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间信仰是民众的一种知识形态,它在精英统治下的中国历史社会长期受到抑制,对民间信仰的摧残造成中国社会精神资源的匮乏。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今天,民间信仰自然应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对纳入非遗的民间信仰内容应该有所选择,本文认为民间信仰的传统性、伦理性与濒危性是应该考虑的文化标准。对于当代社会民间信仰的重建在总体上要给予积极扶持的态度,以实现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和谐社会目标。 关键词:民间信仰 非物质文化遗产 精神家园 作者: 萧放,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 民间信仰内涵 人都是有信仰的,就看他自觉不自觉,或者他信仰什么。关于信仰的定义很多,我觉得当代著名哲学家贺麟先生概括得十分准确:“信仰是一种知识形态”。[1]信仰与感情、意志、科学一样是人们对人生天地自然与超现实世界的一种知识性把握,信仰与迷信有着根本区别:信仰是理性的,迷信是盲目的;信仰是平和的,迷信是偏激的;信仰是公享的,迷信是私狭的。民间信仰是民众对待自然社会的一种精神态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民众中自发产生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和相应的仪式制度”。[2]民间信仰对象广泛,大体可分为祖先信仰、神祗信仰与鬼灵信仰等类别。民间信仰的行为方式主要是祭祀与叩拜。民间信仰满足了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与情感需要。所有的民间信仰从根源上看都是要维护人的生命的正常过程,如祈福与消灾避祸,虽然具体的表述方式可能千差万别。在当代社会,由于近代以来的历史原因,民间信仰较为隐晦,但它仍隐性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在个人或社会遭遇重大事件或危机时,它就自动显现出来。如非典时期的各种传言就是典型一例。 二、 民间信仰在中国历史社会中的境遇 民间信仰长期传承于民间社会,它虽然也不断地成为上层社会精神信仰的来源,同时也常常接受来自社会上层与域外的信仰影响,但总体上看民间信仰因为其原生性与民众生活的密合性,以及存在状态的弥散性,它始终与上层的精神信仰有着显著差异,上层人士将精英认可并适合统治需要的信仰列入国家祭祀典礼中,岁时奉祀。而广泛存在于地方民间的信仰,在他们看来都没有存在的正当性,要么是“子不语”,不理睬这些民间信仰,要么就斥之为“淫祀”进行粗暴地干涉,甚至禁毁。当然也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利用,比如发生大旱灾,要争取民心,他们也作一些求雨的仪式,但这些人很清楚:“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3]自孔子开创的儒家传统在中国历史社会长期发生效用。 汉代是民间信仰发达时期,同时也是上层文化人极力批评辨正的时期。从应劭《风俗通义》的写作动机就可明显体现:“言通于流俗之过谬,而事该之于义理也。”[4]他认为民间习俗好坏不一,需要圣人“均齐之”。他将信仰分成“祀典”与“怪神”两部分,对民间自发产生的各种神灵信仰进行解析批判。王充是东汉著名思想家,他在《论衡》中对汉代以前的种种民间信仰进行全面批判。从历史情况看,愈是儒家信仰坚定的人,对待民间信仰的态度愈不宽容,他们以“辨风正俗”、“移风易俗”的旗号,整顿、改易、乃至摧毁不符合当时国家意识形态的民间信仰。对民间信仰进行强烈行政干涉的时间往往在王朝始建时期,很明显就是为了贯彻统治者所倡导精神信仰。但奇怪的是这些民间信仰无论如何批判,如何抑制禁毁,它们却一直在民间社会传承。 民间的信仰传统很难改变,如江南著名神灵蒋子文地位的浮沉就是典型事例。据《搜神记》记载,蒋子文本来是东汉时期的一个小县尉,为人轻佻,死后成神,老百姓信奉。吴王曾下令禁止,结果发生大火,吴王只好承认他的祭祀。[5]后来蒋子文的地位发生了几次反复,但民间信仰依然强固。直到明朝,人们还是不去拜明孝陵,而去拜蒋子文。还有就是苏杭地区五通神的境遇也十分有意思。五通神是典型的民间杂神,屡遭明清两代地方当政者禁毁,但直到民国香火依然兴旺。民间信仰在传统社会也是受到抑制的,只是其程度还是有限。真正的厄运是在近代以后,人们以科学与标准宗教两方面围剿民间信仰。民间信仰成为封建迷信,人们必欲扫除而后快。文革时期对民间信仰的打击尤为剧烈。由此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后果。人们唯物了,不信任何神灵了,人们无所畏惧,也就无所禁忌,结果是胡作非为,造成精神道德极大的倒退,这种整体的社会心灵创伤,不是短时间内能够恢复的,我们至今仍承担着这样的社会后果。所幸我们人类还是万物之灵长,我们有反思的能力。今天该是我们正面认识民间信仰的历史与社会文化价值的时候了。 三、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信仰 文化遗产是在传统社会形成的具有重要认知与实际应用价值的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民间信仰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当代社会被日益得到正面评价。如果说此前民间信仰被当作迷信或落后的意识形态,认为它是社会进步的阻力或国家安定的威胁的话,那么在全球化时代,在文化多样性光芒照耀之下,民间信仰的合理性开始得到有识之士的充分重视。特别是在21世纪初年,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程的开启与深入,民间信仰被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范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五项内容,其中第四项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就是针对民众的精神信仰所作的概括性表述。普通公民也逐渐解除了对民间信仰的禁忌态度,人们可以在特定信仰场所,公开表达自己的信仰这对于当代中国人来说,真是一件幸事。 民间信仰一旦成为新时代的文化遗产,它自然就有扬眉吐气的机会,我们终于承认了民间信仰的合法性(虽然民间从来就认为是正当的)。这是民间信仰在几千年历史社会中所没有的境遇。在这样的境况下,是不是任何民间信仰就可以作为文化遗产,而自由放任,任意传播呢。我觉得还是要慎重对待,不能操之过急,对其范围应该有所限定。 首先我们要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的旗帜下对民间信仰进行选择与思考。文化遗产是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产物。[6]根据文化遗产的概念,我认为目前要重视的民间信仰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传统性,传统性是构成文化遗产的要素,传统是经过历史社会淘洗而来的文化结晶。从民俗学的角度看,构成民间信仰传统的时间大约在三代以上,也就是经历了百年左右的信仰传承才是稳定的传承形态。传统性是民间信仰进入文化遗产的首要条件,任何当代新生的民间信仰不能纳入其中。这样既体现了民间信仰的遗产价值,也有效地防止了过度商业性对民间信仰体系及其存在状态造成的扰乱与危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