狂地反攻倒算。清政府奉行土地有原业主归主,无原业主归公的政策,竭力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剥夺农民无偿占垦荒地的合法性。其次,太平天国战争中,固然有大批地主、官僚被杀或逃亡,但是以淮军为代表的军功地主的势力迅速崛起,取代了原来的地主集团。据王尔敏先生统计:432名淮军高级将领中(官至提督、道员以上或为营头创始人),有科名出身的共19人,加上捐职1人,仅占全数5%;出身武职的共50人,占全数12%;而出身为平民的即有140余人,占全数的1/3;其他为出身不可考之人[22]。这批新兴的军事将领在战争中大发横财,更兼都有累累战功,面对战后安徽人口凋零,土地贬值的机会,无不巧取豪夺,拚命兼并土地,其规模远远超过战前。这批淮军将领出身的军功地主,不仅在本乡大肆兼并土地,还纷纷跨地区买田置业。如皖东的全椒县“兵乱后本邑户口凋零,合肥富户多在此置业,种田农夫亦多合肥人,通县管业之户无一乱前文契者”[23]。这里的合肥富户实际上就是因战争暴发的淮军将领,种田农夫则显然是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贫苦佃农。关于合肥富户在其他州县如含山、六安、舒城、霍山等地兼并土地的记载还有很多。[24]这一切都说明淮军将领在战后兼并土地规模之大。 在以淮军将领为主的军功地主迅速崛起的同时,安徽有科名或捐纳身份的士绅地主也在太平天国战争中迅速膨胀。太平天国战争前,安徽有功名的“正途”、“异途”绅士共53713人,绅士及其家庭成员人数占安徽总人口的0.7%。太平天国战争期间,清政府为筹措军费,广开捐例,鼓励民间捐输,结果导致太平天国后安徽绅士的总人数达到72282人,绅士及其家庭成员人数占安徽总人口的1.7%。[25]这一迅速膨胀的绅士阶层自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政治特权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乘战后地籍混乱的时机大肆兼并土地。 需要指出的是,太平天国战争后,以淮系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地主集团的土地兼并活动是在清朝政府力量削弱,对农村土地、户口失去控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土地兼并不仅规模大,而且隐漏特别严重。如安徽巡抚福润所陈:“兵燹后鳞册既失,版籍不清,绅族豪宗交相侵占,以多报少,以熟报荒,地方官明知之不敢过问”[26]。说的就是这类地主隐漏所兼并的土地的情形。来安县令张奎光对这种隐漏田亩现象说得更详细:“(来安)粮赋缺额甚多,计算荒册,田亩亦缺额甚巨……追穷其故,首在寄庄。寄庄者何?乃系本省作宦文武大臣并邻省殷实有势力之户,因来邑圩田膏腴,争相购买,且必择初垦未经入册升科或田多粮少者并庄价买。多有田种四五百石,至少百余石不等,其入册不过七、八拾石,报熟完粮又须七折八折……若以其全熟,责令报垦,明虽饬词诱延,暗中送访,蜚语撤调随之,后任有鉴前车,不事过问矣”。[27]文中所说的“本省作宦文武大臣”当然是指以淮军系统为主的文官武将。这些战争暴发户土地兼并活动的气魄之大也让人吃惊,竟是“并庄价买”,这就要求买田者不仅要有钱,而且还要有势了。他们在买田时之所以要选择“初垦未经入册或田多粮少者”,无非是因为他们可以凭借权势,让这些未入册的土地永远不入册,成为隐田。所以便出现了“田种四、五百石,至少百余石不等,其入册不过七、八拾石”的现象。淮系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地主集团大肆兼并、隐漏土地加剧了安徽地权的混乱,这也是战后安徽的田赋缺额一直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安徽境内历时11年之久的大规模农民战争固然对旧有的封建势力进行了一次大扫荡,大批地主被杀或逃亡,他们占有的土地被重新分配,在某些地方,如皖南有相当数量的无地农民取得全部或部分土地所有权。但是由于这场农民战争以失败告终,封建势力卷土重来,在封建政权的庇护下,以淮系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地主集团迅速取代了旧的地主集团,将土地占为已有。所以表面看来,太平天国后安徽地权变动极其剧烈,但实际上这种地权的变动的本质只是土地从旧地主集团手里转到新地主集团手里。大量的贫苦农民依然没有立锥之地,只能沦为新地主集团的佃农。光绪《庐江县志》描述这一情形说:“自经兵燹,十室九空,田归富户,富者益富,贫者益贫。”[28]农村的两极分化更加厉害了。 户口、土地的巨变是清政府“规复旧制”,重建安徽田赋征收制度的最大障碍。所以清理土地,弄清土地的产权和荒熟情况是重建田赋征收制度的关键。 