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大批工矿企业和国民政府迁往以重庆为中心的西南大后方地区,许多金融机构和政府财政机构也随之迁入。内迁的金融机构不仅带来了大量的金融资本内迁,而且带动了后方地区金融业的较快发展;内迁的政府财政机构,面对战时的局面调整了财政税收政策,力图开源节流,对经济事业的投资也集中于后方地区。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和政府财政的实业投资意识进一步提升,金融业与工商业的互动关系也进一步增强,从而为后方工商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资金支撑作用。 一、金融资本的内迁 资金是工矿企业运转和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因素,厂矿的内迁必然带来资金的内迁。因厂矿内迁而带来的资金内迁,除了厂矿自有资金的内迁外,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大量金融机构及其资金的内移。 战前,西南、西北地区工业落后,社会资金短缺,金融业处于十分薄弱的状态。川、康、滇、黔、陕、甘、宁、青、桂,以及重庆等9省1市,只有20家银行,分支行也只有232所。其中四川省(含重庆)数量较多,有总行13家、分支行110所(包括中央、中国、中国农民、金城、江海5家外地银行的分行);陕西和广西2省各有2家银行和48、42所分支行,其余各省微乎其微。[1]金融资本也相当薄弱,如云南约为1 000多万元,广西约为1 100万元,就是银行比较集中的四川省的13家总行亦只有1 577.7万元;整个西南地区约5 700万元。[2] 从1938年起,西南地区的金融业进入了大发展的阶段。首先是沿海沿江地区的不少银行在西南地区设立总行和分支行。如中国、交通、农民、中央(以下合称“四行”)等国家银行的总行随着国民政府的内迁而内迁。广东、湖南、河北、福建、湖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的省银行,都在重庆设立分支行或办事处。有不少民营银行亦为保全资产和受厂矿内迁的影响,或将总行迁向内地,或在内地增设分支机构,其中重要的银行有:中国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金城银行、中国国货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中南银行、盐业银行、大陆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3]这些内迁银行中,4家国家银行随着总行的内迁,其资本也全部内迁,其余银行虽然没有把全部资本内迁,只是划拨部分资本作为分支行的运营资金,但它们所拥有的资本无疑是它们的后备财力。 其次是西南地区当地的银行业也在内迁银行和厂矿的带动下迅速发展起来。在1938-1940年间,西南5省就新设银行8家、分支行355处。其中,四川176处,重庆45处,云南43处,贵州15处,广西51处,西康25处。[4]到1941年6月,西南和西北后方地区的9省1市已有银行72家,其中当地新设的7家,连此前新设和旧有的共计37家,内迁的约35家。同时,分支行也大幅度增加,新旧合计达到692所,其中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行,设立分支行229所;7家省银行设立分支行268;61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195家。[5]到1945年8月,西南5省的银行业更发展至总行255家、分支行1320所。西南和西北9省的银行业则有总行318家,其中民营银行107家;分支行增至1 641所,其中民营银行的分支行524所,比战前9省的总行数和分支行数分别增加了13.45倍和7.07倍。就包括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河南、绥远、新疆等10省未沦陷地区的整个后方而言,则有总行426家,其中民营银行115家,分支行2 575所,其中民营银行的分支行595所,大大超过战前全国(不包括东北)的164家银行和1 332所分支行。详情如下表所示: 1945年8月后方9省及整个后方的金融机构分布表
资料来源:邓翰良:《十年来之商业》,谭熙鸿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中册,第L47页。原资料的统计有许多错误,本表依据原资料的具体数据重新计算。表中的四川包含重庆。 后方银行业的发展有三个突出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由国家、省、县市经营的官营银行的发展势头远比民营银行为强。1945年时,西南、西北9省有官营银行的总行211家、分支行1117所,分别占9省总数的66.35%和68.07%;整个后方则有官营银行总行311家、分支行1 980所,所占的比重更高,分别为73.00%和76.89%。 第二个特点是总行的增加以县市营银行为最多。自1940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之后,后方的县市营银行迅速发展起来。西南、西北9省新设的县市营银行总行有193家,占同一地区官营银行总行数的91.47%;整个后方的县市营银行总行则有284家,占总数的91.32%,略低于西南地区。 第三个特点是分支行的增加以国营银行为最,其次为省营银行,再次为民营银行。7家国营银行,在西南、西北9省设有分支行547所,占同一地区分支行总数的33.33%,平均每行有分支行78.14所;在整个后方设有分支行853所,占后方分支行总数的33.13%,平均每行设分支行121.86所。西南、西北9省有省营银行11家,设有分支行360所,占同一地区分支行总数的21.94%,比国营银行所占的比重低11.39个百分点,平均每行设有分支行32.73所;整个后方地区有省营银行20家,设分支行928所,占后方地区分支行总数的36.04%,比国营银行所占比重高出近3个百分点,平均每行有分支行46.4所。