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9年多时间中,随着政府权力的强化,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状态开始由北洋政府时期的自由经济转向统制经济,并成为这一时期经济的主体特征,这是许多研究者的一个基本共识。但是对这一转变的评价,则多有分歧;对其事实状况及其在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的关系,也不尽清楚。本文试图从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力量结构的角度,对南京政府时期的这一经济发展态势及其基本状况作一些具体考察和分析。 一、经济统制政策来源与走向 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与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有着一定的传承关系。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因存在时间短暂,基本上没有制定具体的经济法规,但是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完整的具有新发展方向的经济政策,大多以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国民党中央会议决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中公布的有: 《工会条例》、《农民协会章程》[1]、《佃农保护法》、《处理逆产条例》[2];拟定而未公布的有: 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财政决议案》、《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决议案》、《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解决土地问题之纲领》。此外,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以下简称政纲)中,也有关于经济问题的条文。[3]这些法规、决议、宣言和政纲,总的来说体现了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奉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扶助工农的方针。具体而言:一是开始确立土地国有和国家资本的主导地位。《宣言》指出:“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二是保护工人的利益。三是保护农民的利益,实行耕者有其田。四是改善财政制度,统一国家财政管理。《关于财政决议案》提出:要统一国家的财政管理权;设立中央银行,创立新的货币制度,利用国家公债。五是推进国营和民营工商业的发展。六是没收“逆产”归国有或分配给人民所有。 上述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主要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主张土地和大资产归国家所有,扩大国家的经济控制力量,二是维护工农劳动大众的利益。这些经济政策,虽然大多没有来得及实施,但是对后来的国民党及其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制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第一个特点,为国民党和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发展和实施,并日益向着统制经济和国家垄断资本的方向转变。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重新全面厘订了经济法规,不仅依据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提出的制订经济法规设想和经济政策原则制定了新的法规,而且把北京政府制定公布的一些基本的经济法规,以及自清末以来几经拟订而尚未公布的重要法规,如《民法草案》、《票据法草案》、《海船(商)法草案》等,一并修正公布,在1928-1936年间所颁布的有关经济问题的法规约有500项之多[4]。其中交通部所颁布的法规,大多是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和营业性法规,其他经济管理部委所颁布的经济法规则体现了各种经济政策。此外,1933年实业部提出的“四年实业计划”,1935年蒋介石在发起经济建设运动中提出的经济建设纲要,也是反映南京政府经济政策的两个重要文件。[5] 从上述经济法规、纲要和计划的条文来看,南京政府经济政策的新动向主要有下面几点: 第一、整理财政,强化管理。如实行全国统一会计方法、确立预决算制度、建立审计制度、划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会计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会计制度之设计及会计事务之处理依本法之规定”;“各下级政府之主计机关、无主计机关者其最高主计人员,关于会计事务,应受该管上级政府主计机关之直接监督与指导”;普通公务、特种公务、公有营业的会计事务应按规定项目办理。并另颁《中央各机关及所属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中央政府各机关的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记账。《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概算之编造及核定与预算之编造、核定、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并必须按照所规定的方式和格式编造预算,逐级上报核定、审议。《审计法》规定:“凡主管财政机关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核准,支付命令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不符时,审计院应拒绝之”;“凡未经审计院核准之支付命令,国库不得付款”;审计院在审核时应就重要情况和年度审计之结果报告国民政府。[6] 第二、改革税制,力图开源与除弊相结合。主要措施有划分国家和地方税、实行关税自主和裁厘加税。根据《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属于中央的税种为:关税、货物出产税、货物出厂税、货物取缔税(指烟酒等无益物品和奢侈品的出产、制造、销售、消费的附加税)、印花税、特种营业(如交易所的证券和物品交易、银行的兑换劵发行等)行为税、特种营业收益税;属于中央与省、市县分割的税种为:所得税、遗产税、营业税、土地税;属于市县的税种为: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即筵席、电影、戏剧之类的按价加征税)。凡中央税地方不得重征,并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税。[7]1929年收回关税主权后,于是年和1933年两次修改海关税则,提高进口税,减免出口税,以保护民族工业,促进土货出口。同时公布裁撤厘金等地方苛捐杂税和增加国家统一税种的法规法令,1930年底财政部发出通电:“对于全国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专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税、落地税及正杂各税捐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又海关之50里外常关税及其他内地税、陆路边境所征国境进出口税除外,子口税、复进口税等,均应于本年12月31日止,一律永远废除。”同时开征全国统一的统税和特种消费税。[8]试图以此达到既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第三、发展国家资本,实行统制经济。除铁路、公路、电信事业继续以国家经营为主体之外,也开始确立国家资本在其他重要工矿业中的主导地位。如《矿业法》规定:“铁矿、石油矿、铜矿及适合炼冶金焦之烟煤矿应归国营,由国家自行探采,如无自行探采之必要时得出租探采”,并有此类矿产收买和输出之决定权;对前列各矿及钨、锰、铝、锑、铀、銧、钾、燐等矿,“农矿部认为有保留之必要时,得划定区域作为国家保留区,禁止探采”。在工业方面,1928年工商部成立之时,把钢铁、机械、酸、碱、纸浆、细纱、酒精、水力发电等列为基本工业,并从民力和国力情况出发,采用了国营和官商合营的方式;1933年实业部提出的四年计划,拟采用统制经济的方式,对保险、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业由国家通盘筹划。在金融业方面,通过设立国营银行、向民营银行掺股和币制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制。对银行业,不仅以设立监理机构和制定各种有关法规的方式,加强了对民营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如设立财政部金融监理局,颁布《银行法》,对银行的章程制度、经营范围、会计账务进行严格的审查、限定和监督;而且由国家投入全部或大部开办资本,先后设立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总局、中央信托局,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垄断发行和经理货币、经理国库、承募和经理内外公债、承办信托和邮政储蓄及汇兑的特权。与此同时,对北京政府时期已民营化而代行国库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通过掺股、指派董事长的办法加强控制,继而又将此二行改组为专业银行,还以公债充作股本的方式,向该二行及其他重要民营银行掺股,逐步扩大对民营银行的控制权。对于货币制度的改革,于1934年4 月和1935年1月先后设立币制研究委员会和金融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改进通货混乱不一、统一币制和发行法币的问题;11月又颁布关于改革币制的紧急法令,规定6项具体办法,正式实行控制白银外流、整理金融、统一货币和发行法币的措施,从而增强了国家的财政控制力量。[9] 第四、适度鼓励改进生产技术,发展民办实业。1932年公布的《实业部奖励实业规程》规定:“凡创办或指导、推广、补助各种实业确著成效者”,给予“奖金、奖章、褒状、匾额”的奖励。1934年公布的《工业奖励法》规定: 凡“应用机器或改良手工制造货物在国内外市场有国际竞争者;采用外国最新方法首先在本国一定区域内制造者;应用在本国享有专利权之发明在国内制造者”,分别给予“减低或免除出口税;减低或免除原料税;减低国营交通事业之运输费;给予奖励金;准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五年以下之专制权”的奖励。1929年制定的《农产奖励条例》规定: “人民所营农业,应用科学方法或新式机械改良品种或增加产量确具成绩者”,其产品可得到“奖金、奖章、褒状、奖牌”的奖励,并可在“一定年限内准免或准减国内产销各税,或国营交通事业之运输费”。