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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则民:关于美国宪法的史学评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未知 丁则民 参加讨论
 
    今年是《美国宪法》诞生二百周年。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文献,是一部历时二百年而不衰的法典。它创造了世界上延续时间最长的民主政体。19世纪初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称这部宪法为“政治体制方面最伟大的进展”。19世纪后期英国首相威廉·格拉德斯通在《美国宪法》诞生一百周年时也称赞它是“我所知道的近代人类才智所创造的最杰出的一部作品,也是人类处理政治事务的一项伟大的创举”。
    但是,这部宪法也是在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文献。这种争议不仅经常出现在美国政治舞台上,而且随着时代的进展,也不断出现在美国史学界。各个时期美国历史学家对美国开国元勋制定宪法的动机和意图是意见分歧的,对美国宪法的解释也是互相抵触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历史学家集团——历史学派。二百年来,探讨美国宪法的历史学派都有哪些?它们对这部宪法都有哪些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的发展演变怎样?这些都是本文所要评介的问题。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弗雷德里克·J·特纳在1891年发表的“历史的意义”一文中有一句名言,说“每个时代都参照自己时代最主要形势重新写过去的历史”。[1] 美国历史学家撰写美国宪法的历史就的确是这样,他们都根据各自时代的主要形势提出了对宪法的不同看法,而这种不同看法正是美国社会经济和思想意识变化的反映。他们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有着明显的分歧,这种分歧主要集中于宪法的制定和批准两个方面。
    从1787年制宪会议到美国内战结束这一时期,历史学家就把宪法看成是个有争议的文献,因为宪法提出了关于联邦性质的问题。那时,多数历史学家都致力于政治史,他们分别按照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州权还是国家主权、对宪法的宽松解释还是严格解释——来阐释宪法。内战的结局可说是用武力解决了这一争端,作出有利于国家主权理论的解决。
    在内战结束后一个多世纪里,美国在宪法研究方面先后出现了五个不同的历史学派,它们对宪法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首先是出现于19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国家主义学派,其次是在19世纪与20世纪交替之际形成的进步学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先后出现了三个历史学派:即新保守派、新思想史学派或称共和学派 [2] 和新进步学派。现按年代顺序对这五个探讨宪法的历史学派分别评介如下:
    (一)国家主义学派是美国内战后二十多年期间形成的,它的主要代表是乔治·班克罗夫特和约翰·菲斯克。前者著有两卷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形成史》(1882年出版),后者撰写了《美国历史的危急时期,1783—1789年》(1888年出版)。他们都以资产阶级国家主义的热忱撰写著作,宣扬WASP [3] 的种族优越论,认为近代人类之所以取得较大的个人自由的进展主要归因于盎格罗—萨克逊民族杰出的政治能力,它凭这种能力建立起强有力和稳定的民族国家。他们都认为美国宪法在世界历史上是人们教育和管理自己的最高成就。因此,他们不仅称它是美国的民主文献,而且把依据它建立的民主政府说成是世界各国的楷模。班克罗夫特把这部宪法奉若神明,说美国根据它建立起“地球上第一个完善的共和国”,并在他上述著作的结尾用充满激情的言词来美化这个共和国。他写道:
    “在美国,一个没有国王、王子和贵族的新民族兴起了,他们对什一税毫无所知,也不知道地主。(耕地的)犁大部掌握在自由土地占有者的手中,他们与任何早先共和国的人们相比,是更真诚地信仰宗教,受到更好的教育,具有更宁静的心情和纯洁的道德。他们以宁静的沉思和友好的协商制定了一部宪法,它……超过了以前所知道的任何一部,它为各种需要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和平方法,以防止暴力和革命”。[4]