西南、西北9省的107家民营银行,设有分支行544所,占同一地区分支行总数的33.15%,平均每行有分支行5.08所;整个后方地区的115家民营银行设有分支行595所,占后方地区分支行总数的23.11%,平均每行有分支行5.17所。县市营银行,则在西南、西北9省只有分支行190所,仅占同一地区分支行总数的11.58%;在整个后方地区也只有分支行199所,所占的比重更低,仅有7.73%,不少县市银行没有分支行。[6] 在银行业发展的同时,银号、钱庄、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就钱庄业而言,以四川省最为发达,战前有钱庄55家,共计有资本318.1万元,单个钱庄资本在10万元以上者为15家。其中重庆23家、资本200.6万元,成都12家、资本76.8万元(正本和副本的资本额均计算在内),自流井各12家、资本14万元,其他各地8家、资本26.7万(缺1家资本数)。[7]到1941年时,重庆新设银号、钱庄36家,成都新设22家,内江新设8家,仅此三地的新设钱庄数已超过战前的20%,资本少则10万元,多则数百万元不等。[8]到1945年8月,尽管有不少钱庄改组为银行,但四川、西康、贵州、陕西、甘肃5省的银号和钱庄总数仍发展到154家,分号27所;其中四川省仍有82家总号和26所分号,陕西有63家总号和1所分号。保险业也有较大发展,在经济部登记的公司逐年增加,1938年有3家、1940年有2家、1941年有5家、1942年有12家、1943年有13家、1944年有11家、1945年有17家,共计63家,以超过战前全国的47家公司数。[9] 随着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钱庄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大量增加,后方地区的金融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机构布点已相当广泛,其业务网络已相当发达,促进了金融流通,增强了投资能力。 与银行业机构的大量增设相应,后方地区的银行业资本也明显增加。到1942年底,省立银行中的川、康、桂3省先后于1940年和1942年两次增资5 317万元。其中,四川省银行一家就增资3 800万元。一般商业银行的资本也有较大规模的扩充,1942年一年,四川一省就有7家银行增资,增资总额为7 200万元。[10]到1944年8月,加入重庆市银行公会的银行共计75家,资本总额为法币7亿元(当时币值)、港币2 000万元、英镑300万元(镑)[11]。据有关研究对后方55家民营银行资本的统计,其原有资本为10 499万元,至1944年历次增资总计达89 426万元。[12]战时后方币值变动频繁,难以把这笔增资准确折算成战前币值,如全部按照1944年的币值折算尚不足200万元,仅为战前原有资本的1.90%。[13] 但是,上述的这一折算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笔增资是战时8年中历年增资的总和,不能统一以1944年一年的币值进行折算,最好的方法是把每年的增资按当年的币值折算,然后相加,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数据无法做到。笔者在此以另外的两种方法进行折算,也许比上述的折算方法较为合理一点,供读者参考。其中第一种方法可能比第二种方法更要合理,因为第一种方法所采用的平均币值折算率指数是根据当时已折算的战前币值计算得出的,其折算依据可能是增资当月的物价指数,而第二种方法所采用的物价指数是当年的平均指数,有别于每月的指数。第一种方法是按1937-1944年的平均币值折算率指数1 552进行计算[14],折算结果是新增资本为战前币值5 762万元,为原有资本的54.88%;另一种方法是按1937-1944年历年物价指数的算术平均指数7918进行计算,其结果则为1 129万元,为原由资本的10.75%。 战时后方地区银行业资本的大幅度增长,既意味着沿海沿江发达地区的资金向后方地区转移,也意味着后方地区本地社会资金的集聚和向工业资本的转移。前者,除了由内迁银行带来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一部分来自内迁工商企业和内迁人口所带来的闲散资金的金融化;后者,则主要来源于内迁工商企业复业和发展后新增的流动资金、当地工商企业兴盛而增加的流动资金、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资。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与厂矿内迁有关系,并通过银行业对工业企业的融资活动而发挥其对后方地区工业化建设的资金市场传动作用。 二、政府财政政策的调整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面临突如其来的财源丧失和军费增加,国民政府对财政征管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以图克服困难,应付抗战。其所采取的措施,总的来说是加强管理和开源节流。 就加强管理而言,在中央财政方面,重庆国民政府通过调整财政管理机构和政策,建立了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为完整的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以财政部为主,统一管理征收和财务的征课行政系统;二是建立由财政部负责,以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关为代理,执行现金出纳和保管,统一管理财政支出的公库行政系统;三是建立以中央主计处等主计机构为主,负责编制财政预算、决算和统计的超然主计系统;四是建立以审计部为主,办理事前与事后审计稽查事务的就地审计系统;五是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全权负责代理国库的中央银行系统。使中央财政的收入、支出、监督、检查、国库各有专管,并形成了一种各系统既彼此独立,又互相监督和合作的运作体制。 在地方财政方面,废除原有的省级财政自主制度。