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族学 > 民族史学 >

王志刚:试论清朝政府治理藏族地区的法律措施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勤劳智慧的藏族人民生息繁衍、牧猎耕稼在我们祖国西南、西北的广袤地区。明末清初,藏族地区分为五个部分:“康”,又叫“喀木”,在今四川西部昌都地区;“卫”,是以拉萨为行政中心的地区,后来称“前藏”;“藏”,是以日喀则为行政中心的地区,后来称“后藏”;“阿里”,是以噶大克为行政中心的地区;青海藏族聚居区。
    清朝初年,西藏已在清朝的统辖下。早在清太宗皇太极时期,达赖五世己与清朝有书信往来。公元一六五二年(顺治九年),达赖五世亲自到北京朝见顺治帝福临,清政府特地为他建立西黄寺。
    为了加强对藏族地区的管辖与治理,除采取军事、政治、经济等措施而外,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多为行政法)。这些法律措施有力地保障了我国西南、西北边疆的稳定,进一步加强了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对于祖国的统一和汉藏两族人民的利益,都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因而,对这些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也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课题。本文拟对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试论清朝政府治理藏族地区的法律措施.pdf
    原刊《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四期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