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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考古与遗产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文物信息网 翟少冬 参加讨论

    2012年10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主办的“中澳文化遗产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举行。论坛以“中澳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差异”为主题,来自澳大利亚、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学者分别就此主题发表演讲。来自澳洲的五位演讲者主要是从事考古事业的文化遗产保护者,他们着重讨论了考古在澳大利亚文化遗产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作用,殖民主义和国家主义如何影响考古和文化遗产,以及考古和文化遗产在民族融合和竞争的历史中的作用。
    这次论坛除了让我们了解了澳中两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差异之外,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去了解澳大利亚文化遗产管理的现状和模式,了解这个南半球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的所思、所想、所行。
    
    
    提姆·马瑞(Tim Murray):澳大利亚拉楚布大学人类与社会学院院长
    过去的能量——环境、土著居民、考古和澳洲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考古和历史在澳洲白人和土著和谐相处过程中的作用,考古和历史为使澳洲土地从生态上和文化上都可持续使用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中及土著社区所起的作用。
    1967年澳洲废除对土著的法律歧视,澳洲白人和土著逐渐开始和谐相处。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白人和土著共享一个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思想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澳洲政府开始立法保护土著的遗产。但是那时所说的土著遗产仅限于土著的文化遗物,并没有将这些遗物和当今土著人的生活联系起来。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澳洲白人提出“国家遗产”的概念,认为土著人的遗物反映了当今土著人的过去。澳洲土著人的遗物被当作全澳洲的遗产来对待。但是不久,土著人就开始据理力争成为“土著遗产”的所有权,认为不仅他们的文化遗址应该受到保护,而且作为这些文化的拥有者,不应该被排除在遗产的管理之外。随着澳洲矿业的发展,为了澳洲土著人和非土著人的利益,减少白人和土著在土地使用和资源开发上的矛盾,澳洲政府劝说澳洲白人更多地认识澳洲土著文化的价值,同时也将澳洲土著纳入到一系列的遗产保护事物中来,并且承认澳洲土著是土著遗产的所有者。这给考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其实,研究土著遗产不应只研究他们的史前社会,还应该研究1788年以来他们社会的变化。白人来到澳洲以后,澳洲的土著部落有的彻底消失,有的却生存了下来。那么他们为何消失?又是如何生存下来的呢?这段历史属于澳洲白人和土著人共有,研究他们对于澳洲白人和土著的和谐相处有着积极意义。考古发现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个时期的社会变化,这也是目前澳洲考古学者正在做的。澳洲白人和土著拥有同一个现在,也拥有同一个将来,帮助他们认识到拥有同一个过去,对于继续他们的和谐相处和澳洲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特雷西·爱尔兰(Tracy Ireland):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唐纳德·霍尼文化遗产研究所博士
    澳大利亚考古遗产管理、社区互动和保护
    澳大利亚历史时期考古遗址的现场保护问题,可以体现遗址和社区之间的互动,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遗址现场保护案例不断增多的文化和社会原因。近年城市考古遗址现场保护的趋势、社区的形成以及如何与遗产保护进行互动。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澳大利亚的历史考古和文化遗产的价值被用来解释其历史时期的物质文化,使来自不同国度的澳洲移民感觉具有共同的身份。然而,历史考古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因为历史考古主要研究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这些物质遗存总是显示出澳洲白人不同的文化传统,再加上土著遗存在这一时期的缺失,因此澳洲的历史考古实际就是非土著考古。另外,随着土著人对其遗产所有权的认定,澳洲的土地和景观被土著所诠释,这大大降低了历史时期的遗址和目前遗址所在地居民的关系,给遗产管理带来不便,而遗址的现场保护则增加了遗址和所在社区之间的互动,是最能被社区所接受的一种方式。
