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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晋新:《明史》与《清史稿》中的土司概念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原文出处: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36—39页。
    作者简介:戴晋新,男,台湾辅仁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史学史,中国历史文献学。
    摘要:本文以《明史》与《清史稿》中的《土司传》、《地理志》、《职官志》、《兵志》为基础,说明其中的土司概念与具体所指,对“土司”这一名词进行史传分析与历史观察。
    关键词:《明史》;《清史稿》;土司
    “土司”在正史中列传首见于《明史》①,《清史稿》②继之。正史为其列传,自有修史时的思考,反映了历史现实与修史的观点。在土司研究迈向建构“土司学”的今天③,回顾一下《明史》与《清史稿》中的土司究竟何指?或有助于对“土司”一词的历史观察与了解。④
    
    《明史》土司各传共十卷,包括《湖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广西土司》三卷。在《湖广土司》卷首有一土司传的总序,为与“土司”观念有关的核心文字。文分三段,首言秦、汉时期设官治理西南诸蛮,“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意指土司沿革源自土官、土吏。次言“殆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说明明代土官、土吏制度的趋于完备及其精神所在。再言“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指出明代土官衔号源自元代的“五司”,“五司”之外,与府、州、县之名相结合的土官名称也很多,即在州县之名前加一“土”字,如:“土府”、“土州”、“土县”等。又云“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分别土官的文、武体系。惟“司”、“府”、“州”、“县”本为机关名,其长官名当为“使”、“知府”、“知州”、“知县”,实际史传行文常见以机关名代称其长官,如以招讨司代替招讨史,甚或省略“司”与“使”,以“招讨”兼指“招讨司”与“招讨使”。《明史》将“土司”入传,对象为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五个布政使司辖内的土官及其辖区,分别冠以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广西土司之名,土司是这些地方土官的总称。虽然全传总序没有针对“土司”一词考述其名称由来与定义,甚至序文中并未出现“土司”之名,只提到与土司相关之“土官”、“土吏”及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五个“土官衔号”;但传文中却陆续出现“诸土司”、“诸土司长官”等文字,土司与土官两个概念有很大的交集,土官、土吏构成“诸土司长官”,也可以省称为“诸土司”,土司乃指由土官、土吏构成的官职体系,同时可作为土官的集体代名词与单称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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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文引用《明史》版本为中华书局标点本《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9),因密集征引史传原文,不再逐一注明页码,以省烦累。
    ②本文引用《清史稿》版本为《清史稿校注》本(台北:国史馆,1990),因密集征引史传原文,不再逐一注明页码,以省烦累。
    ③李世愉.关于建构土司学的几个问题[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④当代学者对“土司”一词的义涵有基本的共识,亦间有不同的定义与论述,龚荫.中国土司制度[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成臻铭.论土司与土司学[A].土司文化探究:全国土司文化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
    《明史》既以“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广西土司”为传名,这些传文内容自然是“土司”一词的正解。
    《明史》土司各传述及许多与“土司”、“土官”有关的职官名,略加统计,去其重复,除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五司”,余如“蛮夷长官司”①、“土官”、“诸土司”、“诸土司长官”、“土官部长”、“女土官”、“土知府”、“土知州”、“土巡检”、“土县丞”、“土同知”、“土官舍人”、“土舍”、“土官百夫长”、“土判官”、“土目”、“土官都指挥”等亦常出现,这是史传叙事实际呈现的“土司”所指。其中“诸土司”、“诸土司长官”、“土官部长”都是概括性的称谓,除了显示土司群体甚多,对解释土司内涵并无实质作用。
