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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荣:北洋初期司法界与湖北军政当局的矛盾与抗争——以刘豫瑶案为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 newdu 参加讨论

    摘要:自清末实施司法改革以来,司法独立原则被正式引入中国。北洋政府初期,虽然政局扰攘不安、社会经济紊乱,但在一定时期内司法独立原则仍保有形式上的尊崇。而1919年冬,湖北督军王占元、省长何佩瑢藉口本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刘豫瑶徇私枉法,竟擅自委任督军署军法课长程定远暂代厅长,并派兵拘押原代理厅长陈长簇,劫夺厅印,开民国以来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联手干涉司法行政的嚆矢。由于该案性质极其恶劣,随即招致中央司法部与湖北高等审判厅的群体反击。双方围绕司法行政等问题往复申辩,最终以中央政府介入调停和司法独立原则获得重申而告结。该案中反映的各种认知冲突及各方的行为模式,折射出北洋军阀时期军政关系的多元面相。
    关键词:刘豫瑶/司法独立/司法行政/军政关系/北洋军阀
    北洋军阀时期是典型的武人当国。处在军事高压下的司法界,究竟如何在中央权力式微、各路军阀割据称雄、外国势力盘根错节的无道乱世,竭力标榜司法独立原则,争取司法官应有的权限与地位,迄今学术界虽有一定研究,但多数论著都侧重于制度层面的宏观探讨,能够真实反映司法界和地方军阀矛盾与抗争的鲜活个案,并不易觏。“刘豫瑶案”正是这样一面难得的多棱镜。①
    该案发生于1919-1920年之交,正值北洋军阀由表面统一走向公开决裂的关键转折期。尤其直、皖两系为争夺国家最高统治权,各树党羽,互相倾轧,第一次直皖战争蓄势待发。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围绕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刘豫瑶②(简称“高审厅”③)的黜陟问题,湖北军政当局闹出一场“掀天波浪”。④其性质之恶劣,正如司法部事后所揭示:“民国八年以来,各省对于司法,虽不尽悉力维持,然从未有明目张胆如该督军此次非法干涉之甚者。”⑤“刘豫瑶案”既是一场司法当局与军阀势力的博弈,又牵涉中央与地方的“和谐”;既是一场“行政、司法之大决斗”,⑥又体现了流行政治话语与实际权力运作的两歧。同时,该案还掺杂了复杂的派系因素,并有“外交关系为之佽助”,⑦为我们研究北洋军阀时期的军政关系,提供了一个具体而微的观察视角。
    一、刘豫瑶被劾与王占元“囚官劫印”
    1919年12月6日,湖北省长何佩瑢呈文中央,以本省高审厅长刘豫瑶违法徇私、有亏职守为由,请求中央另简贤员,以维司法。大总统徐世昌随即交付司法部查办。该部司长王文豹、河南高审厅长凌士钧奉命赴湖北彻查。⑤
    不料,司法部的调查尚无结果,湖北督军王占元、省长何佩瑢,又于12月21日向大总统、国务院、司法部发出“马电”,称因刘豫瑶畏罪告病,已会委督军署军法课长程定远暂代厅长,并推荐湖北高等检察长赵秉琛转任高审厅长、夏口地检长谢震升任高检长。⑤
    翌日(22日),司法部收到湖北高审厅代理厅长、刑庭庭长陈长簇⑧来电,控诉王占元等横加干涉司法行政,危害司法独立,并附呈军、省两署迫其限期交印的训令。⑤对此,司法部反应强烈。自清末实施司法改革以来,司法行政一直操诸法部之手。迨入民国,虽然各省军政长官干扰司法独立之事时有所闻,但迄今为止,司法部下辖各高等厅、高等分厅、地方厅、高等分庭、审判处(设于察哈尔、绥远、热河三特别区)、司法筹备处之审、检厅诸官的迁调升补,除审判处权操都统外,皆归司法部“实地管辖”。“何谓实地管辖?财政厅长虽由财部委派,而必先得督军、省长同意。法官则军人、行政官均不甚干涉”。⑨(P29)故而对于此次王占元、何佩瑢首开先例的“出格”行为,司法部决定严厉回击。