    澳大利亚的历史考古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发展迅速,但是很少有现场保护的案例。澳洲历史时期的考古发掘主要发生在城市中,以往在发掘之后,遗址总是被破坏,遗址所在地被用来开发成其他建筑用地。但是这些遗址对于解释遗址所在地社区的形成和发展很有帮助,因此在澳洲遗址现场保护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是成功的例子并不多,因为遗址的现场保护是政府、开发商和社区利益相关者之间协商的结果,将现场保护的商业价值和与社区有关的遗址的价值和意义结合起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参观者更愿意看到没有任何遮盖的现场保护,而且更关注遗址本身,关注这些遗址和当时遗址上的生活。遗址的现场保护为参观者提供了博物馆和研究机构所不能给予一种真实感受,使他们可以更容易地用自己的语言和过去建立联系。目前澳洲的遗址现场保护主要有三类:考古景观(如保护在悉尼港青年旅社的CumberlandandGloucester街道遗址)、作为建筑设计元素的考古遗址(如悉尼港的WalterBurleyGriffin焚化炉)、象征性或宗教地点(如在悉尼博物馆展示的第一政府办公地点)。
    尚恩·奥尔姆(Sean Ulm):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博士
    澳大利亚专业考古和遗产管理中的教育和技术空白
    澳洲考古和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现状、变化趋势,以及考古和遗产管理教育中需要改进的方面。
    过去十多年,澳大利亚的遗产管理发展很快,这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和立法、法规框架的不断变化所致。
    澳大利亚的考古主要分为土著考古、历史考古和海洋考古,相关从业人员主要分布于大学、博物馆、政府机构和私人公司,其中在私企中的从业人员数量最多,其次是大学和政府机构。就从业人员性别来看,私企和政府机构中的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大学中则是男性比例略高。从年龄来讲,35岁以下,女性占多数,尤其是25岁以下从业人员中,女性占绝对多数。而35岁以上,则男性的比例较高。
    从2005年到2010年,土著考古从业人员上升了14.2%,而历史考古和海洋考古则分别下降了8.8%和2.5%;在私人公司的从业人员增加了4.2%,而在政府机构的从业人员减少了6.8%,在大学和博物馆工作的人员数量没有变化。同时,年轻人在从业人员中的比例不断增大,从业人员分布的地域范围也在增大,但是从业人员的志愿者经历则在下降。这些变化说明经济的发展使得私人公司的业务增加,这为考古和文化遗产管理从业人员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私人公司雇佣需求的增加,致使许多人不同具备相当的志愿者经历也可以找到工作。
    这个调查也显示,考古培训中文化遗产方面的职业教育和市场所需要的技能并不对接。调查结果显示,最有价值的10项技能是人际沟通、报告撰写、电脑技能、时间管理、项目管理、批判思维、资料查询、田野调查技能、法律知识、领导力。其中仅有两项(田野调查技能和法律知识)属于考古专业技能。而在需求最小的10项技能中,考古专业技能占了七项,它们是残留物和微痕分析、植物分析、人骨鉴定和分析、沉积物分析、动物分析、岩画艺术记录和分析、遗物保护。这说明在私人公司中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越来越多,这些从事考古专业所需的技能他们并不需要,他们更需要职业健康和安全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培训。这些说明了目前所提供的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和社会需求之间巨大的差距,教育机构需要调整课程以适应市场所需。
    教育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课程的原因有二:一、教育经费的短缺;二、师资力量的不足。解决的办法除了增加教育经费和补充师资力量之外,实现跨学科授课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尽管考古可能需要更有针对性的一些课程。例如GIS可以到地理系去听,人骨鉴定和分析可以到解剖系去听,数据分析可以到数学系去听。另外,可以引导学生到专业的研究机构或是其他短期课程去学习一些技能,如动植物分析、残留物和微痕分析、岩画艺术记录和分析等。这样就可以多安排一些文化遗产方面的课程。这也是大多数参加调查问卷的从业者建议的。
    
    
    
    希瑟·伯克(Heather Burke):南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考古系博士
    考古、社会价值和社区:真相在哪里?
    当一个遗址的社会价值和它的考古和历史价值相矛盾,但又赋予了这个遗址丰富的神话意义的时候会发生什么?
    文化遗产管理中最有意义却很少被整合使用的部分就是它的社会意义——当代社区和遗产本身的密切关系。文化遗产管理报告和规划的共同之处就是附着于遗产的历史或考古方面的材料,但是这经常导致社会意义的非物质性被忽略,因为它们很难被衡量,或者仅仅包括那些被强加于遗产之上的价值。当一个遗址的社会价值和它的考古和历史价值相矛盾,但又赋予了这个遗址丰富的神话意义的时候会发生什么?