关于战后的土地清理,清廷在太平天国起义被完全镇压下去之前已经在筹议。先是御史吕序程上奏请求朝廷下令各省督抚于新收复的地区清查“逆产”及荒废地亩,安置难民降众。清廷据此于1863年12月下旨令各省督抚妥议办理章程,并对之定了两条原则:第一,“逆产”查明入官;第二,关于荒废地亩,有原业主的,让原业主认领,尚未查得原业主的,暂行造册登记,由官府代管。[29]随后,御史朱澄澜又上疏对处理土地产权提出具体办法,朱澄澜特别强调维护原业主产权,并从业主领田期限,认领手续,区分“逆产”与非“逆产”,防止诡充冒领等四方面作了细致规定。[30]安徽奉旨后,即由总理善后局会同布政司,综合廷旨和江督曾国藩、皖抚乔松年等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再三申覆”,最终于1865年议定了八条章程。该章程是安徽战后土地清理的纲领,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指明此次土地清理的宗旨和原则。宗旨是查清荒熟、明确产权,确立征收依据,以免“赋额空悬”。原则是土地有主者归主,无主者归公。第二条规定“逆产”一律入官,并对逆产的划分作了细致规定。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无主荒田的招垦和买卖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对认领土地的期限和手续作了详细规定,严防“租户”、“土豪”或“劣绅”、“伪董”等人冒认、隐占,其目的是要维护土地有主者归主,无主者归公的原则。第六条和第八条是关于垦荒所需耕牛、籽种的筹给以及降众难民的安置。[31] “逆产”没收入官的规定是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其在安徽战后的土地清理中不占重要地位。这是由于起义农民本无多少“逆产”可供没收。如安徽巡抚乔松年奏:“皖省荒田甚多,逆产则甚少,盖匪徒皆无业之民,其匪首之逆产皆系攘夺得之……其实系本犯首逆自置之产乃可入官,现在查办未竣,其数约计无多”[32]。 战后土地清理政策的核心是维护“原业主”和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以此作为政府征收租赋的依据。虽然安徽的八条章程在最后也提及筹集耕牛、籽种,安置降众难民,但都缺乏具体有效的可行性措施。如其关于耕牛、籽种经费的筹集,只泛泛提到“初年由司设法筹款”,至于如何“设法”却不得而知。而且还只筹一年,至于第二年、第三年的经费,章程规定“以官田初收之租拨用”,这实无异于画饼充饥。在战后初期人少地多的情况下,官田几乎全为抛荒之田,哪里有多少租可供拨用。 清政府的土地清理政策严重脱离安微战后的实际,这注定了安徽的土地清理不会有好的效果。首先便是清理荒熟工作陷入困境。战后,安徽各州县对土地荒熟情况的清查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进行全面的清丈,重新编造鱼鳞图册。由于这种做法费用高,工作量大,只有少数州县这么做了,而最终取得成功的又似乎只有建平、宁国等极有限的几个州县。其成功的条件都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建平县“竭数年之力”才将全县荒熟田地山场查清,“一律统丈,编列字号,缮造鱼鳞册籍两分”[33]。建平清丈的成功主要原因是主持者得人,在10多年的时间里,历任县官既能始终如一地紧抓清丈,维持清丈工作的连续性;又能照顾到民力,不急于求成,终于完成了清丈。这在当时的政治制度下不能不说是奇迹。更多的州县清丈都是虎头蛇尾,敷衍了事。如皖南的黟县于1864年奉文清丈田亩,经过一年的筹备后,于1866年才开始清丈,但官吏很快便“怯于轇輵烦难”,遂不顾该县“兵燹后荒秽滋甚”的事实而“胧报无荒”,于1868年停止了清丈。[34]又如贵池县,刚开始时也“曾经荒熟统丈”,但当发现“缺额甚多”时,地方官“虑干部诘”,竟“仍以原额无亏详报,而将所缺归入荒缓之内”[35]。 另一种方法是安徽大多数州县采用的,即沿袭原先查亩的做法,由官吏和地方绅董或册书合作清查土地,编造鱼鳞册或大块田册。这种清查方法的弊端前面已经说过,其结果自无多少真实性可言。如庐州府属各州县于1866年“奉饬设局清查”,但当时“民生凋蔽,无气未复”,无力进行全面清丈。于是经办人员只“速图竣事,弗加深求”,根本没有“履亩丈量”,结果各州县虽都编造了鱼鳞册,但毫不可信。土地不仅荒熟不分,而且陋弊丛生。[36]还有一些州县为了省事,干脆不查。如霍山 “自咸丰乱后,田粮档案全失。上宪屡檄清查,官民便于省事,一以兵燹所剩里甲粮册以附乱前道光二十三年之成额,于是赋一定而田不符,弊端不可究诘矣”。[37] 土地清理工作的繁难和地方官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的官僚作风决定了安徽战后的土地清理难以取得成效。