    司法总长朱深当即致电王占元、何佩瑢,严厉谴责了他们的越权行为。他指出:第一,“刘豫瑶案”业经交部查办,不应于查办期间任意派员更替;第二,高审厅长系简任官,任免权属于大总统,非地方长官得以委任;第三,根据《法院编制法》,“凡厅长遇有事故,应由首席推事代行职务”,以军法课长代理高审厅长,不特于法不合,亦不属督军职权范围。即依《省官制》,省长监督司法行政,必须奉有特别委任明令,其权力所及只限于考查各级审检人员,不能处分高审厅长。最后朱深强调:“司法独立乃法治国常型,行政用人为司法部专责。近来各省对于司法均属循此常轨办理,内外相维,似不可由鄂省首开创例。”⑤这里的“首开创例”一词,显然是特别强调事件的恶劣性,并含有警告二人不要将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意味。
    12月24日,司法部又就此事呈文大总统,并借题发挥,请求颁布法令,严禁各省军政当局干涉司法。
    首先,该文申明了司法部与军政长官的权限划分,指出司法行政乃司法部“专有之职权”,自1914年出台《省官制》以来,始有巡按使、省长得监督司法行政之特例,但其职责所在,也不过是稽核经费、考察厅员,且须奉有“特别委任”(按:该项“特别委任”由司法部代为申请,不称职者,亦可由该部随时呈请撤销)。所以尽管各省督军、省长对于司法行政渐有侵越行为,“皆经本部随时更正拒却”。⑤
    进而,该文强调了王占元、何佩瑢行为的恶劣性,指出何佩瑢在并未奉有政府“特别委任”的情况下,竟越权举发高审厅长刘豫瑶并擅自委任程定远替代其职,实属目无纲纪;王占元作为督军同样无权黜陟简任官。根据《约法》《法院编制法》《司法官惩戒法》及司法部承准各项办法,“司法官去职及代理均须经过法定程序,非因惩戒奉令先行停职者,不得停职也;非经惩戒议决褫职者,不得褫职也;有事故者,应由首席推事代行职务也”。故而,“刘豫瑶案”应由司法部呈明总统,依法办理,否则“微特妨害司法独立,且侵及大总统简命官吏之大权。此端一开,各省效尤,司法用人必益滋纷乱,而诬陷排挤之风且因缘而起”。⑤
    最后,司法部痛切指出,现正值中国力争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紧要关头,本部正积极筹划改进司法事务,“何堪国内地方长官又复自乱其例?瞻念前途,疚心何已”。⑤
    显然,在司法部看来,王占元、何佩瑢二人的“越俎代庖”并非简单的越权行为,而是地方军阀蓄意扩张权限、侵蚀司法行政权乃至总统用人权的重大信号。不仅如此,其时北洋政府正有借助“一战”胜利之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外交意图。尽快消除“刘豫瑶案”的恶劣影响,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无论对内对外显然都有急迫的政治、外交需要。
    然而适逢其时,湖北省内又掀起更大的波澜。12月26日,司法部接到湖北高等审判厅民庭庭长酆更等快邮代电,称代理厅长陈长簇已被军、省两署迫令交代,并受监管,高审厅全员停公待命,并解释快邮代电的原因,是恐当地电局阻发。⑤几乎与此同时,陈长簇也自长沙致电司法部,并借用湖南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印信,函告了事情的详细经过。
    先是12月22日,程定远奉湖北军、省两署的命令至高审厅,要求陈即日交篆。陈以等待司法部指示为由,予以回绝。翌日上午,王占元宣称商议要事,诳陈入署,强行收押,胁迫其交出印信。陈氏拒绝。王乃命程定远等径赴高审厅,夺走厅印,并派人监视电报局、火车站,严守各城门,以防高审厅众人通风报信。傍晚,始将陈释放。幸亏厅长小印(按:该印由司法部颁给,对上、对下公文均以此印为凭)还在陈氏之手,为防王占元等劫夺,陈只得于23日深夜缒城逃往长沙。如今陈的家宅已被王占元重兵看守,王还威胁称:“不交出厅长印信,必将拿问家小,危及老母。”⑤其字里行间,满腔愤慨,王占元嚣张跋扈之态更是跃然纸上。
