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是作者对自己在国内十年教学与写作的回顾与反思。首先是对当前影响最大的两大理论传统——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以及两大次要理论传统——马克思主义和实体主义的简单讨论。重点不在学术史研究而在学术实用,从如此角度来点评四大理论传统。然后,回答文章的中心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要怎样对待理论,做什么样的学术研究?文章主要从自己的学术实践经验和总结来提出意见。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后现代主义、马克思主义、实体主义、经济史、法律史 我十多年前发表了《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回顾自己学习和运用学术理论的经历,强调学习和使用理论,应该同时兼顾多种传统,以经验证据为准绳来决定取舍。(黄宗智2003b[1998])之后在为国内研究生们写的《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一文中,更突出地强调在学术研究中,理论概念和经验必须相互连接,两者缺一不可,好比左右双手并用。文章指出,可以借助与现有理论的对话来建立自己的新概念,来创建可以验证的新的中层理论概念(区别于不可验证的宏大理论)。更高的境界是借助不同理论传统的交锋点来形成自己研究的问题。(黄宗智2007c)此篇是前两篇的后续讨论,是对我这十年来在国内教学和写作的经验性回顾,也是对当今在学术界影响最大的两大主要理论传统和两大次要传统的反思。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是对理论的学术史研究,也不是对其思想史或哲学史的讨论。其目的不在就理论论理论,而在学术实用。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在当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潮流下,我们要怎样对待理论,做什么样的学术?目前学术界影响较大的理论体系对我们做学术能有什么样的帮助?同时,又会起什么样的误导作用? 这十年来在国内教学、为国内读者写作,最使我惊奇的是,新自由主义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竟然远远超过在美国。对我来说,新自由主义理论固然具有它一定的是处和洞见,但它同时带有许多明显不符合中国实际的部分,对理解中国来说充满盲点和误区,亟需纠正。本文简略探讨这个理论传统今天在美国和中国学术界所占的霸权地位,并进而讨论影响第二大的后现代主义理论传统,以及两个最主要的“另类”理论传统,即马克思主义和实体主义理论传统。文章对四个传统分别作出评论,主要从自己的学术实践来提出意见。对它们的反思和应用是我近年来学术变化的一个主要动力。 另一个主要动力来自对中国现实的关怀,从消极转到积极。过去作为处于美国学术界比较边缘地位的“中国研究”的一员,多年来习惯于一种对中国只带有消极关怀(想而不写)的心态;但是,回到国内为关心国是的青年学者开课,并为国内读者写作,自然而然地从消极的关怀转向积极的参与。这样,更把主要理论传统所包含的前瞻性论说带到自己学术研究问题意识的中心地位。文章也总结了我近年来在这个方面的思考和学术研究。 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 国内一般所谓的“新自由主义”在学术界的霸权地位,其实远远超过在美国的所谓“新保守主义”。两者的基本教条是大致相同的(美国的新保守主义更多附带一种近乎帝国主义的制度输出愿望,想把自己的制度强加于别的国家),但其在中国的影响比美国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便是在“金融海啸”引起全世界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反思之下,其在中国高等院校的强势地位仍然没有动摇。 这个现象颇耐人寻味。表面看来,美国到底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其意识形态的大本营。新自由主义在那里的影响力怎么反而弱于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社会主义”中国? 为什么在中国威势比在美国更大? 究其原因,首先是,美国的新保守主义,顾名思义,乃是保守的思想。它的核心是新古典经济学,主要反对美国从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之后,国家越来越多干预市场的历史潮流,因此称作“保守”。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主要来自保守(右派)的共和党的右翼,针对的是民主党过分的国家干预。中国的新自由主义则不同,它伴随“改革”和“思想解放”而生,是针对过去高度官僚化计划经济的反动,因此,一定程度上更具新颖性和活力。这是原因之一。(虽然,它今天很大程度上已经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颠覆性转向一种维护既得利益的保守性。)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近年作为第二主要思想潮流的后现代主义,其含义和影响在两国十分不同。这点需要花点篇幅来说明。在美国,后现代主义的思想核心是对实证主义认识论的深层反思和批判,强调主观因素、否定客观、否定绝对真实、否定唯物思想。它是对西方长期以来(从天主教到现代科学)在认识论上的绝对主义的反动。它成功地在整个学术界质疑了实证主义,推翻了现代主义的认识论。它的影响力可以见于这样的现象:近二三十年来,学术界人士在提到过去认作无可置疑的事实和客观现象时,普遍地要加上引号,或“所谓”两个字(例如“所谓事实”、“所谓客观”)。 在中国则很不一样,学术界没有像西方那样程度的认识论上的焦虑,没有像西方那样的,从笃信上帝到笃信科学,而后到彻底怀疑科学所导致的深层认识危机。中国的学术界对后现代主义的理解重点,不在怀疑客观和事实,而在质疑西方现代主义所连带的西方中心主义。以在法学界影响甚广的“本土资源”论为例,其重点在针对全盘西化的新自由主义移植论,也就是说西方中心论,试图从一种中国“本土”的实际和传统来与之抗衡。它归根到底主要是一种本土感情(民族主义)的表现。 在中国历史学界,后现代主义的影响远不如在美国那么强大。在拒绝过去的阶级斗争框架之后,一个重要倾向是美化清代及其市场经济,借以“去西方中心化”,但主要的潮流则是“碎片化”的研究,抛弃了过去那种对历史整体的意识形态化认识,但一般并不附带拒绝经验和客观真实的倾向,甚或正好相反(下面还要讨论)。 可以说,后现代主义在中国(除了个别的学术领域之外,例如比较文学),不能够称作一个实实在在的学派,不能够被视作一个在学术实践层面上真正具有庞大影响力的理论。它没有太多公认的经典或教科书。在社会科学诸领域,影响力最大的是萨伊德的“东方主义”和吉尔茨的“地方性知识” 概念(两者都被纳入我在国内为研究生们开设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课程),而对它们的理解和接纳,主要源自“去西方中心主义”的动机,而不是怀疑一切客观事实的动机。 这就和美国很不一样。在那里,后现代主义根本性地动摇了实证主义科学的基础。其认识论附有一大堆的高水平理论,从语言学到哲学,从艺术和建筑学到认识论,从文本分析到法学和社会学与人类学,都具有很大的学术势力,形成彻底质疑现代主义的大潮流。(例如,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 福柯Michel Foucault, 德里达Jacques Derrida, 詹姆森Fredric Jamison等的著作) 在美国的人文学科里,后现代主义已经占到新主流地位,几乎是霸权地位。在社会科学中,它也有巨大势力:在历史学和人类学领域,它已经占到近乎主流地位的优势,在社会学中则几乎已经形成和新自由主义两权对峙的局面,而在经济学、哲学、政治学领域,其势力虽然不如在以上诸学科,也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其占到主流或分权地位的学科,它直接控制或部分控制了学科基本内容、教员聘任、职称评审、研究生遴选等关键环节。(这当然和美国的高等院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和中国相比,教授们享有较大的权力,一旦占据重要大学的职位,便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左右本学科在该校的发展方向。) 