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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兰:清代东北边疆户口管理体系及其演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清朝前期的东北边疆户口管理主要实行编审制度,其重点通过“编审”了解“人头”而征赋税。清朝中后期由于“摊丁入地”政策的废除,加之后期东北放垦,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政局动荡不安,东北地方主要运行“保甲制度”管理户籍,以加强社会治安。清末,东北实行新政,设立“警政”来监控人口,使户口管理进一步正规化。整个户口管理体系的演变与有清一代东北的经济、政治、社会变迁密切相关。
    关键词:清代;东北边疆;户籍管理
    清代东北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复杂、行政管理模式多样化,人口管理则采取了多元化户口管理体系。当时,东北边疆有四种户别:即州县制管辖“民户”(主要是汉族);“兵民合一”的八旗制管辖“旗户”;“姓长制度”管辖下的“边民”;蒙旗体制管辖下的“蒙民”。后两者在有清一代基本处于羁縻制度管理,而“民户”、“旗户”的户籍管理不断地发生着流变,这与当时的东北经济、政治等变迁有着极大关系。
    一、清前期编审为主的户籍制度
    清朝前期,东北边疆主要运行两套户口管理制度,即编审制与保甲制。“保甲行于平时,而编审则丁赋之所由出也”[1]。作为政府更关注赋税收入,而赋役由丁口而定,通过编审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清朝前期东北边疆更重视户口编审制度,“虽有保甲之制,亦只奉行故事而已”[2]。户口编审制度在东北边疆区域内由南至北逐步建立起来的。这与东北地区的开发、人口的流动、州县的建置有着极大关系。顺治五年(1648),清政府下令,三年一次编审天下户口,责成州县印官,照例攒造黄册。顺治十五年(1658),户口编审时间由三年一次延长为五年一次。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政府又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东北边疆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分布状况基本是南“密”北“疏”,同时人口流动由南到北,人口由少到多积聚起来。所以作为户口管理的“编审制度”也是由南到北、由早到晚逐步推行到整个东北地区的。康熙七年(1668),“奉天府属始行编审法”[3]。吉林地区“国初行编审法,查稽人丁。吉省因未设治,户口统隶奉天府,有旗籍而无民籍”。雍正五年(1727)“置永吉州,泰宁、长宁二县仍属奉天府”。乾隆十二年(1747)“裁永吉州,改设吉林理事同知,户口始归本省编审”。因五年一次编审,“迄未编实”。[4]黑龙江地区, 清初“旧无册籍”,自乾隆三十六年(1771)“始行编审户口”。[5]《黑龙江志稿》亦载:“黑龙江户籍,自乾隆三十六年始行编审”。
    清代东北边疆户口编审管理体制采取了“因族而治”的民族政策,即针对不同民族区域其户口管理方式也不一致。咸同以后,关内移民人口增多,最初设有民官,“汉民户口亦分年册报”[6]。“凡民,男曰丁(十六至六十岁),女曰口,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系于户”,按户交纳丁银(人头税)和田赋。清朝前期东北边疆八旗户口“向例三年编审一次,造册咨部”。蒙民归蒙旗管辖。旗户“三年比丁”,以服兵役为主要义务,不纳丁银和田赋。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有一部分在清入关前被编入满洲八旗,成为“陈满洲”。可以说他们是在“八旗制度”下的严格管理。入关后,一些少数民族或编旗或编佐,没有编旗的吉林“边民”,“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盖与编户无异云”,[7]“边民计以户”,“每户纳貂皮一张”[8],这是实行编户的基本原则。其实,他们的编户,与“民户”和“旗户”都不尽相同,而是介于二者之间。东北“边民”要交纳贡赋,在这一点上与“民户”相同,而与“旗户”有别。但对他们不设州县,由将军、副都统直接管辖,这又与“民户”有别,与“旗户”相同。
    清代东北初期随着“摊丁入地”的实行,户口编审制度废除。在雍正年间,各地陆续实行“摊丁入地”。至此,历史悠久的“人头税”基本被废除,丁口数字对于赋役的征收已毫无意义。所以有“至编审之停,始于雍正四年”之说。但实际上,编审制度有名无实地延续到乾隆年间,直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政府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
    二、清后期保甲为主的户籍制度
    清初东北边疆政府重视因“丁赋”而清查户口的编审制度,保甲制度的运行比较松懈不力。但自雍正实行“摊丁入地”后,编审制度存在没有了实际意义。加之,清代中后期社会动荡不安,保甲制度得到进一步兴起、强化。
