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漕粮海运史料考辨三则 倪玉平 漕粮海运是晚清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事件,由于牵涉面极广,头绪繁多,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难免存在某些偏颇。现根据档案等资料,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做一辨析,以期获得新的进展。 一 张恩骏在编写“轮船招商局大事纪”时[[i]],称同治十二年(1873年),“直督、苏抚奏拨漕米三十万石,交由本局承运”。也就是说,他认为,本年轮船招商局承运漕粮30万石。此说误。 按:轮船招商局是在李鸿章等人的极力呼吁下,于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在上海正式成立的[[ii]]。轮船招商局创办伊始,既缺资金设备,又无管理经验,更为严重的是,它还面临着外国轮船公司的激烈竞争。当时,美国旗昌轮船公司控制着我国内河的主要航线,招商局一成立,旗昌即与成立不久的英国太古轮船公司停止了互相倾压,共同以降低运价为手段,企图挤垮轮船招商局。为了扶植轮船招商局,李鸿章多方努力,试图让其依靠运输江苏和浙江两省的漕粮来获取利润,渡过难关。因为有和沙船等传统木帆船共同运输的问题,李鸿章经考虑后慎重规定,两者的分配比例为“沙八轮二”[[iii]]。 江苏当局对此表示支持:招商局创办伊始,各口贸易未能即时兴旺,自宜遵照原议,先行试运江浙漕粮。招商局有轮船三、四号,如每月装运2次,核计正月至五月,共可装海运粮米20万石,江浙两省当按此数“照拨”[[iv]]。随后,李鸿章旧部署两江总督张树声特意奏称,本年江苏系拨漕10万石交招商局承运[[v]]。到十二年二月,轮船招商局之“永清”号轮船,已经将首批漕粮9000石,外加各耗共米1万石,运往天津[[vi]]。 浙江也是照此办理,他们交给轮船招商局承运的漕粮同样为10万石。在其上奏的浙江海运章程中,则有如下说明:“因商船缺乏,请以轮船试装漕粮,惟到津剥验均宜迅速,以便转运。”[[vii]]本年浙江的漕粮承运情况如下(单位:石):
《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二年二月初六日、三月十九日,浙江巡抚杨昌濬折。 除了正耗米,再加上商船耗米等杂项,正好是10万石。本年江浙两省共交由轮船招商局承运的漕粮应为20万石,那么,张恩骏所说的“三十万石”又是如何出现的呢? 问题出在江北漕粮身上。在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后,江浙两省的漕粮海运得到了恢复,但清廷中主张河运的呼声也不绝于耳。为照顾一部分人的利益,江北淮、扬、通三属及徐州地区的漕粮,分别在同治三年(1865年)至四年、九年至十一年,进行着数量不等的河运[[viii]]。同治十二年,江苏也打算将丹阳和金坛采买的粮食2万石交由河运。只因黄河改道之后,年久失修,运河淤塞,沿途浅阻,河运颇不划算,江北漕粮一度有改行海运的计划。江苏顺水推舟,“仅此区区二万石之数,更不必冒险独行”[[ix]],撤消了海运的计划。 对于江北欲行海运的打算,刚刚成立的轮船招商局极为动心。朱其昂向张树声禀请,轮船招商局现有轮船3艘,每月运漕2次,每次装米3万余石,自正月至六月,共可运米30余万石。江浙两省已经答应拨给轮船招商局漕粮20万石,尚有10余万石的运输能力可资利用,合之江北起运米数相符,“不致临时贻误”。张树声非常爽快地表示同意。不料朱其昂因购船之事出现周折,担心赶办不及,又特向李鸿章求情,要求将此10万石漕粮退回。张树声极为愤怒,甚至怀疑轮船招商局有无能力承运江浙的20万石漕粮[[x]]。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他奏称江北各属漕粮10万余石,仍将恢复河运[[xi]]。到三月份,两江当局再次奏称,江北河运米106808石4519勺,外加船户耗米4272石2583勺,已于正月十七日开行[[xii]]。 由此可知,张恩骏所说的“30万石”,不过系朱其昂等人最初所讨论的由轮船招商局承运的数字(江苏、浙江及江北各10万石),而非轮船招商局最终承运的数量。正因为如此,李鸿章才会在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说,“现仅分运苏浙漕米岁二十万石,沾润较少” [[xiii]],但这是怨不得别人的。 二 《清史稿·漕运》称:“(同治)十三年,奏准江西在沪采买漕粮八万石,交招商局由海运津,每石脚价银二两七钱。光绪元年,湖南漕粮采办正耗米二万三百四十五石,湖北采办三万石,均交招商局由海运津。江西、湖南寻停。” [[xiv]]此说不确。 按: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后,江西、湖南和湖北的漕运活动停顿下来。这几省的重新漕运,始于光绪元年(1875年)。但在此之前,有关各方已经做好必要的铺垫。同治十二年(1873年)九月,清廷再次要求湖广恢复漕运制度、起运本色漕米,湖广总督李瀚章仍然反对,但此年的反对,却成为以后几年湖北采买米石的开始。李瀚章表示,湖南、湖北两省起运本色,虽京仓能多收米石,但京外就会少数十万两可用之银。他指出,此时京仓既可支持,自是银重于米,“如将来需米之时,可否酌提漕折,由湖北汉镇采买,雇装轮船至沪海运?”[[xv]]也就是说,在轮船招商局办有成效后,他已经准备让轮船承办此事。 