    菲斯克在其著作中对美国制定宪法前后的社会变化作了“戏剧性的描绘”。他认为,1783年以后五年间是“美国人民整个历史中最危急的时刻”,[5] 并把当时国家的危险状态归咎于“邦联条例”的实施。在他看来,在“邦联条例”治理下,美国处于崩溃的边缘:软弱的中央政府不能应付外交问题,州际问题的争执和独立战争后经济衰退以及谢司起义使整个国家接近于无政府状态。然而,宪法一旦制定,局势就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新建立的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治理下,这些严重的问题都消失了,从而使这个国家免于灾难。因此,他把美国宪法这一杰作比喻为“有政治家远见的伊利亚特史诗 [6]、或巴台农神庙 [7]、或第五交响乐。[8] ”[9] 总之,他竭力颂扬美国宪法,把它誉为经典。
    美国开国元勋在制定宪法工作中,确实绞尽了脑汁,设计了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共和政体,因而对美利坚共和国的创立作出了贡献。这是应予以充分肯定的。但是,美国开国元勋都是资产阶级政治家,他们制定宪法的目的既在于维护和巩固美国的独立,也在于确立资产阶级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美国开国元勋之一、后来当选为美国第四位总统詹姆斯·麦迪逊就直言不讳地说过,根据宪法组成的政府应“保障国家的长久利益以免有所变动。……使富裕的少数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因此,国家主义学派的学者颂扬美国开国元勋是“坚持公正和正义原则的伟人”,说他们全心致力于“国家福利”和美国民主事业,似乎别无所图,这显然是过分美化了他们。这一学派的学者从超阶级观点出发,把开国元勋制定的宪法奉为经典,说它是“全民”的产物。用班克罗夫特的话来说,就是它“建立在全民同意的广泛自由与统治原则上,超越了任何特殊集团或阶级利害”。显而易见,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在有对立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宪法应写进哪些内容,不同阶级就有不同的主张和想法,“超越任何特殊集团或阶级利害”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因而美国宪法也不可能是“全民”的产物。
    (二)进步学派出现于19世纪与20世纪交替之际。19世纪末期人民党运动的开展和20世纪初期进步运动的兴起使美国人对宪法的态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美国大工业的兴起和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的过渡,美国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但财富分配极不均衡,贫富悬殊现象也日益加剧。在垄断组织不断发展和扩大形势下,国民经济命脉和联邦政权也日益为金融寡头所操纵,而深受压榨的广大工农群众则不断展开了要求改革的剧烈斗争。在社会日益动荡的情况下,社会改革派认为,除非社会财富分配和政治权力的不均衡现象得到纠正,美国民主制将遭到毁灭;只有制定国家干预工业和改善广大人民命运的立法,民主制才能保持下去。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各州开始制定管理经济的立法,国会也不得不制定管理铁路经营和反托拉斯的立法。为了改变财富分配的不均衡状况,州和联邦都制定了所得税的立法,但最高法院却以这种立法违宪为理由加以否决。这样,许多人开始重新观察和评价宪法了,认为它是个不民主的文件,其目的仅在于保护富有的有势力的利益集团,从而损害了广大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在人们对宪法的幻想日趋破灭的情况下,进步学派历史学家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他们把20世纪初期人们敌视宪法的原因追溯到1780年代这部宪法制定者的动机。经过分析研究后,他们认为宪法是个反动而非民主的文献,指出开国元勋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其财产权和既得利益,以反对激进派的改革要求。与国家主义学派根本不同,进步学派学者认为宪法不是美国革命时代民主制的进展,而是它的严重倒退。为了支持这种论点,他们指出这部宪法不民主之处表现在制约与均衡原则,采纳宪法修正案的困难程序以及司法方面的否决权等,而这些规定和作法都使多数人统治不可能实现。
