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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恕,曹伟:评清朝的西藏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32—39页。
    作者简介:杨恕(1947—),男,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教授,曹伟(1981—),男,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兰州730000。
    摘要:清朝重新统一西藏后,通过册封、定制、设官、驻军等措施,并扶持达赖、班禅成为西藏的政教领袖,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噶厦制度,实现了对西藏的有效管理和统治,维护了清朝在西藏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其西藏政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从反分裂主义的角度重新审视清朝的西藏政策,认为清朝的治藏政策重政治、军事,而轻经济、文化,导致西藏与祖国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民族融合明显滞后,为近代西藏分裂主义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关键词:清朝,西藏政策,认同,分裂
    1247年成吉思汗孙阔端(窝阔台汗次子与西藏藏传佛教萨迦派首领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在凉州举行会晤,以此为标志,西藏①正式纳入了中国版图。清朝统一西藏后,在继承元、明两代治藏方略,并借鉴汲取前朝治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系统的治藏方略,为后世治理西藏留下许多可资借鉴的宝贵财富。但清朝的西藏政策偏重于从政治和军事方面加强对西藏的治理,而对经济、文化等因素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致使长期以来西藏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民族融合明显滞后,这为近代西藏分裂主义的产生埋下隐患。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清朝治藏方略的研究多集中在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政治管理、军事控制等方面,而对经济、文化方面的研究不是很多,更少有从反分裂主义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我们在考察分析西藏分裂主义产生的过程中,可以明显地感觉到除了晚清以来清朝国力的衰弱和外国殖民主义对西藏的渗透等方面原因以外,西藏与内地的经济、文化联系不够紧密,西藏与内地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隔阂被延续下来,使文化差异成为分裂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
    一、清朝治藏方略的调整及完善
    清朝重新统一西藏后,西藏先后经历了蒙藏贵族争权、准噶尔蒙古入侵、真假六世达赖之争、青海罗卜藏丹津之乱、“卫藏战争”②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抗击廓尔喀等一系列变故,清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了内忧外患维护了西藏的安宁和稳定。在此过程中,随着清政府对西藏认识的逐步深入,其治藏方略经历了一个调整、发展和成熟的过程。
    清朝治藏方略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从以蒙治藏到以藏治藏,从依赖西藏世俗贵族治藏到以驻藏大臣为主并会同达赖、班禅办理藏务,从政教分离到政教合一的变化过程。在此过程中,清朝的西藏政策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总体来说,清朝的治藏方略以其在政教问题上的态度为界,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一)政教分立阶段(1653—1750年)
    始于清廷对五世达赖和固始汗的册封,止于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清朝对西藏的统治完成了由以蒙治藏到以藏治藏的转变,开始直接管理西藏事务。在此期间,清朝对西藏的基本政策奉行“以礼敬喇嘛,而不入喇嘛之教”③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政教分立”,尊崇黄教领袖以达到笼络蒙藏僧俗民众人心之目的,但不允许达赖、班禅直接参与对西藏行政事务的管理,而是倚重蒙藏世俗贵族的力量。
    1642年(明崇祯十五年)漠西厄鲁特蒙古和硕特部汗王固始汗在五世达赖的支持下在西藏建立了一个由蒙古汗王与格鲁派领袖联合掌权的地方政权———甘丹颇章政权。在这个蒙藏联合政权内,固始汗掌有实际的政治统治权,而作为西藏宗教领袖的达赖仅有宗教方面的权威,二者之间界限分明,不容逾越。④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底新疆漠西蒙古准噶尔部汗王策妄阿喇布坦乘西藏内讧之机,派人率兵侵入西藏。次年攻占拉萨,结束了和硕特蒙古在西藏70余年的统治。康熙帝派军入藏驱准。此后,清朝决定排除蒙古诸部在西藏的角逐和蒙藏统治者之间的内讧,支持由藏族本族人任领袖,并通过他们来执行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施政,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但继续坚持了政教分开的原则。起初实行噶伦制,清政府任命了五位噶伦,但是其中只有一位是僧人(达赖喇嘛的强佐札尔鼐),其余四位均由西藏世俗贵族担任,五位噶伦共同管理藏务,限制僧侣参政的意图十分明显,但噶伦制仅实行了6年即因前后藏贵族内讧引发“卫藏战争”而宣告失败。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后,清廷寄予厚望的郡王制也最终失败。