这种状态和美国高等院校长时期对政府的批判传统有一定的关系。学术界人士一向以展示自己的独立精神为荣,几乎认为独立批评,尤其是批评政府,乃是作为学者的一个基本条件。绝少人会简单地遵循官方的意识形态和言词;无论心底里如何想,也必定要摆出独立批评者的姿态。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一种潜规则。学术界也因此一向比一般民众的政治立场相对“进步”、“左倾”。在过去,高等院校乃是反对美国帝国主义(例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反越战运动)的左派思想的大本营;今天则是后现代主义影响的主要所在地。过去在高等院校,(老)左派和右派分享权力,相互制衡;今天则是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分享权力和相互制衡。(虽然如此,在一般民众中,后现代主义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知之者其实为数甚微。) 由于后现代主义在美国学术界更强大的势力,新保守主义在美国没有能够达到像新自由主义在中国学术界的考核制度中如此完全的霸权,而是处于与后现代主义分权和妥协的局面。这两大理论传统的共同点是它们都高度意识形态化,轻视经验证据。对新保守主义来说,这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掌握最终真理,而在最基本的真理前面,根本就没有客观还是不客观的事实之分。而对后现代主义来说,这是因为在他们的认识论中,本来就没有什么真实可言——一切最终只不过是“话语”或修辞。因此,两者同样偏向理论、轻视经验(也因此使美国无视经验证据而发动伊拉克战争成为可能),并且同样敌视马克思主义。如此的共识更促成它们之间的一种妥协,甚至联盟。 在双方分权共处的局面下,两者都分别默认对方的正当性,并因此促使学术评价简约化为一种关系“政治”,越是“前沿”和“一流”的大学越如此。以我自己任教38年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为例,此前那种严谨的客观学术评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后现代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认识论上的相互容忍。在学术评价的场合,互相让对方选择与自己意见一致的人士来做评审。(详见黄宗智2008a:533~535)两者的权力关系可以比喻于长期拉锯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一个今天是执政党,另一个则是在野的反对党,但两者在议会中共存,而且在野党在短期内便很可能执政,当前则占有一定的分享权力的地位。 在中国则是由新自由主义在制度层面上独享霸权。在“与国际接轨”的大潮流下,新自由主义已经在制度上深入到教科书、核心刊物等,而由此也在研究生的遴选、教员们的聘任与评审中占据霸权地位。一个具体例子是,我自己这几年所在的国内学术单位,虽然是在一位认同于“另类”学术的非常能干的院长的领导之下, 并且附带有新左派的倾向(包含经过重新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去西方中心化的后现代主义、以及一定程度的本土意识),但事实上,在关键性的招生、招聘以及评审方面,实际上几乎完全由占据霸权地位的“主流”经济学所左右——依据它们的标准而选定必读书目、设计考卷问题、规定要在哪些刊物发表论文等,几乎完全臣服于新自由主义知识体系之下。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学科的未来其实完全被新自由主义所掌控。 这部分是因为体制问题。中国的体制是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民主集中制。研究生招生制度被完全控制于全国统一的官僚体制之下,采用的是行政管理手段。在僵硬的应试教育制度下,个别学校和院系,更不用说个别教员,欠缺自主招收有特殊才能但没有超过分数线的学生的权力。要建立起有制度性依据的“另类”做法,真是谈何容易。无论是建立“博士点”、学术“特区”,还是新学科等,都必须面对高度统一制度化(官僚化)的体制。目前,“另类”分子只能依赖党内右、左之分,一定程度上借助(老)左派来争取活动和话语空间,但是,在一统的制度性实际运作中,新自由主义其实已经占据了绝对的霸权地位。 我个人由此得出的实用性结论是,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霸权比在美国更需要反思、批判、挑战。 要么轻视经验研究,要么完全拒绝理论 在美国,由新保守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所主宰的学术环境,所造成的部分后果是共同偏向理论,并造成理论与经验的割裂。两者都认为,在理论和经验之间,理论占据决定性位置,认为一切争论全是理论争论,经验证据只是装饰。两者的霸权其实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在那样的环境下,今天已经越来越少有双手并用、紧密连接经验与概念、在两个层面上同时具有新鲜建树的学术研究。 在中国,新自由主义一定程度上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和支持,与官方的社会主义话语并存于极其微妙的关系之中。在那样的环境下,有的高度教条化的经济学家们,酷似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留学苏联的陈绍宇(王明)、秦邦宪(博古)等“海归”领导人。陈、秦等经过在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坚信马列理论乃是革命的绝对真理,坚信苏联的革命经验乃是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典范。今天在美国受培训的中国经济学家们,有的同样以为自己已经掌握绝对真理(“科学”),意图以之改造中国。两者同样不顾中国实际,无视中国实践经验,要把中国推向已经给定的教条。过去是城市革命、工人阶级专政、轻视农村和游击战;今天是市场经济、资本和“效率”挂帅、忽略农民和公平。新自由主义中影响最大的所谓“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更建构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间的绝对对立——私有产权vs. 公有制;市场vs. 计划;市场分配vs. 国家分配;个人抉择vs. 官僚抉择——并以此完全拒绝中国的现代革命传统,完全无视其历史背景。如此的二元区分,特别清晰地展示于今天在国内影响最大的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和科尔奈Janos Kornai,也可见于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科斯R. H. Coase、诺斯Douglass North等经济学理论家。(我开设的课程把舒尔茨的著作当作掌握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切入点。) 和过去的马列主义同样,今天的新自由主义是以普适真理和科学来自我包装的。不同的是,过去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把它视作“政治”的核心;今天则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去阶级的“政治”。即便是在极其显著的社会不公现实之下,新自由主义只讨论个人利益和博弈,拒绝讨论阶级矛盾。 和过去马列主义指导下的研究同样,教条化的新自由主义经验研究多受其意识形态所主导。它在表面上虽然强调“科学的”、实证的、精确的经验研究,但实际上缺乏真正的、既有经验根据也有创新概念的学术研究。这种教条化的学术主要有两种:要么努力证明新自由主义理论,时而借助貌似科学的计量方法;要么试图说明中国去他们的理想图景还有一定的距离,借以强调中国必须向新自由主义理想进一步迈进。这种研究其实和冷战时期的美国中国研究非常相似。它们呼吁,要确立私有产权,确立纯粹的市场竞争,遏制、消除国有企业,目的是建立和(他们想象中的)美国相同的完全私有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在这些大潮流下,也有相当部分学者,面对学术的高度意识形态化和理论的明显不符合现实,坚决拒绝意识形态化理论,许多人并连带拒绝一切学术理论。和毛泽东时代的部分学者同样,他们以经验主义来卫护自己的求真理念。