    《明史》卷40《地理一》:“后乃尽革行中书省,置十三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州县及羁縻诸司”,“羁縻诸司”或与“土司”有关,但未见称“土司”。“又土官宣慰司十有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有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有九,蛮夷长官司五”,此处将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并举,成为“六司”,皆称“土官”。《明史·地理志》对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辖内土司,皆直书招讨司、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宣抚司、蛮夷长官司、御夷长官司各司之名,不以“土官”或“土司”相类,亦不见“土州”、“土县”之名。虽然《地理志》主要内容在呈现地方行政区的名称、沿革、层级、方位、户口,但是撰写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地理志》的史臣不可能不知其书写区域境内有“土司”或“土官”,行文但直书“六司”官名而不另将其归类为“土官”,或因《地理一》已称六司为土官,然亦可见“六司”为土官乃常识,无庸强调。《明史》列传有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广西土司等传,而《地理志》对这些地区的土司皆称土官而不称土司。
    《明史》卷76《职官五》有“土官”条,所述包括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的正、副、属官。统计全国土官“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其府州县正二属官,或土或流,皆因其俗”。“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职官志》无“土司”之名,只有“土官”条目,其内容包括土官的官职与土官的衙门,还涉及与土兵有关的都司、卫、所。其土官论述包括了“六司”与“六司”之外的各类土官,内容涵盖较广,惟其说明过于简略,对土官职官体系仍有些语焉未详。
    《明史》卷90《兵二》:“后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三十三,宣慰使司二,招讨使司二,宣抚司六,安抚司十六,长官司七十,番边都司卫所等四百七”,明制宣慰、招讨、宣抚、安抚、长官等“五司”隶武选,为都司所辖,系全国军事制度的一环,此处将土官“五司”与他官并列,但言其“司”,而未言其“土”。在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湖广都司项下则皆另列“土官”条目,内容不外“六司”,惟广西都司仅列卫所,无土官条目。西番有宣慰使司、招讨司,亦不列土官条目。《兵志》卫所述至千户所而止,亦未分辨一般千户与“土千户”。由此观之,《明史·兵志》的制度概念是“先都司卫所后土官”,不言土司,但言土官,土官概念实际仍以“六司”为主。
    《明史》土司各传、《地理志》、《职官志》、《兵志》皆有“土官”之名,所指皆以“五司”或“六司”为前提,仅土司各传与《职官志》所言土官扩及“五司”或“六司”以外的土官。“土司”之名仅见于土司各传传名与传文,传文中主要为“诸土司”、“诸土司长官”等概略用语。就史传表述语境而言,《明史》多言“土官”,而冠以“土司”之名,并以“土司”为传名,其中分际颇值得注意。
    
    《清史稿》《土司传》共六卷,包括《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广西土司》、《甘肃土司》各一卷,内容较《明史》《土司传》简略。除各卷卷首有一概述,其余多为近乎履历表形式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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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史》卷310《湖广土司》:﹝施州·宣德二年﹞“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蛮夷官司当即蛮夷长官司。
    土司沿革,鲜少叙事,十分精简。全传总序置于《湖广土司》卷首,文分九段,第一段谓西南诸省“在宋为羁糜州”,“在元为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等土司”,袭《明史》《土司传序》旧文而径改“土官衔号”为“土司”,直接指称元代“五司”为“土司”,反映出以修史时的“土司”概念对元代“五司”所作的历史解释与土司制度形成过程中“五司”的关键地位。第二段主要内容为雍正四年鄂尔泰的奏言,其中提到“土府”、“土官”、“土司”、“土目”、“土府州县峒寨”等名词,行文流畅无碍,似乎这些名词已颇为习见。第三段“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完全抄录《明史》《土司传序》,且与前文称元代五司为“土司”显有出入。第四段至第七段,分别记录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今土司之未改流者”,包括四川有宣抚使二、宣慰司五、安抚使二十一、长官司二十九;云南有宣慰使一、宣抚使五、副宣抚使二、安抚使三、副长官司三、土府四、土州四;贵州有长官司六十二;广西有土州二十六、土县四、长官司三。第八段谓“凡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之承袭隶兵部,土府、土州之承袭隶户部”,土司贡赋“各因其土产”,“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第九段说明雍正七年因川陜总督岳锺琪奏,四川巴塘、里塘等处设宣抚司三、安抚司九、长官司十二、副土官四、千户三、百户二十四,“内巴塘、里塘正副土官原无世代头目承袭,请照流官例。如有事故,开缺题补,与他土司不同”。
    总序之外的土司各传传文述及与土司相关的名称甚多,略加统计,去其重复,除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五司”,所见尚有:土司、①土长官司、副长官司、土官百户所、土知州、土舍、土总百户、土百户、副土百户、土百长、土千户、土目、巡检土司、副巡检土司、土巡检、副长官、左副长官、右副长官、土通判、土知事、副土司、正土司、土都司、土千总、土把总、土弁、土外委、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土州同、土州判、土同知、土吏目、土推官、土指挥使、土指挥副使、土指挥同知、土指挥佥事、外委土司(官)等。“土司”官职名称洋洋大观矣!