    值得注意的是,与清中央政府坚持政教分立不同,西藏地方上层领袖一直致力于在西藏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权。1669年(康熙八年)五世达赖首先打破由蒙古汗王任命第巴⑤的惯例,乘汗位空虚之机,直接任命罗桑图道为第巴。此后,第巴一职的任命权就被达赖所掌握,达赖喇嘛的权力开始由宗教领域向政治领域扩展。
    (二)政教合一阶段(1751—1911年)
    始于《酌定西藏善后章程》的颁行,终于清朝灭亡。在此期间,清朝在西藏建立了以达赖、班禅为核心的政教合一的噶厦制度,同时又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通过提高驻藏大臣的地位、扩大其职权,加强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监管。
    在1750年(乾隆十五年)的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中,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因公殉职,乾隆皇帝震怒,一度准备在西藏设立道、府、知县等官,将西藏一切事务交由驻藏官员处理,但被国师章嘉三世活佛所劝阻⑥。乾隆皇帝考虑到西藏实际情况的特殊性以及受“兴黄教,所以安蒙古”的传统政策的影响,决定将西藏的政教权力交给七世达赖喇嘛,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共同掌管西藏事务。同时,鉴于西藏此前的动乱与世俗贵族之间的争权夺利以及僧俗上层的矛盾有很大关系,清廷也有意扶持僧侣参政分享权力,缓和僧俗矛盾,并遏制世俗贵族的权力扩张⑦。
    在1751年(乾隆十六年)颁行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中,清政府正式放弃政教分立的原则,赋予达赖喇嘛和格鲁派寺院集团掌管西藏政务的权力,并建立起达赖喇嘛领导下的政教合一制的噶厦政权。七世达赖圆寂后,清朝又推出了摄政制度,解决了前世达赖与后世达赖之间的权力交接与过渡问题,从而使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更趋完善。其后颁布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和《裁禁商上积弊章程》又对这一政教合一的体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完善。噶厦制度遂成西藏的根本政治制度,并一直延续到1959年才最终被废止,历时200多年。
    与此同时,为防止噶厦政府专权,清政府又完善了驻藏大臣制度,创立了金瓶掣签制度。通过颁行《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清朝提高了驻藏大臣的地位,扩大其职权,并通过其统领的驻藏官兵监督噶厦施政。与此同时,又通过创立金瓶掣签制度和完善册封制度,把达赖、班禅及大活佛继任人选的决定权从西藏地方政府集中到中央政府,只有经过中央政府“确认、明令特准”后转世活佛才是合法的,进一步明确了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府的从属关系。
    二、清朝西藏政策的主要内容
    清朝的西藏政策发端于顺治时期,发展完善于康熙、雍正两朝,至乾隆年间基本定型,最主要的标志就是《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颁行。纵观有清一代的西藏政策,清朝治藏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册封
    册封是清朝确立和维护其在西藏统治的重要手段,通过册封,清朝确立了对西藏的统领权,又赋予西藏僧俗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维系着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的属领关系。清朝对西藏领袖的册封始于对五世达赖的册封,最后一位被清朝册封的是十三世达赖喇嘛,历时250多年,受册封的西藏地方首领既有宗教领袖,也有世俗贵族。
    1653年(顺治十年)顺治皇帝正式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⑧,并赐给金册、金印,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的封号及其在西藏的宗教领袖地位,此后历世达赖喇嘛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册封,遂成为制度。同年,清朝正式册封和硕特蒙古首领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⑨,赐给金册、金印。顺治皇帝对五世达赖和固始汗的册封,明确了西藏宗教领袖和行政领导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属领关系。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清朝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为“班禅额尔德尼”⑩,并颁给金册、金印。从此,“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班禅在西藏的宗教地位也正式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确认,以后历世班禅概由中央册封也成定例。1740年(乾隆五年)清朝封西藏贵族颇罗鼐为郡王,地位超过了昔日的第巴,赋予其西藏地方的最高行政权力。1780年(乾隆四十五年)乾隆帝颁赐玉印、玉册给六世班禅。玉印亦称“玉宝”,这是清朝第一次用玉来封赏西藏的政教领袖。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十三世达赖进京朝觐,受封为“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这是清朝最后一次册封西藏政教领袖。伴随着册封的是中央政府给与达赖、班禅等人的大量赏赐⑪,但是这些利益仅惠及西藏上层僧俗贵族,普通民众是无缘享有的。
