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古学文化作为近代考古学基本概念之一,最初是德国考古学家科西纳于1911年在首次使用的[ 陈淳编著:《考古学理论》第64~6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后由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在《史前的多瑙河》一书明确提出[ V.G.Childe,The Danube in Prehistory, pp. v-vi,1929.]。他把考古学文化定义为“一批总是反复共生的遗存类型――陶器、工具、装饰品、葬俗和房屋式样”。在我国对考古学文化这一概念加以系统阐述的是夏鼐先生。他在《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定名问题》一文当中,指出考古学文化是“表示在考古学遗迹中(尤其是原始社会的遗迹中),所观察到的共同体”[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总34期) ]。 强调命名一个考古学文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点是: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的特征。第二点是:共同伴出的这一群类型,最好是发现不止一处。第三点是:我们必须对于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知识。应该说夏鼐先生的意见对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考古学研究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1965年苏秉琦发表《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 苏秉琦:《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把仰韶文化分为若干类型,并根据仰韶文化的分期,得出仰韶文化早期还处在原始氏族的上升阶段,后期已超越这个阶段,从而把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上升到对社会制度探索的高度。他对仰韶文化的分析研究方法,对国内外相关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苏秉琦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逐渐推向全国,各地掀起构建当地的文化谱系的热潮,一时间涌现出许多新的考古学文化。苏秉琦先生于1981年发表的《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 苏秉琦:《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1981年第5期。]一文,把全国的新石器文化划分为六大区,每个区各有若干区域类型。他的区系类型思想大大加深了对考古学文化的认识,按照区系类型的学说,考古学研究不能停留在对一个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上,而是要对超出考古学文化之上的考古学遗存做进一步的归纳。 自80年代初,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方法被一些学者自觉运用,如李伯谦先生对吴城文化和造律台类型的研究[ 李伯谦:《试论吴城文化》,《文物集刊》第3集,1981年。《论造律台类型》,《文物》1983第4期。《中国青铜文化结构体系研究》,科学出版社,1998年。],俞伟超对楚文化的研究[ 俞伟超:《楚文化的研究与文化因素的分析》,《考古学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丰富了考古学文化研究方法。 到了80年代,安志敏先生对考古学文化作了更明确的定义,描述为考古学文化是指“考古发现中可共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群遗存”[ 安志敏:《考古学文化》,《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第253~254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严文明先生对考古学文化的表述是考古学文化是“专指存在于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具有一定特征的实物遗存的总和”,他还重点探讨了考古学文化的层次与问题,主张考古学文化自身可以划分出若干层次,假如把文化做为第一层次,其下可以分期,每期又可以分为若干地方类型,这可以算作第二个层次。类型本身也可以分期,每个小期又可以分为小区,这可以算作第三个层次[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 1986年,张忠培先生发表《研究考古学文化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同意夏鼐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定义,指出考古学文化是具有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特征的考古学遗存。他提出命名考古学文化的关键是典型遗存,他所理解的典型遗存的条件是(一)遗存在年代及地域上有一定的规模以及遗存的保存情况较好;(二)遗存在年代及地域上具有质的稳定性,而不是那些过渡性遗存;(三)考古工作有一定的质量及规模。明确主张不能将年代上或地域上的过渡性遗存作为考古学文化的典型遗存。