同样,在经过多年的抵制后[[xvi]],同治十三年,江西亦表示,既然湖广运津漕粮由轮船招商局包运、包交,江西拟亦仿办[[xvii]]。巡抚刘坤一还私下称:“农部止知江省米色较低,米价稍贱,不思水路如此之远而且难。”但他也看出,“此次部文似难空言搪塞” [[xviii]]。李鸿章则竭力为轮船招商局争取生意。他给刘坤一写信,声称江西丁漕全征本色万做不到,然须稍为通融。若一意坚持,无颗粒运京,“既非公忠体国之道,终必有变本加厉之时”。轮船运米能力极强,现在招商局所运米数无多,江西若能办漕,米数渐增,添船渐多,“国计民生均大有裨”。如江西愿意采买粮米,或自在本地采购,或交招商局代购,杂费至多不过江浙采买之数。如能仿江北运漕之例,折征于民,办运于官,先期奏明,“廷议当准行”[[xix]]。 光绪元年,江西漕粮开始办理海运。据巡抚刘秉璋奏报,本年江西漕粮系由朱其昂赴苏州、常州等处采买米87780石,其中粳正米2万石,剥船食耗米230石,新增剥耗米115石,共20345石;籼正米6万石,剥食690石,新增剥耗米345石,商船耗米4800石,共65835石。采买之价,粳米每石为库平银2两45分,籼米2两35分,合共用库平银208477两5钱。这批粮食均由招商局轮运赴通[[xx]]。 湖南巡抚王文韶也称,本年湖南试办本色米2万石,系由盛宣怀主持,在漕粮正款项下动用库平银26000两,“由海运津”[[xxi]]。具体米数,则为正米2万石,商耗米1600石,剥耗230石,新增剥耗米115石,共21945石。用银51570两75分,每石合银2两35分[[xxii]]。同样,湖北亦采办3万石正耗。具体的开销,据湖北巡抚翁同爵禀报,在3万石正米之外,外加商耗2400石,剥食345石,新增剥耗米172石5斗,共32917石5斗。每石合库平银2两35,共77356两125[[xxiii]],其价目与江西和湖南的完全相同。 光绪元年以后,江西与湖北两省的漕粮海运情况如下:(数量单位:万石)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光绪六年起,江西漕粮海运的活动才完全停止。湖南虽然自光绪元年后就停止了漕粮海运,但从光绪十一年起至光绪十八年,它却又一度恢复过每年海运3万石的行为。[[xxiv]] 通过以上史料可知,前引《清史稿·漕运》中关于这几省起运漕粮的分析存在着以下几点模糊:其一,江西、湖南与湖北均系从光绪元年起承办漕粮海运,其时间表述应该统一,否则极易给人留下江西于同治十三年起运,湖南、湖北则于光绪元年起运。其二,关于光绪元年这几省的起运数量,其描述亦应统一,或称江西、湖南、湖北各采办(采买)漕粮8万石、2万石和2万石,或称各采办正耗米81380石、20345石和30517石5斗。其三,光绪元年以后,“江西、湖南寻停”的说法应当删去,否则即须指出,是“湖南寻停”,且以后又有反复。 三 丁进军根据刘坤一的一份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五日),断定“光绪二十七年后的漕运,虽主要是官督商办的招商局承运,但由官方、商人乃至外国洋行三位一体的海运组织形式已开始出现。这说明清末漕运中,清政府基于财政困难,已开始借用洋行轮船共同协运漕粮,其买办化因素在逐渐发展”。作者进而指责《清史稿·漕运》“在这一问题上的记载是与事实不相符的”[[xxv]]。此结论错误。 按:《清史稿•漕运》关于此事件的表述是:“二十八年……盛宣怀奏:‘近年沪局轮船,因事起运太迟,栈耗既钜,及运至塘沽,又值联军未退,费用倍于常时。二十六、二十七两年,招商局所领水脚,实不敷所出。本年太古洋行原减价揽载,英、日议定商约,均欲漕运列入约章,臣等力拒之。盖招商局为中国公司,前李鸿章奏准漕米、军米悉归招商局承运,实寓有深意也。’……从之。”丁进军据此推断,“言外之意,清政府从维护其天朝大国的尊严出发,拒绝了太古洋行的协运。”拒绝太古洋行协运不假,但从文中显然不能看出清政府之拒绝,是出于“维护天朝大国的尊严”。盛宣怀已经说得很清楚,漕米、军米均归招商局承运,“实寓有深意也”。这种深意,正是李鸿章所说的,通过扶植轮船招商局,使中国轮船畅行,“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其关系于国计民生者,实非浅鲜”[[xxvi]]。 丁进军依据的刘坤一档案内容如下:“如沙船装运,风涛难料,势必耽误程期,招商局又因上年封河折回旧漕八万余石,上海、塘沽两处栈房均已壅积,未能独任承运,即经委员候补知县沈翊清、颜澍荷赴上海局太古洋行筹议商办,经该洋行兰突遗经理人和昌成号王增禄出为商办,现已议定,自上海装轮至塘沽。……所有光绪二十七年冬漕,饬由招商局兼雇太古洋轮分装承运”[[xxvii]]。其实,从这段话中,我们能确定的只不过是沈翊清等人和太古洋行“议定”来运输二十七年冬漕[[xxviii]],而不是说已经将它运送完成。 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宣布漕粮改折诏后,江浙漕粮海运本应全部转入招商局手中。因招商局运输能力有限,同时也是出于对招商局的不满,江苏粮道罗嘉杰派候补知县沈翊清等人前赴上海,向太古洋行华人经理王增禄商量代办事宜。双方议定,将原来由沙船承担的6成交由太古包运,自上海装轮运至塘沽。无论漕白水脚,每石规银3钱2分,正米交清后,余米照章由海运局收买。至历届沙船准带2成免税货物,因国库亏空,准令该行免税1成。合同草签后,江苏先付水脚规银2万两,交太古洋行收兑。其他兑米储栈事宜,悉照招商局章程办理。江苏巡抚恩寿表示,所有议定水脚银数,较之沙船水脚每石约可节省曹平银9分零,将水脚神犒等项一并统计,每石也不逾库平银7钱5分之数[[xxix]]。 