    进步学派学者有个主要特点,即用经济解释历史。他们认为,人的政治行动主要出自经济上的私利,经济因素是形成历史过程的决定性因素,美国宪法的制定同样受经济因素的制约。这种观点在查尔斯·A·比尔德的名著《美国宪法的经济观》(1913年出版,商务中译本,1984年)一书中有了明确而充分的表述。他根据财政部档案逐个审查了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拥有财产的情况,经过一番仔细的研究,他得出结论说:第一,美国制宪会议代表的大多数投资于动产,而不是投资于不动产;发起和坚持美国制宪运动的是四个动产利益集团:即货币、公债券、制造业、贸易和航运业。[10] 第二,出席制宪会议代表中,“最少有六分之五,对于他们在费城的努力结果都有直接的个人的利益关系,而且都曾由于宪法的通过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利益”。[11] 因为比尔德认为,这些代表的多数都握有政府发行的公债券,在宪法实施后,这些公债券不但提高了价格,而且得到了偿还。
    美国宪法创制人之所以能使这部宪法获得批准,除了他们大肆制造舆论和施展各种计谋和手段外,主要是因为当时美国大多数人民没有参加投票的资格。用比尔德的话来说,那就是“在批准宪法方面,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未能参加对于这个问题的表决;他们或者由于漠不关心,或是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公民权,而没有参加选举出席州代表会议的代表。” [12] 当时参加投票批准宪法的可能不超过成年男子的六分之一。[13] 据此,他认为它不是“全体人民”所创制的宪法,而是由一小撮动产利益集团所制定的。美国开国元勋就是这样一伙“有才干的资本家投机商”形成的集团,他们“成功地哄骗一般老百姓去接受一个旨在有利于少数显贵而设计的政体”。
    比尔德的这部著作是一部探讨美国宪法制定过程的权威性著作,在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关于美国宪法的论述支配了美国史坛达二十多年之久,那个时期美国历史和政治学教科书涉及宪法时都逐字逐句地重复他的论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国政治的反动趋向和社会思潮的相应变化,也由于有关18世纪美国革命的历史资料的不断发表和历史研究日益深入,比尔德对美国宪法的某些解释及其所依据的史料都遭到了批评和质疑。在战后陆续出现的三个学派中,有的学者直接对比尔德的论点提出了挑战和批驳,有的则延伸、扩展了比尔德的解释。尽管各派彼此意见不同,但都认为比尔德的著作没有对宪法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
    (三)新保守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实力大为膨胀,到处发动侵略,争夺世界霸权,成为镇压各国革命运动的国际宪兵;在国内则出现反动的麦卡锡主义的统治,进步人士和知识分子备受迫害,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动辄被戴上“红帽子”。在这种严酷形势下,美国史学界也出现了新保守派。这一学派人多势众,支配美国史坛有十多年之久。这一学派探讨宪法问题的代表有本杰明 F·莱特和罗伯特 E·布朗等。莱特是个政治学家,著有《意见一致和连续性,1776—1787年》一书。首先,他认为美国宪法是个政治文献,而不是个经济文献。他指出,这次制宪会议最突出的特点是代表们就什么是良好政府的要素取得了广泛的协议,其中包括代议制政府、定期举行选举,成文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大法、三权分立(设有两院制的国会及独立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和制衡原则等。他断言,在18世纪,没有一个国家能完全接受这些原则,更不用说加以贯彻实施了。因此,上述的基本协议在历史上是个创举,它无论在性质上和范围方面都比争论的问题重要得多,更能使人们了解1787年美国人的政治思想和宪法思想,而争论的问题只不过是些细节的事情。[14] 据此,他把宪法的制定看成是美国人民当中基本意见一致的证据,从而否定了比尔德把宪法看成是阶级冲突达成妥协的论断。