    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要素,中华民国宪法及民国元年约法均载有明文。湖北督军王占元等在刘豫瑶未经司法惩戒的情况下,竟擅自任免一省最高司法长官,并武力胁迫代厅长陈长簇交出印信,不仅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粗暴践踏,也是对中央权力的肆意挑衅,属于公然违宪。正因为如此,即便专横妄为如王占元者,事后也不得不对中央有所交代。
    二、湖北当局的申辩与司法部的驳复
    就在酆更、陈长簇等电达司法部的同日(12月26日),王占元也致电国务院做出解释,称刘豫瑶被劾后畏罪潜逃,所委代厅长陈长簇又系同案应行查办之人,经何佩瑢商请,才依戒严期内应有职权,会委程定远暂代厅长,于法部实无任何意见。⑤
    翌日,王占元、何佩瑢二人又会电大总统、总理,就司法总长朱深指控其擅委程定远一事做出辨白。
    首先,他们重申委任程定远的原因是刘豫瑶畏罪告病返乡,陈长簇又涉刑事嫌疑,并非任意派员更替。
    其次,强调“暂代”与“替代”不同,朱深指“暂代”为“任免”,“见解已极端错误”,且司法部以部令派员代理高等厅长者数见不鲜,为首先侵犯大总统任免官吏特权。此外,他们又据朱深“近在兼内务总长时,具呈特保桐豫文内声叙曾经署理奉天高等审判厅长”,质诘朱深,何以于张作霖派署的高审厅长“承认无异”,“而于占元、佩瑢所委之暂代,反行藉词攻击?”⑤
    再者,援引相关法令,论证督军本有指挥司法官之权,省长本有监督司法行政、处置厅长之权。“本省自荆襄独立、长岳战争……戒严命令尚未解除……占元依戒严令第九条第二项,本有指挥司法官之权”。“三年六月,该部(按:司法部)咨准委任巡按使监督司法行政事务办法原呈略开……此项监督司法行政权……拟请嗣后凡遇新简各省实授巡按使奉策令后,随即由部依《省官制》具呈声请特别委任……按照原呈所开办法,该部即应于佩瑢受奉令后随即依制具呈声请……而该部迄未依制具呈声请”。“该部六年四月承准省长监督司法范围……如厅员有直接长官监督,尚须委托其监督权于各省长,而各厅长距离主管之司法部益形疏远,反不在各省长监督权限之内,揆诸原呈以监督权责之巡按使,以辅中央所不及之初意,殊相背谬”。“惩治盗匪规定,付与省长以核办之权能,付与高等厅长以附具意见之权能。是该厅长关于盗匪案件,设有违法之处,省长依法律付与固有之权能,当然行使其监督权”。最后,他们理直气壮地斥责朱深:“无端挑衅,大开教训。前清专制政府之对待于封疆大员,尚未开如斯之专抗!”⑤
    显然,与以往学界对地方军阀的认知有所不同,尽管王占元等人的批评对象是最为明法善辩的司法部,但他们并未轻易放弃申辩的机会,且刻意援引相关法令以自辩,其理由之对错姑且不论,单就这一举动本身而言,却正在不经意间显示了当时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
    而与此同时,司法部也将“刘豫瑶案”的调查结果上报大总统,同意依照法律程序,将刘豫瑶交付司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惩戒。不过目前的关键已不再是刘氏的清白问题。12月29日,司法部就王占元“囚官劫印”一事正式向大总统提起控诉,指证王氏“于司法独立辄敢用暴行以摧残”,“显已触犯刑章”,并揭露其之所以“出死力以攘夺”,是因为“其属下有人觊觎湖北法界官缺,思挟督军之势以要部,不遂所图,激而出此”。由此,该部感叹:“民国八年以来,各省对于司法,虽不尽悉力维持,然从未有明目张胆如该督军此次非法干涉之甚者!武汉为通商口岸,中外具瞻。吾国方期改进司法,徐图领事裁判权之收回,今竟于省会法厅出此怪举,腾笑邻邦,启人蔑视,更何改进收回之可言!”为此,强烈要求大总统特派大员查办。⑤
    两日后,朱深又致函国务院,就王占元12月26日来电逐一驳复:一是否认王氏有查办刘豫瑶之权。“依法律耶?法无军人查办法官之规定;奉命令耶?又无大总统交派之明文”。二是澄清刘豫瑶请假曾呈明司法部及省长有案,并非畏罪潜逃。三是阐明陈长簇代理厅长系依《法院编制法》《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办理。若谓陈为同案之人,何以何佩瑢举发原呈“不先行列入”?显然是“事后添砌”。四是挖苦王不学无术,滥用戒严令。“该督军日事军务,想无暇涉及法律诸书,此必左右有人献议,事既违法,仍应援法律以自解……就《戒严法》第九条而论,所谓司令官得管辖之司法事务,须与军事有关系者,条文已明白规定。试问法官一人去留与军事有何关系”?五是揭发王的真实动机是位置私人。“总之,该督军此次侵害司法用人制度,虽百喙亦不能自圆其说……与其妄谈律令,牵强傅会,无济于事,诚不如坦然自承武人不知法律,较为直捷”。⑤