这种现象在经验研究传统一直占主流地位的历史学科尤其普遍,形成当前的“碎片化”研究趋势。在经济学领域,则可见于纯技术性的研究。但问题是,经验研究从来只可能是学术的一只手,脱离概念的建构和运用,等于是自缚另一只手。用这样的方法来培训研究生,等于是迫使他们脑袋里那块概念肌肉萎缩,使得他们之后即便想利用分析概念也会力不从心。 至于引用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学术,它们主要借用后现代主义对西方现代主义的批判来树立中国传统(或乡土文化)的正当性,借以“去西方中心化”。部分学者则更是模仿美国学者的话语分析,并且多多少少染上了美国最时髦的后现代主义学术特征,即主要以批判姿态呈现自己——竞相试图对现代主义作出深层的反思与批判,把建树理解为批判。如此的学术,多缺乏扎实的经验根据。 在以上论述的经验与理论分裂的学术环境下,青年学者相当普遍养成了一种浮躁的阅读习惯。面对缺乏概念的“碎片化”经验堆积,他们认为,如此的研究意义不大,只需稍作浏览。同时,面对没有经验检验的理论空谈,他们觉得只需快速总结出“观点”,不需要详细阅读。这样,就养成轻浮阅读的习惯,并普遍以此来应付学校的课程。较少有学生具备独立学术思考和积累学问的阅读态度,即习惯性地质问,此作的概念和其经验证据把自己说服了没有? 以上是我这个外来者对国内学术环境的初步认识。本文要提的问题是,在这样的学术环境里,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当然,在新自由主义学术占据制度化的正当性现实之下,任何“另类”学术,包括扎实的学术研究以及“另类”的理论思想,影响和势力都比较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因此放弃学术最基本的对真实和真理的追求。我个人更认为,我们也不可放弃连接经验与概念/理论,因为唯有那样,才有可能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我自己教学中常常对学生这样说:理论不可盲从,也不可拒绝;西方理论是其学术的核武器,必须面对和掌握,才有可能超越。 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之外的“另类”理论/思想 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可以说是当今中、美学术界两大主要理论体系,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体主义传统则可以说是两大次要传统。作为学者,我们必须做去意识形态化的研究(不然,何谈“学术”?)。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广泛采用多种学术传统的洞见,或借助其间的张力来反思每个理论传统,或与其对话来提炼自己的新概念。从这样的角度来观察,在后现代主义之外,两大次要学术传统也是批判、超越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的重要可用资源。 中美“左派”思想影响之异同 中美相比,其“老”“左派”思想同样日趋式微。在中国,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理论,过去是国家政权的正式意识形态,但今天很大程度上已经是被遗忘的理论。在年轻一代的学生中,部分由于教育制度对“政治”的强制要求,相当普遍被视作仅是一种修辞。就其现在在学术界的活力,也许还不如在美国处于另类和边缘地位的马克思主义。 但是,由于中国的现代革命传统,由于官方相当程度上仍然沿用过去的革命话语, 左派在中国的学术界占有和美国很不一样的另一种空间。一方面,上面已经提到,新自由主义在学术界占据绝对霸权;但是,另一方面,官方的“社会主义”话语也为反对新自由主义霸权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和权力依据。“老”和“新”“左派”都可以借助官方的正式话语来批评新自由主义的原教旨市场信仰,以及其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教条,可以强调“社会公平”以及“和谐社会”等被官方正式话语认可的价值和期望。也可以有限度地援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批判新自由主义。 在被边缘化的实际下,左派思想一方面趋向一种脱离实际的“修辞化”,但是,另一方面,则也显示了一定的创新力量。首先是摆脱了过去的教条,包括计划经济理论以及庸俗的唯生产关系(阶级斗争)论,认识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原有的宽阔视野,即由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互作用(而不是偏重其中任何一方)的历史演变观点。在对待上、下层建筑关系上,也同样灵活,不会陷入简单的唯物观点。同时,在新的环境下,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原来的、把全人民幸福置于首要地位的价值观念。此外,借助后现代主义理论对西方的现代主义,包括其西方中心主义以及其科学主义(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的这方面),提出深层的反思,并对中国的过去进行更均衡的重新思考。最后,脚踏实地地直面当前的全球化市场经济实际,探索利用其动力以及改善其现实的可能方案。诸如此类的“新左派”理论思想,其潜在的活力和影响远远超过在美国。由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的现实,新左派今天所占的地位虽然比较边缘,但它具有庞大的社会基础,不容低估。 虽然如此,和后现代主义同样,新左派也没有能够在学术体制之内扎根。在教科书、核心刊物、教员聘任、考核以及研究生遴选等方面,都没有能够形成真正的势力。其所掌握的权力其实局限于个别学者的声誉和地位,但是,鉴于改革三十年以来的不公平的发展这一基本事实,新左派理论是具有巨大潜力的,也是今天挑战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另类理论。 处于左右之间的实体主义理论 至于实体主义理论,它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从来都不曾是主流理论,但它一直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它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对原教旨市场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它的主要代表,也许可以视作社会学-经济学的波拉尼以及农民学传统的恰亚诺夫和斯科特。因为小农经济在中国的强韧持续,其影响要比在美国大得多,没有像美国那样伴随小农经济的消失而趋向式微。在美国则只有在对第三世界的“外国区域研究”(foreign area studies)中,影响较大,主要限于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学科。(至于法学领域,美国的实用/现实主义法学也许也可以被视作实体主义理论传统的一部分。它在美国影响较大,长期与形式主义抗衡、拉锯——下面还要讨论。) 今天,实体主义理论仍然不失为一个可用资源,在美国有相当深厚的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传统。譬如,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影响最大的历史社会学理论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便同时采用这个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传统来批判新自由主义。(美国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兴起的“批判法学”,也同样借助马克思主义和现实主义两个传统来批判形式主义法学。)在前苏联,则是在斯大林的恐怖政治之前,恰亚诺夫的理论曾经有过非常重要的影响。今天,它仍然不失为重要的另类理论传统,对小农经济仍然占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它也是批判和反对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的一个重要另类资源。 在研究方法上,实体主义理论比较倾向质性和社区研究(有点类似于毛泽东时代的所谓“解剖麻雀”方法).,如果使用计量方法,则要在那样的基础上方才采用。