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实施《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将省市级财政并入中央财政系统,原来划归省市财政收入的印花税、田赋、营业税、土地税、契税等税项,分别于1940、1941和1942年收归中央税,省财政开支由中央财政拨款,以确保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加强财政控制。同时将县市财政列为“自治财政”,自成系统,所规定的税种由原来的6类扩大为15类,新增税项为土地改良物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土地税之一部(田赋由中央参照原收入拨付,契税附加仍旧)、遗产税二成五、营业税三成至五成、印花税三成。在增设新税项的同时,并提出“乡镇造产”口号,试图鼓励县市地方政府通过发展生产增加财源。[15] 就开源而言,主要是增加税项、提高税率、开辟新税种。抗战爆发后,原来财政赖以为主的关税、盐税、统税三大税种的税源大部分丧失,迫使国民政府去谋求新的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国民政府从1937年10月开始逐步采取增加税项、提高税率和开辟新税种的办法。在增加税项和税率方面,主要是调整旧有税种的税项和税率。其具体措施是:对于转口税,将征收范围从原来的通商口岸之间由轮船、飞机运送的货物,扩大到任何起至地点的由一切交通途经和交通工具运送的货物,税率照旧。对于统税,将征收范围从原来的 9种,扩大到15种及由战区运入内地之一切应税货物,并把云南、新疆、西康、青海 4省划入统税区;把征税标准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并部分提高税率。对于印花税,既提高税率又扩大征税范围。票据印花由原来的3元起贴1分提高为1元起贴1分,满3元贴2分,满10元贴4分,满100元贴6分;账簿印花由每年每册贴2角提高为4角;取消原定的每件凭证贴印花最高为20元的限额,不再作最高限额规定;把呈文、申请书、诉愿书、保结以及契据列为新增课税对象。对于烟酒税,提高其税率,土酒税率提高五成,又开征土烟丝税,每百斤征税2.075元。对于矿产税,从1941年9月起部分提高税率,除煤、铁、石油之外,其余矿产品的税率均由5%提高到10%。对于营业税,在收归国税的同时从1941年9月起调整课税标准,税率采用单一制,不分行业和营业性质一律采用同一税率: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者税率为1-3%,比旧税率提高2-4倍;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者税率为2-4%,比旧税率提高1-2倍。对于契税,在收归国税之后从1942年5月起提高税率,卖契税率由5%提高到10%;典契税率由3%提高到6%,并开征交换契税和赠与契税,税率分别为4%和10%。对于田赋,在收归国税的同时,从1941年7月起改征实物,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其他作物依此等价折合。在征税方法上,为避免和弥补因物价上涨而造成的税收减少,统税、烟酒税的全部和盐税的一部分从1941年7月开始由原来的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并依据与生产和生活相关的程度规定税率,卷烟为80%,洋酒为60%,一般酒类为40%,烟叶为30%,熏烟为25%,饮料、普通酒精、火柴为20%,糖类、水泥、棉纱、烟丝为15%,动力酒精为5%,麦粉为3-5%;盐税分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税种,生产税照旧征实,销售税按生产成本征收40%,同时规定产销不得并征,并废除其他原有的一切税项。 在开辟新税种方面,主要是开征直接税。在抗战爆发之前,中国的税收大多限于间接税,即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征税,而很少向利益所得者直接征收的直接税,这不仅使税收大量转移到普通民众头上,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而且使税收增加有限。抗战爆发以后,国民政府把1936年10月提出的开征直接税计划全面付之实施,从1938年起先后推广和开征了所得税、过分利得税、遗产税、财产出卖租赁所得税。关于所得税,在上一时期初步开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并提高其税率。战前开征的税项只有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2项,1938年以后陆续开征房产所得、营利事业所得和存款利息所得等税项;并于1943年2月修订公布《所得税法》,适量提高税率。关于过分利得税,根据1938年7月制定公布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于1939年1月1日开征。所谓过分利得税,就是对所获得的过高利润征收除所得税之外的税金;其起税点规定为,营利事业利润超过15%,财产租赁利润超过12%;其税率采用累进制,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0%。关于遗产税,根据1938年10月制定公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于1940年1月1日开征。其征收范围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中华民国境内的遗产,以及国内有住所的中华民国人民在国外的遗产;其起税点为0.5万元,对遗产为0.5-5万元者课1%的比例税,对遗产在5万元以上者课超额累进税,最低税率为5-10万元的遗产征1%,最高税率为超过1 000万元的遗产征50%,后提高为60%。