他还指出“我国考古学界,基本上一致采用陶器这种类型品作为划分考古学文化的标志。” “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分期与类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探讨作为其标志的陶器在时间及空间上的变异问题。” 确定某遗存是类型还是一考古学文化,要“看它们自身陶器的组合的变异程度。变异程度未超出一考古学文化陶器基本组合的范畴,则是这一文化的一种类型;超出了,当另划分一考古学文化”。以陶器为例,指出文化传播和文化迁徙是广泛存在的历史事实,在它的作用下,考古学文化之间大量出现了文化渗透、借用、融合、同化和考古学文化的分化,使任何一种考古学文化成了不同谱系的多元结构,即不同谱系的文化因素,结合成统一的考古学文化。”“既然考古学文化是多元的谱系结构,那么,谱系分析就成了按考古学文化的本来面貌,来观察、研究考古学文化的一个重要方法” 从夏鼐、安志敏、严文明、张忠培等先生对考古学文化的描述看,都主张考古学文化是指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和一定的共同特征的考古遗存。这种考古学文化的三要素说被学术界广泛接受。 可以说,截至到80年代中期,大家普遍接受了夏鼐为代表的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定义, 不过三要素说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只是是一种弹性很大的原则。对所谓 “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特征”的理解,具体到研究者个人往往见仁见智。而且,关于什么情况下算作一支考古学文化,什么情况下是文化之下的类型,以及文化与分期、文化与类型的关系等问题,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由于在命名考古学文化时,实际上倚重陶器,而不太考虑居址、葬制、工具等因素,因此,出现了一见到几种研究者认为的“典型”陶器组合时就命名为一个新的考古学文化的现象。此外,出于同样的原因,也有学者把原来已有的考古学文化改动或分解成若干考古学文化。如后岗一期文化、半坡文化、庙底沟文化、秦王寨文化、北首岭文化等原来只是仰韶文化下面的诸类型(最近又把庙底沟文化再次改称为西阴文化),此时,均升格为文化。考古学文化命名得似乎越来越乱乎。据统计,截至到90年代中期,光是考古学文化的命名的方法就达十一种[ 张国硕:《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方法》,《中原文物》1995年第2期。],三峡地区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出现了诸多新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与此同时,学术界对考古学文化的理论探讨热情不减。赵辉认为考古学文化概念只是一个节于考古学遗存和人们的认识之间的中介,不可避免地带有研究者的主观因素。“考古学文化概念不同于历史上的民族、国家、朝代,也不同于考古遗物、遗迹、集落等,而是考古学家为把握考古学文化客体历史意义所借助的一个中介”,强调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时除了界定和梳理发展过程外,还要研究探索原因和目的,开展行为过程研究[ 赵辉:《关于考古学文化和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考古》1993年第7期。]。 关于考古学文化的构成,以前少有涉及,严文明先生正式撰文指出至少包括聚落形态、墓葬形制、生产工具和武器、生活用具和装饰品、艺术品和宗教用品等五大部分[ 严文明:《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理论》,《走向21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 安志敏先生一直没有停止对考古学文化的思考,他于1999年再次发表专文探讨考古学文化及命名问题,主张考古学文化的实质“是用来表示在考古学遗迹中,特别是在史前遗迹中所观察到的共同体,即考古发现的某几种特定型式的器物,经常在一定类型的住址或墓葬中共同出土,这些具有特点的群或组合,被称为考古学文化。一般用最初发现的典型地点或富有特征的遗迹、遗物给予命名。”一个考古学文化包括诸多文化因素,例如某几种特定型式的住宅形式、墓制、陶器、工具和装饰品等。两个考古学文化,可能有许多相同的因素,但必定有一系列独有的“标准器物”。每一个文化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文化的分布范围,因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一定与自然地理区划完全一致。一个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有不同阶段,每一阶段范围也常常不同。对于命名,只要含义明确,不要轻易改动,如果容易引起混乱,必须予以调整。“将一个仰韶文化弄成十分复杂的境地,未免是没什么必要的。”[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王仁湘对20世纪中国考古学回顾时,再次谈到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 知原主编:《面向大地的求索――20世纪的中国考古学》第230~第240页,文物出版社,1999年。]。后来写成专文予以发表[ 王仁湘:《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与程序问题》,《文物季刊》1999年第4期。]。他简略回顾了我国考古学界在考古学文化命名的讨论过程,重提尹达和夏鼐以往提过的意见,建议文化命名要通过一定程序,有权威机构予以确认,以制止考古学文化命名的的泛滥状况。 进入21世纪后,又有学者在相关著作中,对考古学文化做较为系统地研讨[ 栾丰实等:《考古学 理论·方法·技术》第94~第115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陈淳:《考古学的理论与研究》第156~161页。