这种方法很好体现于过去曾经一度占到人类学主流地位的社会人类学和经济人类学。与形式主义研究方法不同,它更倾向于从经验到概念的研究进路,而不是形式主义所广泛使用的从理论到经验再返回到理论的研究进路。对惯常在没有任何感性认识的条件下,滥用定量的形式主义研究方法来说,它可以起重要的纠正作用。(这方面,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质性研究形成鲜明的问题之后,方才有深度、针对性地使用计量,然后再返回到质性研究中去检验、阐释。)在这方面,实体主义理论和研究方法在今天其实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开设的课程同时纳入以上两个另类传统的阅读材料。 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在中国现今的学术环境中,显然十分需要有一定的政治意识和自省,认识到新自由主义的高度意识形态化,认识到它在学术界和社会上的影响,方才有可能破除其误区和盲点、做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学术研究。在批判中,后现代主义、新左和实体理论,只要符合中国实际与需要,都是可用的宝贵资源。 我自己在这方面花了不少精力,针对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流行的“形式主义”理论传统提出批判,也针对法学界中同样占霸权地位的形式主义理论提出批判。 批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力争,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要素会得到最佳配置,不可能会有过剩——土地、资本如此,劳动力也如此。据此,他坚持印度(和中国都)没有过剩劳动力。两地的农业发展都无需考虑人口压力问题,只需要能够促使农民增收的新技术。他的学说可以视作当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所谓“绿色革命”的意识形态。 首先,应该说明,即便是1979年授予舒尔茨经济学奖的诺贝尔委员会,也对他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保留:因此,他们把该年的经济学奖,同时授予论证发展中国家农村具有“劳动力无限供应”的刘易斯W. Arthur Lewis。 针对舒尔茨忽视中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论点,我指出:舒尔茨对中国劳动力的理解是不符实际的,忽视了其相对过剩的实际。我之前的研究证明,明清时期依赖雇佣劳动力的“经营式农场”确实是按照舒尔茨的理论逻辑运作的,因为它们根据需要而调整其劳动力和劳动投入,趋向劳动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占绝大多数的“家庭农场”(在华北平原占据所有农户的90%,在江南则接近100%)则不同,因为它们的劳动力是给定的。在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之下(家庭农场面积严重不足),他们做出的回应是越来越高度的劳动密集化,倚赖家庭的辅助劳动力来吸收低于粮食种植报酬的手工业(在江南地区特别是纺纱和养蚕、缫丝),以边际报酬递减的代价来支撑“农业+手工业”“两柄拐杖”结合的“家庭化生产”谋生模式。在华北,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平均只种植10~15亩,而经营式农场的劳动力则达到适度的20~30亩。在江南,纺纱的报酬只相当于粮食种植的1/3到1/2,蚕桑则是以八、九倍的劳动投入来换取(相应于粮食种植的)三、四倍的报酬。这就表明在当时的市场经济下存在劳动力相对过剩,以及当时农业经济的“内卷化”。(黄宗智1992[2000,2006],1986[2000,2004]) 集体化时期更加如此。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和一些其它发展中国家同样经历了所谓“绿色革命“(即化肥使用、科学选种和机械投入)。但是,在人口压力下,江南粮食种植的劳动密集程度达到一年三茬(早稻、晚稻、冬小麦),以劳动报酬递减的代价来换取绝对收入的提高。绿色革命的新投入+劳动密集化,所起的作用促使农业产出年增长2~3%,但如此的增长基本被每年2%的人口增长所蚕食掉,结果是劳动报酬停滞不前,也就是我所说的“没有[劳动生产率]发展的[绝对产出的]增长”。 至于去集体化的改革时期,农村约1/3的劳动力从农业中释放出来,但农业总产并没有因此下降,展示的是一定程度的“去内卷化”。这也是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很好证明。(黄宗智1992[2000,2006]) 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生产,或“离土不离乡”,或“离土又离乡”,其背后也是劳动力过剩的事实。即便如此,农村劳动力仍然相对严重过剩,大量农业从业人员仍然处于“就业不足”的状况之下。这一切乃是改革时期“农民工”浪潮的基本背景,促使大规模低报酬、不受国家劳动法规保护、没有正规职工福利的“非正规经济”的形成。 林毅夫等根据与舒尔茨同样的逻辑,力争中国的庞大劳动力其实乃是其“比较优势”,在改革中的全球化市场经济之下,终于通过市场机制而得到其最佳配置。蔡昉等则一再强调,中国今天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即农村和城市整合的、同等工资的劳动力市场。而陆学艺等则强调,中国已经形成一个“中产阶级”即将占大多数的“橄榄型”(区别于“金字塔”型)社会。他们忽视的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在“非正规经济”中被超时使用、拖欠工资、欠缺福利、没有劳动法规保护等恶劣现象。如此的实际不能简单被称为“比较优势”或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或橄榄型社会,不能无视这么多人的血汗经历。(详见黄宗智2009c) 当然,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下,丰富的廉价劳动力是个有利条件,配合地方政府的无视国家劳动法规,更加如此,但我们要同时看到其(主要由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的)“剥削”的一面,看到中国的快速“发展”的“奇迹”是以广泛的社会不公来换取的。也就是说,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不公其实来自同一根源,即地方政府不顾劳动剥削和环境污染而积极招商引资。(黄宗智2010d, 2009a) 近年来,由于三大历史性趋势的交汇——生育率的下降终于在世纪之交体现于劳动力绝对量的递减,快速的城镇化(包括大量的农民工非农就业),以及由于收入上升而导致的高值农产品(蔬菜水果和鱼肉蛋奶)的需求增加,促使单位耕地面积上既是更多资本也是更多劳动力的投入(例如,拱棚蔬菜和秸秆养殖)——在今后几十年间有可能可以消除劳动力过剩的“内卷化”问题。(黄宗智、彭玉生2007a) 与舒尔茨的认识不同,我以上的论点不是来自任何单一的理论,而是来自中国的实际经验,展示的不是从理论到经验拼凑、再返回到理论的典型新自由主义研究方法,而是从经验到概念、再返回到经验的研究方法。在对经验证据的理解上,我借助(实体主义理论传统的)恰亚诺夫“农民(家庭农场)经济”理论来形成自己的“内卷化”/“过密化”概念。 作为以上思路的延伸,这些文章兼顾到中国发展模式问题,借以讨论新自由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对错。首先,针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教条,即发展必须由市场+私有资本主义公司来推动,我指出,在中国的发展“奇迹”中,地方政府显然起了极大作用,和新自由主义要求政府干预最小化的教条完全不同。同时,地方政府的作为 ——为了招商引资而无视劳动和环境法规——也是当前社会和环境危机的来源。(黄宗智2010a, 2009b) 针对新自由主义的教条——认为资本主义发展必定会导致欧美式的橄榄型(即由庞大的中产阶层占大多数的)社会结构,我论证,中国的社会结构其实是(从金字塔型演变为)烧瓶型的,新精英阶层人数和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仍然只占全人口的绝对少数,不会超过5~15%(确切多少的关键在于对“中产阶级”如何定义);占绝大多数的则是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的非正规经济,多达全人口的85%。