关于财产出卖租赁所得税,系从过分利得税中分离而成,于1943年2月制定公布《财产出卖租赁所得税法》,同时普遍开征,其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产、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的出卖和租赁所得。此外,还曾开征过战时消费税,根据1942年4月制定公布的《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除米麦等生活必需品之外的一切日用品、非必需品、半奢侈品、奢侈品4类,包括国货和进口货,品种多达413种;其起税点规定为5元,税率规定为,普通日用品5%(从价),非必需品10%,半奢侈品15%,奢侈品20%;同时废止一切货物通过税、普通消费税和转口税。该税种在开征4个月后因遭到民众的广泛反对而进行修改,征税范围缩小为大宗产品19项,起税点提高为20元;后来又有变化,到1945年2月撤消。[16]这些以直接税为主的新税种的开征,固然加重了工商业者的负担,但是也使得税收的来源得到扩大,提高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而且使近代中国的直接税种类发展到所得税、过分利得税、遗产税、财产出卖租赁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6种,基本建立起直接税体系,使税种结构趋于合理化、现代化。 此外,还通过强化专卖制度、扩大专卖物品增加财政收入。在1942-1944年间,对食盐、食糖、火柴、卷烟四种物品实行专卖。[17]同时,调整财政开支结构,力图压缩行政开支,增加军费和经济建设开支,以适应抗战的需要。 在这种财政政策下,国民政府的财政状况一方面因大片国土沦陷、税源锐减和军费开支增加而日趋恶化,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关于战时国民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有多种统计,如1937-1945 年的预算统计;1940-1945年的决算统计;1937-1945年的国库收支统计。[18]其中,决算统计一般来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由于战时政局混乱,决算统计与实际状况也会有所出入,且统计年份不全;国库收支统计反映的是国库的实际收支情况,可能比较接近财政的实际状况,加之所统计的年份也完整无缺,因此本文采用了这一统计,其详情如下表所示: 1937.7-1945.12国民政府国库收支表 (单位: 法币百万元)
由上表可见,战时国民政府财政状况呈现出逐渐恶化的趋向。首先是财政经常收入比战前大幅度减少。从表面数字看,财政经常收入似乎历年有较大增加,并从1940年起大大超过1936年,但是折合成1937年上半年的币值,历年的经常收入数为: 7.32亿元(一年半的收入)、3.25亿元、2.57亿元、0.91亿元、1.35亿元、1.32亿元、0.84亿元、0.92亿元,不仅大大低于1936年的水平,且逐年减少。 其次是军费开支急剧膨胀。军费支出率(即军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年均高达70.02%,比上期的44.47%高出近0.6倍。支出数额折合成1936年的币值,历年为: 17.82亿元、7.27亿元、7.63亿元、5.11亿元、3.90亿元、3.42亿元、3.03亿元、6.5亿元,年均为6.43亿元,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年均3.38亿元增加90.24%,除1941-44年外,其余4个年份都超过已往最高的1936年数。就这一时期军费的变化而言,有的论者从当年数字看,认为军费在逐年增加,并指出越接近抗战结束军费开支越大;但折合1936年币值则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1945年即使有较大回升也要低于1940年之前。不过,这一时期由于暂停外债偿还,只还内债,使财政的债务费支出率明显下降,年均为8.22%。因此,军费和债务费相加的财政支出率为78.24%比上一时期的78.87%略有降低。 第三是财政赤字巨大和负债日益加重。由于财政经常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使国民政府的财政赤字率大幅度上升,年平均赤字率高达78.55%,较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21.53%高出2.6倍多;内外借款也随之有巨大增加。内债共计发行法币公债和外币公债694.91亿元,折合战前币值约为3.69亿元,较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财政收入内的公债数11.19亿元约仅为三分之一。但是银行垫款有巨大增加,垫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年均高达78.9%,有的年份甚至超过赤字率,这也是这一时期历年均有财政收支结余,且逐年加大的原因。可见,这一时期弥补财政赤字的主要方法已不是发行公债,而是大量的银行垫款,这比发行公债有更大的危害,因为银行垫款主要是以增发钞票来实行的,其结果必然加剧通货膨胀。外债共计举借13笔、合11.3亿美元[19],其数量也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 第四是通货膨胀日趋严重。随着钞票增发的数量日益扩大,通货膨胀也日趋严重。表中所示的后方批发物价指数,以1936年底为100,在1937-38两年中上升还不是很多,此后则飞速上升,膨胀幅度越来越大,1945年时的物价竟然是1936年的1631.6倍。 但是,国民政府的财政也表现出二个新的特点。一是直接税收逐渐增加。在此之前,直接税只有传统的田赋和印花税两种,且田赋归地方税收,中央税收只有印花税一种,数量很少。这一时期从1942年起,直接税收有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关税、盐税和 2个年份的一般间接税,税种也处于比较健全的状态。直接税的增加,无疑是税制现代化的一种表现。 二是经济建设支出有较明显的增加。国民政府从抗战需要和自身生存出发,比较重视后方的产业开发。