    (二)定制
    清朝的西藏政策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建树在于制度方面,清政府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各种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件,使其对西藏的治理规范化、法制化。
    重要的涉藏文件主要有三个:《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1751年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1793年颁行)、《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1844年颁行)。其中最重要的当属《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它是清朝治理西藏的“基本法”,直接影响了清朝此后100余年的对藏施政。该章程全面贯彻了清政府对西藏的施政方针,系统总结了清朝前期中央政府的治藏经验,使清朝对西藏的治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清朝在内地汉人聚居的十八省实行的是元朝以来实行的行省制度,而在新疆、西藏、蒙古、东北等边疆地区则实行的驻扎大臣制度,虽然有别于内地,但是相较于元、明两朝,清朝对西藏的治理还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内地实行的制度趋于接近和一致,对边疆的管理更趋完善。正如清代学者魏源在《圣武记》中所言:“自唐以来,未有郡县治卫藏如今日者;自元、明以来,未有以齐民治番僧如今日者。” ⑫
    (三)设官
    设官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清朝在西藏设官始于康熙年间,一直持续到清末。清朝在西藏设立的最重要的官员是驻藏大臣,驻藏大臣分办事大臣(正职)和帮办大臣(副职)。清末曾将帮办大臣裁撤,设左右参赞各一人。驻藏大臣是中央政府派驻西藏的最高行政官员,对上直接受命于皇帝,禀承朝廷政令办事,对下主持西藏一切要政。驻藏大臣的办事机构为驻藏大臣衙门,驻藏大臣之下还设有夷务章京、笔帖式、满印房委笔帖式、唐古忒通事译员等官员几十位和兵丁一千余人。
    清朝驻藏大臣职位的设立及其地位、权责的规定是在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1709年清朝派吏部侍郎赫寿以“管理西藏事务”头衔进藏,协同拉藏汗办理藏务。⑬这是清朝派遣大臣进藏直接管理西藏事务的重要开端。清朝正式向西藏派驻藏大臣始于1727年。⑭从此,清朝派遣大臣驻藏办事成为制度。“卫藏战争”之后,1728年清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办事衙门,派驻藏大臣正副二人,监督地方政权处理政务,任期3年,以马喇和僧格为第一任驻藏大臣。清朝设置驻藏大臣确保了它对西藏的有效管理和统治,维护了西藏的主权。历任驻藏大臣大多数都做到了恪尽职守,努力完成中央政府所赋予的使命。驻藏大臣傅清在其六年驻藏生涯中,对地方军政建设颇有功绩在他主持下先后制定了《驻藏大臣例规》《达赖所属各机构例规》等条例⑮,加强军队训练,增进了西藏地方的防卫能力,最后在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中与驻藏副大臣拉布敦一同以身殉国。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但他们是清朝皇帝在西藏地方的最高代表,其实际权力在达赖、班禅之上《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驻藏大臣还享有向皇帝直接上奏表章的权力,达赖、班禅及全藏一切请旨陈禀及西藏地方应办事宜,皆须经驻藏大臣转奏皇帝裁决,达赖、班禅等不得直奏朝廷,更无权私自决定。特别是在涉外事务方面,唯有驻藏大臣有权办理,达赖、班禅、噶伦不允许擅自对外交涉,“各藩属写给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信件须呈送驻藏大臣审阅,并代为酌定回复,交来人带回;外方所送礼物,也须请驻藏大臣查看。噶伦不得与外方通信,如收到外方来信时,须呈送驻藏大臣查看,不得擅自回信。” ⑯
    (四)驻军、用兵
    驻军、用兵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主权实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清朝用兵西藏和驻军西藏,既是清朝对西藏拥有完全主权的证明,更是从军事上有力地维护了清朝在西藏的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保障了清朝对西藏的统治,同时对于确保包括西藏在内的整个藏区的安宁也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清朝向西藏用兵多达七次之多。其中自康熙末年起,至乾隆末年击溃廓尔喀入侵止,主要的军事行动有:康熙五十七年(1718)和五十九年(1720)两次出兵西藏驱逐侵藏准噶尔军;雍正三年(1725)平定青海罗卜藏丹津之乱,部分军事行动涉及西藏;雍正五年至六年(1727—1728)平定阿尔布巴之乱;乾隆十五年(1750)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乾隆五十六年(1791)和五十七年(1792)两次出兵抗击廓尔喀侵略西藏。以上七次军事行动,每次出兵少则数千人,多则近20000人;每次用兵花费都十分巨大,其中抗击廓尔喀的战争,国库支付的军费达到1052万两白银,占当时全国税收总额的四分之一。⑰