[10]同时继续实行北京政府时期的对技术发明授予专利;对机器仿制洋货品减免税捐的政策。其他关于减免税厘的法规也体现了这种政策。 五、推行合作制度,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农村合作社先在国共冲突地区推行,带有防止农民革命的目的,但也有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客观意义。1931年公布的《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规定: 合作社的种类为信用合作社、供给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运销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储藏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其他合作社,凡得到正式许可的合作社可以“呈请财政主管机关酌免税捐”。1934年公布《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度,规定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上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的团体;可从事农业和工业用品及产品之购销、金融互助、社会保险等事项;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11] 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基本上是一种发展统制经济的政策。其主要表现有这样几点:一是日益重视发展国家资本,逐步确立国家资本的主导地位,明确规定了以国家资本为主体和由国家经营的产业,并逐歩付诸实施。二是逐步建立和强化国家的财经控制系统,不仅通过建立各种机构和制度强化了对政府财政收支和国营企业的监控,而且通过金融货币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整个经济命脈的控制。三是逐步推行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经济的政策,除了国营经济按计划建设之外,对重要的民营经济也力图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不仅通过设立各种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监管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控,而且把提倡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推行经济建设计划的一个途经。 当然南京国民政府的这种统制经济政策有一个逐渐强化的过程。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之前,基本上是采取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平行发展的政策。这除了在这几年所制定的经济法规中有所表现之外,还比较集中地体现在1928年7月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和1930年11月举行的全国工商会议上。全国经济会议由财政部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工商、金融界的头面人物和有关官员,旨在开创一种在国家经济计划指导下政府与民间合作建设国家经济的新局面。如会议的发起和主持者,时任财政部长的宋子文在说明会议的目的和成绩时说:“当此军事甫定,训政开始,非于全国经济有彻底之计划,无以谋建设之适宜。余以菲材总持财政,愿与国人共商大计。……所议决者,如请求裁兵、停止招兵、统一财政诸大端,以及关于金融、公债、税务、国用、贸易各项,无一不与国家经济、社会经济密切相关。”财政部在给国民政府的报告中也指出了这一点:“查此次经济会议议定之要案,均关建国大计,而于国民经济亦经切实讨论,俾训政开始,得于国计、民生兼筹。”[12] 全国工商会议由工商部举行,其基本宗旨和主要内容与全国经济会议相仿。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国内和华侨工商界代表及经济专家158人,以及中央政府各部和各省市政府的代表,共计220人。会议讨论各种议案406件,涉及调节劳资、开发生产、保育国货、救济失业四大问题,继续强调政府与工商界分途合作,共同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如会议的宣言说:“所有现时工商界所认为最切要之根本问题,如劳工问题、科学管理问题、工商金融问题、保护关税及废除苛捐杂税问题、提倡国货问题、基本工业问题、失业救济问题、主要实业扶助发展问题、运输问题、国际贸易问题,以及工商行政、工商法规问题等,莫不反复讨论,审慎议决。”议决了10项具体方案:1、抵制经济侵略,保护关税;2、推行行业联营,增强与外商竞争力;3、改革税制,废除苛捐杂税;4、整理币制,实行废两改元和发行纸币,逐渐采用金本位制;5、提倡科学管理和实业合理化制度;6、敦促政府加速建设基础工业,请政府采取各种奖励政策,将酸碱、钢铁、煤膏、棉毛等建设计划在短期内实施,并兼顾纸、糖、人造丝之类;7、要求政府采取利用科学方法、改进技术等途径,挽救固有工业;8、提倡劳资合作,共存共荣;9、发展生产,救济失业;10、采取金融、运输、组织手段,发展国际贸易。[13]这些方案是由政府与工商界代表共同议决的,尚未强调国家资本的特殊地位。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统制经济的意向和措施逐渐强化,如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防设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等具有较强统制功能的机构相继强化和成立;实业部的四年计划、资源委员会的三年计划、国民党中央的五年计划接连出台,力图以计划政策推动国营工矿业的发展;金融和货币制度改革先后实施。这种经济政策的转变除了在各种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经济法规的制定中有明显的体现之外,蒋介石提出的经济建设纲要也反映了这种政策意向。纲要指出: 在经济建设运动中,“政府固有种种应为之事业,然尤非使人民积极参加成为推进此运动之主力不可也! ”其所提出的各项建设事业及其进行方式是: 振兴农业方面,“凡制肥选种、改良农作方法、活泼农业金融、流畅农产运销,悉以合作社为基础指导并改进之”;鼓励垦牧方面,“利用集团劳力开发农业,恢复并增进牛羊马匹与农村各种副产品之生产”;开发矿产方面,“建议政府改善矿业法规,鼓励矿业投资,扶助矿商之独立经营与自由发展”;促进工业方面,“对农村简易工业及农产品加工制造之简单工业,提倡就农村或其附近按合作系统经营之,对于一般工业,由政府分别保护并奖励之”。[14]国防设计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的成立,更反映了统制经济的意向。因此,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提倡和鼓励发展私人资本的政策措施,但是其主导方向则在于建立和发展统制经济,越是往后这一意向就越益明显,为抗日战争爆发后统制经济的全面实行国家资本的膨胀打下了基础。 1931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经济统制政策的强化,既有自孙中山的经济主张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演变发展的内在逻辑原因,也有其时代的原因。九·一八事变发生以后,由于受国内民族生存危机和国际政治经济发展态势的影响,不仅使政府的实行经济统制欲望借机发挥,而且使民间知识界对经济统制的认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不少知识界人士认为,要抵抗日本的侵略,就必须发展经济,增强国力;并从他们所看到的当时苏联、德国和美国通过实行计划经济、统制经济和国家干预经济而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现象出发,发出了中国也必须实行统制经济的呼声。正如有人所言:自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会以后,各届历次会议的提案,以及当时政府的经济措施和社会的舆论,都表现了全国上下期望国防经济建设积极的完成,和国营工矿业加速发达的情绪迫不及待。”[15] 二、国家资本在交通和工矿业中的强化 南京政府既然确定了以国家资本为主导的经济建设方针,便凭籍其所设立的各种经济管理机构,逐步加强国家对重要经济部门的统制和投资,发展国营企业,强化国家资本。其统制和投资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交通业、重工业和金融业。 国家资本在交通业方面的强化,主要是通过铁道部、全国经济委员会和交通部来实行的。铁道部主管全国的铁路事业,全国的铁路建筑几乎完全由国家投资。据现有研究,1928-1937年的10年中,中国自筑铁路4 179公里,平均每年筑路418公里,较之晚清时期和北京政府时期平均每年筑路319.2公里和225.3公里,分别增加30.95%和85.53%,其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而且建筑费用中的外债率大幅度降低,平均每公里借用外债数从晚清时期的9万元、北京政府时期的12.2万元,降低到4.2万元,这一方面说明利用外资的效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资本的投入量也有所增加。[16] 铁道部成立以后还接管了原归交通部主管的公路事业,1931年11月全国经济委员会成立以后,又从铁道部看中接管了公路事业,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1928-1931年间,交通部和铁道部虽然曾制订了比较详尽的公路建设规划,但未能切实执行,公路仍然主要由各省自筑,共计筑路约3.7万公里,连以前所筑累计6.6万余公里。这4年中,虽然公路建设速度大幅度加快,里程增加很多,但是因未能实行全国的公路建设规划,使建成的公路以省为界,很少跨省联络。全国经济委员会成立后,在蒋介石“交通剿匪”政策的要求下,也出于推进经济建设和开发西部的考虑,公路建设不仅继续保持快速进展的态势,而且将重点转向修筑跨省公路。从1932年5月起,先后决定修筑贯通京(指南京,下同)杭、沪杭、京芜、苏嘉、杭徽、宣长6条公路的连接公路;修筑沟通江、浙、皖、赣、鄂、湘、豫7省的公路;修筑陕西、甘肃、福建3省境内及赣、粤、闽边界的公路和其它公路。同时,各省自建公路仍在进行之中。到1934年底,全国可通车的公路总里程已增至近8.5万公里,其中新筑公路1.9万公里。从1934年起随着红军转战西北,南京政府的公路修筑亦向西部延伸,到1935年底,全国已通车公路总里程为9.6余万公里,另有在建公路1.6万余公里。[17]到1936年,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近11万公里,较之1928年之前22年中筑成的2.9万余公里增加了8万公里。