地方官迫于上宪的压力和自身的考成,都谎报本地的土地荒熟情况已查清。至于下一步的田赋征收工作。各州县只好继续弄虚作假,欺瞒遮掩。有的将缺额田赋全部报入荒缓,有的将之报入灾蠲、灾缓,有的则将之均摊于已开征的田亩上。总之是移东补西,挪缓就急,百计弥缝。只待其在本地的短暂任期一结束,便万事大吉。后任官员接手后,只有继续欺骗下去。于是终清之世,安徽的土地荒熟情形一直混乱不明,各地的田赋征收都是自行其是,完全没有一定之章。 在地权清理方面,清政府推行土地有主归主,无主归公的政策。在安徽战后人少地多、土地大量抛荒的情况下,广大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占垦了许多土地,这些土地大多是无主荒地,有的则是原来的地主已经破产,无力经营的。农民虽然在事实上占有了这些土地,但清政府的土地清理政策却不承认农民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清政府先是让农民“认主交租”。因为赋从租出,只有农民向“业主”交租,政府才有田赋可征。对于无主土地,按照土地有主归主,无主归公的政策,其所有权归清政府所有,政府不仅要直接向农民征收田赋,还要以业主的身份向农民收取租息。“认主交租”政策实行后,各地豪绅劣棍纷纷冒充业主,“皆以空言指认,毫无证凭,冒混诡托,情伪百出”[38]。农民辛辛苦苦开垦出的土地纷纷被讹夺,垦荒农民转眼变成了佃农,许多农民只好“弃田转徒”。 农民当然不愿自己辛苦开垦的土地被夺,在有大批垦荒客民聚集的皖南,许多客民便团结起来,武装反抗地主的认田夺地运动。如1870年御史李宏谟奏报:“安徽广德等州县,客民麇集,劫夺频闻,强占田宅,并造有会馆,私藏军器,动辄聚众。”[39]清政府立即谕令曾国藩、张之万、英翰、杨昌濬等东南各省督抚遴派明干大员前往各州县弹压。在武装反抗被镇压后,许多垦民采取消极抵抗的方法,拒不向地主交租。赋从租出,地主收不上租,空有认田之名,也无力交纳政府的田赋。这种现象也以地主势力相对较弱的皖南较为普遍。对于这种广泛的消极反抗,政府也感到没有办法。为了避免“租既无收,粮亦无著,终必课赋虚悬”的局面,清政府又实行令垦民交价承买土地的政策。 按照1883年安徽巡抚裕禄奏定的田价:“每熟田一亩定以本洋一元四角,熟地七角,荒田二角”,垦户承买土地,“有主者价皆给主,无主者以价给公”。清政府对地主认田的条件放得特别宽,规定“如查系五服以内者,无论有无契据,皆准其承认”。又规定对于族中的祭田、学田,只要“取其邻佑切结,亦准酌留”。[40]在清政府,本想通过让垦民交价买田明确土地产权。这样既使政府的田赋征收有了着落,又可解决土客纠纷,还可通过向垦民出卖无主土地为政府获取一笔收入。而种田农民要想取得所垦土地的所有权就必须出钱购买,这还是对垦民土地产权的剥夺。即便如此,垦民还是很难通过价卖的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首先,由于此次认田条件放得太宽,于是“狡黠之徒唆讼论以图渔利,豪强之族挟势力而冀兼并”,他们“或于水道要口,或于肥饶田亩指为祭田、学田认清酌留”。[41]总之,只要是好田,地主就想法设法霸占,不让垦民购买。其次,表面看来,清政府规定的田价不是很高,但在当时人少地多,地价低贱的情况下,此定价也不算低。例如太平天国起义期间,苏州某绅就用每亩一元的价钱买进几万亩土地。[42]办理土地清理的委员、书役又对垦荒客民百般刁难,其实际规定的田价常常要高于市价许多。经过长期战乱,农民早已倾家荡产,衣食无着,哪里还有钱购田置地。 垦民无法承买土地,有钱有势的人乘机以低价大肆兼并土地。如宣城就规定:“如垦民不愿交价承买,就要按年交租,在租种期间,如有人出价购买,‘仍听卖给他人,不准把持霸占’。垦民不但没有地权,也没有佃耕权”[43]。 土地有主归主、无主归公政策的本意是要扶植遭农民起义沉重打击的地主阶级重整旧业,这既可保证政府的田赋征收,又能恢复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但是该政策却严重脱离了安徽的实际。首先,安徽旧地主集团在太平天国战争中遭毁灭性打击,其成员不是被杀就是破产,已无法经营其曾经占有的土地。维护“原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在安徽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剥夺了无地、少地农民无偿占垦土地的权利,不利于荒地的垦复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而以淮系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地主集团乘机巧取豪夺,大肆兼并土地。他们又利用政府对土地情况不明的有利条件,以多报少,以熟报荒,飞洒、诡寄无所不至。这使地权日益混乱不明。