    保甲制度最初主要实行于汉族人口集中的州县地区。保甲制度作为中原内地传统的人口管理方法,曾限行于汉族居住的州县地区,“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即推行保甲法。“各府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故,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9]。清代规定:“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10]同时,保甲法推行的范围很广,“城市、乡屯、灶、厂、寺观、店埠、栅、寨、边徼,皆编之。凡海船亦令编甲焉”[11]。由此表明其管理范围之广泛,同时也反映了清政府把人口的治安秩序管理放置重要地位。但由于清朝前期中央政府视东北地区为“龙兴之地”,实行封禁制度,限制汉人出关,州县设置很少,且极力推行“八旗”主导体制,实行于汉族“州县”体制下的“保甲制度”较为微弱,所以关于清朝乾隆朝以前东北地区保甲运行情况,地方史书记述很少,以致于偌大的奉省“办理保甲规章远年无征”。[12]但我们还是从康熙年间广宁县志中了解当时的保甲运行情况:即“每岁每社报总里一名,一社十甲,每甲报什季一名,催粮办公,年终另换”。[13]可见当时的保甲的主要任务是清查户口、催粮办公。
    至清朝中期之后,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随着清朝雍正“摊丁入地”政策在东北的实行,历史悠久的“人头税”基本被废除,“编审”制度的存在已毫无意义,人丁编审不再受到官方重视,最终也停止了。同时对人口实行一元化管理的保甲制度。尤其是清朝后期东北边疆开禁放垦后,由于汉族移民人口大批涌入,农民起义风涌,匪患的日益严重,所以为了加强人口的控制,稳定社会秩序,更着力推行“保甲”制度,“省城设保甲总局,各属设保甲局,属境四乡各设分局,抽丁购械,使人民自卫”,[14]清查户口,行使维护社会治安职能。
    清代初期旗民不编保甲。东北边疆的原居住民户口管理隶属于八旗制度之下,旗人“俱隶八旗”“别有所辖”。作为封禁地只有驻防八旗与土著居民,严密的八旗制度管理人口,无需保甲制度。在八旗驻防地区,佐领掌管户口、田宅、兵籍,上报本旗,然后转户部汇存。凡属八旗另户,生儿育女,都要在满月后呈报佐领注册;至十岁时,由佐领、参领呈报都统,隐匿者治罪。编造户口册,则开写另户某人,注明官衔或闲散人;上书父兄官衔名字,旁书子弟并户下人若干,并列名册内。每三年编审壮丁一次,有时以身高五尺为若干,有时以十六岁入丁册。驻防八旗由所在地佐领编造丁册,逐级报部。
    至清代后期,为了便于东北边疆地区行政管理,旗民基本编入保甲。由于东北边疆地区推行放垦政策,大量的移民涌入,八旗制度存在多年体制上的弊病,难以解决旗界、民界与旗事、民事之纠纷,如“不入编排,平时既难以稽查”,乾隆四十年(1775)十一月十七日,奉省旗民官员、旗民人“一体编排保甲”,由“旗民官员会同稽察,以免各存畛域之见”[15]。如双城堡旗民于同治五年(1866)开始编查保甲:“分派兵挨门逐户散放门牌并查填人丁、户口、年貌、籍贯,统候放竣查报到日再为造册备核。”[16]当时双城堡共有旗民1876户,共编为185甲20保。同治六年(1867)“双城堡共有旗民1326户,编为100甲,每10甲编为一保,共编为12保,均发给门牌。”[17]在呼兰地区,由于“东方不靖,旗营兵少而力不足”,于是最初“呼兰城所属八旗界居民为自卫计,往往联合村屯互相援助,计分屯会、民会两种”。到了光绪二十四年(1898),呼兰地方对屯会、民会加以整顿,使之变为“十丁为一牌,牌有首。五牌为甲,甲有长。二甲为一团,团有正、副总。五团设正路总、副路总各一员”[18],这样,呼兰地区的八旗居民才开始正式纳入保甲制度下的管理。
    东北地区实行保甲制度,其反映户口统计与人口流动状况最主要体现在“门牌”登记,“凡编保甲,户给以门牌书其家长之名,与其丁男之数而岁更之。出注所往,入注所来。如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十家为牌,牌有头。十牌为甲,甲有长。十甲为保,保有正。牌头、甲长、保正,皆令十民公举诚实识字有身家者充之,限年更代”。[19]可见,实行保甲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填写“门牌”。[20]总之,正如一位近代社会学者所言“理户口之法,莫善于保甲”[21],清代后期,东北边疆地方政府通过保甲制度将人口掌控起来。
    保甲基层管理体制,对于东北人口流动性很强地区,不能最终严查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在东北官制没有改革之前,鉴于“所司惮烦造报,稽核视同具文,惟奉行保甲填写门牌之故事,虚诳成习,茫无所稽”,于是光绪三十三年(1907)下令“准民政部奏颁清查户口表式,通饬据实查报。惟是各属府、厅、州、县,新设者多,垦荒人民,大半零星散处,而客民往来迁徙,尤无定所,详实调查,未易骤期”。[22]但随着旗民编入保甲,“旗民分治”政策进一步崩溃,民族融合成为历史的发展趋势。
    三、清末警政户籍制度的建立
    清朝末年,东北地区实行新政,建立警察制度。警察的职能:保护地方公安,维持公共秩序,“助长内务行政”等“最关重要”,如清查户籍,划区站岗,施行禁令条例等,可以说,“一切保护防维(卫)犹属警政之始基”[23]。这时期加强了户口管理,并使户口管理逐渐走向正规化。在调查户口的时候,一般由地方团保、乡绅还有地方官员来协助调查。如在吉林省,“吉林各属清查户口之事,概由巡警办理,惟巡警范围所不及之处,官长间有责成地方团保担任调查者”。[24]调查事项比较详细,如年龄、籍贯、人口、田亩、房间,甚至家里有无佣工,家里有无吸鸦片者等等。
    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颁布《清查户口条例》,制定了6年户口调查计划,即第一年颁布调查户口章程;第二年调查各省人户总数,各省按《报部口数表式》填报《府厅州县口数调查表》,汇总男、女口数与学童、壮丁总数;按《某省各府厅州县户数总表》汇总上报正户总数与附户总数;第三年汇报各省人户总数,编定户籍法;第四年调查各省人口总数;第五年汇报各省人口总数,颁布户籍法规;第六年实行户籍法。[25]附录第548一549清宣统二年(1910),完成了这次人口清查。其目的通过调查统计人口情况,加强社会控制,以及监管一些“重点人群”。当时的历史档案也可以证实这一点。《吉林府田产巡警总局调查户口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凡界内有曾有犯罪者、无职业、无产者及船户、客栈、茶肆、酒馆、妓馆等除于户数口数册按照登记外,仍各登与册以便随时监视抽查而资防范。[26]《延吉府调查户口细则》第四条规定:调查应注意在列各项分册登记随时行检查:甲,客栈、茶酒馆戏馆妓院及其他多人之集合场;乙,商埠外居留之外国人;丙,户内有曾受监禁以上之刑者;丁,户主无正当职业者;戊,一户多数人杂居者;己,户内有曾犯鸦片及吗啡者。[27]