这一时期,南京政府修筑公路的主观动机,虽然可以说是“在军事和战略的压力下修建公路,而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理由”,但其客观效果,却不尽于此,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有利作用,为民用和商用公路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18]这从汽车数量的增加中可见一斑,如汽车进口数量(客、货车合计)1929年为8 781辆、1930年为4 280辆、1931年为3 876辆、1932年为4 089辆、1933年为4 907辆;全国各种汽车总数1933年时有44 462辆,其中普通汽车站27 473辆、公共汽车5 190辆、运货汽车8 939辆、机器脚踏车2 860辆;1934年时增至50 023辆,其中普通汽车30 107辆、公共汽车10 184辆、运货汽车7 065辆、机器脚踏车2 667辆。[19] 交通部主管除铁路和公路以外的其它交通事项,主要是水路航运、航空和邮电的经营和建设事务。在水路航运方面,交通部没有新设企业,而只是把原先保持商股商办的全国最大的轮船航运企业——轮船招商局,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接收为国有。从1927年下半年起,国民政府、交通部就以各种政治理由对招商局人事渗透,实行监管。到1932年春,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将招商局拨归交通部管辖。10月收归国营,趁招商局股票跌价之机,将每套(包含2股航业股和1股产业股)价值300两的股票以50两的价格强行收买,从而以几近趁火打劫的方式实现了将招商局国有化的目的。当然,招商局被收归国营以后,企业的资产有所增加,经营亏损的局面有所改观,轮船总数和总吨位从1933年的25艘、近5.7万吨增加到1936年的28艘、8.6万余吨,在3年内增加了50.88%;但经营连年亏损现象并未真正改变,除了1933年转亏为盈外,其余年份均有多少不等的亏损。[20] 航空业是在本时期中开创的,全部由交通部用国家资本与外国资本合作开办的。1929年5月由交通部创办了中国的第一家航空公司——中国航空公司,资本1 000万元,由中美合作、合资经营。其航空业务从1929年11月起逐步开辟上海经南京、汉口、宜昌、巴县、重庆的沪蓉线,后延伸至成都改称沪蜀航线;1931年开辟沪平线;1933年开辟沪粤线。1934年时全公司共有飞机13架,其中8座位的洛宁牌飞机7架、6座位的司汀逊牌飞机5架、塞可斯牌飞机1架。到1936年时,全公司拥有洛宁、司汀逊、道格拉斯等类飞机17架;飞行里程累计达246.6万公里;载运乘客18 567人、1 200万人公里,载运邮件70 806公斤。第二家航空公司是交通部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合资开办的欧亚航空公司,成立于1931年5月,资本额从创办时的300万元逐步增加到1936年的900万元。其先后开辟的航线有:上海至北平、满洲里;上海经南京、洛阳、西安至兰州的沪新线;由北平经太原、洛阳、汉口、长沙至广州的平粤线;由兰州至宁夏的兰宁线。到1934年时,该公司拥有容克斯飞机11架。1936年时,该公司飞行里程累计为91.1万公里;载运乘客5115、312万人公里,载运邮件26 961公斤。第三个航空公司是由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5省联合发起的西南航空公司,1934年成立,额定资本200万元,计划由5省政府集股60万元,招集民股140万元。公司拟开辟5条航线:由广州经梧州、贵县、南宁至龙州的广龙线;由南宁经南丹、独山至贵阳的南贵线;由贵阳经兴义至昆明的贵昆线;由广州经惠州、梅县、津州至福州的广福线;由广州经江门、水东、琼州、北海、钦州至南宁的广琼南线。第四个航空公司是由交通部与日本有关方面于1936年11月合资成立的惠通航空公司,资本总额270万元,辟有天津至大连;北平经天津至锦州;天津经北平至承德;天津经北平至张家口;北平至沈阳5条航线。[21] 邮电事业在接收旧有事业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除了电报线路有所延长、无线电报进一步发展之外,随着各种交通事业的发展,邮路不仅快速延伸而且出现了汽车和航空邮路。在1927-1932年间,传统的邮差邮路从228 664公里增至396 050公里,增幅为73.20%;水运邮路从30 615公里增至59 193公里,增幅为93.35%;铁道邮路从8 216公里增至15 618公里,增幅为90.09%;汽车邮路从1928年开始创办,逐年增至27 638公里;航空邮路从1930年开始创办,逐年增至7 639公里。1933年时,由于东北已被日本占领,使36 532公里的邮差邮路(其中少部分为关内地区邮路)、6 194公里的铁道邮路、9 480公里的汽车邮路落入日本侵略者之手。关内地区的邮路仍继续保持着较快发展的势头,到1935年6月时,邮差邮路为372 062公里,比1933年的359 518公里增加了3.49%;水运邮路增至61 722公里,比1932年增加了4.27%;铁道邮路为10 026公里,比1933年的9 424公里,增加了6.39%;汽车邮路为36 760公里,比1933年的25 890公里增加了41.64%;航空邮路增至13 278公里,比1932年73.82%,越是现代性的邮路增长速度越快。在邮路不断拓展的同时,邮政业务种类也在逐渐扩展,如创办邮政广告,筹办邮政简易人寿保险,扩充海外汇兑业务,代购书籍,代收电报,代收印花税票等。[22] 国家资本在工业方面的强化,主要是通过建设委员会、实业部、经济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等国家经济管理机构来实行的。这些机构扩展国家资本的实施情况虽各有特点,但基本相同,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分头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包括军工企业在内的国营企业进行接收和某些扩建;二是通过直接投资和接管兼并民营企业逐渐强化和扩展国家资本。下面着重叙述第二方面的情况。 建设委员会作为最早成立的一个主管国营企业的部门,从接管旧有企业和新办国营企业两个方面致力于国家资本的扩展,其经营的事业主要是发电厂和煤矿。在接管旧有企业方面主要有:1928年4月,接管原官营的金陵电灯厂,改名为首都电厂,并加以扩建,固定资产从21万元增至340万元;接着又投资300万元在下关建立新厂。同年冬,接管原民营的武进震华电厂及其相关的无锡耀明电厂,将此二厂合并、扩充为戚墅堰电厂,固定资产从170万元增至244万元。同年秋,接管原民营的湖州长兴煤矿,并有一定程度的扩充,1931年9月因旧业主的要求又发还民营。在新办国营企业方面主要有:1930年开始筹办的安徽淮南煤矿,1933年全矿建成,共耗资126万元;1934年又投资64万余元进行扩建。接着于1933年开始建筑自矿山经合肥、巢县至芜湖对岸二坝的淮南铁路,全长215公里,耗资510万元。[23]建设委员会在接管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大多是采用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对原有商人股东的强烈反对都置之不理,只不过以公债票劵偿还商股和企业旧欠外债,其行为几近掠夺;在新办国营企业过程中,其资本来源大多为内外借款和公债,往往以牺牲社会和民众的利益为代价。即便如此,其经营效果也每况愈下,到1937年时,所经管各企业的亏损总额已超过投资总额的1.5倍,经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经理。[24] 实业部于1931年成立后,即聘请一些专家组成国营基本工厂设计委员会,具体规划建设国营企业之事。该部曾制定《实业四年计划》,其目的和采取的政策是:“以扬子江流域各省为首始建设中心区,而逐渐推及全国,以期初期之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得以连成一气,而使中央政治权力因之而臻强固。其所采取的政策,系采用统制经济政策:先将保险业、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业,用政府力量通盘筹划,使之统制起来。”在其先后制订的实施计划中,由国家投资或借用外资建设的统制机构和国营企业有:九江钨矿局、粮食管理暑、造纸工厂、酒精工厂、汽车工厂、瓷业工厂、细砂工厂、炼铜厂、制糖厂、中央机器厂、硫酸铔厂、钢铁厂、中央农业银行、农民银行、垦殖银行等。[25]其中多数企业因抗战爆发而未筹建成功,只有3家企业在抗战爆发前已建成投产,它们是:1934年底官商合资的中国酒精厂在上海建成投产,资本130万元,政府出资15万元;1936年由政府单独投资的中央机器厂在上海建成,资本310万元,其中由实业部筹资30万元,其余从庚款结余项下拨用;同年由实业部与川、鄂、湘、浙、皖、赣6省政府合作建立中国植物油料厂,资本200万元,以从事桐油进出口为主,并在上海、汉口、芜湖、万县、重庆设立炼油厂。[26] 资源委员会虽然成立较晚,但它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中最重要的一个致力于实行统制经济和发展国营企业的专门机构。在1935年之前的国防设计委员会阶段,主要从事于矿产和水利资源、工业和农业状况的调查研究,为以后的开发和建设作准备。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正式成立以后,除了继续进行各种资源的调查研究之外,开始进入统制经济和设立工矿企业的实施阶段。 在统制经济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的统制计划,并部分付诸实施。到抗战爆发前夕,已拟订了食品及重要农产原料、矿产品、工业、贸易、交通、财政金融、人员等7大类数十项的临时统制动员计划,其中主要的有:粮食等农产品存储及统制;食品、纺织、火柴、造纸、印刷等民生必需工业品统制;煤业动员;液体燃料初步动员;钨锑统制;金属、机械、交通工具制造业、化工、电工、水泥等工业统制;对外贸易临时统制;运输动员及统制计划;非常时期国家财政动员;专门人才统制等。这些统制经济的计划,大多数在抗战爆发以后实施,也有一些在战前开始实施,如对钨、锑等稀缺重要矿产的统制。南京政府对钨、锑二矿的丰厚利润早就垂涎三尺,从1931年起就试图实行统制,因遭到地方政府和矿商的抵制而没能得手,1935年南京政府为筹措军备和工业建设资金而开始的中徳易货贸易和借款谈判,以及币制改革的实行,给钨、锑统制的实施提供了机会。根据1936年2月签订的数额为1亿金马克的中徳借款合同规定,中国需以钨、锑、桐油、猪鬃等产品抵付借款,随即宣布对这4种物资实行贸易统制,其中的对钨、锑二矿的统制由资源委员会负责。于是,资源委员会采取了对钨、锑几近垄断的统制措施,先后在该二矿的主要产地江西和湖南设立了南昌钨业管理处和长沙锑业管理处,并在江西设立钨锑厂,强化对这两种有色金属开采、冶炼和出口的管理。接着又在其它生产钨、锑矿的各省设立分管理处,实施统制,从而实现了对该二矿生产和贸易的全国性统制,到1937年时,已控制了全国钨锑产量的80%以上。[27] 在设立工矿企业方面,制定了系统的建设计划,并开始全面筹建。1936年初制定了《重工业建设计划》,计划在5年内投资27 120万元,建立包括钢铁等有色金属开采和冶炼、采煤、汽油进口、酸碱、飞机和汽车发动机、机械、船舶、电器、发电等17种类的31家国营企业。计划制定之后,随即付诸实施,在当年就相继筹备成立了中央钢铁厂、茶陵铁矿、江西钨铁厂、彭县铜矿、阳新大冶铜矿、中央机器制造厂(飞机发动机厂)、中央电工器材厂、中央无线电制造厂、中央电瓷制造厂、高坑煤矿等10家企业;1937年又陆续着手筹建了湘潭煤矿、天河煤矿、四川省油矿、灵乡铁矿、中央炼钢厂、重庆临时炼铜厂、水口山铅锌矿、云南锡矿、四川金矿、青海金矿、龙溪河水电厂等11家企业。