其次,就担任公职者和他们的思想来说,他认为美国革命与宪法之间有着本质上的连续性,宪法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因而是革命任务的完成。他强调革命与宪法之间的连续性以及两者间的有机联系,无疑是正确的。他写道:“1787年担任政府公职的正是1776年担任公职的那些人”,各州宪法基本上是由签署《独立宣言》的那些人制定的。[15] 根据这种情况,他坚持从独立战争到宪法制定的美国革命整个时期是沿着一条连续性的路线发展的,而决不象比尔德所论断的那样,说什么紧随革命时期之后是个保守反动时期。他还反问说,如果历史实际真象比尔德所说的那样,那么曾在1776年担任公职的那些人为什么到1787年“没有被撤职、绞死和流放呢?”[16]
    对进步学派的第二个挑战来自罗伯特·E·布朗。他于1956年出版了《比尔德与宪法》一书,对比尔德关于宪法的解释也提出了质疑和批评。首先,作者指出,比尔德为证实开国元勋在制定宪法之前就已握有公债券这一论点,曾使用了财政部的档案,但该档案所列举的材料是属于制宪会议以后几年的,因而不能作为比尔德关于开国元勋的上述论点的凭证。第二,作者研究宪法制定者占有财产的情况后,得出了与比尔德迥然不同的结论:即宪法制定者投资于不动产(土地和房产等)多于动产(公债券),这就使比尔德坚持的下述论断难以成立:即开国元勋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投资于公债的动产,以免受拥有土地和房产的不动产者的威胁。第三,作者批驳了比尔德关于宪法是个不民主文献的论断,指出这一论断的根据——即无财产的广大工农群众都没有资格参与制宪过程——是站不住脚的。他论证说,1780年代美国体现了“中产阶级民主制”,因为那时大多数美国人都是中产阶级的成员,他们多半是小农场主,拥有足够的土地,以取得选举的资格。因此,作者得出结论说,美国宪法与其说体现了贵族意识的上层阶级的意志,不如说代表了有民主思想的中等阶级的意愿。
    在战后保守主义思潮泛滥下,许多著名历史学家,包括亨利·S·康马格在内,都参加了新保守派的大合唱。康马格也宣称,宪法是个政治文献,主要集中于联邦制的问题,而不是个经济文献。其他历史学家则赞扬美国制宪时期是个建设性时期,而不是被进步学派学者描绘为破坏性时期。新保守派之所以大力颂扬开国元勋,重新评价宪法是出于对战后“国际共产主义挑战的一种反应”。为了支持美国在“自由世界”中的领导地位,许多历史学家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都在表述这样的概念:“即美国在其全部历史中是个强有力而又团结一致的国家”。[17] 因此,他们在按照美国人民间和谐一致的观点来重新撰写美国历史,其中也包括美国制宪史。在许多有关美国制宪史的论著中,“和谐一致论”日益取代了比尔德把宪法看成是不同利益集团达成妥协的论断。
    (四)新思想史学派也称共和学派。这一学派出现于本世纪60年代中期,是继新保守派之后对进步学派发出挑战的又一思潮。它的主要代表有伯纳德·贝林、戈登·S · 伍德和塞西莉亚 M·凯尼恩等。这一学派主张从思想意识方面来解释美国历史和美国革命,强调美国对欧洲思想、特别是英国思想的继承。他们认为美国革命的思想基础是以17、18世纪英国激进辉格派思想家阿尔杰农·西德尼(1622—1683)的思想为主体,综合古代西方民主传统、启蒙主义、洛克的理性主义以及清教主义和契约论所组成的一套完整思想体系,[18] 其核心就是“共和主义”。他们展示了17、18世纪英国西德尼等人反对权威思想的重大意义及其对美国共和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因此,他们认为,必须把美国革命和宪法制定都置于盎格罗——萨克逊结构内来考虑,而不能单纯从经济因素的角度来解释革命和宪法。
    贝林在其《美国革命的思想渊源》(1967年出版)一书中,精辟阐述了共和主义的思想体系。他认为,共和主义思想体系的主旨是对权力的极端不信任,因为权力总是趋向于腐败的压迫,滥用权力一定要以牺牲自由和权利为代价的。为了捍卫自由与权利,必要时举行起义乃是必然的逻辑,而保障人类自由的最好方式在于制定“混合的宪法”和建立“平衡的政府”。他还指出,共和思想不仅反对权力的膨胀,而且反对“过度民主”,因此保障自由的同时也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民主。[19]
    贝林的弟子戈登·伍德在其著作中进一步阐述了共和思想在美国制定宪法过程中的作用,指出共和思想虽然来自英国,但美国人结合本国情况继承发展了这种共和思想。美国开国元勋就是怀着“建立一个新的共和国”的信念来完成制宪工作的。他们既要建立一个没有君主的民选政府,也要创立一个具有新的思想观念的社会。在他看来,促使一个共和政府的兴盛或衰亡的力量不是武力,而是人民的公共道德。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培育和维护公共道德,保障社会的安定统一。[20]
