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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簡《保訓》補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黃懷信 参加讨论

    (曲阜師範大學 孔子研究所)
    [摘要]“保”當如字讀,“保訓”即關于“保”(所當保守者)的訓教;“前夗”疑讀“前冕”,指前任君王;“詷”字義應爲相同的言辭;“恐求中”之“恐”當涉上文衍,“中”即“中庸”(用中)之“中”;“自詣厥志”之“詣”不必讀爲“稽”;“言不易實變名”之“言不易實”當讀斷;“假中”謂學來中道;“宿不詳”之“詳”當如原簡釋“羕”,義同“永”。
    [關鍵詞] 保  詷  中  假   
    清華簡《保訓》篇自刊布以來,學界已多有討論,見諸報刊及網站的文章不下數十篇,但就目前情况看,其文字釋讀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疑問,或有未明之處。本文擬在各家基礎上再作補釋,以期能够徹底讀通,使之體現應有價值。謬誤之處,歡迎指正。
    以下先列原釋文:
    惟王五十年,不瘳,王念日之多曆,恐墜寶訓。戊子,自靧。己丑,昧[爽]……[王]若曰:“發,朕疾適甚,恐不及汝訓。昔前代(?)傳寶,必受之以詷。今朕疾允病,恐弗念終,女以書受之。欽哉,勿輕!昔舜舊作小人,親耕于曆丘,恐救中,自稽厥志,不違于庶萬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遠邇,迺易位邇稽,測陰陽之物,咸順不擾。舜既得中,言不易實變名,身滋備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帝堯嘉之,用受厥緒。嗚呼!發,祗之哉!昔微假中于河,以復有易,有易服厥罪。微無害,迺歸中于河。微志弗忘,傳貽子孫,至于成唐,祗備不懈,用受大命。嗚呼!發,敬哉!朕聞茲不舊,命未有所延。今汝祗備毋懈,其有所由矣。敬哉,勿輕!日不足,惟宿不詳。”[1]
    以下逐句補釋:
    惟王五十年,不瘳。
    “五十年”,據《尚書·無逸》及《史記·周本紀》知爲周文王在位最末一年,無有疑問。關于文王稱王,《史記·周本紀》云:“詩人道西伯,蓋受命之年稱王。”張守節《正義》引《帝王世紀》云:“文王即位四十二年,歲在鶉火,文王更爲受命之元年,始稱王矣。”又引《毛詩[疏]》云:“文王……終時受命九年。”[2]正與《逸周書·文傳第二十五》記“文王受命之九年,時維莫春,在鄗,[召]太子發”[3]云云,以下《柔武第二十六》即記“維王(武王)元祀”相合。說明西伯在位五十年、受命稱王九年而崩之說爲可信。那麽,此“五十年”也就是所謂受命之九年,似也沒有疑問。這裏的問題是既然是受命而始稱王,受命前之年就不能算在“王”年之內。而且既有“文王受命之九年”之說,當時就不應有“惟王五十年”之稱。所以,此稱“惟王五十年”應是後人追記的一種說法,而非當時之實錄。
    “不瘳”之“瘳”,李學勤先生已從李守奎教授等改隸爲“疒余”(合一字),讀爲“豫”[4],甚是。“不豫”,本謂身體有病不舒,周文中專指周天子或重臣病重,是一種諱稱。如《尚書·金縢》:“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逸周書·祭公》:“王若曰:‘……我聞祖不豫有加,予惟敬省。”
    “不豫”上,以《書》例當有“王”字。如《尚書·顧命》:“惟四月哉生魄,王不懌(豫)。”《逸周書·大開武》:“維王一祀二月,王在酆。”《寶典》:“維王三祀二月丙辰朔,王在鄗。”等等:時間下、動作上均有“王”字,此當脫,或“維王”之“王”本在“不豫”上而傳寫者誤移。
    王念日之多曆,恐墜保訓。