他们处于中产阶级之外,做的是最脏最累的工作,拿到的是普遍远低于城市正规职工的报酬,基本得不到劳动法规的保障,并且没有或只有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如此的城乡差别以及分配不公,乃是今天中国最最突出的问题(黄宗智2010d,2009c, 2008c) 批判形式主义法学 法学领域的状况和经济领域十分相似。形式主义法学影响最大的理论家马克思.韦伯认为,现代西方法律乃是“形式主义理性”法律,与非西方社会的“实质主义”法律十分不同。西方形式主义法律的依据是来自古希腊传统的、被认为是世界文明中西方所独有的演绎逻辑。如此的形式主义理性乃是西方现代文明的核心,是其法律、现代科层制治理,乃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这种观点被改革时期的中国的法学界广泛接受,形成现今法学的“主流”认识(虽然,常有只得其皮毛、不得其真髓的理解和运用。下面还要讨论。) 首先,针对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我指出:它片面强调逻辑和理论,忽视经验和实践。同时,它自以为是普适的,基本无视时空环境,也因此既是(西方)现代主义的,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即便是在美国和德国,都兴起了长期与之抗衡、拉锯的实用主义/现实主义以及法社会学传统。他们强调,法律是(应该)应时而变的,需要适应现实与实用。实际上,我们如果摆脱纯理论性的视角而考虑到法律实践,便可以看到,即便是现代西方本身在实际运作中的法律,其实也并不是纯形式主义的,而是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长期拉锯而形成的产物。(黄宗智2007b, 2009a) 至于中国,我对韦伯建构的理想类型的批评首先是,在中国的法律实践(区别于其“表达”)中,其实含有实用和(可预期的)“理性”的维度,绝对不符合韦伯建构的“实质非理性”或“卡迪法”理想类型,而更接近于他讨论不多的“实质理性”模型。同时,它绝对不像韦伯所建构的纯经验性或回顾性法律,而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它所依赖的不是与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密不可分的“权利”前提概念,而是儒家的“仁”与“和谐”伦理。同时,其所使用的法律思维十分不同于形式主义的完全偏向抽象概念和理论,而是特别强调连接经验与概念,并带有强烈实用倾向的思维方式。(黄宗智2001[2007],2003a[2007], 2009a, 2010c) 此外,我指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理解,需要摆脱其简单的官方表达,而看到表达与实践既矛盾又抱合的基本特征(即,法律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合起来则更是另一回事);韦伯所看到的其实只是其表达层面。(黄宗智2001[2007])对现代和当代(改革前后)的法律理解同样。以离婚法为例,毛泽东时代的法律不能仅凭其表达来理解,更要看到其带有古代传统特征和现代实用性的方面。这尤其可见于其离婚法实践中的调解制度。它既继承了传统的社区互让调解传统,更加上了现代革命的、依赖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干部”和行政调处与调解。此外,还创建了中国独特的法庭调解制度。在继承-赡养法、侵权法、财产法等方面,我们都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看到古代、革命中国和西方的多元共存以及融合与矛盾,绝对不能依赖简单的“形式主义”思维或“全盘西化”意识形态来理解。(当然,也不能仅凭“本土资源”来理解或总结。)(黄宗智2006, 2009a, 2010c) 同时,我更指出,国内的移植主义法律有许多地方与中国实际不相符,并且是来自对西方法律的错误理解。譬如,《取证程序的改革》一文论证,进入新世纪之后,在离婚法领域中,盲目移植西方“当事人主义”取证程序,缺乏配套制度(例如,证人取证),其结果是在实践之中,导致毫无意义的形式化程序以及违反法律条文本身意图的司法实践。(黄宗智、巫若枝2008b)再则是《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一文,同样说明,盲目移植被误解的西方“修复性正义”,导致牛头不对马嘴的“刑事调解”司法实践运动。这就类似于教条性地提倡西方的“米兰德原则”,而实际上与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实践水火不相容,乃是完全脱离实际的空谈。(黄宗智2010c) 鉴于以上总结的研究成果,我特别强调,要纠正形式主义法学片面关注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缺点,我们必须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我因此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进路,赖以纠正脱离实际运作的法学和法史研究。更具体地说,就是从诉讼档案出发来研究中国的法律,对过去的古代和革命时代如此,对移植西方法律的中华民国时期和当代中国改革时期同样如此。唯有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看到其与法律表达(理论和条文)的互动,我们才有可能认识到中国法律在实际运作中的实质内容,才有可能更贴切地理解过去的法律以及其现代的动向。《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一书汇集了我在美国所培养的十多位中、青年学者的文章,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黄宗智、尤陈俊编2009d;黄宗智2009a) 当然,这并不是说实践一定是正确的,表达一定是错误的。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实践之中也多有错误的经验,譬如,在离婚法中已经被广泛运用的“当事人主义”取证程序、在刑法中被误解为“恢复性正义”的“刑事和解”,更无庸说常见的“刑讯逼供”等。这些是今天司法实践中亟需改革的缺陷。其中关键在于要看到实践的后果,而不是沉溺于理论和条文的空谈,因为那样的学术研究最终只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对真实的理解和恰当的立法都无济于事。 以上对形式主义法学的批判的根据,和对中国农业的理解同样,是来自从实际运作(实践)出发的学术,由此概括并建立新的概念,逐步建立具有中国“主体性”的理论,然后再回到经验来检验。这是对当前的形式主义法学和形式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根本性批判。 现实关怀与建树性学术之必要 以上是以批判为主要目的的学术。但是,我深觉,我们的学术不能停顿在批判层面上。哪怕只是在“象牙塔”的学术层面上。我进入不惑之年后,对自己学术的一贯要求是要做创新性的经验研究,同时从新的材料中得出新的概念。理论的用途不在真理,而在提出问题;我们要借助理论来建立新概念,而不是简单地应用/证实现有理论,或简单地证伪现有理论。我们的目的应该是:创建符合中国实际、带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和理论/概念。 更关键的是,我自己对现实的越来越积极的关怀。作为美国的“中国研究”学者,相对美国国家和社会来说,只可能是比较边缘的学者,对美国的主要思想潮流和社会问题缺乏发言权。如果关心现实,一般最多只涉及美国中国政策等类型的问题。即便心向中国,也只可能采取消极的关怀,不可能积极关怀或参与其中。但是,近十年来在中国教学的环境则很不一样。在国内,为关心国是的青年开课,我发现,自己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做的学术,有什么具体的、关乎中国现实和未来的重要问题的贡献?在国内,面对新自由主义霸权的现实,当然需要反思和批判。问题是,在批判之上还要建树。中国的现实固然需要批判,但是仅凭批判和否定,对改变现实实在无补于事。 由此,便在自己的“从哪里来?”的学术之上,不可避免地加上“到哪里去?”的问题。两个问题的结合,更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怎样从这里走到那里?”