[28] 上述资源委员会计划建立和已开始筹建的这些企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途径,都直接与国家政权和国家资本相关。一是利用国家举借的外债,明确提出了“尽量利用外国资本”的方针,在其五年建设计划预算的27 120万元投资总额中,准备利用外国信用借款15 289万元,占56.4%;在实际筹办过程中,其第一笔落实的资金,是从上面提到的中徳借款中分得的982万金马克(合1 326万法币)的协议款项。二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在其五年建设计划预算总额中应由国库拨款的金额为11 831万元,占43.6%,在1936年度和1937年度已分别拨款1 000万元和2 000万元。三是向中国、交通二银行借贷,主要用于已建成开工企事业的流动资金。[29]上述制定的计划和筹建的企业虽因抗战爆发而受到挫折,担为抗日战争时期资源委员会的建设和经营国家资本企业打下了基础。 三、国家资本对金融业的控制 国家资本在逐渐对交通业和工矿业实施统制的同时,也在逐步推进对金融业的统制,其实施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把原有的民营银行改组为官营或官商合营银行。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掺股改组。对于中国银行,国民政府于1928年11月强行修订颁布《中国银行条例》和《中国银行章程》,规定资本总额为2 500万元,由政府认股500万元。政府股份虽只占20%,但对中国银行的控制却大为加强,如规定中国银行为:“经国民政府之特许为国际汇兑银行”;将总行从北京迁往上海,以便监控;受政府之委托经营有关业务;改总裁制为董事长、总经理制,由财政部指派董事3人,从董事互选的常务董事中指定1人为董事长;董事长代表全行,并兼任董事会、行务总会、股东总会的主席;总经理执行上列各会议决事项,并商同董事长处理全行事务。[30]1935年4月,国民政府又修改中行条例,将资本总额增加到4 000万元,由政府认股2 000万元,其中增加的新股1 500万元,以1935年金融公债拨给,使官股比例由20%上升至50%;政府指派的董事亦增至9人;其余监管措施同前,从而在资本上和组织上全面控制了中国银行。[31]对于交通银行,国民政府也于同时采用同样的手段加强控制。先于1928年将交通银行资本总额增为1 000万元,其中政府认股200万元;规定:“交通银行经国民政府特许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1935年4月又将资本总额增至2 000万元,其中新增的1 000万元由政府以金融公债拨付,使官股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60%。[32]这样,国民政府就用它自己印发的金融公债,把中国和交通两银行变成了完全听命于它的国家银行。正如蒋介石所说:“三行(包括中央银行)之增加官股,即统制金融之实施。”[33] 国民政府在控制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之后,又将统制之手伸向了其它私营银行。1936-1937年间,国民政府先后对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加入官股,变成官商合办,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其所采用的办法,在经济上低价折算原有股本、掺入或增加官股,实行变相剥夺,如对该三行的原有商股每股百元折合为15元,使原有股本大幅度贬值,同时大量注入政府资本,每行资本均增至400万元,其中政府资本均占有85-90%的比重。[34]在组织上指派有关官员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人员担任董事、监察、总经理、董事长等重要职务,如在改组中国实业银行时,其章程规定:11位董事和5位监察人中,各由财政部指派6人和3人;董事长由财政部在常务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为全行代表,并兼任董事会、行务总会、股东会主席。[35] 二是由政府直接投资设立新的官营金融机构。国民政府设立的第一个金融机构是中央银行。该行于1928年11月1日由政府以公债形式筹集资本2 000万元设立;作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经营;拥有发行兑换劵、铸造及发行国币、经理国库、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事务的特权;其理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9名理事组成,其中有实业界、商业界、银行界代表各1人;由国民政府从理事中指定5人为常务理事,并从中遴选总裁、副总裁各1人。[36]1934年4月经行政院议决增资至1亿元,相应增加理事6人、副总裁1人。新增资本先以国库证券和暂借商款垫充,次年即以发行金融公债补偿。[37] 政府设立的第二个金融机构是邮政储蓄汇业总局。该局于1930年3月依据交通部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直属于交通部,以管理全国邮政储金及汇兑等事宜为职责。设总局于上海,设分局于南京和汉口。其最高管理人员总办和会办均由交通部长派任;其监察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交通部长、审计部长、邮政总局总办和该局总办5人组成。经营范围除各种储蓄和国内外汇兑之外,还包括抵押放款、贴现放款、抵押透支放款、房地产抵押放款,类同于银行。[38] 政府设立的第三个金融机构是中国农民银行。该行于1935年6月成立,由1933年设立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而来,以便将其业务从四省扩展到全国。经营体制仍采取原先的官商合办,额定资本1 000万元,其中由财政部认股250万元,其余由各省市政府认股一部分,由民间承购一部分,到1936年实收资本以达750万元。其业务范围主要面向农民和农业经济。[39] 政府设立的第四个金融机构是中央信托局。该局由中央银行拨款1 000万元于1935年11月设立,孔祥熙任董事长。其经营范围,以军火贸易为主要业务。局下设储蓄、采办、信托、保险、保管等业务机构。到1936年底,全局资产共值8 358万余元。1936年3月又经国民政府特许,由中央信托局拨足基金500万元设立中央储蓄会,专营“按月抽签给彩还本付息之储蓄存款事宜”,至年底其资产已达797万余元。[40] 此外,国民政府还于1929年11月发起设立了中国国货银行。其章程规定,该行“由政府认股提倡国民集资组织之”,由官商合办。额定资本2 000万元,第一期先收500万先,其中政府认股200万元。所设15位董事和9位监察人中由政府各委派6位和5位;所设5位常务董事和3位常驻监察人中由政府各指派2位;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产生后须经政府委派;董事长代表全行,并兼任董事会、董监联席会议、股东会之主席。结果由孔祥熙任董事长,宋子文的弟弟宋子良任总经理。[41]如此国民政府以40%的股权控制了这家银行。 上述由国民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加上邮政储蓄汇业总局、中央信托局,统称为“四行二局”。它们不仅在业务种类上各有专门,分别包括了国库、国际汇兑、工商实业、农业和农村经济、邮政储蓄和信托等各种金融领域,而且在各个领域中均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独占了货币(法币)发行权,从而形成了国民政府垄断全国金融业的基本框架。到1936年底,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合计的实收资本为16 750万元,占全国164家银行实收资本总额的42%;资产总额为42 881.5万元,占全国银行资产总额的59%;纯收益为2 199.8万元,占全国银行纯收益总额的44%。此外,尚有省市地方政府所办的银行26家,其合计的实收资本、资产总额和纯收益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计数的15%、11%和25%;[42]受政府控制的四明商业储蓄、中国通商、中国实业和中国国货4家银行,它们共计的实收资本为1 700万元,资产总额为35 993万元(除中国国货银行外均为1934或1935年数字),纯收益为173万元(除中国国货银行外均为1934或1935年数字),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计数的4.2%、4.9%和3.5%。[43]如此,三项合计,由各级政府直接经营和控制的银行34家,约占全国银行总数的21%,而其实收资本、资产总额和纯收益则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计数的61.2%、74.9%和72.5%。 三是在进行货币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对全国金融业的控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10年后中,先后进行过两次重大的币制改革。第一次币制改革是1933年3月实行的“废两改元”。所谓“废两改元”,就是货币流通计算单位废除原来五花八门的银两而统一采用银元或银本位币,并由政府对银元与银两的比值、利率作出统一规定:“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币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所有各银行、钱庄均应以银币为本位,其银两与银币利率并应一律计算,不得高下,并将银拆名称改为拆息”,“将洋厘行市停开”。同时集中银币铸造权,“银本位币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禁止地方和民间银炉铸造银币、银条和银两。[44]由此既解决了一直困挠中国金融市场的银两与银元的矛盾,又把银币的铸造和发行集中于中央政府之手,完成了币制改革的第一歩。 第二次币制改革是1935年11月实行的法币改革。所谓法币改革,就是由政府发行的可以自由兑换的纸币全面取代银元、银两等硬通货。此前的“废两改元”虽然解决了银两与银元的矛盾,统一了国内的货币和金融流通市场,集中了货币的铸造和发行权,但仍然不能应对中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矛盾;地方和民间也仍然可以通过积聚银元和银两保持和扩大自己的财政和金融力量,中央政府不能真正实行金融统制。因此,国民政府便采取了法币改革的措施,于11月3日财政部发布实行新货币法令,其主要内容为:(1)自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1936年加入)所发行的钞票作为法币,在全国公私财贸一切领域流通,其它银行发行的钞劵逐渐以中央银行的钞票换回;(2)所有企事业单位、公私机关和个人持有的各种白银均应到指定机构兑换法币;(3)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以稳定法币的汇价。