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集体化时期,家长不仅没有了掌握土地的权力,而且,新中国为实现快速现代化,而从农村大量提取资源,人民公社充当了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组织手段。因此,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有两大特点,一是相对平均,社会经济分化较少;二是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处于温饱有余的状况,少有积蓄。分田到户以后,农村家庭开始有较多积蓄,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城市提供的大量务工机会,使农民收入(尤其是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再是土地,能够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反而比在家务农的父辈收入更多。 集体经济和分田到户后农村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农村代际关系也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在建国前结婚的一代人,其主要青春都贡献给了以农补工的国家现代化建设,到年老退出生产劳动时,他们实际上并无多少积蓄。也因此,他们往往不能在子女成家上做大的贡献,而子女们婚后不久即自力更生修建了新房,积攒下一些家业。郭于华说,80年代初期的老年人处在一种十分困窘的境地,“当他们年富力强时,正是被剥夺殆尽的时期,根本没有可能为子孙积累家庭财富,而当追求小康和富裕成为可能的时代到来时,他们已日薄西山,垂垂老矣。他们没有什么家业、财产、荣誉可以传给下一代,或者说在代际交换中他们无所付出以换取回报,这意味着付出—回报型的代际伦理关系的经济基础改变了”(13)。郭于华因此认为,“由于身处社会与文化转型的过程中,这一代老人是比较特殊的,他们的后代即现在的青年和中年父母,完全有可能为自己的晚年找到新的出路,农民个体、家庭、社区乃至全社会和国家政策的相互作用也可以在实践中创造出新的可能的代际继替的规则”(14)。 郭于华的讨论很有道理,就是说,在80年代已经年老的一代人如果在他们年轻时为子女积蓄下一定的财富,子女就会给他们更多回报,维系一种较好的代际关系,而不致子女如此不孝。但这种讨论也存在很大的疏漏,即未对代际交换可能会不平衡的情况作充分考虑,而这种不平衡正是当前农村代际关系中最值得重视之处。 相对于建国前结婚,到改革开放后已“垂垂老矣”的一代人,建国后结婚的一代人到分田到户时仍处壮年,而有可能积攒下一定的财产,但是当前全国农村普遍的情况是,这一代人到了2000年前后“垂垂老矣”时期,其在代际关系中所处位置,甚至比他们上一代人所处位置更为糟糕,他们发现,他们尽可能为子女“操心”建房、娶媳妇,子女成家后却忘记了父母的贡献,典型如阎云翔讨论的下岬村刘老师夫妻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的例子。(15) 也就是说,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父母可以为子女积攒下大量财产,从而让子女极大地受惠,但如果没有其他制度性力量的保证,在代际关系中,父母仍可能受到子女的不良对待:子女理所当然、心安理得地受惠,却不愿在赡养父母方面多花心思。 建国前结婚的一代人的悲惨遭遇,和建国后结婚的一代人的不良处境,会对那些子女正在成长中的中年和青年父母敲响警钟,他们必须在无私地为子女“操心”和为自己年老留下后路之间搞平衡。这些正处壮年的父母如果只是无私地为子女“操心”,他们年老后可能面临被赶出子女家门的悲惨处境,而如果他们只是为自己年老作积攒,他们又无法解释人生意义(家庭亲情,传宗接代等),也无法面对村庄舆论,同时也可能会面对子女无法婚配的窘境。(16) 当前农村的代际关系,因为缺乏传统时代父家长对土地的控制权,缺少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加之市场经济提供的农业以外的广泛机会,而使之前以长远预期为基础的哺育和反哺变得可疑起来,立足于短期的现实结算基础上的代际关系则开始出现,这种代际关系是一种更加理性化、较少亲情友好、较少宗教关怀(传宗接代)的代际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平衡的代际关系。家庭不仅在经济上的合作在解体,而且在传宗接代和生儿育女上的合作也开始松动。 注释: ①⑤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 ②洪彩华:《试从“反哺”与“接力”看中西亲子关系》,《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③参见王跃生《民国年间冀南农村家庭形态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④(13)参见王跃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4期。 ⑥参见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⑦⑨(16)参见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66~167、173、159页。 ⑧这甚至成为相当部分农村中农民不愿超生的原因:所谓生得起养不起,尤其是读不起书。而农民也知道,在现代社会,小孩不读书,意味着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因此,与其多养孩子却不能让小孩读书,不如少养孩子而让他接受较多较好的教育。 ⑩陈柏峰:《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1)刘桂莉:《眼泪为什么往下流——转型期家庭代际关系倾斜问题探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12)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国家权力可以强有力地介入到赡养老人的事务中,国家也只能要求子女每年付给父母一定生活费,却不可能要求子女孝敬父母,给父母精神以慰藉。法律和行政权力可以以外在的标准来要求子女对待父母,却不能以内在的道德来要求子女如何对待父母。而父母之前为子女操心,显然主要不是为了从功利角度考虑子女给自己生活费,而是希望获得子女的亲情友好。 (14)(15)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时间的分析》,《中国学术》2001年第4期。 (本文原载《江海学刊》2008年4期第108~11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