    可见,东北边疆作为一个移民社会,人口流动性大,所以必须加强人口的监管,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而户口管理恰恰是其重要的一环。
    由于全国革命形势风起云涌,又因东北地区大多设治未久,地广人稀,流动人口较多,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字互不相通等原因,调查的差错率较高。这次户口调查还未完成,清政府便被推翻,其调查结果于1912年由内务部根据过去3年的户口调查档案,重新进行汇总,才公布于世。
    综上所述,清朝前期的东北主要实行的是编审制度;清中期东北主要实行保甲制度管理;清末东北新政之后,主要实行了警政制度来管理户口。其管理层面由清朝初年的以征收赋税角度通过“编审”掌握人口状况,到中后期更侧重于社会治安,以通过“保甲”、“警政”来监控管理人口。可见,清代东北地区户口管理体系的演变与其经济、政治、社会的变迁密切相关。
    


    [1] 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 1976年,第3485页。
    [2] 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8年,第923页。
    [3]《吉林通志》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6年,第500页。
    [4] 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8年,第1054页。
    [5] 金梁:《黑龙江通志纲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1493页。
    [6] 张国淦:《黑龙江志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2388页。
    [7]《吉林通志》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6年,第43页。
    [8] 昆冈等:《清会典》,中华书局, 1991年,第141页。
    [9]《清世祖实录》中华书局, 1985年,第76页。
    [10] 冈等:《清会典》,中华书局, 1991年,第993页。
    [11] 冈等:《清会典》,中华书局, 1991年,第142—143页。
    [12] 树楠等:《奉天通志》,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 1983年,第3283页。
    [13] 文治:《广宁县志》,辽沈书社, 1985年,第2393页。
    [14] 树楠等:《奉天通志》,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 1983年,第3283页。
    [15] 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上谕档:大学士臣舒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北京:档案出版社, 1991年,第102页。
    [16]《双城堡档案》,636卷,黑龙江双城市档案馆
    [17] 文垣、张鼒铭等:《双城县志》吉林大学图书馆藏,卷4。
    [18] 维翰:《呼兰府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1647页。
    [19] 冈等:《清会典》,中华书局, 1991年,第142页。
    [20]《乌拉史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8年,第133页。
    [21] 均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 1936年,第187页。
    [22] 世昌:《东三省政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8年,第1054页。
    [23] 树楠等:《奉天通志》,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 1983年,第3264页。
    [24] 伪满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旧吉林省旧惯调查报告》(下),立花印刷株式会社, 1944年。
    [25] 闻均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 1936年,第1页。
    [26] 吉林民政司档案:吉林府田产巡警局呈拟定调查户口细则统计表及民政司的批文》, J023—04—0060:1910年。
    [27]《吉林民政司档案:延吉府为送调查户口细则和各分册式的详文及民政司的批文》,J023—04—0063: 1910年。
     作者简介:赵英兰(195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文学院,博士,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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