    截至此时,“刘豫瑶案”早已突破案件本身的意义,转变为司法部与湖北军政当局的正面交锋;争论的焦点也不再限于湖北高审厅长的任免问题,而抽象为司法行政权究竟谁属?双方的论辩渐由事实层面的阐述转入就法论法。
    三、司法部就法论法与中央政府的调停
    依照王占元、何佩瑢的辩护,其最有力的论据为法律上之权限:一谓省长干涉司法用人系据《省官制》之监督权;一谓督军委任司法官吏系据《戒严令》第9条之规定。然而正如朱深所揭破,王氏援引法律以自解,绝非其个人智识所能及,但倘若司法部敷衍了事,各省势必纷纷效尤,所以该部又不得不认真对待。
    1920年1月8日,司法部呈文大总统,专就王占元、何佩瑢电文中涉及法律权限之二端做出详细解释。
    先就第一端而言。该部首先就省长的权限做了法理上的探讨,指出《临时约法》原禁止行政长官干涉司法,自1914年制定《中华民国约法》及《省官制》以来,乃有巡按使得监督司法行政的特例,但并非漫无限制。根据《省官制》第1条、第9条以及1914年6月司法部呈准办法,省长监督司法行政须受政府“特别委任”,该项“特别委任”由司法部代向总统呈请,即使省长获得此项职权,权责也仅限于考核各级审检人员,不能处分厅长。继而该部逐一批驳了何佩瑢的指控:第一,何氏称,司法部以部令派员代理高审厅长已率先侵犯大总统的任免权。然据《临时约法》第48条,司法总长本有任命法官之权;各级厅荐任法官有以部令委任署理者,系据1913年司法部呈准办法;简任法官则从未以部令派署。第二,何氏称其署理省长已半年以上,实授省长也一月之久,司法部尚未具呈,系有意剥夺其监督司法权。但司法部早已呈明,是否委托省长监督司法可由该部酌情办理。如今观何氏所为,幸亏尚未代其申请;第三,何氏援引1917年4月司法部呈准省长监督司法范围办法第四种作为处分刘豫瑶的依据,但该项办法并无省长处置高审厅长的明文,“何得曲为之解”?第四,《惩治盗匪法》为“特别法”,“高等厅长官出具意见书,乃法律上规定之结果,非从省长之指挥也,与监督何涉”?⑤
    再就第二端而言。司法部指出,军人与法官本不相涉,稍为相关者,仅《戒严法》第9条。但该法令有一明确前提,即“在警备地域内”,“限与军事有关系者”,司法管辖权才移归司令官。且1913年大理院又追加声明:“所谓司法事务者,系专指与军事有关系之民刑案件而言;所谓管辖属于司令官者,即将关于军事之案件移归军政执法处办理;所谓司法官受司令官之指挥者,凡与军事有关系之案件,其起诉及执行事务先行报告于司令官,至审理、判决仍不得干涉之也。”随后该部集中批驳了王占元诬蔑刘豫瑶畏罪潜逃、陈长簇涉刑事嫌疑等种种狡辩,戳穿了其更换程定远的狡猾用心,判定王氏“不依戒严法,固属越权逾分;即依戒严法,仍是滥用职权”!⑤
    综合以上,司法部指出,此次王占元、何佩瑢二人破坏司法,罪证确凿,“事后犹敢强解法律,以文过饰非”,“此端一开,其弊害实不堪设想”,再次恳请大总统明文“申禁各省地方军政长官于司法行政用人勿得妄事干涉,司法前途庶其有豸”。⑤
    “刘豫瑶案”发生后,作为国家最高首脑的大总统徐世昌原本希望事态能够很快平复。然而随着王占元“囚官劫印”事件的发生,司法部和湖北高等审判厅诸人的立场都异常坚决,王占元等人也龂龂辩争,以致中央不得不设法从中斡旋。1920年1月,徐世昌调任江西高等检察长范之杰署理湖北高审厅长,并派平政院院长、兼任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夏寿康亲赴湖北,就王占元“囚官劫印”一事展开调查。随后又依湖北当局请求,撤换现任湖北财政厅长王嵩儒,另以督军署军需课长魏联芳署任,而其命意显然在以此换取王占元等对司法界的妥协。