[45]南京国民政府所采用的法币是一种汇兑本位制货币,先后直接与英镑和美元挂钩,通过规定和保持法币与英镑和美元的汇率以保证法币价值的稳定,11月4日中央银行挂牌,规定法币1元合英镑为14.5便士、合美元为29.75美分,并以此作为以后的基准汇率。[46] 法币改革对经济和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作为对美国实施购银法案的一种应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和改变白银无序外流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币值的相对稳定;二是对中国货币制度进行了一次带有根本性的整顿,使中国长期混乱不一的货币制度开始统一,而且由金属货币转变为纸币,体现了货币制度的进步;三是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实施金融统制的一种策略,使之垄断了纸币的发行权,聚敛了华商银行业、钱庄业和地方政府所办银行的白银存底,控制和削弱了它们的金融力量。但是,前两种的作用和意义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法币改革并没有真正解决白银大量外流和银根紧张的问题,因为政府为了保持法币的汇率稳定,必须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不得不在美国和英国出售大量的白银以换取美元和英镑,其实质只不过是白银外流由原先的民间和外商的私自行为改变成政府的有计划的行为,加之白银走私并未绝迹,使中国的银根继续紧张;再者,在使用法币以后,银币和铜币并未完全退出流通领域,法币则由于其外汇担保金有限不可避免地将随着其发行量的增加而存在着通货膨胀的隐患,使之难以确保稳定的信誉,因而不可能完全取代银元等硬通货。[47]只有第三种作用是绝对的,国民政府在法币改革中所获取的大量白银和货币发行垄断权是实实在在的,并将在以后的经济统制中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在国家资本增强的同时,民营资本也在这一时期获得了新的发展。上面已经提到,南京国民政府在推行统制经济加强国家资本的同时,也采取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之统制政策行之不久,尚未扩及全面,使这一时期的民营经济在前一时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并表现出如下的新面貌。 首先、从总体状况来看,企业的数量和资本规模和生产能力都在不断扩大。就企业数量及其资本状况而言,新设企业的家数、资本总额和每家企业平均资本数都比前一时期有所扩大。据有关研究,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的工矿企业,在1928年至1934年6月的6年半时间中,共计有984家企业注册,平均每年151家;开办资本总额为31 130万元,平均每年为4 789万元,平均每家为31.6万元;折合1913年币值,资本总额为19 627万元,平均每年为3 019,平均每家为19.3万元。与1914-1927年的平均每年注册130家、平均每年投资2 327万元(1913年币值)、平均每家资本17.9万元(1913年币值)的状态相比,这一时期分别扩大了16.15%、29.74%、7.82%。[48] 其次、企业集团继续发展,并出现了联营现象。在北洋政府时期已经产生的企业集团,到这一时期有的开始衰落,有的继续发展。衰落者中,如南通张家的大生集团,从1925年起就开始衰落;天津的周学熙资本集团,在1928年以后也逐渐衰落。继续发展者中,如荣家集团,其纺织业的申新系统,到1932年时,纱锭总数达521 552枚,比1922年的134 907枚增长了286.6%,占全国(华商纺织厂)纱锭总数的18.8%;织布机总数达5 357台,比1922年的1 615台增加了231.7%,占全国织布机总数26.98%。[49]。上海郭家的永安集团,从1928年起先后收购鸿裕纱厂为永安三厂;新建了永安四厂和永安印染厂;入资纬通合记纺织公司,后来改为永安五厂。到1936年时总共已拥有纱锭25.6万锭、织布机1 542台,成为仅次于申新系统的纺织企业集团。[50]这两个集团的新发展,都采取了兼并和设立新厂相结合的方式。 除了原有企业集团的继续发展之外,又有新的企业集团形成,而且出现了企业的合并和产销联营组织。在火柴业中,刘鸿生的鸿生火柴厂,在20年代兼并苏州和上海的夑昌厂之后,于1930年收买了上海和镇江的荧昌厂、上海的中华厂,将4厂合并为大中华火柴股份有限公司,资本191万元。到1934年又兼并了杭州光华火柴厂和上海华昌梗片厂为止,使之成为拥有7个火柴厂和1个梗片厂的全国最大的火柴公司,资本总额增加到365万元,年产火柴15万箱以上,约占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6省全部火柴产量的50%、全国火柴总产量的15%。接着又于1935年7月发起成立国产火柴制造同业联合办事处,有华中(含华东)地区的10家工厂参加,共同议定产销数额和价格,实行联合推销。1936年3月,又为了缓和与日本火柴业的竞争,成立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在华的日资工厂也参加了联营。联营社要求政府严格限制中外资本设立新厂,并得到政府的赞同。同时在华中、山东、河北3个地区设立上海、青岛、天津3个分社,分别规定产量。对于销售则规定:各社员厂的产品统交联营社集中发卖,并由联营社规定售价出售。由此实现了限产统销。[51] 在缫丝业中,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市场上与日本丝的竞争,出现了一些地区集中租厂经营和丝厂合并的趋势。无锡薛家的永泰丝厂,曾于1930年邀集当地4家丝厂联合成立大公公司,力图实行联营,但不久解体。1936年春,又联合5家实力较大的丝厂合资设立兴业制丝股份有限公司,再度实行联营。其办法是:(1)集中统一收茧,统一配茧;(2)把无锡其余丝厂全部租下,或开或停由公司统一安排;(3)利用永泰丝厂销售机构,直接外销生丝。该公司承租的丝厂达30多家,几乎囊括了无锡所有的丝厂。然后选择11家设备较好的工厂开工生产,加上薛家自己的5家丝厂,共有丝车6 000多部,占无锡全部生产能力的半数左右,其产品大部分经由永泰丝厂通过其所办的通运生丝贸易公司外销。[52]从而通过租厂而实行垄断生产和销售。 在造纸业中,1932年在上海成立了国产版纸联合营业所。该所由民丰、华丰厂主金润庠发起,并担任所务主任。加入联营所的各厂将各自的发行所附设在联营所内。其目的所在,一是抵制日货倾销;二是限制产销额,避免同业竞争;三是争取产销平衡,稳定市场。联营结果,使版纸过剩有所缓和,价格从每吨50元左右上升到90元,各厂都能获利;也使各厂得到进一步发展,民丰、华丰厂的资本都从50万元增至1937年的300万元和150万元。[53] 在橡胶工业中,大中华橡胶厂在1928年设立后不久即开始了行业兼并活动。它从1930年起先后收买了交通利记橡胶厂、日商泰山橡胶厂、日商春华橡胶厂,分别作为大中华第二、三、四厂。又先后创办碳酸钙厂和加硫胶厂,为橡胶厂生产原料;氧化锌制造厂和鞋面布染织厂。如此,使大中华的规模不断扩大,资本从创办时的8万元增至1937年的300万元;企业规模从创办时的1个工厂增至1933年时的4个制造厂、4个原料厂和1个机修车间,资产总值达373.9万元。[54] 第三、新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开拓。这一时期中,工业各业在总体上均有所发展,只是发展的程度各有不同,不作一一叙述,只就上一时期和这一时期产生的一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开拓状况作些介绍。在钢铁冶炼业方面,这一时期的总体状况虽然不佳,但还是有几家新的企业诞生和筹建。1931年,在上海有中央研究院工程研究所钢铁试验场之设,备有电力炼钢炉1座,并开始铸炼钢铁件,研究合金钢。1933年在上海又有大鑫钢铁厂的设立,备有1.5吨电力炼钢炉一座[55]。1935年,西北实业公司在山西太原投资514万元,兴工建造太原制铁厂[56]。1935年,华西兴业公司和刘湘的21军在重庆合办华联炼钢厂,第一期资本50万元,第二期资本增至300万元[57];1936年刘荩臣等在天津设立天兴制铁所,资本4.6万元。[58] 在化学工业方面,开始从碱的生产向酸的生产发展。在天津,自1927年设立渤海化学工业社,生产盐酸之后,1929年设立得利三酸厂,生产硫酸;1934年设立利中硫酸厂。在上海,吴蕴初于1930年创办天原电化厂,生产硫酸;1936年建成天利氮气厂,生产硝酸;1937年范旭东在南京浦口建成硫酸铔厂。此外,还有上海的开成造酸厂、江南化学工业制造厂、梧州的两广硫酸厂、四川江北的广益化学工厂、成都的裕川化学工厂、西安的集成三酸厂等,也生产硫酸、盐酸、硝酸、醋酸。[59] 在橡胶工业方面,除了上面已述及的大中华集团之外,还有不少企业在这一时期成立。1927年之前,橡胶工业虽已经产生,但为数很少,如作为橡胶工业集中地的上海也只有七八家,且均为资本在5万元以下的小厂。1927年之后,橡胶工业才快速发展起来,且出现了资本规模较大的大厂。到1932年时,仅上海一地就发展到48家工厂,资本总额达400万元左右,其中资本在10万元以上者有11家,其中最大的为大中华橡胶厂,资本110万元;其次为大用橡皮厂,资本50万元。此外,尚有广州21家、烟台、福州、贵阳各1家,全国共计72家。而且其产品开始从一般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轮胎。[60] 在轮船航运业方面,既有老企业的新发展,又有新企业的产生。在老企业中,虞洽卿的三北集团,1928年后进入了它的顶峰时期,到1937年,已发展到拥有大小轮船和拖、驳等船只82艘(含已订购尚未到货之船),计9.2万吨,约占1935年全国轮船总吨位67.5万吨(抗战前最高年份)的13.48%。[61]政记轮船公司在1931-1934年,每年都要购进一艘四五千吨的大型轮船,航行南洋各地。[62]1926年卢作孚在重庆创办了民生轮船公司之后,取得了很快的发展,资本从开创时的5万元,增至1927年的12.3万元、1930年的35万元、1937年的700万元。他靠着四川军阀势力的支持,展开了大规模的兼并活动,在5年内共合并了15家轮船公司,接收轮船42只,使民生公司拥有船舶总吨位增加到2.4万吨,并统一了四川航业。[63] 在工业取得新发展的同时,金融业也有了新的发展。首先是新设银行和资本的大幅度增加。据有关统计,到1937年时全国实存银行总数为164家,从表面上看只比1925年的158家增加了6家,因此,有论者认为这一时期的银行业发展大不如前一时期,并以1937年时统计所得的成立于1927年以前的实存银行58家作为南京政府时期银行业发展的起点数,把这两个时期分为两个统计系列进行统计。[64]这一观点及其统计方法,其实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不完全理解所至,因为1925年的实存银行数是当年的统计所得,到1937年时,1927年以前成立的银行在此期中有大量的停业,只剩下58家,而1928-1937年间开设的银行,在1937年的164家实存银行中有106家,占总数的64.63%;其中除去国家资本和地方政府资本设立的24家之外,由民间资本开设者82家。就历年开办银行数而言,自1896年第一家银行产生到1937年共计开办390家,其中除50家开办时间不详外,1896-1911年开办17家,平均每年1.06家;1912-1927年开办186家,平均每年11.63家;1928-1937年开办137家,平均每年13.7家,成为有史以来银行开办速度最快的时期。就实收资本总数而言,1937年为40 270万元,比1925年的16 914万元增加了138.09%。[65] 其次是开始进入稳定发展的状态。在1896-1937年间银行停业的总体状况是:共计停业226家,停业率(即停业银行数占同期开办银行数的比重)为57.95%,平均每年停业5.38家。其中除开办和停业时间不详者50家外,1896-1911年间开办者停业10家,停业率为58.82%,平均每年停业0.63家;1912-1927年开办者停业135家,停业率为72.58%,平均每年停业8.44家;1928-1937年开办者停业31家,停业率为22.63%,平均每年停业3.1家。[66]可见只有这一时期的停业率低于总体状况,且是有史以来最低的。 第三是对工商业的放款和投资明显增加。随着金融界投资意识的加强和工商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这一时期银行对工商业的放款较前一时期有明显增加。如上海15家主要银行对工矿企业放款有大幅度增加,详如下表所示: 1930、1936年上海15家主要银行对工矿企业放款余额表(单位:元)