    位于南澳阿德雷德遣返总医院中的二战空袭避难所修建于1942年。据记载,这个避难所当时有一个U型沟、三个房间、四个出入口,两个在房间后面,两个在前面开阔的区域。有88个木质支架,木质屋顶和300个用锌镀的、用于加固的波状铁镣,没有用混凝土。据1940年代到过这个避难所玩耍的人说,它有很暗的隧道,相互连接的分叉走廊,没有提到有任何设施。但是据1950年代在那里工作过的护士讲,这里有用加固混凝土修成的复杂设施,至少有两个剧院,两个房间,每个房间里有几张床。据1958年在那里工作过的花匠说,它有两个入口,一个是金属门,两侧用砖垒成,有一斜坡道通向隧道。隧道通向地下8-10英尺,有煤油灯笼吊在顶上。据1970年代在那里工作过的人讲有四个独立的房间,没有相互连通的隧道。但是考古却只发现一个简单的沟,入口由两个L型残墙支撑,前面有混凝土铺成的路,房顶用草皮覆盖,墙用硬土坯修成,2007年发掘的时候只发现有一块木头。考古发现没能证实和这个避难所相关的文字记录和口头描述,那真相到底是什么?目前我们至少知道,二战时,战场上极需要用人,因此这个避难所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劳动力来修建剧院。这种情况下,文化遗产管理该怎么做?民众的口头描述不可全信,但是他们或许过度的描述体现了这个避难所的社会价值。这个避难所建成后估计没有被当作避难所使用过,因为当时澳洲的战场基本在澳洲北部地区,南澳地已基本不再受到战争的威胁。但是这个避难所可能在一段时间被当作医院来使用,战后成为退役老兵聚集的地方。1970年代开始接收当地的患者,和当地社区的互动增加。因此民众的描述反映了他们对于往事的怀念。所以文化遗产保护要允许社区自己来判断这个遗址对于他们的重要性,理解他们的记忆,承认他们记忆的价值,即承认它的社会价值,然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理查德·麦凯(Richard Mackay):澳大利亚拉楚布大学教授
    澳大利亚与柬埔寨吴哥的遗产管理和旅游
    澳大利亚是最早在东南亚国家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吴哥是柬埔寨的国家标志,是柬埔寨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也是高棉人世世代代居住的精神家园。对于高棉人来说,吴哥是一个神圣的地方、一个特殊的家园和一个民族的象征。在吴哥的土地上,遗址和考古、传统文化的活动对于当代社区和吴哥世界遗产的未来以及柬埔寨国家都很重要。在柬埔寨皇家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吴哥已经从世界遗产濒危名册中移除,国际社会对于吴哥古迹认识的觉醒导致了参观者数量的空前增长,由此引发出一个关于管理世界遗产的问题,即如何进行旅游管理。
    麦凯先生团队制作的吴哥遗产管理框架为吴哥的旅游和遗产管理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方案。这个方案包括遗产的价值评估、问题的解决和相关政策的制定。问题包括如何管理数量不断增长的游客,如何维护遗址的生态水文,同时考虑社区的需要、公共设施和公共交通、游客体验和游客行为、危机管理和资源协调。但是吴哥社会也让我们看到一些机会,例如游客可以参观高棉的一些文化、仪式和纪念活动,以及乡村和自然风光。吴哥的遗产管理框架,在充分考虑以上问题和机会的基础上,提出增加积极的游客体验、减少游客与遗产保护的矛盾、改善旅游业、让本地人受益、政府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等内容。增加积极的游客体验包括增加宗庙和传统文化体验、增加每位游客的消费、为游客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关注游客的满意度等;减少游客与遗产保护的矛盾包括对高棉遗址和庙宇游客承载量的评估、多样化的游客体验、整合庙宇管理、管理游客行为和流动等;改善旅游业包括提高信息流动、提高产业标准、旅游产业信息电子化、提供更好的公共设施等;让本地人受益包括充分认识吴哥对于高棉人的意义、支持本地的产品、提供手工业和商业培训、将游客和本地商业紧密结合、保证社区参与、开展文化活动、让游客尊重本地人等;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对于创新精神的支持、资金支持、协调各方解决问题、协调旅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合理有效的政策;利益相关者管理包括给利益相关者提供网络信息、定期召开会议、建立顾问团、选派合适的人解决问提等;另外,这个管理框架还包括相关技能的培训和危机分析。这个方案尊重高棉人,并且为上千的高棉人带来实惠。
    澳大利亚同行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介绍了澳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我们看到了过去40年他们在文化遗产方面的努力,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认识、新问题,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的合理性,对今后的工作不无裨益。
    背景链接——
    澳大利亚的遗产管理开始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政府倡导的澳洲土著和非土著的融合政策而引起。遗产管理实施40年来,澳洲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遗产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的遗产管理体系包括联邦、州/领地和遗产地三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都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构成。