因而使经济方面的财政支出率也有比较明显的提高,除1945年偏低之外,其余年份均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1935年外的各年为高,年均为8.71%,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2.82%高出2倍多;在8年半中政府财政用于经济方面的款项总共为战前币值6.80亿元,从而使国民政府有较大的财力投资于各种实业。当然,这也进一步助长了国家资本的膨胀。 三、金融业的资金投放 虽然战时后方地区的银行,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有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之分,但是它对当时后方地区工矿交通业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随着银行业机构的普及、资本额和存款额的增加,它们对工矿交通业的融资也逐渐增加。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国营的四行二局(即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4家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它们从扶植后方工矿交通业出发,将放款的主要对象由同业转向公、私营工矿交通业和各种经济事业。据国民政府主计部的统计,四行二局历年放款的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1937年9月至1945年12月四行二局放款统计表(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央银行月报》,(复刊)第2卷,第6期,1947年6月版,第102页。此外,主计部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262页亦有此项统计,各业放款数字与上引表略有出入,但相差很小。 说明:1、表中所列的放款数额包括四行二局的单独放款和联合放款,1942年起到期未还而另申请续借的展期贷款,但不包括美元、英镑和东北流通劵的贷款。 2、战前币值折合率,仍采用上述工矿业资本统计中的国民政府主计部所统计的重庆趸售物价指数,其中1937-1939年一项的折合率以这3年的历年物价指数的算术平均指数149计之。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482页,亦引用了这一资料,其中的战前币值折合统计采用了国民政府主计部统计的全国趸售物价指数(主计部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该局1948年版,第175页),与本表有别,可参见。 3、李紫翔:《从战时工业论战后工建的途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央银行月报》,(复刊)第1卷,第1期,第43页,也有关于四行二局的工矿业放款统计,但与本表所引的统计数除1937-1939、1940和1944年的数字相同之外,其余三个年分的数字不同,分别是1941年的21 514.4万元、1942年的45 900万元、1943年的637 106.3万元。 4、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1897-1945)》,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7年版,第102页,引用别的资料作了此项统计,与本表有别,可参见。 从上表可见,四行二局对工矿交通业的放款额不仅数量较大、比重较高,而且除1945年外呈现为逐年增加的势头。其贷款数额和比重,在1937-1945年间,共计放款为历年币值7 661 552.0万元,折合战前币值为26 693.0万元,占各项放款总额的31.45%,是贸易商业放款总额的近3倍。其增加的状况,从1937-1939年的平均每年1 894.4万元和13.25%,增加到1944年的5 744.6万元和74.89%,分别提高了2.03倍和4.65倍。据李紫翔的研究,“国家银行对于工业资金的融通,约大于商业银行(即民营银行)的六七十倍”。当然,它们的贷款主要用于国营企业,如1944年所发放的贷款中,有79.82%用于国营企业,只有20.18%用于民营企业。[20]可见国营银行的工矿交通业放款,对后方工矿交通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资金支撑作用。 随着工业内迁,民营银行和钱庄的工矿业放款也在不断增加。以重庆的银行业和钱庄业为例,其大部分资金虽因受战时商业利润高于产业利润的影响而向商业放款(含个人放款,下同),但其比重在逐渐降低。如1939年时12家钱庄和3家银行的放款总额为2 489万元(不含同业放款,下同),其中商业放款额为2 221.5万元,占放款总额的89.3%;1940年时24家钱庄和2家银行的放款总额为4275.4万元,其中商业放款额为4 141万元,占放款总额的96.9%;[21]1942年3月时60家庄行的放款总额为21 944.9万元,其中商业放款额为15 379.3万元,占放款总额的70.08%[22]。与此同时,这些钱庄和银行对工矿交通事业放款的比例也有增长的趋势,1939年的工矿业放款为3.4万元,交通业放款为31.7万元,合计35.1万元,占放款总额的1.41%;1940年时工矿业放款为27.5万元,交通业放款为6.2万元,合计33.7万元,占放款总额的0.79%;1942年3月时工矿业放款为2 649.3万元,交通业放款为459.5万元,合计3 108.8万元,但比重则上升为14.17%。 上面是钱庄与银行合并统计的,且以钱庄为主,如果单就银行业而言,则另有一番情景。1942年2月时重庆17家民营银行的放款总额为11 415.0万元,其中商业放款为6 781.2万元,占放款总额的59.41%,比重已明显降低;工矿交通业的放款为3 904.2万元,占放款总额的34.20%;在这17家银行中,内迁的上海、浙江兴业、中国实业、中国国货、金城、大陆、盐业、中南等8家银行的放款总额为5 255.7万元,其中工业放款为3 287.4万元,占62.55%。