    清朝在西藏派驻官兵始于1721年(康熙六十年),当时留驻西藏的兵员有4000名,其中3000驻守拉萨,其余分驻理塘、察木多等地以相呼应,同时还在西藏通往准噶尔的各要道路隘严设卡伦。“于进藏必经之大路沿途,设置驻军粮台塘汛;为保证京都与西藏地方交通信息的及时畅达,增设驿站站点,加强了驿站人员、马匹、物资的配备。” ⑱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清朝出兵西藏击败廓尔喀的第二次入侵后,驻军也随之深入到后藏地区。“绿营军驻前后藏、定日、江孜各处,兵额646名;驻打箭炉⑲至前藏一带粮台兵782名;藏军固定额数3000名,前、后藏各1000名,江孜、定日各驻500名;驻军头领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挑选充任,并发给执照;驻藏大臣每年春秋两季巡视边境,检阅军队。” ⑳至此清朝驻军西藏成为制度,直至1912年噶厦政府制造“驱汉事件”,驻藏清兵被驱逐出藏。
    三、清朝西藏政策的局限性
    虽然清朝的治藏政策相较于前代有了很大提高与完善,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很大进步,但是由于受到当时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依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且未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致使在晚清时期清朝在西藏的统治遭遇严重危机,并最终演变成西藏分裂主义。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清朝的西藏政策在如下几个方面存在局限性:
    第一,清朝的治藏政策在促进内地与西藏的人员往来和商贸交流方面力度较弱,致使长期以来西藏与内地的人员往来十分有限,对西藏的农奴制经济没有触动。从地理环境层面来看,西藏封闭严酷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之落后的交通通讯条件,使得清朝对藏施政多有不便,并严重限制了内地与西藏的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这种地理环境的封闭性很容易滋生地方主义,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演变为谋求“地方高度自治”或甚至直接寻求“独立”的分裂主义。从制度层面来看,一方面西藏的农奴制度使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有机会陪侍达赖、班禅进京朝觐的高级僧侣和贵族虽或多或少有机会接触到内地文化,但这些人毕竟数量很少,况且他们往往来去匆匆,与内地的普通民众也很难有直接的交流。另一方面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满洲贵族出于维护其统治的考虑,对其治下的各民族实行分而治之的隔离政策,严格限制内地汉人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往来,严禁内地汉人前往边疆地区经商居住。㉑这也是导致汉藏交流滞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㉒。此外,清政府还严禁驻藏官员和士兵与当地人通婚,至于汉藏、满藏上层之间的通婚联姻的情况史书中也未见记载。
    经商贸易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可以互通生活必需品,提高生活水准,繁荣经济,且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促进文化的交流。清朝时期西藏与内地的经贸往来水平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西藏自身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自给自足的封建农奴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加之自然环境的封闭性、交通工具的落后,严重限制了西藏与外界的经贸往来。同时,西藏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处于赤贫状态的农奴,他们的消费能力有限,而拥有一定消费能力和意愿的上层僧侣和世俗贵族的人口数量很少,总体需求量也不大。另一方面,与西藏毗邻的川、滇、青等内地省区的生产力水平也不高,商品经济也同样落后,这也使得他们与西藏的经济往来规模也十分有限。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清政府实行的民族隔离分化政策,限制内地人入藏经商㉓。此外,西藏社会长期流通的货币是银币,与内地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不同,货币上的差异也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西藏与内地的经贸关系的顺利开展。㉔