    但是,1780年代前期美国发生的一些事态——过分平等主义的蔓延、多数人压制少数人和日益增长的奢侈风尚——都损害了人民的美德。伍德认为,1780年代就道德方面来说是个“危急时期”,因为它打破了开国元勋按传统路线创立一个共和政府的理想。因此,他指出,制定宪法就是用以节制某些民主的过激行为来“挽救革命”,使之免遭可能的失败。这样,制宪问题就引起了“有远见的联邦党人与守旧的反联邦党人之间的一场斗争”。联邦党提出了一个新的“政治学概念”,即主权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政府的任一部门。政府应分为一些独立的部分,这倒不是象反联邦党人建议的那样:每个部分代表不同的社会选区,而仅因为一个部分将对其他部分起制衡作用。实际上,政府的各部门都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据此,伍德认为,这两个集团的斗争归根到底是一场关于新政治学概念的争论,而这种新概念却体现了民主政体的方向。[21]
    这一学派另一学者 [22] 指出,美国开国元勋还面临另一个主要实际问题:既要建立一个由人选举代表的共和国,又要阻止可能损害政府的多数人派的形成。因为古往今来的共和国总是屈服于一个多数人派的专制。为此,麦迪逊根据美国实际提出了一个防止共和国这种命运的设想:美国由于规模巨大而产生众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而这些利益集团的存在将使一些派别难以调和它们之间的分歧,也就难以聚集起来形成一个多数人的派别。这样,在一个大共和国内,众多派别的矛盾竞争将为社会提供更大的安全和稳定,从而使这个国家较少可能遭到一些早先共和国的命运。但是,反联邦党人却不同意这种设想,认为只有小国才能实行共和政体,而且它要由同源的居民组成。对此,这一学派另一学者写了一篇批判反联邦党人的论文,说他们对美国人创立和维持一个具有大陆规模的共和国的能力缺乏信心。[23]
    共和学派的主要贡献在于系统阐述了共和思想体系的主旨、内容和渊源,深入探讨了这一思想体系对美国革命和宪法的指导作用,突出强调了思想意识在历史发展中的能动作用,从而填补了进步学派在这方面的缺陷。但是,他们撇开经济原因和社会矛盾去探讨共和思想的作用,就只能就事论事,无法全面说明这一思想发挥巨大作用的历史根据。同时,在他们的论著中,普遍存在思想领先、社会变革居后的趋向,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得出的某些结论终于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基本关系。
    (五)新进步学派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的一个学派,其主要特点是延伸或修正进步学派对宪法的解释。这一学派学者大都把社会经济因素看作是人们支持或反对宪法的决定性因素,有些学者沿用了比尔德对制宪会议成员的两分法,并以之来观察美国社会,也有些则认为这种两分法过于简单化,主张用多元论进行社会划分。
    新进步学派的主要代表有梅里尔·詹森、杰克逊·T·梅因和福雷斯特·麦克唐纳等。詹森是比尔德学派的主要继承人,著有《联邦条例》(1940年出版)和《新国家》(1950年出版)两书。在这两部著作中,他在支持比尔德对宪法的解释的基础上,作了较详尽的补充和深入的论述。他批驳了菲斯克把1780年代看成是美国“危急时期”的论断,认为这个时期美国并不象菲斯克所描述的那样一塌胡涂。他明确指出,“邦联条例”是《独立宣言》原则的宪法体现,在“邦联”存在的整个时期,许多地方贵族不喜欢这个时期的民主制度,时刻都在阴谋策划重建英国在北美建立的那种中央集权的政权。如果说这个时期存在着“危急局面”,那是由那些“勉强的革命者”,也就是那些“为了控制革命而打入革命”的地方贵族所造成的。
    詹森也是按照经济利益的不同,把当时社会势力划分为两个集团:即“国家主义者”集团和“联邦主义者”集团。前者由保守的债权人和商人利益团组成,主张加强中央政府;后者由激进的从事农业的民主主义者组成,支持州权,并且控制了州的立法机构。这两个集团之间的矛盾斗争是贯穿整个革命时期的主线。他指出,在1770年代初期,这些激进的农业民主主义者领导了反对英国和殖民地商业贵族的斗争,其目的在于取得地方自治,以制定维护他们利益的立法。在他们掌握革命的领导权时,制定了体现州权思想的“邦联条例”。但到1780年代,农业民主主义者在维持政治组织方面变得冷漠和丧失了兴趣。于是商业贵族便利用这个时机重返政治舞台,掌握政权。他们发动了一场保守的反革命,推翻了“邦联条例”,制定了宪法并创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维护他们的政治权力和商业利益。詹森的立论在许多方面与比尔德有类似之点:①把这整个时期美国社会势力划分为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②把宪法看成是革命的否定,而非革命的完成;③“邦联条例”体现了独立宣言的原则;而宪法是“国家主义者”施展各种手法所得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削弱根据“邦联条例”创立分权政府形式的地方势力。