[23]金城银行到1945年6月底各项放款总额为55 044.4万元,其中工矿业放款为28 355.6万元,占51.51%,商业放款为23 697.4万元,占43.05%。[24]可见,对于工矿交通业的放款,银行要比钱庄为多,而银行中由东南沿海地区迁来者则放款更多,继续保持了其原有的重视工矿交通业放款的传统。 据上述的统计,民营银行和钱庄对工矿业的放款,虽然在其放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多少不一,但是在工矿企业的资本构成中却占有决定性的地位。前人曾对1941年和1942年的后方121家工矿企业的资本构成作过调查研究,其得出的结论是:“就资本、公积及盈余等科目所组成的净值与负债比较,借款已占到企业资本的平均61.03%,最低的金属品制造工业为30.82%,最高的纺织工业为76.50%,多数工业的负债均在50-70%之间。如与前引的战前100家企业资本组成之统计相较,那时负债在企业资本总额中平均才占49.52%,仍远在战时工业的总平均数之下。如此看来,如果说战前工业已以借入资金作为再生产的资本,那么战时工业依赖借入资金的程度是更加增加了,换句话说战时工业资本中资本家自有资本尚占不到2/5,可以说,如果没有借入资金任何工业都是不能进行再生产的。这种借入资金中自然还包含有直接存款、预收货价等项目在内,但自银行业借入的无疑要占最大部分。这样,就表明战时工业几已完全依赖于银钱业资本的融通资金,而银钱业对于工业的支配力自亦普遍增加。这都是战前所没有的现象。”[25] 在向工矿业发放贷款的同时,银行还直接投资于工矿业。这主要表现在国营的四行二局身上,尤以中国银行为突出。在1937-1943年间,四行二局直接投资的企业有一百数十家之多,投资总额为战前币值7 537万元,比1936年时的累计投资总额5 735万元增加了131.42%;其中中国银行一家就投资企业47家,共计投资为战前币值2 017万元,占四行二局投资总额的26.76%,而其与自身在1937年时的投资企业数45家和资本数4094万元相比,则分别增加了104.44%和49.27%。[26]有不少大型企业是由它们参与投资创办的,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富滇新银行共同投资云南裕滇纱厂,四行两局与川籍各银行共同投资中国兴业公司,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联合投资贵州企业公司,中国银行直接投资经营雍兴公司。而且在经营范围上以不再局限于纺织业部门,而是向各个部门扩展,“从冶炼、机器、化学、纺织到印刷工业,几乎都可以找到银行经营的工厂。”[27]各省营银行和民营银行也对工矿业有一定的投资。[28] 四、政府财政的工矿业投资 除了银行业的向工矿业融资之外,国民政府迁往重庆之后,政府财政的投资也都集中于后方,不仅直接投资于国营企业,而且对内迁民营工矿企业的复业、扩展和新企业的创建也给予了较大的资金补助。 首先,按律提供奖励和贷款。从1938年起,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奖励和资助工矿企业的法规和条例,以减税、贷款、奖励等方式鼓励人民“在后方新办有关国防、民生之重要工矿业”。为扩大奖励、资助面,后来又将呈请奖贷企业的资本规模从100万元以上降低到20万元以上;可呈请贷款的资格规定更普及到举办纺织、制革、造纸、金属、化工、农林产品加工业,“资本总额在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其实收额已达50%以上者”。[29] 其次,采用改造和充实的特殊措施。除了采用上述普遍性的资助政策之外,国民政府还向后方地区原有厂矿发放贷款500-2500万元。1938年,国民政府曾自己贷款和向银行借款610万元,对重庆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水泥公司、民生实业公司,广西的糖厂、油厂、酒精厂,云南的纱厂和四川的部分煤矿进行了改造和扩展。 第三,向后方的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投放巨额资金。政府财政对国营企业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各政府机关直接办理工矿交通业而实现的,其中投放较多的是资源委员会、交通部和经济部三个系统的企业。就资源委员会而言, 1938-1945年获得的财政拨款共计为1 190 709万元,折合战前币值为7 725万元。[30]由交通部投资建立的工业企业,资本总额约为战前币值500万元,交通建设投资则高达44 381万元。由经济部投资建立的工业企业,资本总额约为战前币值990.8万元(详见下表)。此外,还有财政部、粮食部投资建立的工业企业,资本总额约为战前币值400万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合资建立的地方工业企业,资本约为战前币值3 678万元。[31] 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于经济部。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对此有统计,但在统计中将原资料中的历年累计余额数作为历年新增数额,因此有较大出入。笔者对此作了重新统计,列表如下: 1938-1944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和放款(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1944年以前数据见齐植璐:《十年来之经济建设》,谭熙鸿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下册,第V62页;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510页。 