    《清史稿》卷523《广西土司》所称土司行政区或加“土”字,如:东兰土州、忻城土县;或不加“土”字,实则仍多为土州、土县,对照《雍正广西通志》、《清朝文献通考·舆地考》、《嘉庆重修一统志》、《清史稿·地理志》即可知②。永顺“长官司”称“正土司”,土巡检所辖则称某某土司,如:白山土司、兴隆土司等。土司行政区加不加“土”字与何处可用“土司”作为土官衙门与土官的单称代名词,并无一定章法,行文草率,“土司”概念混乱。
    《清史稿》卷81《地理二一》:“﹝云南﹞共领府十四,直隶厅六,直隶州三,厅十二,州二十六、县四十一;又土府一,土州三,土司十八”,既然将土司与土州、土府并列对举,则概念上土司并不包含土府、土州,此所谓“土司”,实指土官“五司”,案:该志文中各府实际出现的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四司。《清史稿》卷76《地理一六》:“﹝四川﹞都领府十五,直隶州九,直隶厅三,州十一,厅十一,县百十八,土司二十九”,案:本卷所录土司数当为四十一,实际所指为宣慰、宣抚、长官三司。《清史稿》卷82《地理二二》:“﹝贵州﹞共领府十二,直隶厅三,直隶州一,厅十一,州十三,县三十四,土司五十三”,其所谓的“土司五十三”,实指长官司。《清史稿》卷80《地理二十》:“﹝广西﹞领府十一,直隶厅二,直隶州二,厅八,州十五,县四十九,土州二十四,土县四,土司十三,在庆远者曰长官司”,也是将土司与土州、土县并列;所谓“在庆远者曰长官司”,实际为永定长官司、永顺正长官司、永顺副长官司,其余的但称土司,如白山土司、兴隆土司等。《清史稿》卷70《地理十一》:“﹝甘肃﹞领府八,直隶州六,直隶厅一,州六,厅八,县四十七”,未言领有土司,且全卷亦未出现其它与土司有关的名称,与《清史稿》卷524《甘肃土司》:所述“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相较,土司概念出入甚大。
    《清史稿》卷124《职官四》有“土司各官”条,有“司”有“官”,不再只称“土官”。其中提到的土司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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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如《清史稿》卷519《土司一》有“容美土司”,卷520《土司二》有“卭部土司”、“土司先受官军约束”等语,此际“土司”皆为单称特指。
    ②参:《清史稿校注》卷523《土司五·广西》相关各条校注。
    包括: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副千户、百户、百长、宣慰使、宣抚使、副使、长官、副长官、安抚使、土千户、土通判、土知事、土巡检、副巡检、土知州、土州同、土知县、土州判、各品土官(正六品、从六品、正七品、正八品、正九品、从九品、未入流)、土知府、土同知、州同职衔、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土驿丞、土吏目、土游击、土都司、屯守备、土千总、屯千总、土把总、屯把总、土都司、土守备、千总衔、把总衔、武土官(六品、七品),并及番部僧官国师、禅师、僧纲、僧正等,将“土司各官”做了极大化的概括,土司概念扩大了不少。
    《清史稿》卷141《兵五》:“土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汛。甘肃土兵附番部。四川土兵附屯弁、屯蕃。湖南土兵附练兵、屯兵。别有番民七十九族,分隶西宁、西藏”,土兵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隶属,虽与土司有关,但其性质为兵制的一环,非土司所必有;惟辖有土兵的土官、土司,自然也会出现在《兵志》中。《兵志》将“土司”与“土弁”并举,可见两者有所区别,土弁不属土司;这与《职官志》将“土弁”系统的千总、把总列为土司对照,两者对土司的具体认知仍有差异。
    
    明、清土司有许多是易代之后前朝土官归附朝廷,“以原官授之”。《明史》《土司传序》谓洪武初“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清史稿》《土司传》则将“授”、“实授”、“外委”、“袭”、“世袭”及有无“印信”、“号纸”等列为必书项目,皆可见土司是朝廷命官,必须由朝廷册命与勘验。《清史稿》卷524《甘肃土司》谓“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显示世袭是土司的构成条件,这些当然都是与土司制度有关的内容与观念。
    《清史稿》卷521《云南土司》将土司与土府、土州并列对举,无独有偶,《清史稿》卷523《广西土司》亦将土司与土州、土县并列对举,皆有文、武隶属不同之意含,土司不包括土府、土州、土县而专指“五司”或“六司”。正史“志”、“传”多出于众人之手,若非有完善体例与精审润稿,彼此出入异同乃至错乱讹误在所难免。土司是明、清重要制度,《明史》与《清史稿》对其着墨甚多,《土司传》、《地理志》、《职官志》、《兵志》皆有述及,除内容详略有别,观念亦有所差异。本文将上述资料略作整理,可知《明史》与《清史稿》中“土司”的核心观念是“土官”,土官的核心对象是“五司”与土府、土州、土县及其官吏。由于制度变迁、书写主题与史臣水平等因素,《明史》与《清史稿》相关“志”、“传”呈现的土司概念与具体所指,出现了各自表述的意趣,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平添后人引述解读时的讨论空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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