说明:①1931年数字。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商业银行(1930年)数,参见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第65页。但该统计有误,其中浙江兴业银行1930年数为13 074 774元,应为现表中数;其1930年的各行放款总额为91 499 093元,笔者根据其表中所列数核计后应为95 107 035元。其他数据参见洪葭管、张继凤:《上海成为旧中国金融中心的若干原因》,《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3),第46页。 从上表可见,在1930-1936年间,这15家银行的工矿放款余额总数增加了206.24%。具体到每家银行而言,只有中国实业银行和国华银行的放款余额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其余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有4家银行没有1930年的放款余额数,但据上表所引资料显示,3家银行有1933年的放款余额数,即交通银行为925万元,大陆银行为3 820 380元,中国通商银行为2 697 817元,以它们在1936年时的放款余额相比,分别增长了648.32%、10.37%、26.06%。如果以1926-1927年的银行放款数额相比的话,其增加的幅度还要大。如上海商业银行1926年底的放款余额为3 607 942元,1936年则比之增加了973.52%;金城银行1927年的放款余额为6 996 253元,1936年比之增加199.99%,到1937年6月放款余额又增至24 154 216元,增幅也相应提高到245.25%。[67]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就是在这一时期日益受到政府控制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它们的工矿放款数额增长率分别高达223.71%和648.32%,位居第二和第四;而且成为放款数额最多的2家银行,2家合计的放款余额数占15家银行放款余额总数的51.3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扶助民营经济的政策。 此外,金融业为了拓宽资金运营范围,谋求更大的利润,不断扩展对产业的直接投资。1927年以前,这种投资活动大多是以银行资本家个人身份进行的,比较分散,投资额也并不大。1927年以后,对产业企业的投资日益成为银行的一项经营业务。其实行途径,一是将债务转变为投资,即将那些丧失还贷能力的企业接收或代管;二是在企业资金困难之际投资入股;三是自己出资直接开办企业。到1937年时,一些资力雄厚的银行所投资经营的工矿企业已达到相当可观的程度,它们的具体情况是:中国银行投资企业20余家,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交通银行投资企业20余家;金城银行投资企业40余家,投资总额374万余元;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投资企业20多家;浙江兴业银行投资企业10余家;此外,中南银行、大陆银行、盐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四明银行、聚兴诚银行等,都有多少不等的企业投资。[68] 五、资本主义的总体程度和特点 以上对这一时期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作了具体论述,那么中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如何呢?对此,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著作有过系统的统计,但是该书只对包括外国在华资本、国家资本(即官僚资本)和私人资本(即民族资本)在内的资本总额及该三类资本的业别资本的增长状况进行了统计,没有对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合计的本国资本总额及该二类资本的业别资本增长状况进行统计;在本国产业资本的统计中,也没有分别就工矿业和交通业进行统计,因而对本国资本的增长状况及其特点的反映不够全面。[69]因此,笔者利用该书中的有关统计数字,对此进行如下的补充统计。本时期是以1927年划线的,但缺少1927年时经济总体状况的比较完整的统计资料,这里只能以1920年的状况与1936年状况进行比较。这两个年份的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状况及其发展程度如下表所示: 1920-1936年本国资本统计表(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 723、731页。 说明:本表所列的国家资本即原资料的官僚资本、私人资本即民族资本,其中1936年之前的数字均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即为1936年比1920增长幅度。 上表反映了1920-1936年间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就总体状况而言,由于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的并行发展,共同推进了中国资本主义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较之前一时期又有较大程度的发展,而且超过了前一时期的发展速度。从上表所示的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各业合计总额来看,1936年比1920年增加了243.6%,年均增长达8.02%,比1912-1920年间(以下简称前一时期)的年均增长率6.11%高出1.91个百分点,发展速度提高了31.26%。二是就各业状况而言,金融业和工矿业发展较快,交通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速度有所减缓。其中以金融业资本增长幅度为最大,达563.9%,年均增长12.27%,较之前一时期的年均增长10.54%高出1.73个百分点,发展速度提高了16.41%;工矿业居其次,增幅为336.4%,年均增长9.7%,高于前一时期年均增长率8.7%的1个百分点,发展速度提高了11.49%。三是包括工矿业和交通业的产业资本的增加速度、资本数量及其占资本总额的比重均超过了商业资本。1920年时,产业资本所占的比重为25.81%,而商业资本的比重则高达47.83%;1936年时,产业资本的比重虽只略升至25.86%,但商业资本的比重已降至25.60%而低于产业资本,这表明在金融业资本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商业资本发展速度已大大落后,产业资本则仍然保持着平衡的发展速度;产业资本的这种发展态势,是以工矿业资本的快速发展而得以形成的,其增幅是交通业资本的2.01倍,是商业资本的4.01倍;其在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应从1920年时的11.75%提高到1936年时的14.92%,这说明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有所加快。四是国家资本的增长势头远远超过了私人资本。从各业资本来看,除商业之外,其余各业都是国家资本的增幅远远大于私人资本的增幅;从总计数额来看,国家资本增加了801.6%,私人资本只增加了114.8%;从国家资本对私人资本的比重来看,1920年时为23.09%,1936年时猛然提高到96.90%,几近相等。这说明这一时期本国资本的较快增长主要是由国家资本的快速增长而取得的。五是国家资本的增长以金融资本为最剧。其增幅高达2427.9%,是私人资本增幅的22.32倍;其在金融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已从1920年的18.46%上升到73.27%,这说明国家资本不仅把金融业作为首要的扩展领域而且已经形成为垄断势力。六是私人资本的发展势头有所减弱。这除了在上表已有反映之外,另据吴承明的统计,产业资本、工业资本、交通业资本、金融业资本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从前一时期的10.54%、11.90%、6.65%、10.21%降至8.21%、9.37%、1.31%、4.57%,[70]尤以交通业和金融业的降幅为大。 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虽然经过这一时期的发展已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工业化进程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产业资本所占的比重还是较低,工业化进程仍然比较缓慢,程度提高不大。就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中的现代产业所占的产值比重而言,据现有研究1920年时分别为18.19%和50.47%;1936年时分别提高到32.46%和57.91%,其中工业的现代化程度提高较大,但比重仍然不高;交通运输业中的现代化程度处于领先状态,但提高幅度较小,发展缓慢。就资本主义现代产业的产值在工农业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而言,1920年时为15.40%,1936年时为23.80%,同样反映了低水平状态。[71] 工业的资本和产值比重虽然较低,但是工业产品的自给率已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详如下表所示: 1936年中国工业产品自给状况表