    1920年2月,夏寿康将调查结果呈报大总统,否认王占元有囚禁陈长簇之事,仅以双方言语不洽,含糊掩饰。对于司法界与湖北军政当局的争执,夏氏的看法是:“司法与行政职司固应划分,而地方与中央情谊尤宜融洽。”如今经其斡旋,王占元、何佩瑢二人已同意与中央共维法治,并主动开具致大总统、总理、司法总长的电文,表示“并非有意破坏司法独立”,及承诺接受范之杰。⑤
    显然,夏寿康此行名为调查,实则调停,而且其政治意图十分明确,即以维护中央与地方的“和谐”为旨归,以“息事宁人”为目的。加之他与王占元宿有交谊,自然尽力代为“弥缝”。⑩不过,夏氏此一做法恰与中央政府现行的政治路线合拍,大总统徐世昌随即顺路下坡称,王占元等既已“引咎自陈,应准从宽免其置议”。⑤
    2月14日,徐世昌又应司法部请求颁下大总统令,申禁地方长官不得干涉司法行政。其词曰:
    司法独立载在约法,所有用人行政系属司法部专责,权限所在,厘订綦详。即在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之省长,以及施行《戒严法》之警备地域,其行使职权亦皆明定范围,不稍牵混。诚以三权分峙为法治国之精神,职司各自分明,庶政乃无偏废。嗣后各省军民长官,凡关于司法事务,除有法令明文规定外,均应恪守权限,毋滋凌越,庶国家收匡济之功,法制有修明之盛。(11)
    不过,在这种情形下颁布的《申禁地方长官不得干涉司法令》,显然并不能给司法独立以有效保障,反而正凸显了北洋政府在应付此类问题上的无力。无怪乎时人发出这样的感叹:“在今日司法黑暗情形之下,忽忆及约法上有司法独立之文,读此令者,不能无奇异之感……今吾国之司法,岂尚有地位之可言?直等于朝鲜之并合于日本,盖早为行政所吞灭矣。哀哉!今日之司法界,直亡国之民耳!”(12)
    四、“刘豫瑶案”的内情与司法界反求诸己
    “刘豫瑶案”虽然是因刘豫瑶被劾引发,但其清白与否始终不是司法界与湖北军、省两署关注的重心。正如某学者所设问自答的那样:“现行法既明认司法之独立,而设保障法官地位之规定,则凡经任命为法官者,即皆受此保障……任用以后,见有不称职者,付之惩戒可也。有惩戒之合法程序,何为置之不顾,而不惜为违宪之事,非以惩戒结果,未必尽如己意,无以自便其私图耶?”(13)刘豫瑶最终既然受到诫饬处分,则其被劾显非空穴来风,(14)不过更重要的是,该案背后还另有隐情。
    就在王占元“囚官劫印”、程定远赴厅视事后不久,湖北高审厅民庭庭长酆更、推事周浩即秘密赴京,向司法部求援。据他们透露,湖北军、省两署与高审厅的矛盾由来已久。“军、省两署既不知法律为何物,对于民刑案件恒多授意”,“就中以选举案件为最甚”。因刘豫瑶每每要求依法定程序进行,与其授意相悖,两署“已不无嫉视司法之心”。适逢“二三佥壬或为挟嫌报复,或为争权倾轧,从中挑拨”,遂使王占元等对刘豫瑶恶感顿增。其最要者:一因刘豫瑶得罪了王占元的亲信吴文郁;二因何佩瑢欲为其姻戚吴经铨在法界谋一位置。吴文郁、吴经铨又与赵秉琛、谢震素有交情,遂联合运动军、省两署排挤刘豫瑶,另保赵秉琛改任高审长,谢震升任高检长;待司法部批准后,再设法排挤现任夏口地方审判厅厅长宋某,以夏口审、检两长分畀二吴。其之所以先推程定远暂代厅长是恐司法部反对,“彼即可藉程定远以存异日抗不交代地步”。⑤
    在此,有必要对湖北司法机关的情形作一简要交代。湖北司法改革始于宣统元年(1909),先后在武昌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各1所。汉口、宜昌、沙市三地设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各1所。各厅均置民、刑二庭,并附设1检察厅。入民国后,审、检分立之制仍予沿用,但因经费严重匮乏,司法机关的数量不增反减。截至1920年,该省仅存武昌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各1所,襄阳、宜昌高等审、检分厅各1所,武昌、夏口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各1所,及附设地方审、检庭各2所。各厅均设刑庭、民庭庭长各一。正因为司法官的额缺极其有限,待遇优厚,且有终身性质,所以竞争异常激烈。“厅长以次,必联络司员,而事总务厅尤谨”。⑨(P29)这也是陈长簇、酆更等人必待司法部裁夺的重要原因。
