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笔者曾到过六巷乡的门头村调查,发现该村在民国时期并不限制本族人与汉人的通婚。该村绝大多数村民都姓胡(全部是花蓝瑶),此外还有两户汉人,一家姓陈,一家姓赵。解放前,陈家从平南到古陈,再到六巷,再到门头,他们虽为汉族,但人缘很好,在门头村有结拜兄弟,经他们在该村的结拜兄弟与全村人商量,同意他们到该地落户。现在,其后代全在本村内结婚。 山子瑶也并不限制本族人与汉人、壮人通婚。唐兆民认为:“在板瑶和山子瑶中,特别是前者,招赘汉人为婿的,所在皆是。”⑨这可能是因为盘瑶和山子瑶居无定所,流动性比较大,与汉人、壮人接触的机会比较多,故而与汉人、壮人通婚的现象也较多。 坳瑶在与汉人、壮人通婚的问题上,应该说是瑶族五个族系中最为开放的。历史上坳瑶在大瑶山各族群中是最先与汉族接触的,而且汉化程度可能也是最高的,所以长期以来与汉族有较高的亲近度。 唐兆民先生指出:“大藤瑶山的瑶民之完全受政治管治,虽然在最近几年才实现,但他们之与汉族在政治上发生关系,却是很早的事了。据平南罗香坳瑶说,他们在清嘉庆时代,已经纳粮给满清官厅;他们又叫做‘粮瑶’。这名目就是由于纳粮而得。”⑩民国时期有关坳瑶的文字记载不多,但有两个石牌值得关注,一是1918年的李本《罗香七村石牌》,一是时间不明确的赵本《罗香七村石牌》。这两个石牌没有规定坳瑶与汉、壮的通婚问题,后者甚至明确规定“男女结婚,十八岁自由择配”。(11)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人员发现,罗香乡的坳瑶“住地接近汉地,且有与汉族杂居现象”,因此“罗香坳瑶与汉、壮两族通婚,已有百年的历史,不仅有汉女嫁瑶男的事,而且有瑶女嫁给汉人为妻的”。(12) 第三,资料表明,民国时期茶山瑶在执行汉瑶不通婚规定时相当严厉。茶山瑶并不像盘瑶那样,只要求“不嫁女出山”即可,他们是从根本上限制本族女性与汉人通婚。在本族成员的婚姻选择上,茶山瑶的族群限制要强于地域限制。 茶山瑶对族际通婚的严格限制表现在其所制定的石牌当中。在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所有石牌文字中,只有茶山瑶的石牌明确规定汉瑶之间不能通婚,而在其他四个族系中,目前仍未发现有对汉瑶之间和壮瑶之间通婚的明确限制,也未见到有限制本族人与外族恋爱、通婚的具体例子。而在茶山瑶中,不仅有石牌制度的规定,而且也发现有一些阻挠本族人与外族人恋爱、通婚的实例。 在整个大瑶山中,明文规定不能与汉人通婚的石牌,除了《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外,仅有两个,其中一个就是茶山瑶所制定的《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1913年),它规定:“过村招男女,有子不用,犯银五十大元正,招客(汉人),犯银五十大元正。” 对这个石牌文字,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对跨地域的“过村招男女”,罚银五十大元,对“招客”也同样只罚五十大元;另一种理解是,对“过村招男女”,罚银五十大元,如果过村所招的“男女”属于汉人,则另加五十大元罚金,也就是“招客”实际上要被罚一百大元。(13)前一种理解明显有漏洞,因为招客本身就已经是跨地域的“过村招男女”了。所以从逻辑上说,后一种理解才是正确的。由此可见,在茶山瑶看来,不仅不应跨地域通婚,而且更不能跨族群通婚,否则就要“罪加一等”。 另一个茶山瑶的《滕构石牌》(1906年)也将禁止“女人幡乡”作为一条律法。虽然这一石牌订立于清代末年,但有资料表明,到了民国时期它仍在起作用。在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中,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是将“女人幡乡”理解为“女人闹离婚”。而莫金山从实地调查中获得的口述史资料则显示,“女人幡乡”意即“女人翻乡外嫁”。1927年,当六段某村女青年苏巴德与修仁街汉人阳宝相爱后,村民们曾经根据《滕构石牌》不准“女人翻乡外嫁”的规定,坚决反对他俩的结合。 除此之外,莫金山在访谈过程中还发现民国时期茶山瑶阻碍族外婚的另一个案例。他写道:“1943年,平南县一位贫困的汉族青年罗某来到六段某村石牌头人苏宝喜家做长工,住在工棚中。罗某做工日久,便与村中女青年苏女鸾相爱,但石牌坚决反对他俩结婚。有一天,乘他俩在工棚中幽会之机,苏宝喜带人闯入将他俩人捉拿,并威胁说,如他俩再往来,便扒光衣裤游村喊寨。这对情人就这样被拆散了。”(14) 茶山瑶限制本族人与汉人、壮人通婚的措施,有时甚至严厉到“险些闹出人命”的地步。有学者曾提到这样一件事:“1938年,六拉村来了一位汉族男青年,他租用当地瑶民房子开店出售布匹及日用杂货,本村一位茶山瑶女青年,与之来往亲密,谈上对象,准备结婚。但他俩的事被视为‘招汉人入赘’,有碍风俗,于是那位女青年的族兄将那位汉族青年驱逐出山,险些闹出人命。”(1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