    联邦法律主要有《历史沉船法案(1976)》(Historic Shipwreck Act1976)、《土著土地权利(北领地)法案(1976)》(Aboriginal Land Right(North Territory)Act1976)、《世界遗产财产法案(1983)》(World Heritage Properties Conservation Act1983)、《土著和托雷斯岛民遗产保护法案(1984)》(Aboriginal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Heritage Protection Act1984)、《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案(1986)》(Protectionof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Act1986)、《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1999)》(Environment Protection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of1999)、《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法案(2003)》(Australian Heritage Council Act2003)等。
    联邦级政府管理机构包括澳大利亚的遗产管理处(Heritage Division)、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The Australian Heritage Council)、环境保护和遗产委员会(Environment Protectionand Heritage Council)、土著政策协调办公室(The Officeof Indigenous Policy Coordination)、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岛民研究所(The Australian Instituteof Aboriginal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Studies)。
    澳大利亚的遗产管理处隶属于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环境、水资源、人口和社区部,主要执行和管理环境和遗产法案的实施,帮助认定和保护澳大利亚自然和文化遗产和遗物,管理澳洲政府主要环境和遗产项目,包括30亿元的国家遗产信托基金。
    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遗产专家咨询机构,是澳洲政府在遗产事物方面的主要咨询机构。由委员会主席、6个委员和最多2个列席委员构成,他们均由部长任命。主席一定要有丰富的经验或是遗产方面的专家,6个委员中,2个委员必须熟悉自然遗产,2个委员熟悉历史遗产,另外2个必须是土著人,有丰富的土著遗产方面的经验,或是土著遗产的专家,而且至少有一个代表土著人的利益。列席委员中一个必须是某项遗产事物方面的专家。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在评估、建议、政策制订和主要遗产项目的推荐上起重要作用,负责澳洲遗产名录和联邦遗产名录的提名和评估,为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环境、水资源、人口和社区部长就各种遗产事物提供建议。
    环境保护和遗产委员会主要是保护环境和自然、历史和土著遗产,参与国家遗产政策制定。并发起设立了澳大利亚世界遗产顾问委员会(The Australian World Heritage Advisory Committee),为联邦、州或地区就影响澳洲世界遗产的事物提供咨询。该委员会由澳洲每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一名代表组成,包括两个来自澳洲世界遗产土著联盟(the Australian World Heritage Indigenous Network)的代表。该委员会的遗产顾问可以是历史学家、建筑设计师、考古学家、景观建筑学家、环境管理者、工程师或其他。
    澳大利亚非常注重土著事物,除了各种委员会中设土著代表之外,有关土著方面的问题还专门设立土著政策协调办公室,该办公室也处理土著文化遗产的相关事情。另外,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岛民研究所主要研究土著和托雷斯海峡群岛上居民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承担和鼓励学术型和民族社区为导向的研究。
    联邦级非政府管理机构包括澳大利亚国家信托基金委员会(Australian Councilof National Trusts)、澳大利亚皇家建筑研究所(Royal Australian Instituteof Architects)、澳大利亚工程遗产(Engineering Heritage Australia)、澳大利亚ICOMOS、澳亚历史考古学会(Australasian Societyfor Historical Archaeology)、澳大利亚历史协会联盟(Federationof Australian Historical Societies)、澳大利亚海洋考古研究所(Australasian Institutefor Maritime Archaeology)、澳大利亚物质文化保护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forthe Conservationof Cultural Material)、澳大利亚保护基金会(Australian Conservation Foundation)、澳大利亚规划研究所(Planning Instituteof Australia)、遗产主席团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办公室(The Heritage Chairsand Officialsof Australiaand New Zealand)等,这些机构为澳大利亚的古迹遗址管理和保护提供理论、方法、历史、建筑、工程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并推广澳大利亚的遗产保护工作。其中,澳大利亚国家信托基金委员会还负责全国300个古迹遗址、大约7000名志愿者和全国大约350名服务人员的管理。另外,1979年由澳大利亚ICOMOS在吸收《威尼斯宪章》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巴拉宪章》(Burra Charter)已普遍被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各州遗产委员会和各遗产地所接受,成为遗产保护所遵循的基本条例和程序。
    另外,澳大利亚的每个州/领地及各遗产地都有自己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遗产管理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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