,学林出版社,2003年。《当代考古学》第122~130页。]。国外有关考古学理论方面的译著当中,也涉及到国外学者对考古学文化的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考古学的历史、理论、实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科林·伦福儒 保罗·巴恩著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译:《考古学:理论、方法与实践》,文物出版社,2004年。肯·达柯著、刘文锁等译:《理论考古学》,岳麓出版社,2005年。]。 回顾考古界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历程,不难发现,学术界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目前看来考古学文化绝不是三条因素或四原则的简单组合,实际上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文化丛体,它不仅有一定的时空范围和一定的特征,而且它自身是多层次、多因素构成的。通过近一个世纪的探讨,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考古学文化的内涵、层次、结构、起源、文化因素、形成原因与发展动力等问题作过或深或浅地研究,这些研究无疑大大丰富了考古学文化的内容,以至于考古学文化成为考古学研究的重要理论方法之一。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系统整理的时候了。 二 1.、考古学文化的特征及其构成 考古学文化的特征是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范围内反复出现的一群富有特征的物质遗存。这些物质遗存往往是能够看得到、摸得着的,往往是人们活动留下的遗迹和遗物。当然,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与考古学文化密切相关的环境背景、自然遗物也成为考古学家研究的对象,蕴涵在考古学文化当中的精神层面的东西,如宗教信仰等,也是构成某一考古学文化的重要内容,不过着眼点仍然是各类物质遗存。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仍然是遗迹和遗物两大类,主要包括房屋、墓葬、。 2.考古学文化的时间范畴 任何一支考古学文化,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纬度内的文化组合体,那么如何体现考古学文化的时间范畴,过去曾经拿类型来指示考古学文化的时间范畴,如把仰韶文化分成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和西王村类型,实际上是指仰韶文化前后连续发展的三个阶段。既然这里是说明仰韶文化的发展阶段,不妨用期代替类型一词,指示其时间刻度。当然,因考古学文化是分层次的,我们把考古学文化分成几个大的阶段,这些阶段用“期”来表示,而每一期当中,还会有阶段性的变化,不妨用“段”来指示。每一段当中如果进一步细分,就会发现所谓的“段”也可以划分出更小的时间单位,不妨称之为“组”。 3.、考古学文化的空间范畴 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空间范畴,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目前出现的名词有“区”、“文化”、“类型”、“亚文化”、“亚型”、“小区”等。其中,关于什么是文化,什么是类型,最难划分。这是夏鼐先生留下来的难题之一。他在谈起命名新的考古学文化的条件时指出:“这里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但是那些可以算是两个不同的文化,那些只是由于地区或时代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文化的两个分支。这里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最好留待将来有机会时再加详细讨论。”[夏鼐: 《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总34期) ]夏鼐先生这里说的分支实际就是后来广泛使用的“类型”。 关于类型一词的来源,安志敏先生指出:“最初在处理仰韶文化不同性质的遗存时,所提出的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是指它们在地理分布和年代上有所差别,当缺乏明确的分期证据以前,它们代表同一文化中不同的群,因以类型来命名。”[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可见,一开始,“类型”一词并没有明确是用来指示时间刻度还是指示区间差别,在实际运用当中,有人用以指示年代早晚关系(如把仰韶文化分成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和西王村类型),有人指示同一期别当中不同地域的仰韶文化遗存(如把仰韶文化第一期划分为半坡类型、东庄类型),为避免混乱,建议应该将类型与期分别指示考古学文化分支的地域关系和空间关系。如在论及二里头文化的时间范畴时,我们划分为第一至第四期,论及地域差别时我们把二里头文化划分为二里头类型、东下冯类型;同样道理我们依据不同地域显示的文化面貌上的差异再把河南境内的龙山时代遗存划分为后岗二期类型、造律台类型、王湾类型、煤山类型等。其中,王湾类型本身又以嵩山为分水岭,嵩山以北为王湾亚型,以南为煤山亚型。 比考古学文化低一层次的地方分支就叫“类型”,比类型再低一级的不妨叫“亚型”,如有人把中原龙山文化的王湾类型再以嵩山为界划分为南北两个亚型,即北边的王湾亚型和南边的煤山亚型。 比亚型再低一级的为聚落群。