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一些省、市甚至县一级的保护性法规相继被制订并且投入实施。 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措施、经费、管理机构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 。而在之后不久,云南的省会昆明市也制订了市一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的传统知识保护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2002年7月,《贵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丰富的贵州出台 。另悉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从2004年开始就在进行全省传统知识的个案研究,开展了黔东南传统医药知识等方面的普查工作,拟制定《贵州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条例》对传统知识进行整体性的立法保护 。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2005年4月,广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命名、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提出了四个原则:一是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二是保护以政府行为为主进行组织、管理、引导的原则;三是收集整理、研究与展示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也分别于2006年2月17日和3月15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批准,近期即将出台。条例的保护范围包括口述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以及传统工艺和民族信仰。本部条例在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县是第一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从目前我国传统知识相关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将传统知识大致分为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医药两个部分,分别制订专门法律的方法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从我国地方立法来看,主要还是行政法律来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在这些条例中,都强调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手段,来抢救、保护、弘扬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传统文化。在传统知识的保护上,精神权益固然是重要方面,但经济权益也绝对有着毫不逊色于它的重要地位。但是与传统知识相关的经济权益,如果只寄望于通过政府的行政作为来实现,是不可能达到很好的效果的。制订相关民事法律才是达到有效保护经济权益的更好途径。 可见,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机制,要尽可能地将传统知识的重要内容纳入到这个机制中,从而使它们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范围要全面,要把传统知识的重要内容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中来。就我国现在的立法和即将出台的立法来看,保护范围还是集中在中医药的保护和民间文学艺术上,但是传统知识中的有些重要内容,比如动植物品种培养方法,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就没有包括在现有的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 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传统知识上的作用,特别是对其传统知识财产权的保护。其他国家有很多对不同特点的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如地理标识,商业秘密,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证书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要建立特别机制保护传统知识。如中药知识的保护,国务院制订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其进行保护,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尽管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却难以满足中药保护的实际需要。因此,研究制定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突出民族利益保护的中药保护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