    酆更等还透露,刘豫瑶被劾后,本欲静候司法部查办,但其好友财政厅长王嵩儒密告,“军、省两署已有自派程定远代理厅长之成议”。为免鸠占鹊巢,刘才以请病假为由,先命陈长簇代理厅长。此外,对于王占元“囚官劫印”一事,他们也给出有力旁证。⑤
    对于此次冒险来京的目的,酆更等解释称,完全是出自法官的职业责任感,丝毫无关人情或私怨。“更等奉钧部荐任鄂省法曹,均在刘厅长未到以前,对于刘厅长并无私人关系,对于赵秉琛、吴文郁、谢震等亦均有同事交谊,并无丝毫夙嫌……因念司法独立,对内为立宪政体之要素,对外有撤回领事裁判权之关系,合力维持,犹惧不遑,宁忍破坏?兹被伊等二三佥壬以争权夺利、寻仇报复之私心,假威于军、省两署,致使鄂省司法信用扫地以尽,下之侵害更等职务之行使,上之妨害钧部用人之特权。此种法界蟊贼,稍有人格者,均当羞与为伍,更等具有心肝,能勿悲愤……此次军、省两署会委程定远代理高审厅长,系属无权行为,更等依照官吏服务令,当然无服从之义务。”⑤
    此外,《民国日报》《汉口新闻报》《大汉报》《国民新报》等对于“刘豫瑶案”也均有过相关报道,证实王占元“囚官劫印”确有其事,而对于湖北高审厅的勇敢抗争精神,社会舆论也颇多褒扬。这使我们得以窥见民国司法界罕见的光明一角。“该厅判事及书记官等以司法衙门原为独立机关,虽未达到独立目的,而军、民行政长官亦不应漫加干涉,摧残过甚……除一体向代理厅长辞职外,昨又由判事等代表全体电达法部”。(15)“该厅人怀退志,全体辞职,机关为之一空”。(16)
    另据在湖北司法界任职多年的吴献琛回忆,王占元之所以迁怒于代厅长陈长簇,还有一层原因是愤其私设之金店在湖北高审厅败诉。(17)(P139)
    其实,毋庸陈长簇、酆更等反复申诉,王占元、何佩瑢12月21日“马电”一到,司法部就已窥破二人的用意,所以一开始就将辩论的重点放在司法行政权究竟谁属。而王占元、何佩瑢二人起初也并未料到他们会遭遇司法界如此直接而强烈的反击,所以情急之下,才临时抬出《省官制》、戒严令等作为辩护。然而与司法部论法,不啻班门弄斧,结果必然是被驳得“体无完肤”。新任厅长范之杰也最终于1920年3月1日履任。
    尽管如此,“刘豫瑶案”的发生还是让司法界产生强烈的危机感。而进一步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纪律和道德操守也就成为司法部的当务之急。“刘豫瑶案”刚刚发生,司法部即下令整顿法纪称:“地方发生各案往往为有力者挟制,不脱旧有习惯,判案既难持平,司法安言独立?嗣后应宜极力矫正”。(18)1920年2月18日,该部又颁布《守法奉公束身自爱令》,要求司法官洁身自好,增进职业道德,“果登进尽属贤俊,审判悉本公平,在我者,既无口实以贻人,又何虞外来之干涉”?(19)同时还陆续出台《各厅人员应于就职日呈部分别叙等给俸令》《凡请假逾十五日以上者应随时呈部注册令》《请假人员须实行支半俸及停俸、扣俸各规则令》《酌定请假回籍程期及程期内支俸办法令》等,进一步规范对京外法官就职、请假等类事项的管理。
    此外,为协调与湖北军政当局的关系,对于湖北高审厅的人员任免,司法部也做出重大调整。原刑庭长陈长簇调任天津高审厅刑庭长,原民庭长酆更调任辽阳地方审判厅厅长,原推事周浩调任天津高审厅推事,另由北京、江西调员接充该厅刑、民两庭长。同时,司法部还训令湖北高审厅切实遵行以下三种办法,“俾司法可渐次独立”:一是整顿高等审判厅,扩充高等检察厅职权,藉以取消行政长官监督司法之办法;二是先将本省酌分数区,俟添设地方审检厅后再图续增;三是各县一律添设专审员,俾司法、行政渐次分办,以为将来遍设初级警检厅之基础。(20)
    不过,仅凭司法界的一己努力显然不足以确保司法独立地位的稳固,而且随着军阀势力的不断膨胀,身处武人政治与外国强权夹缝中的司法独立,也只能如浮油一般漂浮在中国社会的表层,且境遇每况愈下。“法官未经惩戒,遽予罢免之事,时有所闻。而任意调任转职,则更视若故常……身受者每隐忍而不言,间有起而诘责者,社会上亦视为官僚饭碗问题,曾不加以注意”。(13)1925年12月,竟发生山东督办兼省长张宗昌枪杀本省高等审判厅长张志事件。在司法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司法独立又何从谈起?
