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勤劳智慧的藏族人民生息繁衍、牧猎耕稼在我们祖国西南、西北的广袤地区。明末清初,藏族地区分为五个部分:“康”,又叫“喀木”,在今四川西部昌都地区;“卫”,是以拉萨为行政中心的地区,后来称“前藏”;“藏”,是以日喀则为行政中心的地区,后来称“后藏”;“阿里”,是以噶大克为行政中心的地区;青海藏族聚居区。 清朝初年,西藏已在清朝的统辖下。早在清太宗皇太极时期,达赖五世己与清朝有书信往来。公元一六五二年(顺治九年),达赖五世亲自到北京朝见顺治帝福临,清政府特地为他建立西黄寺。 为了加强对藏族地区的管辖与治理,除采取军事、政治、经济等措施而外,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多为行政法)。这些法律措施有力地保障了我国西南、西北边疆的稳定,进一步加强了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对于祖国的统一和汉藏两族人民的利益,都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因而,对这些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也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课题。本文拟对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试论清朝政府治理藏族地区的法律措施.pdf 原刊《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四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