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我自己这十年来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不能仅凭想象,脱离眼前的事实而借理论之名来做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空洞论说。我个人认为,一个有用的研究方法是从过去和最近的实践之中来探寻可供今天所用的资源,以用来回答:什么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出路?在目前的情况下,有什么可以依据的资源让我们从这里走到那里? 回顾和前瞻性的实践历史研究 经过这些年的摸索,我认为:要同时摆脱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以及其与后现代主义轻视经验研究的弊端,一个可行方案是在实践历史中探寻可供今天之用的实用智慧。一方面,可以摆脱只重话语、轻视实践/经验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倚赖已有的经验和实际基础来确定今天的改革路径,避免毫无实际根据的空谈。 我对“实践”的理解包含三种含义。首先是相对于理论的实践,主要指行动,和毛泽东《实践论》的理解基本相同;同时也是相对于表达的实践,区别于官方表达或话语,这是我研究清代法律得出的概念框架;再则是相对于制度和结构的实践,主要指实际运作的过程,乃是(我开设的课程所纳入的)社会学-人类学理论家布迪厄的基本观点。上面提到的形式主义只重理论/概念、忽视实践,所指的是第一种含义。再则是清代的极其高度道德化的话语/表达,与其相当实用性的实践形成鲜明的对照(如,由社会自身来处理“细事”纠纷的理念表达,和州县衙门由于实用需要而惯常处理“户婚田土”细事纠纷的实践)。这是第二层的含义。最后是诸如当事人必具“甘结”要求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则明显只是一种形式化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才可以看到的知县们的司法“实践逻辑”,这是布迪厄的概念。(黄宗智2009a: 第1章;黄宗智2005a, b) 我提倡的是,在建树性的现实关怀下,可以在通过过去这些方面的实践来探寻其中的实践智慧,由此来建树今天可用的方法。所以说,我所提倡的实践历史研究,绝对不是纯回顾性的,而是具有一定前瞻性/价值观念的。可以直言,我个人认为,做学术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人民大众谋求幸福,而不仅是一己之利益、地位、声誉、权力或报酬。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假设利己即最佳的公益途径,实质上是不顾社会公平;这也是我们需要探寻另一种选择和可能的重要原因。但我提倡的不仅是纯理论/哲学/抽象性的探讨、不仅是对未来图景的凭空设想,而是基于实践的回顾和前瞻,借以回答“从哪里来”和“到哪里去”的问题。 法律与法史领域 我2009年完成的民法研究第三卷(《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提倡的是:在中国的法律/司法实践历史中探寻立法原则和具体立法的可行途径。上面在总结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中已经提到,回顾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看到其一贯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始终连接概念和经验,并照顾到实用需要。我论证,这是可资今天所用的思维方式,并且已经在实践层面上多有呈现。例如,在继承法上,独特地把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连接起来(“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义务. . . . . . 可以多分。 . . . . . . 不负抚养义务的 . . . . . .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法》第13条),和作为中国现代立法楷模的德国民法十分不同。这是照顾到中国家庭关系和伦理的实用性创新。又譬如,在侵权法方面,既采用源自西方个人权利逻辑的侵权概念,强调必分对错,又十分实用性地看到,在实际生活中,多有不能区分对错的涉及损伤的纠纷,并立法处理如此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这样的立法体现了在采用西方形式法律之上,实用性地照顾到经验实际的思维。再譬如,在婚姻法中,虽然部分采纳了西方的权利和契约概念,但在实际运作中,其核心概念其实是人际关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而不是契约或侵犯个人权利的逻辑链。这些都是促使舶来的形式法律适应中国现实的做法。我个人认为,这些是实践之中所展示的明智的立法抉择,虽然已经个别地被采纳为法律条文,但其背后的思维方式迄今还没有得到正式认可。它完全可以用来指导今天的法学和立法。(黄宗智2009a;亦见黄宗智2010c) 以上的一些做法和古代的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其实具有一定的连贯性。中国法律传统一向拒绝完全抽象、脱离时空的法律思维和立法,坚持要通过实际经验情况来澄清法律条文的含义。古代的法律因此惯常寓抽象原则于具体事例。这是个优良的传统,并在民国立法中得到一定体现。即便是在中国的革命立法、甚至是今天的移植立法中,也有所体现。这是我们今天应该认可的法律传统。 同时,中国法律传统绝对不仅仅是经验性和回顾性的、像韦伯假说的那样缺乏抽象和前瞻性的法律。无庸说,中国传统法律不像西方法律那样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是从人际关系的伦理观念出发。在古代法律中,在法家的思想之上,加上了所谓“儒家化”,借助于儒家的“仁”、“和”、“礼”、“孝”等(前瞻性)伦理概念来指导其实用性的法律。这个传统也可见于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尤其是其对德国法律在赡养父母方面的修改,也可以见于毛泽东时代之援用传统调解(强调在“人民内部矛盾”中使用“和”的理念,特别鲜明地体现于离婚法纠纷中的“调解和好”,要求唯有在调解不成之后,方才允许离婚),并由此发明民事法律中的普遍依赖“法庭调解”的制度创新。即便是在改革时期的立法中,也可见于1980年的婚姻法之确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则的条文,以及1985年的继承法明确把“继承”和“赡养”相连接等条文。这些创新都在当代法律中体现了传统的伦理观念。 今天的主流“形式主义”法学其实多有机械地移植西方法律的错误。首先,忽视了西方法律中形式化表达和其实际运作之不同,忽视了与形式主义占几乎同等地位的法律实用主义和法社会学传统。有时候在“与国际接轨”的大口号下,更出现只得其形式、不得其真髓的盲目引进,无视条文背后的主、客观条件。近年简单的取证程序改革以及所谓“恢复性正义”和“刑事调解”等便是很好的例证。结果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立法,既脱离了西方法律的实质性内容,也违反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诸如此类的立法和实践方面的谬误,应该明确面对并引以为戒。(黄宗智2010c, 2009a, 2003a[2007], 2001[2007]) 最后要说明,这里提倡的绝对不是非此即彼的中西二元对立观点,像现今国内影响较大的“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对立那样,而是要求在确认两者缺一不可的历史现实下,探索超越性的融合。西方权利思想确实可以赖以纠正中国法律的不分对错、“和稀泥”倾向,更不用说今天参与全球化经济的与国际接轨现实需要。但同时,我们需要具备清醒的历史视野,认识到今天的中国法律只可能是三大传统——古代、现代革命、移植西方——的结合体,缺一便脱离历史实际。我们要建立的是既继承中国古代和现代革命传统优点的、也是可以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我们要做的是既具有前瞻性也具有实践性/实用性的法学研究。