    到了本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一学派的杰克逊·梅因和福雷斯特·麦克唐纳等人在著作中分别发挥了詹森的主题思想,但都对比尔德把制宪会议成员划分为投资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两分法提出了批评。梅因认为,比尔德用这种两分法来划定宪法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即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把一些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情况简单化了。他认为,宪法的支持者与反对者既不能以比尔德的两分法来划定,更不能以城市和乡村作为划分的界限,因为后者的划分完全忽视了乡村、特别是城市附近的乡村与城市商业集团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城市商业集团也包括相当数量的种植园主,后者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联邦党人。[24]
    麦克唐纳也不同意比尔德用两分法来说明美国宪法的制定与批准。他在所著《我们美国人民,宪法的经济起源》(1958年出版)一书中对各州批准宪法会议的成员进行仔细研究后,认为比尔德“对宪法的经济解释是讲不通的”,因为他说制定与批准宪法的整个过程与比尔德所特别强调的两个主题——阶级冲突与争取民主的斗争——并无关系。他强调指出,不是阶级,而是州、地域集团和个人利益以及这三者之间互相作用构成了宪法背后的经济力量。据此,他说对宪法的经济解释必须是多元论的,而其中州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大多数利益集团的活动受州界的限制,就是超越州界的利益集团,也是“根据这几个州的不同情况而起作用的,并且它们对宪法的态度因其所在一些州内情况的不同而异”。所以,他认为,有关宪法的争议实际上是“十三个争议者的争议”。这样,他就重申了特纳的“地域理论”的论点,用州或地域之间的争议取代了社会阶级之间的斗争。
    附带应当指出的是本世纪六十年代出现的新左派史学对美国宪法的评论。这一学派的学者没有发表过关于宪法的专著,但在一些涉及宪法问题的著作中,他们不仅批判了新保守派和共和学派关于宪法的论点,而且也不同意新进步学派的某些观点,在立论方面可说是独树一帜。比如,威廉·A·威廉斯在其《美国历史概要》(1961年出版)一书中就指出,美国革命是美国重商主义的胜利,美国宪法体现了重商主义者的观点。这部宪法为美国经济和政治制度提供了一个基础,而这个制度则要求不断扩展,形成一个美利坚帝国。这个帝国在19世纪初期是靠牺牲一些毗领的欧洲重商主义帝国以及美国境内和边界上弱小民族——如印第安人和墨西哥人——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则把它的触角伸向拉丁美洲和远东、太平洋地区,而后逐渐伸展到全世界。他关于美国宪法的论点不仅对传统的解释提出了有力的挑战,而且也在激励这一学派历史学家提出有关这一课题的新假说。
    二百年来,美国史学界对美国宪法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形成了众多的学派。它们就宪法的制定及其作用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许多议论都各有其独到的见解,对我们了解美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及历史意义都是很有帮助的。但是,美国史学界对宪法的探讨也留下了不少错综复杂、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
    (1)美国宪法究竟实现了还是否定了《独立宣言》中所表述的美国革命的理想?它究竟是个民主文献,还是个不民主的文献?它是个经济文献,还是个政治文献?