    五、余论
    在近代中国,司法独立既是立宪政治的关键要素,又与治外法权问题密切相连。“刘豫瑶案”发生时,恰值北洋政府加紧筹议收回领事裁判权,司法改良方兴未艾,司法独立呼声迭起之际。而值此紧要关头,竟然发生湖北军、省两署联手对抗司法,中央政府却代为弥缝的奇异场面。
    该案名义上是由湖北军、省两署联手发动,实际上却是王占元的独角戏。何佩瑢得任省长全赖王氏提携,故而对其惟命是从。不过,数月后,王占元因疑心何佩瑢勾结皖系,又故技重施,免去何氏之职,另保名望、才学一无所长的亲家、荆南道孙振家署理省长,并以武力胁迫中央新任省长夏寿康不得履任。(21)(P465-467)由此引发鄂人“倒王运动”的大爆发。干涉司法独立,驱逐刘豫瑶,也是鄂人宣判王氏的罪状之一。(22)
    不过,在司法机关被讽为“军、民两署之附置物”(23)的情况下,透过1919-1920年司法部与湖北高等审判厅的据理力争,我们还是得以窥见北洋司法史上罕见的若干亮点。辛亥革命之后,随着民主共和观念的宣传普及,“司法改良与司法独立早成一般舆论”。⑦即便北洋政府时期,“制度化的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创制和具体实施,确保了法官的选拔任用程序,在源头上维持了法官的高标准和高素质”。(24)(P290)所以纵然王占元等再横蛮无理,也不敢完全漠视“司法独立”这一象征性的“法统”,乃至通过曲解法律龂龂辩争。这也是司法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旁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由“刘豫瑶案”引发的政治和司法冲突中,直系要员王占元与皖系高官朱深恰好站在对立的两角。尽管王反复声明与法部“实无何等意见”,背后却透露出一股欲盖弥彰的味道。而朱深之所以敢与王氏正面冲撞,亦实赖“安福系”为护符。在当时连惩治县知事、地方审判厅长的事件都会详载的《政府公报》上,对于“刘豫瑶案”却讳莫如深。只有《司法公报》长篇报道了该案的来龙去脉,且于篇头郑重声明:“此事与司法用人行政,及解释法律权限争议关系颇巨,深恐外间不明真相,传闻异词,兹将关于此事文电列载于后,以供众览而昭核实。”⑤在这一隐一显之间,我们分明感受到北洋政府的无奈与司法界的孤立。
    注释:
    ①相关论著参见李峻《论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独立》(《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韩秀桃《略论北洋时期的司法发展》(《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罗旭南、黄丽环《北洋政府的平政院制度与司法独立》(《理论界》,2005年第9期);毕连芳、任吉东《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惩戒立法初探》(《理论月刊》,2007年第3期);桂万先《北洋政府时期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唐仕春《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等。
    ②刘豫瑶(?-1945),字子琨,江苏扬州人,1897年举人,后赴日攻读法律,历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直隶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湖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等职。1917年7月30日,任湖北高等审判厅厅长。1919年冬,被湖北督军王占元、省长何佩瑢革职。翌年,调任福建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此后又沉浮宦海多年。去世前自题挽联:“庸碌一生,官司法十数年,官行政又十数年,廉洁奉公,问心敢云无愧;颉颃两子,任商务我所欲,任工业尤我所欲,鲲鹏展翅,继志差幸有人。”参见刘达临.一个读书世家的三代人[C]//.汪稼明.老照片(第19辑).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页94-104;张鸿.刘豫瑶与八咏园[N].扬州晚报,2009-07-04.