聚落群是指距离较近的若干聚落组成的聚落群体,其范围通常小于“亚型”,聚落群之间表现在陶器群上,差别很小,主要从分布地域上加以区别,内部依据聚落的规模可以分为若干级别,至于聚落群与哪一级别的人类共同体相联系,目前,可以推测它是由若干聚落组成的,如果单个聚落是氏族的话,聚落群应该由若干氏族联合起来的胞族或部落。如果单个聚落是家族,那么聚落群有可能是由若干家族构成的氏族。总之,它是介于亚型与单个聚落之间的共同体,今后,应加强对聚落群的研究,它是研究某地区社会结构的关键,当然聚落群的概念尚有待完善。 高于考古学文化的概念,用来表述时间范畴时叫时代,如龙山时代、仰韶时代,也有人把仰韶文化之前的考古学文化叫前仰韶时代,把与二里头文化大致同时的叫二里头时代,这些概念都是若干时段考古学文化群的概括。 与“时代”处于同一层面的用以表述空间范畴的术语,还没有出现。不过,类似于原始民族文化区概念的“区”或“区系”,用于表述某一大范围内不同时代考古学文化的群体,如中原文化区、海岱文化区等,这类术语既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又含有文化上的承袭关系。目前,已经逐渐被学术界所接受。 最近两三年还有人提出“嵩山文化圈”[ 周昆叔:《中华民族的核心――嵩山文化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 9 期,2005年1月。张松林、韩国河、张莉:《嵩山文化圈在中国古代文明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 9 期,2005年1月。], “泰山文化圈”、“华山文化圈”、“太行山文化圈”[ 张居中:《 黄河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谱系的动态思考》,《中原文物》,2006年第6期。]的概念,企图把考古学文化与某一山系综合联系起来,这些提法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在探讨考古学文化及考古学文化群体的空间分布时,至少从龙山文化开始,应注意考古学文化的中心区与边缘区的划分。中原龙山文化就是个典型的例证。中央为王湾类型,东北为后岗类型,东南为造律台类型,南部为郝家台类型、西南有下王岗类型,西有三里桥类型,西北有陶寺类型。忽视这一点就会形成错误的认识,如把造律台类型看成是东夷文化系统,[ 栾丰实:《王油坊类型初论》,《海岱地区考古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实际上只是中心区与外围区的差异造成的。 4.考古学文化的基本因素 关于考古学文化因素,一般至少可以分为甲乙丙三大类。其中,甲类为传统因素也称自身因素,是指那些自身常见,别的文化不见或少见的器物。如王湾三期文化的小口高领罐、斝、双腹盆、乳足鼎等,这些陶器构成了王湾三期陶器群的主体部分。 乙类为外来因素,也分为两小类:A,从外地直接传来的,如大河村仰韶文化遗址中出土的大汶口文化的背壶;B,在当地制作的具有外地风格的,如大汶口文化中出现的具有花瓣纹彩陶罐。 丙类为创新因素。如仰韶文化的小口尖底瓶,龙山文化的鬶、二里头文化的圆腹罐等。这些新的器型往往是在旧器形上改造的,如新砦期的双腹豆实际上是把龙山时代的双腹盆加上豆的圈足组合而成的。 一般而言,在同一个考古学文化当中,因受长期受传统因素的影响,表现在文化因素上常常是以自身因素为主,外来因素为辅的。那种理论上认为主体因素与外来因素各占一半的所谓混合文化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这里涉及到对文化因素的认定和如何统计的问题。在辨认文化因素之前,如以前把仰韶村文化遗存定性为混合文化实际上就是没有把龙山单位内的仰韶文化因素剔除出去。 当然,在两个文化的交界地带或早晚两个文化过渡时期,或许会出现内外因素或早晚因素旗鼓相当的局面,不过,更有可能与统计方法有关。 5.考古学文化的发展过程 考古学文化同世界万物一样有它自身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除开极个别的情况,一个新的考古学文化不会是凭空蹦出来的,总是从先前的考古学文化群体当中脱胎而来的,势必带有先前文化的旧痕。其发生、出现的特点一般是先从旧文化的局部变异开始,逐渐扩大分布范围并日益退去旧文化的外衣,增长、健全新文化的因素。如二里头文化一期只局限在嵩山周围,二里头二期范围有所扩大,三期达到全盛。同时,二里头一期还保留着龙山时代的乳状鼎足和篮纹作风,到了二里头二期乳足鼎彻底消失,纹饰变为以绳纹为主,无论纹饰还是器物组合才将新文化的风采彻底展现。从地域来看,新的考古学文化往往最初是在旧文化的某一小块地方率先出现,以后逐渐占据甚至超出旧文化的整个地盘。在这个过程中,新文化对旧文化的取代不会是一刀切,只能是渐变过程。从最近几年对新砦期的探讨中可以看出,新砦二期遗存是率先从嵩山东南部地区兴起的,那时周临地区大部分停留在龙山时代,只有到了二里头文化一期,环嵩山地区才从龙山时代步入二里头文化时期。 6.考古学文化的转变模式 在同一个地区,自早至晚往往有多个考古学文化,从早期的考古学文化演变到晚期的另一个考古学文化,大凡有两种转变模式。一是和平过渡,即基本是在不受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因文化内部的发展,从原来的某一文化过渡到下一阶段的新的考古学文化。如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过渡到龙山文化再由龙山文化过渡到岳石文化,看不出有有外族入侵导致新文化取代旧文化的证据。中国史前绝大部分地区都是以这种方式传承历史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 只有在文化边缘区,而且是在社会复杂化现象出现之后,才可能出现考古学文化转变的另一模式――异族入侵。一个典型的例证是江苏新沂花厅遗址[南京博物院编著:《花厅――新石器时代墓地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3年。]。