另一方面,义和团运动后,清廷与列强分别进行商约谈判。由于有了将苏漕30万石交由太古洋行承运之议,二十七年底,英国商约谈判大臣马凯多次要求清廷允许粮食外运,并主张将漕粮与普通大米等同对待,“哓哓不休”[[xxx]]。 江苏与太古谈判时,轮船招商局被蒙在鼓里,直到草约签定才得到消息。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亦为商约谈判大臣的盛宣怀电函外务部,认为清廷成立轮船招商局,“一则利不外溢,二则权自我操,非仅为保护商局起见”。现在英使迟迟不肯定约,皆因有苏漕交太古装运草约。如果草约变成正式合同,“在华商必更心寒气散,难期推广”。马使力助洋商,欲将此条列入新约,“中国若欲振兴商务,断难自行退沮”,提议苏抚废除此约[[xxxi]]。他还表示,太古洋行遽肯减价揽运,“实为攘夺权利起见”。太古平时装运商米,水脚或增或减,随时涨落,“该洋行何以独于漕米愿减水脚?可见别有隐衷”[[xxxii]]。 同日,盛宣怀又致电外务部大臣王文韶:“苏漕为太古夺运六成,马凯请入新约,永此为例。此皆委员得贿所致,苏抚已于二月廿二日入奏。尚幸合同系与华人王增禄所订,洋人尚未画押,各州县米尚未买,势必援照浙江酌请折价,合同似尚可废。现有公电到部,日内苏抚奏到,务请电旨严驳。招商局水脚去年已减五分,且每年报效皆在漕内开支,洋行所减甚微,并欲客货免税一成,意在带货免税,公中吃亏何止数分。况一入新约,准运仍必加价,多方挟制,此洋人惯技也”[[xxxiii]]。三月初四日,外务部回电云,“冬电已进呈,苏抚奏已先到。旨:‘户部知道’。现电驳令作罢论,勿使利由外溢”[[xxxiv]],同意废除合同。 因为“西律毁议,必须重罚”,经江苏与太古反复磋商,太古答应由中方赔偿银7万两退约。盛宣怀答应由招商局先行垫银4万两,在招商局应收余米变价盈余项下陆续扣还。其余3万两由江苏粮道自行清理[[xxxv]]。运漕合同撤销后,马凯不得不同意中方要求,又经一番周折,规定粮食不能运往外国,中国口岸则仍按原约办理[[xxxvi]]。 综上所述,光绪二十八年太古洋行代运漕粮之事并未成行,《清史稿•漕运》所记载并非错误,更不能由此而认定,“三位一体的海运组织形式已开始出现”。 作者倪玉平,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邮编:100006。联系方式:北京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一号社科院近代史所,电话:65250526。Email: niyuping@sohu.com。) [[i]]张恩骏编:《本局编年纪事·第一年》,《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1947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 [[ii]]《招商局之沿革及任务概述》,招商局档案:《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二档馆藏号:468-799,又见于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42页,上海民智书局,1931年版。但也有报道称,招商局是在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局,“是日在沪官宪及候补人员,齐至局中贺喜而在法国租界永安街中”,见《教会机关报报》,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开办时间当以前者所记为准。 [[iii]]吴馨等修:《上海县续志》卷7,民国七年刊本。 [[iv]]何璟等:《督抚札行明年海运粮米酌拨招商局轮船装运》,《重订江苏海运全案续编》卷7《奏章文移》。 [[v]]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署两江总督张树声等折(以下同类档案省收藏单位)。 [[vi]]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下)》,第19-20页。另据李鸿章记载,“万年清、安澜两船运米进口,皆因吃水太深,不能径达紫竹林。已由天津丁道派买前往剥运。上海采买之米闻须由嘉湖各县仓借拨,周折需时,洋行轮船夹板因多装米赴粤,不肯载运北口,未免居奇”,见李鸿章:《复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2。 [[vii]]《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巡抚杨昌濬折。 [[viii]]江北河运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拙文:《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研究》,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ix]]《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署两江总督张树声等折。 [[x]]《招商局档案》,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署理两江总督张批,转引自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1840-1895)》第79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xi]]《朱批奏折·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署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张树声折。 [[xii]]《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两江总督李宗羲折。 [[xiii]]李鸿章:《复刘仲良方伯》,《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3。 [[xiv]]《清史稿》卷122,《食货志三·漕运条》。 [[xv]]《朱批奏折·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湖广总督李瀚章等折。 [[xvi]]这些方面的情况,可参见《刘坤一遗集》之奏疏、书牍等各处,大致说来,其手法包括折征已久、河船难复、海道遥远等。 [[xvii]]刘坤一:《试办采买漕米由海运通折》,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刘坤一遗集·奏疏》卷9。 [[xviii]]刘坤一:《致刘仲良》,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刘忠诚公遗集·书牍》卷5。 [[xix]]李鸿章:《复刘仲良方伯》,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3。 [[xx]]《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十日,江西巡抚刘秉璋折。 [[xxi]]《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光绪元年正月二十九日,湖南巡抚王文韶折。 [[xxii]]《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南巡抚王文韶折。 [[xxiii]]《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光绪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巡抚翁同爵折。 [[xxiv]]参见拙文:《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研究》,北京大学2003年度博士论文,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xxv]]丁进军:《〈清史稿·漕粮〉订正一则》,《江汉论坛》1985年第11期。 [[xxvi]]《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 [[xxvii]]《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朝·财政类·田赋·漕粮》,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五日,两江总督刘坤一折。 [[xxviii]]“冬漕”系指于冬天起征,来年春间起运,故二十七年冬漕实系二十八年起运。 [[xxix]](台湾)《宫中档光绪朝奏折》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初六日,江苏巡抚恩寿折,台湾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1973年版。 [[xxx]]盛宣怀:《米谷禁止出洋仍坚持原议办法电奏》,《愚斋存稿》卷22《电奏》。 [[xxxi]]盛宣怀:《寄外务部》,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盛宣怀:《愚斋存稿》卷57《电稿》。 [[xxxii]]盛宣怀:《核减招商局承运漕粮水脚折》,《愚斋存稿》卷7《奏稿》。 [[xxxiii]]《盛宣怀致王文韶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订中外商约交涉(盛宣怀往来函电稿)》,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页。 [[xxxiv]]《吕海寰、盛宣怀致宁督署、鄂督署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廿六日,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订中外商约交涉(盛宣怀往来函电稿)》,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xxxv]](台湾)《宫中档光绪朝奏折》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两江总督魏光焘折。 [[xxxvi]]盛宣怀:《米谷禁止出洋仍坚持原议办法电奏》,《愚斋存稿》卷22《电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