其次,太平天国战争后,安徽的土地抛荒严重,地权变动剧烈,要想弄清荒熟情形,维护原业主的产权,非进行彻底的清丈不可(查亩的方法已被证明行不通),但全面清丈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在战后安徽民穷财尽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最后,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还存在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障碍,就是战争使安徽官府的土地簿册和私人的契据毁失殆尽,业主认田往往无任何凭据。若允许取具保结认领,又难以防范民间互结冒领无主之地。官府要防范冒认盗占,又会为经办人员提供贪索的借口。最终还是有钱有势者照样肆无忌惮地冒认、兼并土地,贫弱之户虽是真正业主也备受刁难。 所谓规复丁漕旧制,表面看来是要废除各种战时的征赋措施,恢复制度化的田赋征收,分别地丁和漕粮,按款造报,以便稽考。但实际上其根本用意有二。第一是用“规复旧制”为幌子恢复田赋征收旧额。从全国范围看,以太平天国为中心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失败后,清政府的内忧外患有增无己,财政支出也一直居高不下。例如安徽战后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仅没有缩减,反而增设了涡阳县和安庐分巡道。这势必增加财政开支。其他的如镇压西北少数民族起义,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举办洋务等等都需要安徽出钱。急迫的财政之需使清政府在战后想方设法加大搜刮力度。所以竟不顾安徽遭战争严重破坏的事实,在战争刚停止便提出“规复旧制”的口号,作为其恢复田赋征收旧额的幌子。其二是用“规复旧制”的名义重建田赋征收制度,使田赋的征收和支配权重新回到政府手中。太平天国农民战争使清政府在安徽的统治机构遭到沉重打击,政府权威大大降低。在镇压太平军和捻军的过程中,新的以军功地主为主的地方势力急剧膨胀,大有尾大不掉之势。战后,满清政府要加强中央集权,重建统治秩序,除了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和防范外,还要设法限制地方势力的过分膨胀。其首要任务便是重建田赋征收制度,夺回战争中旁落的财权。所以“规复旧制”并非是要在形式上完全恢复战前的田赋征收制度,而是要在实际上重建中央集权的田赋征收制度。 太平天国战争后,清政府重建安徽田赋征收制度的努力过分关注于对农民的搜刮,其政策只着眼于制度本身,却忽略了田赋征收的物质基础——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 农业生产低落,农民日益贫困破产使安徽的田赋征收日益陷于困境,清政府“规复旧制”,重建田赋征收制度的目标更无法实现。 三 战后,安徽田赋征收陷于无制度可循的混乱状态,其特点如下: 其一是舞弊人员的广泛性。安徽各州县衙门赋役簿册基本毁于战火,于是粮户(无论是豪绅地主还是普通小民)都一方面极力多占土地,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对官府隐瞒自己占有的土地。但这却瞒不了册书。册书私藏有战前的鱼鳞图册和钱粮实征册,熟悉情况,知道哪些土地有人垦种,归谁垦种。对于势力户,册书不仅不敢招惹,还帮同舞弊。对于普通小粮户,册书则竭力敲诈。例如皖南贵池县,田赋由书保包收。书保将粮户依强弱定出不同等级,对其征收田赋时,每正额一石折制钱八、九千文至一万四、五千文不等。有的小粮户已经交纳,保书仍“匿账重征”[44]。由于怕舞弊行为败露,册书要拿出相当一部分舞弊收入向各衙门官吏送礼。这些由册书交给各衙门官吏的私费,称为“陋规”。官吏得了陋规,便放任甚至包庇册书的舞弊。地方上的豪绅看破官吏和册书狼狈为奸的把戏,便以此为把柄要挟官吏和册书,或者短交田赋,或者包揽小户的田赋从中渔利,有的干脆强行索要规费。例如来安县的势力户“田种四、五百石,至少百余石不等,其入册不过七、八拾石,报熟完粮又须七折、八折” [45]。官吏和册书怕他们上控或闹事,只好也分一些好处给他们。于是官吏、册书和豪绅便结成三位一体的中饱集团,大肆侵吞田赋。 其二是舞弊手段趋向公开化、合法化。无论是太平天国战前还是战后,田赋征收人员中饱私囊的途径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向粮户多收,将多收部分归已,另一种是对政府少报实收田赋额,将少报实收的部分归己。在战前安徽田赋征收制度未被破坏的情况下,舞弊行为主要属于前一种情况。其手段如私加火耗、仓耗,勒折浮收,需索礼钱、规费等,主要是加重民间的田赋负担,还不敢轻易侵蚀政府的正赋收入。