关于花厅遗址的研究文章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这里带有殉人的大墓是良渚文化的远征军的阵亡英雄[严文明:《碰撞与征服――花厅墓地埋葬情况的思考》,《文物天地》1990年第6期。],另一种意见是认为这些大墓的主人也是大汶口人,这个墓地是大汶口人的墓地,大墓的死者是大汶口人的首领[栾丰实:《花厅墓地初论》,《东南文化》1992年第1期。 王根富:《花厅墓初探》,《东南文化》1992年第2期。] 实际上,如果把分期与墓地的布局结合起来就会看到,这里的墓地是按照自南向北的顺序排列的,墓葬不论大小都能分出早晚两期,早期这里是大汶口人的墓地,晚期演变成良渚文化的墓地,是典型的异族入侵,不仅陶器的组合由大汶口的罐、鼎、壶的组合改变为良渚文化的豆、鼎、壶,而且大墓主人佩戴的项饰也由大汶口式的牙璧改为良渚文化的玉琮。 7.考古学文化发展的动力与原因 关于考古学文化发展的动力与原因,严文明先生曾经精辟的论述[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笔者想要补充的是关于自然环境对考古学文化的影响,不能低估。近年来内蒙古中南部和西北地区考古学文化的兴衰演变与环境的变迁关系密切。不过,具体到中原地区,特别是裴李岗文化以来,人类认识自然、适应自然能力的提高,引起考古学文化变更和发展的因素主要不是自然,而是人类本身。因此,在讨论考古学文化与环境关系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以偏盖全。 8.考古学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于考古学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前已经注意到有关文化交流、迁徙等情况,如在陶寺墓地见到良渚式玉器,在大溪文化、大汶口文化、红山文化可以看到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彩陶的影响,可以看出仰韶文化的强势。 到了仰韶文化的晚期,在豫东-郑州-洛阳一线发现有东方大汶口的背壶,甚至在偃师滑城还出现了大汶口的墓葬,在洛阳附近的卢氏县境内出现了大屈家岭的圈足器、扁足鼎和红陶杯,表明东方的溪进与南方的北上共同给中原以巨大的压力。与此伴出的现象是殉人和乱葬坑的出现,展出出与和平相对立的战争的场景。深入研究这些考古学现象,与相关的文献记载相联系,就看出考古学文化的互动关系。 三 既然考古学文化是如此复杂的考古遗存,它的背后与古代人类的共同体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共同体当时的活动状况,那么,在研究这个复杂的文化丛体时,就必须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的综合研究。 从操作程序上讲,辨识考古学文化“典型”遗存是第一步。不言而喻,在考古学文化遗存当中,陶器固然是重要的标志物,但也不能忽视房址、葬制、工具、装饰品等一系列重要遗存的组合。据笔者在海南岛进行民族考古调查的经验,在相邻的村落中居住的黎族和苗族居民,他们使用的日常用具和工具包括锅、碗、瓢、勺、梨、砍刀、背篓等几乎完全一样,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精神领域,如语言、纹身图案、葬俗等,如果即仅用共存的日常用品――类似史前考古学遗存中的陶器,我们就会把黎族和苗族视为同一个考古学文化反映的共同体。 第二步把握时空范围,我们注意到,这个看起来较为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以裴李岗为例,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经发现了石磨盘等遗物,由于缺乏对这一新器物的认识,直到70年代发掘了裴李岗等遗址之后,才对裴李岗文化的时空范围有了比较明确的了解。再如,关于良渚文化的时间范围,迄今仍在讨论当中。 第三步进行文化本身的分期分区研究。一个考古学文化自从产生之后,不会一成不变,总要发展,步入产生-发展-鼎盛-衰亡的轨道。这个过程总有一定的时间,往往出现出阶段性变化。此外,受自身发展和周临文化的影响,它的范围在每一个阶段往往并不一致。随着资料的增加和研究的深入,分期和分区就势必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需要说明的是考古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仍然是分期和分区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目前,碳十四测年技术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不能要求太过精细的测年结果,更不能把测年结果径直作为分期的依据。 第四步,开展环境背景、生产技术、聚落形态、社会组织、文化交流等各方面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要使用大量的科技手段,最大限度的提取各种信息以复原考古学文化当时的状况。 第五步,揭示考古学文化发展的原因和动力,总结考古学文化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除了物质层面之外,对考古学文化包含的精神领域也应该开展加以研究。 四、 目前,以仰韶文化的命名最为混乱。有人主张废止“仰韶文化”的命名,有人把仰韶文化分解成半坡文化、庙底沟文化、秦王寨文化等,最近还有西阴文化、零口文化等新的命名。实际上,考古学文化有大有小,不会是一样大小。其次它自身又是分层次的,大的考古学文化里面自然可以分出更多的层次来。仰韶文化面积广阔,内涵丰富,内部各时段各小区之间,的确存在不少差异,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对这样一支大文化进行分层次的研究。不过,不能因此就否认它是一支考古学文化,不能拿内部的差异来忽视其统一性。如果把仰韶文化与周临的大汶口文化、大溪文化、红山文化、马家窑文化相比,仍可以看出有它的一致性。