说明:(1)“对国营企业投资”栏下的“投资额”为当年投资数额,其数字来源为上引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中的历年“工矿投资总额”减去同年“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数额。“战前值”即为新增投资和贷借款的战前币值,按重庆趸售物价计算。“新增额”为当年的累计余额数减去上年的累计余额数。这个“新增额”(主要是贷借款)可能比实际的新增额少,因为没有计及历年累计余额计算中可能发生的上几年贷借款的到期收回之款,但是这种差额要比将累计余额当作当年新增额的差额小得多。 (2) “对民营企业贷款和担保借款”栏下的1944年的累计余额只是贷款余额,因此该年的新增额为当年累计余额减去上年贷款余额4952.5万元。1945年的累计余额和新增额40亿元系战时生产局新增的贷款,因此不以累计余额数计算而直接按新增额计算。此项贷款不完全用于民营企业,且作加工订货之用(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510、509页)。 (3)“民营合计”系对民营企业的“投资”与“贷款和担保借款”的新增额战前币值之和。 由上表可见,在1938-1944年间,经济部对民营企业的直接投资为历年币值16 091.1万元,折合战前币值为424.1万元,占国营和民营企业投资总额的29.97%;发放贷款为历年币值427 434.7,担保借款为历年币值80 942.0万元,两项合计为历年币值485 899.2万元,折合战前币值为2 069.2万元;直接投资和贷款及担保借款合计为战前币值2 493.3万元。与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的统计所得相比,直接投资总计数额少了272.4万元(战前币值)、39.1%,比重减低了11.19个百分点、27.19%;贷借款总计数额减少了1 061.4万元(战前币值)、33.90%,因此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就没那么大了。不过,在1938年以前,政府的投资集中于国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扶持主要是贷借款;从1939年起,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投资大幅度减少,总计为308.4万元,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则有较大增加,总计为410.1万元,超过对国营企业投资的32.98%,同时对民营企业的历年贷借款额也有所减少。 上述这一统计与经济部的另一陈述相近。在1938-1945年2月间,国民政府向民营企业提供不同年度币值的各种投资和贷借款总计达384 517万元。其中1938年至1945年2月,由经济部督导工矿调整处办理或直接办理直接贷款24 000万元,用于资助各厂矿内迁、建筑新厂和增添设备;1943-1944年核转工厂176家,由四联总处贷款121 670万元;由工矿调整处办厂21家,直接投资238 645万元;1939-1942年向78家小企业提供小工业贷款202万元。而上述统计中战时生产局所发放的40亿元贷款,在1945年3月时只发放了27亿余元,[32]尚有近13亿元未发放,加上此数,则投资和贷借款总额为52亿元左右,与上表的对民营企业投资和贷借款的合计总数几乎相等。 可见,金融业对工矿业的融资和国民政府财政对工矿业的资金投放,成为战时后方地区工矿业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显示了后方金融业和工矿业的现代性。银行和钱庄对工矿业放款和投资力度的增加,固然使金融业对工矿业的支配力和工矿业对金融业的依赖性加大,但也使这两业的彼此依存度加大,意味着银企关系更加密切,利益共存,互相促进,金融业为工矿业筹集资金的功能进一步发挥。这不仅反映了战时工矿业筹集资金的特殊状况,也反映了金融业和工矿业双方在经营上的现代性的增强。 [1] 寿进文:《战时中国的银行业》,1944年版(出版者不明),第38-41、60页。 [2] 杨泽:《四川金融业之今昔》,四川省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印:《四川经济季刊》,第l卷第3期,第221页,1944年6月;张肖梅:《四川经济参考资料》,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1939年版,第D2页。 [3] 傅润华、汤约生主编:《陪都工商年鉴》,第7编,第16-18、24-27页。 [4] 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三十年上半期国内经济概况》,该所1941年版,第85页。 [5] 寿进文:《战时中国的银行业》,第60-61页。 [6] 邓翰良:《十年来之商业》,谭熙鸿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中册,第L47页。 [7] 张肖梅:《四川经济参考资料》,第D46页。 [8] 寿进文:《战时中国的银行业》,第69页。 [9] 邓翰良:《十年来之商业》,谭熙鸿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中册,第L54、52页。 [10] 杨泽:《四川金融业之今昔》,四川省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印:《四川经济季刊》,第l卷第3期,第221页,1944年6月。 [11] 傅润华、汤约生主编:《陪都工商年鉴》,第7编,第15页。 [12] 中国人民银行教材编写组:《中国近代金融史》,1985年版,第246页。 [13]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579页。 [14] 这一平均币值折算率指数是根据战时工厂资本折算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出来的,其具体的数据和计算方法见下表: 战时后方工业历年新设工厂和资本数额及其折算表(资本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李紫翔:《从战时工业论战后工建的途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央银行月报》,(复刊)第1卷,第1期,1946年1月版,第35页。 