(黄宗智2011a, 2010c) 农业经济与经济史领域 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包括所谓“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农业发展的必须条件是明晰的私有产权以及自由的市场经济;它想象的最终图景是享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农场,一如在农业人口只占10%以下的发达国家那样(美国、德国、英国的只占2%)。在这个意识形态的影响之下,最近十几年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大规模扶持资本主义型的“龙头企业”,想借以“带动”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相当普遍的共识是,要彻底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最终只能在更高度、更快速的城镇化下,走上农业资本主义规模经济的道路,就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黄宗智2010b) 针对如此的新自由主义的教条,我论证,中国的实际是,在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土地改革传统和)承包制的均分土地制度下,农场规模一般都只有劳均七个播种亩。今天和可预期的将来只可能主要是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我们需要探寻的更是小家庭农场发展的出路,不是大规模资本主义公司和高度机械化的产业化规模生产。后者违反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符实际。经过对现有统计材料的系统梳理和计量,我们发现,迄今如此的资本主义农业规模生产只占到农业总劳动投入的约3%(黄宗智、高原、彭玉生,待刊)。妄图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农业资本主义道路,只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农村无产化——像印度那样,农业雇工占到农村人口的45%,贫苦人口占到全人口的42%。如此的社会形态不可能解决中国农村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的问题,更不可能减轻今天的贫富悬殊问题。(黄宗智2011a, 2010a, 2010b, 2010d) 在近中期中,中国农业的发展必定将是以小家庭农场为主的发展,并且应该如此。我们必须正视小家庭农场的经济特征和发展潜能。根据近年来的(我称之为)“隐性农业革命”的内容,真正需要扶持的是上面已经提到的从事资本和劳动双密集、生产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小(四、五亩)家庭农场。它们借助结合不同产品的“范围经济”效益(例如过去的“桑基鱼塘”和今天的“种养结合”),而不是规模经济效益。另外则是(因为劳动力外出和土地流转而达到)适度规模(20来亩)的粮、棉“旧农业”小家庭农场。这两种小农场才是中国农业的出路所在、所必须依赖和照顾到的经济主体。在那样的基础上,可以在“纵向一体化”(即综合产、加、销)中,适当采用“不同层面的不同最佳规模”(如,小家庭生产、成规模加工与成规模销售)。(黄宗智2010a; 2010b) 最近的经验表明,虽然在地方政府全力以赴地支持“龙头企业”的现实之下,农村的合作社和“社会化的”(即由政府组建的公共)专业市场,起了出人意料之外的积极作用,“带动”了将近一半的“纵向一体化”的新农业。这些新型小农场面向市场,生产高值农产品,并且,由于新农业的资本和劳动力双密集化的特征,一般能够做到适度规模和“全就业”。(譬如,从事拱棚蔬菜,一个劳动力只需要一亩地,而从事旧的露地蔬菜种植,则需要三、四倍于此的土地;“秸秆养殖”则可以在5亩地的农场上,饲养10头猪或更多,远远超过过去一个家庭农场只散养一两头猪的模式)。这种“新农业”的兴起,意味农业可以一反过去几个世纪的内卷化/过密化。当然,也意味每劳动力所获报酬的增长,亦即真正意义的农业发展和现代化。它已经帮助可能将近一半的中国农民进入“新农业”生产,问题是剩下来的一半以及怎样促使所有农户的进一步发展。在处于偏远地区、土地贫瘠和交通不便的村庄,这个问题特别艰巨。(黄宗智2010a, 2010b) 过去,只有城郊农民才能分享到城市建设用地增值的收益。针对这个问题,重庆市政府近几年建立了全市的“地票交易所”,使偏僻地带农民也能进入地票交易。2011年7月,一亩宅基地(从非农用地改成农耕用地)的地票(因为可以借以获得一亩建设用地的指标)的市价已经达到15.5万元。对于意欲迁入城镇的农民来说,这是一笔可以用于创业或房子首付的资金。对于从事耕作的农民来说,它带来了融资的可能。所在地方一旦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贫穷的旧农业农民便可能转入生产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 重庆市政府最近启动对农民的“三产”(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作出系统的市场价值估计、出具证书,并引导金融机构接受这些产权为贷款质押,动员该地的金融机构在三年之内为农村小家庭农场提供650亿元(等于平均每户一万多元)的借贷。这是一个意义可能相当深远的举措。过去,小农们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资,只能依赖亲朋的非正规借贷,农业的“资本化”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小农”面对大资本主义企业或当地政府或经营能人,因为缺乏谈判条件(对方完全掌控资本),一般都只能受人摆布。农村因此也不太可能组织出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借合作之名来获得政府的资助或税收优惠,但实际上则是由极少数人操纵、逐利的“伪”合作社相当普遍。这是今后亟需克服的一个问题。重庆的新举措也许能够通过赋予农民实质性的谈判筹码,而由此促进真实意义的合作社的兴起。市政府最近提出要在五年内引导农民组建2000个股份合作社。我们论证,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特点是“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与印度的经验相比,差别尤其鲜明。重庆的新举措可能会为这样的农业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制度性基础。(黄宗智、高原、彭玉生,待刊) 此外,重庆近几年更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可能具有很大潜能的公平发展道路。它特别关注农民工问题,为他们大规模建造廉价公租房,并通过地票交易所,为可能迁入城市的农民提供了一个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售自家宅基地的平台。更有进者,市政府利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尤其是土地)的市场增值来为农民工建设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外投资,借以推动全市的经济发展。其中关键是在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第一只手”和国家调控的(看得见的)“第二只手”之上,更建立了公益性国有企业的“第三只手”,由这三只手相互搭配、竞争。这个所谓“重庆经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自己一直希望看到的,通过实践而探索出实用可行的道路和(理论)模式。它可能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为此,我撰写长文仔细总结关于重庆经验的现有证据,再加以前瞻性的分析,并组织了一个中美学者的学术对话和辩论。(黄宗智2011b) 结论 最后,回到本文所提的中心问题: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和我以往提倡的一样,我认为学术研究应该既带有经验创新,也带有与之紧密连接的概念创新。在经验和概念方面,我们应该双手并用,不能只是碎片的堆积,也不能只是宏大的空谈。对于理论的使用,首先要求“去意识形态化”,对现存理论要带有一定的自省和批判,尽可能掌握多种理论传统,以经验证据来决定取舍。最好是借助与其对话来创建自己新的概念,更高的境界则是从多种理论传统的交锋点来形成自己研究的问题意识。