    第二,西藏政教合一统治体制的确立赋予了宗教神权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制度的实行虽然在一度程度上稳定了西藏的局势,但这一制度具有内在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并在实践中被不断强化。驻藏大臣虽然位高权重,以皇权为依托,指导达赖及噶厦施政,但是他们直接管理的是西藏上层官员,对下层官员的管理则通过西藏上层官员来实行,而且他们也不直接参与西藏地方日常事务的管理。在中央政府强大并能够对西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达赖、班禅会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噶厦政府也会“拥戴中央,视之为最慷慨的资助人和强大的保护人,自己则满足于一个纯宗教的角色,而把尘世间的诸多麻烦推给中央处理”,㉕但是一旦中央权势衰落,对西藏的控制力减弱,达赖、班禅与中央的矛盾很容易凸现,噶厦则“声称中央对佛教只是一个施主,自己才是佛教的主宰,从而想确立管理自己一切事务的地位” ㉖。
    原本达赖和班禅只是西藏藏传佛教诸多教派之一的格鲁派的领袖,他们的封号最初也只是蒙古一部汗王赐予的尊号,并无实际的政治统治权力。但在清朝的册封制下,其尊号直接来自于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封赐,相对于过去蒙古汗王的封赐提高了一个等级,被赋予至高的宗教和政治权威,也使达赖、班禅所属的格鲁派得以凌驾于其他教派之上。政教合一体制建立后,达赖、班禅又被赋予了实际的政治统治职权,在西藏政教事务中占据了核心的地位与此同时,他们特殊的政教身份又强化了这一制度的政教合一特性。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西藏民众的政治效忠和宗教效忠被严重分裂清中央政府是他们政治上最高的效忠对象,但宗教上的最高效忠对象却是达赖、班禅。在地方上,政治权威与宗教权威是统一的,他们忠于达赖,就是忠于噶厦,反之也一样,但在国家层面两者却是分裂的。一旦中央政府和噶厦产生分歧,西藏民众都会面临艰难的抉择,到底该站在谁一边。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站在噶厦一边不仅会受到噶厦政治上的庇护,也可以得到达赖宗教上的庇护,而选择站在中央政府一边的人很容易在政治、宗教上被孤立。㉗
    为防止达赖及噶厦政府擅权,清政府也曾设法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但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例如,清朝规定达赖、班禅地位平等,使其相互制衡。但由于达赖及其领导的噶厦政府常驻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拉萨,而班禅及其领导的堪布㉘会议厅偏居后藏的日喀则,其驻锡之地扎什伦布寺还一度被廓尔喀人攻占,所以在实践中达赖的实际权力要大于班禅(民国年间九世班禅甚至被排挤出西藏的政教生活,流亡内地十余年)。此外,清政府还设置了位高权重的驻藏大臣以监督噶厦政府施政,并派兵进驻西藏协助驻藏大臣行使职权。但晚清以来,西藏地方政府与驻藏大臣多有不和,十三世达赖曾一度企图摆脱驻藏大臣的制衡,在未能如愿的情况下竟然踏上了联英反清,寻求“西藏独立”的歧路。驻藏军队在历史上曾经在维护西藏稳定、抗击外来侵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后来的驻藏川军纪律松弛、扰乱地方,在清末西藏抗英斗争中也未能发挥积极的作用。1912年噶厦政府制造“驱汉事件”,驻藏大臣和驻藏军队终被西藏地方政府“礼送”出境。
    第三,根据我们多年来对分裂主义的研究,文化差异是容易成为分裂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存在文化差异并不一定导致分裂,但是如果存在内外部因素的刺激,则很可能引发分裂主义。㉙文化差异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和妥善的处理,很容易发展成文化隔离,甚至发展到恶性的民族对立和民族分裂。㉚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清王朝对于文化认同㉛在促进民族融合、国家认同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近代西藏分裂主义的产生,与清朝长期以来忽略了对自己文化疆域的经营与维护、致使其主体文化疆域小于其政治疆域有很大关系。
    有清一代,西藏与内地的文化交流十分有限,而且水平也不高。西藏地方与内地的文化交流多限于宗教方面,如佛经的翻译等。雍正和乾隆年间,《造像量度经》、《弥勒菩萨发愿王偈》、《白救度佛母赞》等许多藏传佛教经典被译为汉文。乾隆中后期,藏族学者参加了清朝组织编纂《西域同文志》、《辽宋金元史语解》以及满、蒙、汉、藏、维《五体清文鉴》,满、汉、蒙、藏《四体合璧文鉴》等大型民族语文对照辞典的工作。㉜清末,为了抵制英国对西藏的文化渗透,1907年驻藏大臣联豫和钦差大臣张荫棠在拉萨创办了西藏历史上首份报纸《西藏白话报》,但是由于当时“汉人之能解藏文者”甚少,“藏人之能解汉文者”也很少,所以报纸以藏汉两种文字印刷。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藏与祖国内地的文化交流水平很低。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都存在一个如何对待内地汉文化的问题。无论是鲜卑人建立的北魏政权,还是后来契丹人、女真人、蒙古人建立的政权,他们进入中原后,要统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民族,为了确保政权的稳固,都选择了学习接受汉文化。同样,作为女真人后裔的满族人建立政权入主中原以后,也做了同样的选择,他们不仅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儒家经典,并继承了科举制度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手段,而且带动了蒙古族,并达到了很高的水准。