因此,应该保留仰韶文化的命名,至于深化它内部各支系的研究,也不必升格为文化,而应分层次的进行,这样比分别各个文化更有利于全面把握仰韶文化的全貌。 关于命名考古学文化的程序和机构,似乎不宜实施。特别是用典型遗址来命名的方法,在厘定哪个才是典型遗址?这一过程跟整个学科的发展水平有关。今天认为是典型的,或许明天就不认为是典型的。在某些学者眼里是典型的,在另外一些学者眼里未必就是典型,这恰好说明尚未找到典型遗址,如果在这个时候,靠走群众路线的办法表决或依赖权威机构的裁决,硬性指定某个遗址是典型遗址,肯定是不合适的。过些时候待真正的典型遗址被辨识出来之后岂不仍要更改?考古学研究的特色是因材料的不断涌现而不断前进的学科,回头看,那些与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不相符合的命名,如黑陶文化、硬纹陶文化等,已经基本上被废止。相反符合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的文化却一经采用,不再更改,如二里头文化代替洛达庙类型,这些都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认证,也没有走所谓的群众路线,不照样促进了学术的发展吗?至于,某些文化命名正在争论,或许自有争论的道理,远不是拿群众路线或权威机构所能裁定的。 陈淳编著:《考古学理论》第64~6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V.G.Childe,The Danube in Prehistory, pp. v-vi,1929. 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总34期) 苏秉琦:《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苏秉琦:《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1981年第5期。 李伯谦:《试论吴城文化》,《文物集刊》第3集,1981年。《论造律台类型》,《文物》1983第4期。《中国青铜文化结构体系研究》,科学出版社,1998年。 俞伟超:《楚文化的研究与文化因素的分析》,《考古学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安志敏:《考古学文化》,《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第253~254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 张国硕:《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方法》,《中原文物》1995年第2期。 赵辉:《关于考古学文化和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考古》1993年第7期。 严文明:《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理论》,《走向21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知原主编:《面向大地的求索――20世纪的中国考古学》第230~第240页,文物出版社,1999年。 王仁湘:《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与程序问题》,《文物季刊》1999年第4期。 栾丰实等:《考古学 理论·方法·技术》第94~第115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陈淳:《考古学的理论与研究》第156~161页。,学林出版社,2003年。《当代考古学》第122~130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考古学的历史、理论、实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科林·伦福儒 保罗·巴恩著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译:《考古学:理论、方法与实践》,文物出版社,2004年。肯·达柯著、刘文锁等译:《理论考古学》,岳麓出版社,2005年。 夏鼐: 《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总34期)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周昆叔:《中华民族的核心――嵩山文化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 9 期,2005年1月。张松林、韩国河、张莉:《嵩山文化圈在中国古代文明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 9 期,2005年1月。 张居中:《 黄河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谱系的动态思考》,《中原文物》,2006年第6期。 栾丰实:《王油坊类型初论》,《海岱地区考古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 南京博物院编著:《花厅――新石器时代墓地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3年。 严文明:《碰撞与征服――花厅墓地埋葬情况的思考》,《文物天地》1990年第6期。 栾丰实:《花厅墓地初论》,《东南文化》1992年第1期。 王根富:《花厅墓初探》,《东南文化》1992年第2期。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 本文刊自《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十四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