资料来源:罗敦伟:《十年来的中国工业》,载中国文化建设协会编:《十年来的中国》,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81-182页。 说明:本项资料其他著作也有引用,但都转引自《申报年鉴,1944》,第711页,故数据与上表略有出入。 上列24种产品中,除了石油类、钢铁、染料的自给率微乎其微,车辆船舶、机械、毛及毛制品、纸类、砂糖的自给率较低之外,其余三分之二品种的自给率都在50%以上,自给率达到80%以上的品种已有12种,植物油和丝织品则有大量的富余产品可供出口;24种产品的平均自给率已达到72.15%, 明显高于工业的资本比重和产值比重。 当然这种工业产品自给率程度的相对较高,是以社会的工业品消费水平低下为前提的,但是也说明衡量民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程度,光看资本数量和产值比重是不够全面的,还应该考察工业产品满足于社会需求的状况。这在下面的工业资本结构状况中同样有所反映,有的资本比重居高的产业其产品自给率程度不一定很高,有的资本比重居低的产业其产品自给率程度却达到很高的程度。如棉纺织业的资本虽占各业之首(包括华资和外资),但由于棉纺织品的社会需求广泛,其自给率只达到79%而占第12位;缫丝业的资本比重虽只有1.56%,但因丝和丝织品的国内需求有限,其自给率高达200%;其他产品自给率分别达到83.3%、101.5%、95.8%、87%、98.8%的水泥、火柴、面粉、酸碱(工业化工)、烟草5业,其资本比重仅各为1.25%、2.65%、3.52%、3.83%、7.36%。因此,从适应国内消费程度的产品自给率角度来说,这一时期的总体和某些产业的工业化程度已经不是很低。 随着工业的发展,本国工业资本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近代中国的资本主义工业,在产生之初,以外资在鸦片战争后的逐渐设立的出口品加工工业和船舶修理业,以及清政府在洋务运动中所办的军用工业和采矿业为主体。到1894年的甲午战争之后,本国资本开办的棉纺织、缫丝、食品、出口加工等轻工业开始较快地发展起来,在工业资本总额中所的比重逐渐提高。到中华民国成立后,本国工业资本的产业结构状况继续向着以轻工业为主体的方向发展;到这一时期则表现出广泛化的发展趋向,详如下表所示: 1913、1920、1936年本国工业资本产业结构表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第 1057、1065页;第3卷748-751、761页;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辑,第1171、1208-1210页;郑友揆等著:《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史实与评价》,第36、38页。 说明:表中所列栏目“国资”系“国家资本”;“私资”系“私人资本”;“比重”表示各业的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之和占该两类工业资本总数的比重;1936年的统计数中不包括东北;1936年的国家资本统计数字中,山西地方政府投资的22家工厂(不含矿冶业)因无各厂资本数可查,按资本总数3440万元平均计之。帯“*”号者系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合计数。 从上表可见,在1913-1920年间, 以私人资本为主的轻工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所占的资本比重已上升到39.4%,与重工业大致相等,并将这一比重保持到1936年。矿冶、水电、缫丝、纺织4大产业的资本比重,由1913年的64.18%下降至1920 年的58.54%,既保持着基础产业的领先地位, 也表示着工业产业发展范围的扩大和其他产业发展速度的加快。1920-1936年间, 重化工业资本所占的比重虽然有所降低,但是内中处于下降状态的只是国家资本的造船业、兵器工业和矿冶业( 主要是采矿业),而机器、水泥、水电、化工4业均处上升状态,尤以机器和工业化工两业为明显,这意味着重工业的基础在发生着改进。还值得注意的是矿冶、水电、缫丝、纺织4大产业中,原先处于第三位的缫丝业已衰退到微乎其微的地位,而纺织业从原先的末位上升到第一位,矿冶业从原先的第一位下降至第三位,4业资本所占的比重也再降至53.28%;与此同时, 其余产业资本的比重也上升了3.5个百分点,说明工业发展益趋广泛化。 在产业结构趋向广泛化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区域结构也逐渐趋向广泛化。据笔者统计,在1913-1920年间,是本国产业资本区域分布的调整时期。大区域分布状况是:1913年时,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的华东地区占38.8%;湖北、湖南、福建、广东的华南地区占35.2%;山东、河北、山西、河南的华北地区占18.9%;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新疆的西南地区占4.4%;东北地区占2.7%。1920年时,改变为华东地区占 39.8%;华南地区占28.8%;华北地区占21.9%;西南地区占3.8%;东北地区占5.7%。[72]1920年以后,产业资本的区域分布状况进一步广泛化,尤其是东北、华北、西南地区的产业资本先后有明显增加。到1936年时,东北的本国产业资本已达 68 629万元,约占全国总数262 399万元的26.15%;如果包括外资在内,则为 177 379万元,约占全国总数549 789万元的32.26%,占全国各大区域的首位;如果再把全部交通业包括在内,则更高达444 463万元,约占全国总数999 056万元的44.49%。[73]华北的本国产业资本尚无完整的统计,据中国经济统计研究所刘大钧等的调查统计,1933年华北工业资本总额为12 441万元[74],估计与1936年时相差不多;矿业资本,按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中估计1936年时约为1920年的2 倍[75]计算,即为7 564万元;轮船航运业资本数仍按1920年的1 346万元计算;此外1933-1936 年山西地方政府的新增工业投资约为5 274万元[76],那么1936年时华北的产业资本总数约为26 625万元,虽然占全国总数的比重下降至10.15%,但是资本数量比1920年的14 570万元增加了82.74%。西南地区的工业资本已增加到11 790万元,其中国家资本2660万元,私人资本9130万元[77],矿业资本按华北同样方法计算为1 620万元,航运业资本取1920年数为275万元,合计为13 685万元,较之1920年的2 602万元增加了4.26倍, 占全国产业资本总数的比重也提高到5.22%。 综上所述,统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不能绝对地说是一种坏制度,或好制度,关键在于是否适合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否恰当、合理。从国际经验出发,就1931年以后中国所面临的民族危机和后发工业化建设来说,在当时实行统制经济制度应该说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是,就南京国民政府自身状况及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而言,既有政府自身素质条件不够具备之处,又有政策措施不尽合理之处,越是往后这种弊病越是严重,如军阀官僚损公肥私、过分扩大国家资本、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并吞民营企业等。就经济发展的事实而言,南京政府统治时期既是国家资本开始扩张时期,也是私人资本继续发展时期,有统制而尚未形成垄断,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既有对立关系,亦有互动关系。 原载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编《现代化研究》第2辑,2003年10月 [1] 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02页。 [2] 商务印书馆编:《国民政府现行法规》,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11类第1页、第4类第22页。 [3] 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4] 参见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5]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3年版,第427-430页。 [6]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700-2701;2709;2718;5711页。 [7]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789-2790页。 [8] 《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1号、第2号。 [9]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3354;2836、2838;2850;2845、2848、2849页。 [10]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3398-2299;3265页。 [11]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3305-3308;3241-3245页。 [12] 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1928年版,序,第1页;第589页。 [13] 《全国工商会议记》,《商业月报》第10卷第11号,1930年11月。 [14] 参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第427-430页。 [15] 谭熙鸿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时间不详),上册,第A12页。 [16] 有关资料参见宓汝成:《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1847-1949》,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71页。 [17]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民国二十四年续编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M)390、393、405-410页;《民国二十五年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M)231页。 [18]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94、95页。赵祖康:《中国的公路与运输》,1937年版。 [19]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民国二十四年续编中国经济年鉴》,第(M)553-556页;《民国二十五年中国经济年鉴》,第(M)272页。 [20] 本刊编辑委员会编:《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1937年印行,第6-8页及书后所附有关统计表。 [21]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L)857-858、873、889页;《民国二十四年续编中国经济年鉴》,第(M)364;375-376;378-379页。