雍正朝以后,满族人的传统和民族语言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乾隆三十一年(1766)编纂的《清语易言》序言中说:“清语者,我国本处之语,不可不识。但旗人在京与汉人杂居年久,从幼即先习汉语。长成以后,始入清学读书,学清语。读书一二年,虽识字晓话,清语不能熟言者,皆助语不能顺口,话韵用字字意无得讲究之故耳。所以清语难熟言矣。” ㉞在满族人学习汉文化的过程中,使满汉民族之间的差异缩小,逐渐有了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民族心理,蒙古人也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这一进程。但是藏族是作为被统治民族被纳入清朝版图的,并不存在要进入中原统治全国的问题,所以在他们学习汉文化方面缺少主观上的迫切性。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满洲贵族出于维护其统治的考虑,在自身努力学习汉文化的同时,却对其治下的各民族实行分而治之的隔离政策,在推动西藏民众学习汉文化方面并无积极的引导政策和有效的奖励机制,例如藏族是被排除在科举考试之外的,从而失去了进入内地及中央政府为官的机会。这导致西藏与内地文化的差异性在统一的国家里非但没有消除,反而被保留和强化,汉藏文化差异的固化和消极影响是清末民初西藏分裂主义产生的重要根源。
    总之,清朝统一西藏后,其治藏方略偏重于政治、军事方面,而在促进西藏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方面一直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西藏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内地的主流文化之外,文化的差异成为了西藏分裂主义产生的重要根源;政教合一的体制在西藏建立后,在实践中被不断强化,这一制度在稳定西藏局势的同时,也维护了西藏落后、封闭的农奴制度;清朝虽然设立了驻藏大臣以监督达赖及噶厦施政,但是驻藏大臣并不参与地藏地方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这造成清朝的统治权威仅及西藏地方上层,同时给予西藏的利益也仅惠及上层,造成西藏僧俗权贵眼里只有皇帝而无国家。晚清以来,随着清政府中央权威的衰落和英国对西藏的殖民侵略,西藏分裂主义随之产生。
    四、小结
    从中国历史上来看,对国家的主体文化认同程度低、民族融合程度低的地区往往容易滋生分裂主义,反之则不易滋生分裂主义。文化认同对于促进民族融合,确立国家认同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边政策和民族政策,各中央或地方政权对于国家文化的建设问题往往持三种态度与做法。汉族控制下的中央王朝比较乐于向边疆地区推广汉族文化,如汉、唐王朝;有志于问鼎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会比较自觉地学习汉文化,接受汉文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比较强,如辽、金、元、清等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但是出于分化被统治民族的考虑,他们又往往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文化隔离政策;没有入主中原建立统一王朝的少数民族政权,学习汉文化的积极性则较低。当然,除了成为统治民族这一动力之外,具体的经济、文化、政治的需要则是更普遍的原因,特别是对一般民众来讲,这就需要国家政权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他们融入国家主流文化。
    长期以来由于历代王朝在维护边疆稳定的过程中,比较注重军事、政治手段的运用,却对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重视不足。这很容易造成国家文化疆域的扩展速度跟不上政治疆域的扩展速度。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疆域与其主体文化疆域重合或小于其主体文化疆域时,通常不易产生分裂主义问题;而当一国的政治疆域大于其主体文化疆域时,往往容易产生分裂主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政府在边疆的统治缺乏坚实的经济、文化支撑和民间基础,国家往往更多地依赖军事、政治手段的运用去维护国家的统一,但是一旦中央政权实力衰弱,受到压制的地方分裂主义很容易反弹高涨。清朝治藏政策也存在这一问题,这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那就是西藏分裂主义的产生。
    清朝重新统一西藏以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在总结前朝治藏经验和本朝治藏实践的基础上,逐步通过册封、定制、设官、驻军、用兵等举措巩固了对西藏的统治,在一段时期内达到了维护清朝在西藏统治的目的,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受西藏封闭的地理环境和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及清政府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其治藏方略明显侧重于政治、军事方面,而对经济、文化在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重视不足,致使西藏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明显滞后,使西藏长期游离于国家主流经济、文化体系之外,为近代西藏分裂主义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就要求我们今后在进行反分裂的斗争中,必须在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大力推动边疆民族与内地的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创造中国各民族共享共有的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这是从根源上消除分裂主义根源的治本之策。