说明:表中所列的“折算指数”,系依据原资料的当年实缴资本数除以战前币值资本数而得,其中“不明”一栏中所列的折算率指数1 552即为笔者计算所得的1937-1944年平均折算率指数。原资料称战前币值系依据重庆趸售物价指数计算而得,但笔者计算得出的“折算指数”与国民政府主计部统计局所统计的重庆趸售物价指数(见主计部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该局1948年版,第177页。)不符。本统计依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所统计的重庆趸售物价指数,对战时后方历年开设工厂资本总额的战前币值和平均每家工厂资本额的战前币值作了校正统计,即表中的“校正战前资本额”一栏,其中的“指数”为重庆趸售物价指数,“总额”为历年各厂资本总额,“平均”为每家工厂平均资本额。 [15] 张一凡:《民元来我国之地方财政》,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176、178页;翁文灏:《行政院工作报告——有关稳定财政及管制粮食、物价部分(民国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对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4编:战时建设(三),第330-331页。 [16] 以上有关税制改革情况参见张一凡:《民元来我国之地方财政》;邹宗伊《我国之战时财政》,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行政院工作报告——有关稳定财政及管制粮食、物价部分(民国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对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4编:战时建设(三),第307-313页。袁梅因:《我国战时之租税》,《经济汇报》,第6卷,第6期,中央银行经济研究所1942年9月版,第42-50页。 [17] 参见财政部统计处编:《中华民国战时财政金融统计》,该处1946年版。 [18] 这三种统计,均可参见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篡处编:《财政年鉴·三编》,该处1948年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章第三节。 [19] 财政部统计处编:《中华民国战时财政金融统计》,该处1946年版,第34页。 [20] 李紫翔:《从战时工业论战后工建的途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央银行月报》,(复刊)第1卷,第1期,第43页。 [21] 康永仁:《重庆的银行》,四川省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印:《四川经济季刊》,第1卷,第3期,1944年6月版,第125-126页。 [22] 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第780页。 [23] 康永仁:《重庆的银行》,四川省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印:《四川经济季刊》,第1卷,第3期,第127-129页。 [2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26-727页注。 [25] 李紫翔:《我国银行与工业》,四川省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四川经济季刊》,第1卷,第3期,第87-88页。 [26]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511、487-488页。该书对中国银行1943年投资总额比1937年投资总额的增加幅度统计为29.3%,有误。 [27] 李紫翔:《我国银行与工业》,四川省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四川经济季刊》,第1卷,第3期,第93页。 [28] 有关四行二局、各省营银行和民营银行的工矿业投资和放款详情,参见: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1897-1945)》,第107-114页。 [29] 参见国民党中央训练团:《中华民国法规辑要》,1941年12月印行。 [30]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496页。该资料以战时后方物价指数折算“战前币值”,但其所计算之战前币值拨款总额9 884万元(第495页)有误,其中1938年的1 670.2万元应为1 476.3万元(指数为131),总额应为8 234万元。笔者以重庆趸售物价指数重新计算其战前币值,计算内容如下表: 1938-1945年国民政府对资源委员会的财政拨款(单位:万元)
表中的“战前币值(1)”系该资料原有计算,“战前币值(2)”系笔者计算所得。 [31]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507、522;509;518;517页。其中交通部的交通建设投资的战前币值折合,该资料以后方物价指数计算为4.56亿元(第522、524页),笔者以重庆趸售物价指数重新计算,计算内容如下表所示: 1937-1945年交通建设投资统计表:(单位:万元)
[32]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586-587;629-63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