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财经出版社1981年版中译本,第361-363页;国民党中央党部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第36、42页。日本东亚研究所:《日本の对支投资》,上册,1941年版,第553页, [22]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民国二十四年续编中国经济年鉴》,第(M)172-173;178;187;246-247;293页;《民国二十五年中国经济年鉴》,第(M)35-41;69-71;122-127页。 [23]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52-54页;《民国二十四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133-134页;《民国二十五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120页。 [24] 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辑,第777-780、782-784页。 [25]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1、4-6页。 [26]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民国二十五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6页;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797-800页。 [27] 参见郑友揆等:《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史实与评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9、249-255页。 [28] 参见郑友揆等:《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史实与评价》,第24、33-34页。 [29] 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838-839、888页。 [30]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该室1934年版,第(E)116-119页。 [31]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全国银行年鉴》,该室1935年版,第(T)13-14页;(A)36-40。 [32]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第(E)139-142页;《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全国银行年鉴》,第(T)14-16、(A)36-40页。 [33] 转见石毓符:《中国货币金融史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289页。 [34]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金融年鉴》,第(D)77、62、(E)9页;沈雷春:《中国金融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社1939年版,页166页;谢菊曾:《一九三五年上海金融风潮概述》,《历史研究》1965年第2期; [35]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北京金融志》编委会办公室编:《北京金融史料·银行篇》(三),该所印行,第264-266页。 [36]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第(E)103-104页。 [37]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第(B)68页;《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全国金融年鉴》,第(B)1-2、(A)36-40页。 [38]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第(E)359-360、(M)11页。 [39]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第页(B)331;《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第(B)21-22页。 [40]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金融年鉴》,该室1937年版,第(I)9-10、29-30页。 [41]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第(E)230-232、(B)92页。 [42]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金融年鉴》,第(A)44、55、57页。 [43] 据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金融年鉴》,第(D)77、62、(E)9、3;(S)62、61、63;134、133、135页有关资料计算。 [44]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第(E)89-90页、(A)23页。 [45]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全国银行年鉴》,第(T)42页。 [46] 沈雷春:《中国金融年鉴》,第52。页 [47]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3-72页。 [48] 有关资料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118页。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上册,第219-221、246-255、264、267页。 [50] 参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永安纺织印染公司》,中华书局1964年版。 [5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史料组编:《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8、60-67、100-101、108、108-110页。 [52] 高景岳、严学熙编:《近代无锡蚕丝业资料选辑》,江苏人民(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54-356、361页。 [53]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近代造纸工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七章第三节。 [5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编:《上海民族橡胶工业》,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14、30页。 [55] 全国经济委员会编:《机械工业报告书》,该会1936年版,第22-23页。 [56] 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等编:《中国矿业纪要》,第七次,该所1945年印行,第715页。 [57] 《重庆工商史料》,第2辑。 [58] 《天津文史资料》,31辑。 [59] 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第498-489、507-510页。 [6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编:《上海民族橡胶工业》,第15-19、31页;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第(K)552-556页。 [61] 冯筱才:《虞洽卿与中国近代轮运业》,金普森主编:《虞洽卿研究》,宁波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页。 [62] 《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321—336页;第2册,第554—671页;《辽宁文史资料》,第6辑。 [63] 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1辑,第430-431页;《重庆工商史料》,第2辑;《文史资料选辑》,第49辑,第191页。 [64]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173-174页。 [65] 据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第A7-8、16-17页资料计算。 [66] 据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第A7-8页资料计算。 [6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368页。 [68] 参见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第214、68-72页。 [69]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27、734页。 [70]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27、736页。 [71] 有关数据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40、743页。 [72] 参见拙著:《民国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张伟保、黎华标主编:《近代中国经济史研讨会1999论文集》,(香港)新亚研究所1999年版,第61-63叶。 [73] 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23页的有关数据统计。 [74] 刘大钧主编:《中国工业调查报告》,经济调查研究所1937年版,下册,第21、26、196-310页。 [75]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66页。 [76]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50页。 [77]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518、53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