这才是建立真正具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和理论的途径。当然,这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甚或一代人所能做得到的,但我坚信,这是个正确的方向。 由于当前意识形态化的形式主义理论占据了话语霸权,我特别强调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借以纠正形式主义偏向理论、轻视经验的缺点。同时,也借以连接(多是来自西方的)理论与中国实际(因为实践乃是这样的连接的体现),通过中国自身的实践经验来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 经过近十年来在国内教学的经验,我个人认为,学术应该既具有回顾一面(从哪里来?)也带有前瞻的一面(往哪里去?)。在这方面,我认为,学术研究完全可以,并且应该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念。当然,每个人的选择各有不同,但我自己认为学术的一个可取的目标是民众的幸福。由于当今学术界和思想界偏向理论、无视实际,我特别提倡以如此的价值观念来从过去的实践经验中探寻今天的可用资源,提出有实际根据的、可行的前瞻性方案。目的是回答“怎样从这里走到那里?”的问题。如此的实践走向,不是仅仅抽象空洞的建构,而是可供观察的经验实际。 Abstract: This essay reviews and reflects on my past ten years’ experience teaching in China and writing for a Chinese audience. First is a simplified discussion of the two most influential theoretical traditions to day, neo-liberalism and post-modernism, and of the two main secondary traditions, Marxism and substantivism. The emphasis is not on the intellectual histories of these traditions, but rather on their practical uses for scholarship today. Then, an attempt to answer the central question raised in this essay: in such an environment, how do we treat theory, and what kind of scholarly work do we do? The essay mainly draws on and summarizes my own experience in scholarly practice to propose answers to these questions. Key words: neo-liberalism, post-modernism, Marxism, substantivism, economic history, legal history. 本文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1期。感谢张家炎、尤陈俊、高原和王海侠的批评与建议。 正文所引用的笔者著作: 黄宗智、高原、彭玉生(待刊):《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 黄宗智(2011a):《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第5期:82~105页。 黄宗智(2011b):《重庆:“第三只手”推动的公平发展?》,载《开放时代》,第9期:5~32页。 黄宗智(2010a):《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0b):《中国的新时代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载《中国乡村研究》,第8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www.lishiyushehui.cn 黄宗智(2010c):《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载《中外法学》,第5期:721~736页。 黄宗智(2010d):《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非正规经济实践》,载《开放时代》,第10期:134~158页。 黄宗智 (2009a):《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9b):《跨越左右分歧:从实践历史来探寻改革》,载《开放时代》第12期:78~88页。 黄宗智(2009c):《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第2期:51~73页。 黄宗智、尤陈俊编(2009d):《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8a)《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巫若枝(2008b):《取证程序的改革:离婚法的合理与不合理实践》,载《政法论坛》,第1期:3-13页。 黄宗智(2008c):《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中间阶层:悖论的社会形态》,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1~14页。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www.lishiyushehui.cn 黄宗智(2008d):《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舒尔茨理论的对错》,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267~287页。www.lishiyushehui.cn 黄宗智、彭玉生(2007a):《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74-88页。 黄宗智(2007b):《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载《清华法学》,第10辑:67~88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www.lishiyushehui.cn 黄宗智(2007c):《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载《开放时代》,第4期:5~30页。 黄宗智(2006):《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1~53页。www.lishiyushehui.cn 黄宗智(2005a):《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85~95页。 黄宗智(2005b):《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载《读书》2005年,第2期:3~14页。 黄宗智(2003a[2007]):《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黄宗智(2003b):《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井和一个问题》,载《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102-13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www.lishiyushehui.cn 黄宗智(2001[2007]):《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黄宗智(1992[2000,2006])《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 黄宗智(1986[2000,2004])《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