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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分化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刘玉峰  转自:中国经济史论坛
    〔摘  要〕唐高宗朝,部分均田农户经济开始破产分化。武周到睿宗时期,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分化已相当严重,威胁到了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玄宗朝,均田农户经济大多破产,严峻到了朝廷失控的程度。安史之乱爆发后,均田农户经济急剧破产。建中元年,唐廷废除租庸调制而改行两税法,实际上废止了均田制,均田农户经济至此彻底破产并退出了历史舞台。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衰败历程和唐王朝国家统治由盛转衰的历程,是基本一致的。
    〔关键词〕唐代;均田农户;均田农户经济;个体农户经济
    对于唐代均田制下均田农的生产生活状况和身份地位高低,学界存有较大的认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唐代均田农是自耕农,有着相当高的人身自由和生产自主,社会地位较高,生活较为富足,特别是在玄宗开元天宝时期;一种意见认为,唐代均田农是国家佃农,人身隶属于国家,社会地位低,生产不自由,生活很困苦。笔者基本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唐代均田农户被唐王朝编制操控在一个严密的制度网络中,遭受多重的超经济强制和压迫,带有明显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等上层建筑属性,具有突出的超经济特征,对于唐代均田农身份地位及生产生活的自由与独立程度不能估计过高。[1]
    不仅如此,作为个体农户小生产经济,唐代的均田农户经济又是十分脆弱和不稳定的。随着均田制的日趋瓦解,唐代均田农户经济走上了不断破产分化的厄运之途,没有脱离中国帝制王朝国家时期小农经济的历史命运。本文试就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大体情形、主要原因和途径加以阐述,揭示唐代个体农户经济的衰败历程,从一个层面来观察唐代的经济变迁和政治变迁。[2]
    唐代均田制较有成效地推行了大约仅仅三十年至五十年,培植起大量的国家控制下的均田农户经济,成为唐王朝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即所谓“国计军防,并仰丁口”[3],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均田制推行的过程也就是它废坏的过程。随着均田制的日趋废坏,均田农户由于不断丧失土地而日益破产分化。史载高宗永徽(650-655年)以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4],一部分均田农户已开始破产。当时,破产流亡的均田农户被称为“逃户”,也被称为“客户”、“浮客”、“浮人”、“浮寓”等。四五十年之后,武周证圣元年(695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5]圣历元年(698年),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说蜀川地区情形云:“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6]陈子昂还在《上军国利害事·人机》中说当时全国情形云:“今天下百姓,虽未穷困,军旅之弊,不得安者,向五六年。夫妻不得相保,父子不得相养。自剑以南,爰至河陇秦凉之间,山东则有青徐曹汴,河北则有沧瀛恒赵,莫不或被饥荒,或遭水旱,兵役转输,疾疫死亡,流离分散,十至四五,可谓不安矣。”[7]圣历二年(699年),凤阁舍人韦嗣立上疏有云:“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8]大足元年(701年),成均祭酒李峤进谏道:“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餱粮,亦有卖舍贴田以供王役”[9]。景云元年(710年),睿宗《申劝礼俗敕》说:“诸州百姓,多有逃亡。”[10]景云二年(711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11]这些言论,估计的程度不同,有的存有夸大成分,但也明确可见,从武周到睿宗时期,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流亡及其雇农化、佃农化已是相当严重,威胁到了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到了玄宗开元初年,“时天下户版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12]。开元七年(719年),玄宗颁《科禁诸州逃亡制》,说当时破产的均田农户,“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籔,或奸吏为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13]开元八年(720年),“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14]。柳芳说自张嘉贞、张说罢相以后[15],“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16]开元二十四年(736)正月,玄宗颁《听逃户归首敕》,称当时“黎甿失业,户口凋零,忍弃枌榆,转徙他乡,佣假取给,浮窳求生。”[17]天宝十一载(752年)十一月,玄宗颁《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说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18]。总而言之,玄宗开元天宝时期,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分化已严峻到了朝廷失控的程度,即所谓“州县莫能制”、“朝廷深以为患”,成为全国性的重大又严峻的问题。社会上层贵富集团即“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们,“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荫庇了大量破产均田农户,争夺了大量国家的税源和役源,而且“远近皆然,因循亦久”,无法从根本上加以扭转。结果,“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19];“籍帐之间,虚存户口”[20],唐初确立的均田制、户籍制、户等制、租庸调制等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基本上形同虚设,均田农户经济已经大多破产。开天盛世光环下的王朝国家统治,实际上出现了重大危机。
    安史之乱爆发后,烽火连天,荼毒生灵,均田农户破产流亡的情势急剧恶化。宝应元年(762年)四月,代宗敕云:“近日以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21]永泰二年(766年),《问进士》策问陈述当时情形有云:“今三河膏壤,淮泗沃野,皆荆棘已老,则耕可知。太仓空虚,雀鼠犹饿,至于百姓,朝暮不足。……丧亡之后,人自贫苦,寒馁不救,岂有生资?”[22]大历四年(769年)十一月,代宗制称:“急赋暴征,日益烦重,加以水旱相乘,岁非丰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贵。又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23]德宗初,宰相杨炎总结道:“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土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迨三十年”[24]。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廷废除租庸调制而改行两税法,实际上废止了均田制,放弃继续推行均田制的努力,不再从法律上、制度上和事实上维持均田农户经济。至此,唐初培植起来的均田农户经济彻底破产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1 刘玉峰:《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的规划形成及其经济形态特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3期,第46-54页。
    2 历史时期的“三农”问题,近年以来已经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召开了多次学术研讨会。关于唐代农民的研究,虽然有吴章铨的专著《唐代农民问题研究》(台湾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3年版),但总体水准恐怕不高,有学者指出:“唐代的农民问题,30年代的一些学者在唐代经济史的研究中曾有所涉及,50-60年代的农民战争讨论中也曾论及农民阶级的状况、地位问题。但专门把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等级或职业类别来讨论的文章,至今仍是十分罕见的。提升到农民的理论高度,还有待来日”(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7页)本文将唐代农民经济作为研究专题,使用“均田农户经济”概念,对唐代均田制下个体农户经济的衰败历程进行考察与分析。
    3《新唐书》卷123《李峤传》,第43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以下版本同。
    4《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第1345页。
    5《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以下版本同。
    6《全唐文》卷211,第21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以下版本同。
    7《全唐文》卷211,第2139页。
    8《旧唐书》卷88《韦思谦传附韦嗣立传》,第2867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以下版本同。韦嗣立上疏时间见《资治通鉴》卷206武后圣历二年,第6542-6543页。
    9《唐会要》卷49《像》,第1004页。
    10《全唐文》卷19《申劝礼俗敕》,第223页。
    11《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1页。
    12《新唐书》卷134《宇文融传》,第4557页。
    13《全唐文》卷22玄宗《科禁诸州逃亡制》,第256页。
    14《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第1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以下版本同。
    15 张嘉贞罢相在开元十一年二月,见《新唐书》卷62《宰相表二》,第1686页。张说罢相在开元十四年四月,见《新唐书》卷62《宰相表二》,第1687页。
    16《全唐文》卷372柳芳《食货论》,第3777页。
    17《唐大诏令集》卷111。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以下版本同。
    18《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
    19《唐会要》卷83《租税上》, 第1819页。
    20《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4页。
    21《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5页。
    22《全唐文》卷380元结《问进士》第三,第3860页。
    23《全唐文》卷414《放京畿丁役及免税制》,第4244页。
    24《唐会要》卷83《租税上》, 第1819-182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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