太平天国战争后,安徽田赋征收失去制度约束,于是在舞弊参加者范围扩大的同时,舞弊手段开始公开化、合法化。政府的正赋收入被大肆侵吞,田赋实收额严重短少。这时表现最突出的有三种舞弊手段: 以熟作荒。长期的战争造成安徽田地大面积抛荒,战后荒地的垦复工作进展缓慢,土地清查工作又一直没能有效开展,土地的荒熟情况不明。于是贪官污吏乘机多报所属荒地的面积。按照清朝的田赋征收事例,荒缺银数可以合法地列入奏销册奏销。官吏虚报荒数既可将虚报实征的田赋银贪入私囊,又能巧避考成,所以官吏往往“视吃荒之多寡为缺分之肥瘠”[46]。为官者不正,下面的人便有恃无恐。绅族豪宗“交相侵占,以多报少,以熟报荒”,一般平民则“习见之而相率效尤”,纷纷欺隐荒田亩数。[47]书吏、粮差人等不敢惹“绅族豪宗”之类势力户,却乘机抓住一般平民的把柄进行敲诈,得到好处则为之欺隐。天长日久,田地荒熟情形日益混乱。混乱的背后是一批数目庞大的既得利益者。于是一般地方官“明知之而不敢过问”,或者是不愿过问。即或偶尔有一、二勇于任事的官吏想清理一下积弊,但往往“未收核实清理之效,先蹈办理不善之咎”,很快便被撤职或调走。[48]于是后任引以为戒,再没人敢从事清理了。官吏吃荒和粮户以熟报荒是安徽战后几十年册列荒数居高不下,钱粮短征的一个重要原因。到1895年,安徽上报的荒地还有6万顷以上,是战前安徽额田的1/6强。这中间固然有大量确实未能垦复的荒地,但欺隐的情况也是极其严重的。据庐州府知府陈述:“合肥幅员最广,册立荒田参千玖百余顷,其实乡间并无大段荒田,弊在匿熟作荒”[49]。 捏报灾情。借报灾的名义侵吞田赋是另一突出弊端。战争中,安徽水利遭到严重破坏。战后,清政府又忽视水利的修复,以至安徽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水、旱、虫、雹连年成灾。官吏乘机以报灾为名自肥。他们“或无岁不报,或轮年开报”,称之为“例灾”。甚至预捏灾情,等到朝廷蠲免、缓征的旨意下来,州县已向粮户“勒限严追完缴”。虽然按规定州县官应将朝廷蠲缓旨意“誊黄”张贴,让粮户知道蠲缓情况。但官吏大多不按规定张贴,即使偶尔张贴,也是语意含混,以至“究竟某庄某图蠲缓若干,民间概无由知”。于是“蠲免者立入私囊,缓征者逾时又请豁除”[50]。上行下效,书吏、豪绅也都视报灾为一肥肉,称之为“吃灾”。在芜湖,只要给书办银五两,书办便将其名列入灾册。绅富吃灾有上、中、下等之别。上等不仅不出钱,还要灾转卖与他人以谋利。中等则分灾,一旦分吃不均,便上控州县匿灾。州县和书办做贼心虚,只好满足他们的要求。于是势力户“视秋灾为应得之常例”[51]。至于一般小民,即使真正遭灾,也必须出灾费才能入灾册。结果“无钱者虽真灾而仍须完粮,有势者既免粮而且食灾费。”[52]。 拖欠不完。安徽战后的民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小粮户的确无力输纳,拖欠钱粮。一方面由于清政府战后急于科敛,忽视农业生产的恢复,使农业生产力迟迟达不到战前的水平,农民负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战后安徽田赋征收混乱,粮户负担不均,普通农民的负担相对加重;所以许多小粮户实在无力输纳,只好拖欠钱粮或者破产流亡。另一类民欠则是势力户抗税不交,拖欠钱粮。这在太平天国后的安徽是一种很突出的现象,在当时官方的文书里一再提及。如1895年,安徽一知府揭示此弊:“强豪之隐占,患在清丈开垦之时,其弊犹易厘剔;强豪之抗粮,患在清丈开垦之后,其弊难于杜绝。闻各县粮课最多之富绅,每遇开征,任意包封一元宝交县,谓本年应完之粮即以此数了结,无论亏欠多少,概置不理,州县力弱,何敢与之为难,故必预捏灾荒为腾挪缓征之计。”[53] 光绪初年以后,由于普通小粮户在层层苛剥下日益破产,而官吏迫于考成,续报本地垦复荒地数逐年有所增加。用报荒欺隐田赋的余地逐渐缩小,于是贫困小粮户的拖欠和绅豪的公开抗粮日益突显。这样,表现在官吏奏报中的民欠问题也日益严重。1885年,户部采纳御史刘恩溥的建议,议准颁行钱粮“民欠征信册”,令各省督抚“自光绪十二年下忙收数截止日为始一律认真核实举办。”其做法是令各州县于每年下忙收完钱粮后,“开具某都、某图、某里、某甲欠户某人,欠数若干,详细造册申报藩司。”藩司将各州县上报的民欠征信册分别印刷几十本,盖印后直接发给各州县绅士,让各乡粮户查阅。民欠征信册的散发不许州县官吏经手,以免其作弊。粮户查阅征信册,如发现州县将已完钱粮捏作未完及完多报少者,可以凭纳粮时的串票赴藩司衙门控告,立即将该州县官治罪。[54]颁行民欠征信册的目的是要防止官吏将征收的田赋中饱私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是在安徽,民欠征信册的颁行却产生了完全相反的结果。首先,由于太平天国后安徽户地粮关系混乱不清,田赋征收由册书把持,无制度可循。州县上报的民欠征信册完全听凭册书—手编造,根本不可凭信。编造征信册时,“一切纸张工食,在在需资”,州县“赔累甚苦”。