    “念”,《說文》:“常思也。”“之”字各家無說,蓋均以常義理解。予謂此“之”若以常義解則語不通,疑當訓爲“若”。王引之《經傳釋詞》舉有其例,如《尚書·盤庚》“邦之臧,惟汝衆;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罰”,王引之曰:“言邦若臧、邦若不臧也。”《金縢》“爾之許我”,王引之曰:“言爾若許我也。”[5]“曆”,過也。“墜”,謂突然跌落,失掉。二句是說:文王自病重以來就一直想著,如果日子過(耽擱)多了,可能墜失“保訓”。可見是自知不久人世,所以擔心一旦死去,而使“保訓”失傳。“保”,予始從各家讀“寶”,近悟當如字讀。保,守也,即固守不失之義。《周禮·春官·序官》“保章氏”鄭玄注:“保,守也。”杜預《左傳》注,亦多此訓。《逸周書·文傳》記文王告太子發曰:“吾語汝所保所守,守之哉。”更是明證。可見文王確實有“保”,而且不止一種。訓,訓教。“保訓”,即關于“保”——所當保守的訓教。《逸周書》有《度訓》、《命訓》、《常訓》,分別是關于“度”、“命”、“常”的訓教,且《周書序》以爲均文王所作,正與此同,看來幷非完全無據。
    戊子,自靧。己丑,昧[爽]……
    “戊子”、“己丑”,據《逸周書·文傳》“文王受命之九年,時維莫春,在鄗”,告太子發所保所守之載,當爲該年周三月之兩日。《逸周書·大匡》、《文政》兩記“惟十有三祀,王在管”,說明受命之十三年克商。今以公元前1044年爲克商年計,則受命之九年爲公元前1048年。查張培瑜先生《中國先秦史曆表》,公元前1048年周曆三月癸未朔,“戊子”、“己丑”分別爲六日和七日。[6]看來此日辰較爲可信,有可能出于實錄。這裏無紀月,正體現了日辰之可信,因爲《書》類文獻本來都是史官的記錄,而史官的工作是連貫的,沒有必要每天都書某月。正因爲當時可能沒有紀月,後人節取之則無從補書,所以《保訓》等周文記事或不書月。而年份,則可以通過所記事件或文內詞語等做出推斷,從而追加之。
    缺文
    2號簡之缺文,以例當有11字(1號簡今雖12字,但其中第10字屬于補加),除首字承上可補“爽”、末字據下可補“王”外,尚缺9字,疑是“乃召太子發以傳保訓”。《逸周書·文儆》“維文王告夢,懼後祀之無保,庚辰,詔太子發曰”,《逸周書·寶典》“維王三祀,二月丙辰朔,王在鄗,召周公旦曰”,《逸周書·史記》“維正月,王在成周,昧爽,召三公左史戎夫曰”,及本文善用“乃”字,均可爲例。
    朕疾適甚,恐不及汝訓。昔前代傳寶,必受之以詷。
    “適”,李學勤先生已改釋“壹”。[7]“壹甚”即“一甚”,更甚也。
    “前代”,或釋“前夗”而讀“軒轅”[8],或釋“前賢”[9],或釋“前人”[10],不一而足。予視照片,釋“前夗”或可從,讀“軒轅”音理亦通,唯下文曰“必受之以詷”,說明“受(授)”者不止一人,故必不能專指。而若釋“前賢”、“前人”,則“昔”字又成贅文,而且前賢、前人未必皆傳“保”,即傳,亦未必皆“受之以詷”(詳下)。今觀前後文,此“前夗”似指前任君王。“前夗傳保”,即前任君王傳所保于後任君王之義,故疑此“夗”字或借爲“冕”。《山海經·西山經》“涴水出焉”,郭璞注:“涴,或作‘(‘涴’字‘夗’改‘免’)’。”[11]說明“夗”、“免”可見互換。既可互換,自可通假。所以段玉裁《說文》“冤”字下注亦曰:“古亦假‘宛’爲‘冤’。”[12]再如“挽”、“晩”、“挽”等字,本身從免得聲而音夗,也說明“免”、“夗”古音可通。所以,“夗”必能借爲“冕”。“冕”,王冠也。《大戴禮記·朝事》云:“……然後天子冕而執鎮圭。”[13]可見天子冠冕。王與天子所冠,自可以指代王與天子。猶如“皇輿”,本爲國君所乘之車,而用指國君、國家。《離騷》“恐皇輿之敗績”,即其例。所以,這裏的“前夗(冕)”可以指代前任天子或君王。當時文王已稱王,自可以以“冕”相况。
    “傳寶”,當如原簡作“傳保”,謂傳所當保守者于後任。
    “受”,同“授”。“詷”,《說文》:“共也。一曰譀也。從言同聲。《周書》曰:‘在夏后之詷。’”[14]釋文從楊筠如說讀“詷”爲“亻同(合一字)”,謂指幼稚童蒙[15],然與《說文》“共也”之訓又不合。實際上這裏《說文》所舉之例本不恰當,且衍“夏”字,其“詷”固借爲“亻同”指幼童,但畢竟非“詷”之本義。予謂此“詷”字以結構,當是從言、從同,同亦聲,屬會意兼形聲字。“同”“言”會意,自然就是相同的言辭。《說文》釋“共”,應指共言。“必受之以詷”,謂一定要授之以相同內容的言辭,具體即其下文所述之二事。《論語·堯曰》載:“堯曰:‘咨,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舜亦以命禹。”堯以之命舜而舜亦以以命禹,說明確是授之以同言,正好作此注脚。而此同言,又正與下文所述言“中”之事相同,說明此“詷”確謂“同言”。