    (2)美国宪法是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妥协的产物?还是当时美国社会各阶层和谐一致达成协议的真凭实据?
    (3)在制定和批准宪法过程中,形成支持和反对两派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利益还是意识形态?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分析这一问题的方式应采取两分法,还是多元论?
    (4)美国宪法在世界历史上究竟居于什么地位?应如何实事求是地予以评价?
    (本文曾经发表在《史学集刊》1987年第4期)
    


    [1] 《边疆与地域:弗雷德里克·丁·特纳论文选集》,恩格尔伍德·克利夫斯1961年版,第17页。
    [2] 使用“共和派”称呼这一历史学派的是当代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约翰·海厄姆,参看他近年发表的《历史——美国的专业史学》,1983年,第252页。
    [3] WASP是White Anglo—Saxon Puritans 的缩写,意为白种盎格罗——萨克逊的清教徒。
    [4] 乔治·班克罗夫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形成史》,两卷,纽约1882年,第2卷,第366—367页。
    [5] 约翰·菲斯克,《美国历史的危急时期,1783—1789年》,纽约1888年,第55页。
    [6] 古希腊著名史诗,相传为荷马所作。
    [7] 古希腊雅典祭雅典娜女神的神庙。
    [8] 指贝多芬的第五交响乐。
    [9] 菲克斯,前引书,第223页。
    [10] 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中译本,1984年,第226页。
    [11] 同上,第104页。
    [12] 同上,第226页。
    [13] 同上。
    [14] 本杰明·F·莱特,《意见一致和连续性,1776—1787年》,波士顿1858年,第36页。
    [15] 杰拉尔德·N·格罗布等编,《对美国的历史解释》,两卷,纽约1982年,第1卷,第156—157页。
    [16] 同上,第169页。
    [17] 杰拉尔德·N·格罗布等编,《对美国的历史解释》,两卷,纽约1982年,第1卷,第158页。
    [18] 伯纳德·贝林,《美国革命的小册子,1750—1776年》,坎布里奇1967年,第20页。
    [19] B·贝林,《美国政治的渊源》,纽约1968年,第120页。
    [20] 戈登·伍德,《美利坚共和国的创立,1776—1787年》,纽约1968年,序言第8页,第47—48页。
    [21] 杰拉尔德 N·格罗布等编,《对美国的历史解释》,纽约1982年,第1卷,第160页。
    [22] 道格拉斯·阿戴在一篇题为“那种政治学可能成为一种科学”论文中阐明麦迪逊关于这个问题的设想,《亨廷顿图书馆季刊》,第20期(1957年),第343—360页。
    [23] 塞西莉亚  M·凯尼恩:“缺少信心的人们:反联邦党人论代议制政府的性质”,《威廉和玛丽季刊》,第3辑,第12期(1955年),第3—43页。
    [24] 参看杰克逊 T·梅因,《反联邦党人对宪法的评论,1781—1788年》,查佩尔·希尔1961年,第271、28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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