藩司汇总核印时也耗费甚巨,“徒觉虚糜,无裨实政。”其次,每县只发几十本征信册,能看到征信册的都是些绅豪大户。这些人本是抗欠钱粮之人,以前还有点作贼心虚,现在看到“册内欠款累累,更得籍为口实,相率效尤,苟所纳已如上年分数,其余即视为应欠。”如果官吏继续催缴,他们便理直气壮回答:“朝廷已准民欠,官府何由再催”。于是“向无民欠者,有欠矣”,民欠田赋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安徽从1887年造办1886年的征信册开始,办了9年,但是“稽核民欠,未见其减”。1896年,安徽巡抚福润奏请停止民欠征信册的造办。[55]民欠依然是清政府无法解决的难题。 其三是一方面造成人民负担沉重,另一方面又使政府田赋实收数严重减少。在安徽田赋征收无制度可循的混乱中,得利的是田赋征收官吏、册书和地方上的势力户,受害的则是普通农民和政府。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在有序的封建制度中,他们虽然受到政府的控制和剥削,但同时也受到它的保护,免遭地方恶势力的任意贪索。太平天国后,安徽旧有的田赋征收制度崩溃,政府对农民的控制松弛了。但由于新的田赋征收制度迟迟不能建立,田赋征收陷于无制度可循的混乱状态。贪官污吏和地方豪绅等遂得以肆意瞒上欺下,向农民转嫁田赋负担,小自耕农在种种苛剥下日趋破产。对于清政府来说,太平天国后,田赋征收舞弊手段的新发展导致政府田赋收入巨减。1864年,清政府批令安徽开征丁漕。当年开征的只有皖北10州县和安庆周围数县。在当时战火刚熄,民生凋蔽的情况下,实际收数极其有限。1865年,清政府宣布将安徽全省59州县同治元年以前的未征田赋全部蠲免。同时又将1862年至1864年未开征各州县田赋蠲免。从1866年至1875年,安徽几乎每年都要蠲免或缓征田赋,其涉及的州县少则一、二十个,多至40个。而且相当多的州县是全境蠲缓。[56]连续的蠲缓导致安徽每年田赋征收都严重缺额,这种情形到了光绪年间依然没有多少好转。1885年,户部列举1883以来各省赋税短征情况,安徽高居榜首:“臣部尝核近年赋税短征之多,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查安徽地丁额征起运银一百四十余万两,内除荒田未征,该年缓征及民欠未完银八十万两,止完银六十余万两,所收不及五分。”[57]在同年底的另一份奏折里,户部详列安徽各项田赋缺额情况:荒缺四十余万两之多,灾缓四十万两上下,民欠十余万两,杂税短征七万余两,总计每年少征银百余万两。[58]按安徽每年额征田赋正耗银1777375两计算[59],每年田赋缺额约占额征总额的56%。 鉴于安徽战后田赋征收缺额巨大,“地丁等款以入抵出不敷甚巨”,清廷—再谕令安徽对田赋征收进行整顿清理。但安徽田赋缺额一直不见减少,甚至更加厉害。1886年,安徽钱粮缺额约117万两。1887年和1888年的钱粮缺额分别为1078857两和1077248两[60]。1888年至1894年,仅荒缺和灾缓两项合计就达450余万两[61],平均每年短征64.3万两。如果再将每年因灾豁免和民欠钱粮计入,则每年田赋缺额总数依然不会低于100万两。在安徽全椒县,1867年才开征丁漕,实征数却一直少得可怜。开始几年的田赋征收几乎全部报荒缓征。此后所报荒数逐年有所减少,但又出现民欠和灾缓两项缺额。从1872年到1887年的16年中,三项缺额累计达372565两,平均每年短征银23285两。该县每年额征田赋银是25587两,每年田赋缺额竟占额征数的91%。 附表:安徽全椒县1872-1887年田赋缺额统计[62]
19世纪50-60年代,安徽作为两大阶级殊死搏斗的重要战场,经历了史无前例的战争洗礼。安徽原有的封建国家机器和封建统治势力遭到沉重打击,社会生产力也在长期的混战中遭到严重的破坏。作为封建财政基础的田赋征收制度因之在战争中崩溃。面对安徽战后户口凋零,土地荒芜的残破局面,清政府的首要任务应是与民休息,恢复发展生产,然后才谈得上进行各种制度建设。但是清政府却计不出此,反而以“规复旧制”为口号,企图重建田赋征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结果,作为重建田赋征收制度关键的土地清理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严重阻碍了安徽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清政府重建安徽田赋征收制度的努力被证明是失败的。以淮系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地主集团利用种种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大肆兼并土地,并和官吏、册书一起利用田赋征收制度崩溃,中央政府控制力减弱的机会,以各种合法借口在田赋征收中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财政的危机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相信,安徽的情况虽有其地区特色,但也不会是孤立的,与同一时期其它省区的情况(特别是太平天国战区)或有类似之处。 [①] 据民国《安徽通志稿·大事记稿》统计。 [②]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二十一,页七十七,鸿宝书局光绪二十九年石印本。 [③] 唐训方:《唐中丞遗集》条教,页六,光绪十七年刊。 [④] 《福济等奏报皖省被扰情形并请饬催接应军饷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十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76页。 [⑤] 《李嘉端奏请饬部再拨饷银二十万两片》,《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61页。 [⑥] 《福济奏请将咸丰三年应征钱粮展限缓办折》,《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十二),第478页。 [⑦]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台湾华文书局1969年据清光绪二年传忠书局刊本影印,第604页。 [⑧]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第604页、607页。 [⑨]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第604页、607页。 [⑩]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第604页、607页。 [11]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第604页、607页。 [12]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第607页;民国《歙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449页。 [13] 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第605页。 [14]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第607页;民国《歙县志》第448页。 [15] 民国《歙县志》第447页。 [16] 民国《歙县志》第448页。 [17] 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批牍》,第611页。 [18] 光绪《广德州志》卷十六,页二十二,光绪七年刻本。 [19] 宣统《建德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388页。 [20] 光绪《凤阳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483页。 [21] 裕禄:《办理皖省垦务片》,《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九,页一,光绪二十八年上海久敬斋石印本。 [22] 王尔敏:《淮军志》,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84页。 [23] 《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二,页二十八,光绪二年刊本。 [24] 《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二,页二十八;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82页。 [25] 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26] 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七(下),页四。 [27] 《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续编,卷一,页六,光绪二年刊本。 [28] 光绪《庐江县志》卷二,页四,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75页。 [29] 《穆宗实录》第46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11页。 [30] 朱澄澜:《奏荒产宜设法杜弊疏》,《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三,页三十七,光绪元年浙江陈氏刻本。 [31] 民国《安徽通志稿·财政考稿》卷十,页三十~三十七。 [32] 乔松年:《遵旨覆陈片》,《乔勤恪公奏议》卷七,光绪四年刊本。 [33] 《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续编,卷一,页五。 [34] 同治《黟县三志》卷九,页二,同治八年修。 [35] 《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续编,卷一,页二。 [36] 《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一,页十七。 [37] 光绪《霍山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263页。 [38] 裕禄:《办理皖省垦务片》。 [39] 《清穆宗实录》卷二九五,页三十三。 [40] 裕禄:《办理皖省垦务片》。 [41] 裕禄:《办理皖省垦务片》。 [42] 谢国桢编:《明清笔记说丛》第130-131页,转引自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下),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80页。 [43]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下),第754页。 [44] 王源瀚:《贵池清赋刍言》卷上,“贵池清丈议并序”;转引自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下),第829页。 [45]《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续编,卷一。 [46]《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六。 [47]《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 [48] 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七(下),页四。 [49]《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一,页十七。 [50]《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 [51]《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三,页一。 [52]《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 [53]《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一,页一。 [54]《请行钱粮民欠征信册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七(上)。 [55] 以上据安徽巡抚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奏停止安徽省征信册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二十七(上)。 [56] 光绪《安徽通志》卷八十三,蠲赈,光绪四年刻本。 [57]《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 [58]《户部山西司奏稿》卷八,《中国史学丛书续编》,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版,第2223页。 [59] 光绪《安徽通志》卷六十九,页二十。 [60] 据《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三辑,第648页、803页,第四辑,第290页,安徽巡抚陈彝奏折计算。(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1973年版。 [61] 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 [62] 据民国《全椒县志》卷六,蠲赈,(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