    ①1663年(清康熙二年)“西藏”一词开始出现于《清实录》八月丙申条中:“西藏班禅胡土克图故,遣官致祭。”
    ②即所谓的阿尔布巴事件,雍正五年(1727)西藏噶伦阿尔布巴、隆布鼐、扎尔鼐叛乱。
    ③周毓华、彭陟焱、王玉玲:《简明藏族史教程》,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④详见成凯文《清初治藏政策及其特点》(载于《西北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和陈玮《清王朝前期西藏政策的演进及其特点》(载于《西藏研究》199年第2期)两篇文章。
    ⑤“第巴”系藏语sde-pa的音译,为清初西藏地方政府总持政务最高官员之名称,俗称藏王,又译作“第斯”。
    ⑥秦永章:《乾隆皇帝与章嘉国师》,青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页。
    ⑦清政府通过《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废除郡王制改设噶伦制。噶伦为三品官(清朝官员品级),共设四员,三俗一僧,地位平等,从而使僧侣直接进入政府管理。
    ⑧“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是沿用明朝对大宝法王封号的一部分,并新加了一个“所”字。“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直接采用了俺答汗1578年赠予三世达赖的全部尊号“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
    ⑨《清世祖实录》卷74,顺治十年四月丁巳。
    ⑩“班禅”的封号最早来源于1645年固始汗赠与四世班禅罗桑曲吉坚赞的尊号“班禅博克多”。
    ⑪参见黄玉生、车怀明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
    ⑫[清]魏源:《圣武记》卷5。
    ⑬⑱参见陈柏萍:《从驻藏大臣的设置看清朝前期对西藏的施政》,《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⑭另有学者主张驻藏大臣之始应从康熙四十八年赫寿入藏算起。
    ⑮参见国庆:《论清代驻藏大臣的历史作用》,《西藏研究》1998年第2期。
    ⑯参见黄玉生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前言》,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⑰《简明藏族史教程》,第185页。
    ⑲今四川康定。
    ⑳参见刘正刚、魏珂:《清前期藏区驻军与地方经济的发展》,《西藏研究》2004年第4期。
    ㉑参见杨恕、曹伟:《评清朝在新疆的隔离制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年第2期。
    ㉒在青藏高原的边缘如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存在一个汉藏混居地带,这里的汉藏经济文化交流相较于西藏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要频繁的多,近代以来分裂的倾向也比西藏要弱得多。
    ㉓例如1822年(道光二年),回民马噶奴联合当地回、藏24人自备口粮、杂货潜运口外,与当地藏族贸易,被当地官吏发觉上报,马噶奴被处以绞刑。参见苏发祥:《论清朝治理西藏地方的经济政策》,《西藏研究》1997第4期。
    ㉔西藏银币起初由廓尔喀人代为铸造,后来因为币值问题引发与廓尔喀的战争,清朝在击退廓尔喀人的入侵后,有意在西藏铸造发行圆形方孔铜钱,终因西藏缺少铜矿,将内地铜钱运往西藏又花销巨大而作罢。后由西藏噶厦地方政府依照《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规定铸造银钱,先后铸造了“嘉庆宝藏”、“道光宝藏”、“光绪宝藏”等。
    ㉕㉖沈宗濂、柳陞祺著,柳晓青译:《西藏与西藏人》,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㉗参见王贵、喜饶尼玛等:《西藏历史地位辨》,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234页。
    ㉘系藏语音译,意为“寺院或扎仓的宗教首领”。
    ㉙杨恕:《世界分裂主义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㉚杨恕:《分裂主义界定研究》,《国际政治研究》2010年第3期。
    ㉛文化认同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于某种文化予以认可并产生归属感的社会心理过程。参见张先亮、戢广南:《文化认同: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之魂》,《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㉜《简明藏族史教程》,第209页。
    ㉝参见傅崇兰主编:《拉萨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98页。
    ㉞参见孙静:《试论乾隆帝对“国语骑射”之维护》,《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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