    ③当时正式法院分三级,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各级法院均配有相应的检察厅。截至1919年,全国共设高等审判厅22所,分别位于北京、天津、沈阳、吉林、龙江、济南、开封、太原、江宁、怀宁、南昌、闽侯、杭县、武昌、长沙、长安、皋兰、成都、广州、桂林、昆明、贵阳。
    ④范之杰可以到任[N].大汉报,1920-02-03.
    ⑤查办湖北高审厅长刘豫瑶一案各文电.北京司法部公报处.司法公报[J],1920(118).
    ⑥行政、司法之大决斗[N].大汉报,1919-12-21.
    ⑦张一鹏演讲,严榕笔述.中国司法制度改进之沿革[J].法学季刊(上海),1922(1).
    ⑧陈长簇(1876-1960),字右钧,号秀松,湖南平江县人。1905年留学日本,入东京法政大学,1911年归国,历任长沙、湖南高等审判厅刑庭庭长等职。与同乡李茂、酆更有“法曹三杰”之称,鄂人誉为“青天”。后创办长沙第一模范监狱。晚年为推动湖南和平解放做出重要贡献。参见黄曾甫.记湖南司法界老前辈陈长簇[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沙市北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长沙市北区文史资料(第4辑).长沙:长沙市北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1989,页71-72.
    ⑨沃邱仲子.民国十年官僚腐败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7.
    ⑩王督请假与省长问题[N].申报,1920-10-06.
    (11)大总统令[N].政府公报,1920-02-15.
    (12)景藏.行政与司法[J].东方杂志,1920(6).
    (13)石志泉.司法独立与今日之司法[N].晨报副镌(晨报五周年纪念增刊),1923-12-01.
    (14)夏寿康呈大总统为议决刘豫瑶交付惩戒一案祈鉴文(附决议书)[N].政府公报,1920-05-30.又参见鄂省之宦海新潮[N].民国日报,1920-01-08.
    (15)撤换高审长近讯[N].大汉报,1919-12-29.
    (16)高审厅长变更后之所闻[N].汉口新闻报,1919-12-27.
    (17)吴献琛.旧中国所谓“司法独立”三例[C]//.文史资料选辑(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18)法院纪闻[N].大汉报,1919-12-10.
    (19)守法奉公束身自爱令[N].政府公报,1920-02-22.
    (20)整顿司法之近闻[N],汉口新闻报,1920-03-03.
    (21)湖北旅京同乡会揭发鄂督王占元指使所部孙传芳以武力阻止夏寿康接省长印电,1920-12-07[C]//.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22)思补.记“新湖北”运动的开始[J].新湖北,1920(1).
    (23)黄健平.司法独立论[J].宪法公言,1916(7).
    (24)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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