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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中的文物资产保护刍议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文物信息网 文思 参加讨论

    在我国现有的文物收藏管理体制中,文物局下属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考古所、文管所作为文物收藏的主要职能机构,收藏掌管着全国主要的文物资源。除此之外,全国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掌管着一部分文物资源,其直接的领导机构分属各级国资委。这些文物就是本文所探讨的地方政府中的文物资产。这部分文物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过往往是以固定资产类来进行归口统计的。
    文物类资产保存在地方政府组织中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初,由于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原先大部分流散于民间的文物或损毁或收归国有。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地方博物馆的相继建立,收归国有的大部分文物相继移交到了专业管理机构,但仍有一定数量的文物散落在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其中大部分以老式家具和字画等可移动文物为主。七八十年代由于社会经济的相对落后,这些古旧家具尤其是桌、椅大部分被作为办公用具保留至今。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办公条件不断改善,原先的老式家具成了“弃儿”,现状堪忧……
    因工作的关系,笔者有幸了解到上海金山区张堰镇的部分文物资产保存现状。近期,该镇为改善投资软环境,正在进行姚光(南社成员之一)故居的修缮改造,其现存的60多件旧家具中,27件是破损的;从登记情况看,只看到了极少数的几件有过新近的登记记录,绝大部分盘点登记的日期为1979年9月27日。更为严重的是其盘点时连最基本的序号也没有,这意味着这些古旧家具在几十年中始终处于高危的流失状态。这不是一个特例,在全国绝大部分乡镇也可能普遍存在。粗放无序管理的弊端,就是文物资产的流失。例如:今年上海金山区卫生系统的某个部门藏有一幅当代国画大师程十发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绘画作品,平时一直悬挂于单位的大厅内。然而,就在今年七、八月份的某一天,该画突然不翼而飞。究其原因,除了安全保障意识薄弱外,最根本的原因是不懂文物,更没有从国有资产的角度上认识文物也是国有资产,而且是重要的国有资产。由此可见,专业化、制度化的管理显得刻不容缓。
    除此之外,民间收藏的蓬勃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这些散落在地方政府中的文物资产。文物贩子主动到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开价收购的事件也时有耳闻。
    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三、文物藏品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作为文物职能部门,既不清楚当前流散在各乡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文物登记情况,也没看到具体的统计数据,这种多头分属管理的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也不利于文物保护。针对当前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收藏的文物管理的现状,结合《文物保护法》的具体法规,试提出以下建议:
    一、部门牵头,立法为先
    结合《文物保护法》的具体实际,各区县可根据实际,由区县国资委、区县文管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实事求是,制定地方性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物藏品管理条例》,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领导者管理制度,尤其是第一管理责任人必须明确;回避产权、归属之争
    制度的建立必须落实到人,才能使之得以很好的贯彻落实;同时应做好领导者的离任审计事宜,把文物的安全作为领导者离任审计的一项具体考核指标。唯有这样,才有可能保护好这些文物的安全。当一件平时不起眼的“东西”(至少在外行眼中来看),一旦上升到文物的高度,就可能意味着“身价倍增”,就有可能发生文物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冲突(有的地方可能要发展旅游业,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宝贝”送给“别人”)。作为管辖文物的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应避免产权之争、归属之争,因为保护好文物毕竟是第一位的。   
    三、职能部门应作出具体建议,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藏品的部门单位应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藏品的保护
    文物职能部门毕竟是专业机构,其对藏品的管理有一套成熟的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配合文物职能部门做好藏品的照相、登记、造册。唯有这样,才能减少这些藏品可能存在的流失,才能保护好其安全。
    四、设立专项维修基金,对日渐破损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组织中的文物进行修复
    家具、字画类文物撇开人为因素不谈,经过了这么长时间,其自然损坏可想而知。姚光故居保存的60多件藏品中20多件都是残损的,必须进行修复。这既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文物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文物保护的必然选择。专项维修基金可由区县财政拨付,具体到产生维修费用时可由区维修基金及各乡镇对半支付。
    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不仅是职能部门的职责,也是地方基层政府的职责。唯有与时俱进,打破屏障,整合资源,才能让这些承载着不同历史文化信息的资产得以传承,让地区文明得以延续。
    (原文发表在《中国文物报》2010年10月15日第3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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