    今朕疾允病,恐弗念終,女以書受之。
    “允”,《說文》:“信也。”即確實之義。“病”,謂病重。“恐弗念終”,“念”字疑是語助之詞。“終”,謂終結、完成授“詷”。“以書受之”,即以書面形式接受之。可見是文王自覺病重,恐體力不支而有斷續,故令太子發作書面紀錄。
    恐求中,自稽厥志,不違于庶萬姓之多欲。
    “恐求中”不可通,“恐”字疑涉前“恐不及汝訓”而衍。“求中”,指舜來朝以後說。《論語·堯曰》記堯告舜曰:“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說明堯要求舜掌握“中”,所以舜有“求中”之舉。
    “中”,是各家討論的重點,迄今不下十幾種說法,予謂李先生釋中道不誤。因爲下文言“舜既得中,言不易實變名,身滋備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說明此“中”屬于“德”類,而非實物。《論語·雍也》子曰:“中庸之爲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亦以“中庸”爲“德”,指德行(非指道德)——行事的方法。所以,此“中”應同“中庸”(即“用中”)之“中”,指最恰當的處事方法,或者解决問題的最佳方案。“中”在古文字本指長物之中段,所以《逸周書·度訓》曰“明本末以立中”,就是探明本末兩端,以確定正中。正因爲是不上不下、正適中,所以作爲一種哲學概念,就指中道。
    “自稽厥志”,“稽”字常訓爲考,然自考其志不辭。予謂“稽”當如原簡作“詣”而如字讀。《說文》:“詣,候至也。”段玉裁注曰:“凡謹畏精微深造以道而至曰詣。”[16]即經過努力而達到之義。“自詣厥志”,就是自我努力,實現其得“中”的志向。可見其義可通,所以不必讀爲“稽”。
    “多欲”指各種欲望、意願。不違背萬民百姓的各種意願,必須用中,行中道,正是孔子所說的“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合乎“求中”及下文“得中”之說。
    厥有施于上下遠邇,乃易位邇稽,測陰陽之物,咸順不擾。
    “施”,謂施加、要求。“邇”,近也。“邇稽”之“邇”,具體指自身。《論語·雍也》記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近取譬”,即謂就近以自身做比方。“易位邇稽”,即今所謂換位思考。“厥有施于上下遠邇,乃易位邇稽”,疑即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說之所出。
    “測”,度也。“陰陽”,蓋泛指正反兩方面的事物。《逸周書·大聚》周公曰:“聞之文考,來遠賓,廉近者,道別其陰陽之利。”雖所指不同,但也證明文王確講“陰陽”。“易位”、“測陰陽之物”,正所以明本末而立中。“擾”,李先生已改釋“逆”,視照片當是。咸順不逆,說明已掌握了“中”,所以下文說“既得中”。
    舜既得中,言不易實變名,身滋備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
    “既得中”,謂掌握中道以後。“言不易實變名”,宜讀“言不易實,變名”,謂舜言事不改其實際內容,而變其名,此即孔子所謂“正名”,取其中正。“身滋備惟允”,宜讀“身滋備,惟允”。“身滋備”,是說舜本人各方面更加完備。“允”,恰當,亦中正之義。“惟允”,是說他做事都很恰當,合乎中道。
    “降”,下也,謂下到民間。“三降之德”,即下到民間之三德。《尚書·大禹謨》:“皋陶邁種德,德乃降,黎民懷之。”[17]可見德可言降,所以不必讀“隆”。三德,如各家所言,指《尚書·洪范》之“正直”、“剛克”、“柔克”。此乃三種治民、處事的方法,其中“正直”即中道;“剛克”、“柔克”,是配合中道的兩種極端方法,本身幷不屬于中道,所以說“作”。“剛克”、“柔克”相對于“正直”雖非中道,但就具體事物而言,有時候可能就是中道。因爲事物各有本末,所以也各有其中。比如下文上甲微“復”有易之“中”,實際上是屬于“剛克”,而結合整個事件之前因後果,“復”才是處理該事之“中”,才最恰當。
    昔微假中于河,以復有易,有易服厥罪。
