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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仍以明清歇家为例(2)

http://www.newdu.com 2017-11-06 光明日报 高寿仙 参加讨论

    其实,讨论某条史料的含义,似乎与其在书中占多大比例没有关系,既然说到这里,我想到当时拜读该书时,在这“千分之三”之内和之外,还都发现另外一些令我困惑的史料解读问题。以下列举几例。
    首先说“千分之三”之内的部分。比如在论述“职役”性歇家时,除“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外,还举出“国子监歇家”。“据《钦定国子监志》载:‘国子监当该典吏四名……宛、大二县分拨水夫二名,东西厢各一人,朝房一人,歇家十名,答应、收粮小脚十二名,搬送粮米,仍充本监一应公使。’并规定:‘寄籍匠民家,自支水夫,量与工食,看朝房歇家、小脚俱无工食。’明代国子监设有歇家这一‘职役’,其职责是‘看朝房’,显然与歇家提供食宿服务的功能有关。”《钦定国子监志》这些内容抄自《明太学志》,但将原书分段并列的各种徒役连抄成一段,因而容易造成断句和理解错误。检核《明太学志》可以看出:“看朝房一人”单为一段,下接一段为“歇家一十名,答应收粮小脚一十二名,搬送粮米,仍充本监一应公使,俱无工食”。这说明两点:其一,“看朝房”与“歇家”是两种并列的役目,因而歇家与“看朝房”无关;其二,《明太学志》对各种徒役的数量、来源和工食都有具体说明,但对放在“徒役”部分最后的歇家、答应收粮小脚,并未说明来源(按,胡先生引文“宛、大二县分拨水夫二名……”,其中“宛、大二县分拨”似应连属上文“刷印匠四名”,与下文水夫、看朝房、歇家等无关),并特地说明“俱无工食”。笔者认为,国子监确有歇家,其性质与仓场歇家相似,是否算作“职役”还值得斟酌。
    再说“千分之三”之外的部分。比如他认为歇家利用其赋役征收功能介入司法领域,其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嘉靖时期,考察去任官员之‘贤否得实’则需‘取具歇家’:‘布、按二司,府州县佐贰官并各正官,以事不在任者,行令巡按御史严核贤否得实,劾奏转行提问,拟罪发落,奏报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家,结状务听说事面纠,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此则材料中的歇家显然不是一般的客店老板,而是包揽赋役征收或包交的歇家,官员是否有贪污行为,他们是清清楚楚的,所以考核官员的‘贤否得实’,要‘取具歇家’,以证实其清白。歇家包揽赋役的现象相当普遍,并非出现在某一地区或某一省……这也再次说明歇家参与司法是以其赋役征收功能为前提的。”所引文字出自许相卿《论朝觐考察》,但胡教授的标点和解释似可斟酌。笔者认为,许氏此疏是针对朝觐考察不问贤否、过于宽松而提出的建议,实际上涉及两种情况:前半段是针对“以事不在任”的地方正佐官,许氏建议行令巡按御史“严核贤否得实劾奏”,这与歇家没有任何关系;后半段是针对已经朝觐在京的官员,“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家结状,务听说事面纠,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朝觐官员至京,必然要找地方住宿,此即其“歇家”。许氏的建议是要求接待朝觐官员住宿的歇家,向本城御史、兵马司出具“结状”,保证朝觐官员在接受“说事面纠”之前,不得擅自离去。这种歇家,恐怕正是“一般的客店老板”,似乎并无证明官员在任是否清白之职能,当然与赋役和司法也没有什么关系。
    又如,胡教授在讨论歇家与官吏结成利益联盟时,特别指出:“歇家利用官员的污点迫使其听从指挥,当结成利益共同体后,他们又千方百计为地方官员开脱责任,甚至歌功颂德,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隆庆五年十一月,高拱在《参处崇明县民黄善述等保官疏》中言:‘看得崇明县民黄善述、施泰然、张堂、龚九衢、袁时化、郁倬、钮尧、沈大鲸奏保县丞一节……今崇明县县丞孙世良考语甚下,且见被告讦,本部因推王官以示劣处,而黄善述等乃踵袭敝风,连名奏保,抄出本部唤审,乃寂无一人,乃于通政司查出各歇家姓名,行兵马司拘审,又寂无一人,而歇家者,固鬼名也……’。从高拱所反映问题来看,歇家奏保孙世良这种案件,不是什么稀罕事……且指出黠狡之民为黠狡之官‘称颂功德,以为公论’的风气很盛,从中可以看出歇家与地方官吏的另一种生存之道。”明代是否盛行歇家为地方官歌功颂德的风气,笔者没有研究,但这段话恐怕不能作为证明。事情原委是:“崇明县民”黄善述等八人奏称该县原任县丞孙世良“廉谨爱民,乞恩超补”,此件转吏部处理,吏部欲找人核对,却一个也找不到,赶紧让通政司查出八人所报歇家,然后令兵马司拘审,却发现所报歇家都是虚构的。可以看出,奏保孙世良者为“崇明县民”,没有任何文字提到他们是“歇家”,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到京;而尽皆“鬼名”的歇家,即使真的存在,显然也是京城一般的客店老板。
    最后重申,本文只是围绕《明清歇家研究》对一些史料的解读提出一点个人看法,并非针对该书的全面评论。事实上,明清史料浩如烟海,古今语言差别甚大,出现一些误读误解是难免的。我相信,在我个人的研究中,错解史料之处绝非鲜见。遥想当年,经君健先生在《历史研究》发表《校对一条史料》,对前贤有所批评;先师许大龄先生随即发表《读〈校对一条史料〉》,与经先生商榷。时过将近半个世纪,经先生仍感念不已,在《经君健选集》后记中写道:“许大龄先生的批评使我深受教益。吃堑中长智。这篇东西时刻在提醒我,做学问必须严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首部专著《中国家族法论》出版后,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陞给予严厉批评。十几年后滋贺先生在《中国家族法原理》序言中表示:“先生再三执笔提出严厉的论难,对此无论如何也应当道谢,如果说正是在经受这些批评而想要站直了的努力之中本书才得以产生出来,恐怕也非夸张。”前辈学者对学术的执着与热诚,着实令人感到钦佩,我们也理应在相互交流、相互论难中共同进步。
    (作者:高寿仙 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校刊编辑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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