    “假”,借也,但所借不必爲實物。《逸周書·官人解》有“雖有假節見行,曰非誠者也”,潘振曰:“雖有假借之節操,著見之德行,非有一成之美質者也。”[18]可見節操可假。節操可假,“中”自可假。假節操,無非是效仿、學習其節操。那麽,“假中于河”,就是從河伯處學來中道,即從河伯那裏得到處理該事的最恰當方法。“復”字訓“報”,指報復、報仇。“服”,當借爲“伏”。伏其罪,謂被殺。
    微無害,乃歸中于河。微志弗忘,傳貽子孫,至于成唐,祗備不懈,用受大命。
    “歸”,還也。然而下文言“傳貽子孫,至于成唐(湯)”,說明實際上幷未歸還。所以,此“歸”還是如原簡釋“追”如字讀爲好。追,上溯也。上甲微開始假“中”于河伯以復有易,結果大獲成功,有易伏罪而自己無害,于是乃知“中”之可貴,所以欲將之傳遺子孫。傳遺子孫而又“追”之于河伯,是因爲他要溯本追源,以示紀念,正所謂“吃水不忘挖井人”。姜廣輝先生謂此“追”“應理解爲‘慎終追遠’的‘追’,即‘追溯’”[19],良是。“大命”,即天命,指上天滅夏之命。
    朕聞茲不舊,命未有所延。
    “茲”,此也,承上指傳中。“舊”,久也。商家自上甲微一直傳至成湯,可見其久。“命”,承上亦指天命,這裏具體暗指上天滅商之命。“命未有所延”,意周人所受滅商之天命將不得延續。文王終時所受天命尚未完成,故有此說,可見其念念不忘滅商。
    今汝祗備毋懈,其有所由矣。
    “今”,當訓若,假設之辭。“其”,將也,推量之辭,亦暗指滅商。“由”,用也。言汝若能敬備不懈于“中”,則終將有所用。
    日不足,惟宿不詳。
    “宿不詳”不可通,“詳”當如原簡作“羕”。“羕”字本謂水長,引申謂長,義同“永”。“日不足,宿不羕”,是文王常語。《逸周書·大開》“戒後人其用汝謀,維宿不悉,日不足”,《小開》“後戒後戒!宿不悉,日不足”,均是文王戒後之辭。“宿”,指夜。“日”,指白晝。此倒裝而“悉”作“羕”,義更明。《逸周書》“悉”字舊皆訓“盡”,據此知其當爲誤字。“宿不羕” ,即夜不長。白晝不足,夜晚不長,意思是時間無多,誡人珍惜時間。這裏說“日不足,惟夜不羕(永)”,目的仍是提醒太子發保行中道不能懈怠。
    縱觀全篇,可知文王所傳之“保”——所當保守者爲“中”;《保訓》,即關于“保”的訓教。而具體之“訓”,則是通過兩件歷史故事以說明“中”之重要,以誡太子發敬守勿輕;而所舉之兩事,皆關乎受大位得天下,說明文王至死不忘滅商得天下。文王之所以以“中”爲“保”而傳後,無疑與其能够執“中”有關。《論語·泰伯》記子曰:“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周之德,其可謂至德也矣!”所謂“至德”,正合“中庸之爲德也,其至矣乎”之說。可見是贊美文王有“中庸”之德,能够用“中”,既無過分,也無不及,做事恰到好處。
    (編者按:    [2]司馬遷.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195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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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李學勤.清華簡保訓釋讀補正[J].中國史研究: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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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尚書正義[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29.
    [18]黃懷信,張懋熔,田旭東,等.逸周書匯校集注[M]. 修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787.
    [19]姜廣輝.保訓十疑[N].光明日報,2009-5-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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