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判,就是民众在遇到争执、纠纷、疑案等类似情况难以决断是非、找不到答案或灾祸的源头时,就请神来裁决,将某种征兆当做神给出的结论。神判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有名的方式是捞汤锅。捞汤锅的神判方式之所以能够被人们所遵行,并且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关键在于人们对于神灵的虔诚信仰。人们认为这种仪式是有神灵在一边看着并给出结论的。而用手抓烧红的石块、从沸水里捞石头是一件危险、令人畏惧的事。人们相信,神是圣明的,神会保佑无辜的人不受伤,会使做坏事的人受伤,并且做出公正的裁决,被告是否受伤就是神给出的结论的征兆。基于这种信仰,无辜的人才勇敢地接受、参加这种仪式,做了被告发的坏事的人就会心虚而不敢参加仪式。这样,在对神灵有着虔诚信仰的社群里,这种仪式是有一定可参考价值的,因为凭借被告是否敢于参加仪式就可做出初步的判断。但是是否被烫伤则有很大的偶然性,根据这种征兆来断定被告是否做过某事,从科学角度讲,是不可靠的。 各种形式的神谕与咒语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除了表现形式的显著不同,二者在性质和内容上也有根本差异:在信众看来,咒语的灵力在于套语自身,因而主要崇拜巫师和这些套语;神谕的灵力在于这些虚幻的语言形式寄寓了神灵的旨意,所以崇拜神灵而不崇拜这些词语。咒语的念诵通常都是为解决眼前的困难,神谕以预言未来的居多。 结 语 区分巫术与宗教本是人类学早期著述中的经典内容。弗雷泽在《金枝》中对巫术与宗教已做了清晰的区分,马林诺夫斯基在《巫术 科学 宗教与神话》等著述中对弗氏的观点又做了肯定和发挥。本文对于巫术崇拜与神灵崇拜的区分即是以他们的论述作为理论上的主要依据。 我国民间信仰对于各种超自然力资源惯以实用的原则杂取并收,根据所遇困难的种类寻求适应这困难的解决的超自然力,但求对症,不管这超自然力是出于巫术崇拜还是神灵崇拜。出于实用的需要,在多种崇拜活动并存的情况下,民众在遇到科学的经验与技术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便开发和借助多种可能有效的超自然力资源。如果巫术与神灵法力都能适用于他所遇的困厄,他在急切中自然两种方法都取来应用,这就造成民间迷信活动中巫术仪式有神灵崇拜因素的加入,神灵崇拜仪式也运用巫术的手段,或者将巫术手段与神灵崇拜不分主次地拼合为一个连贯的仪式。在这种情况下,巫术崇拜与神灵崇拜两种信仰体系便不能保持单一传承的分立形态,而是相互借助与杂糅。 从咒语、神谕、祷词发生情境的角度来看,三者都出现于超自然力崇拜仪式中,因而对三者的考察要把三者放在其发生的仪式中进行。根据巫术与宗教的基本原理,可以将现存的超自然力崇拜仪式分为五类:第一类是较为原始的巫术仪式。在这种仪式中,没有神灵崇拜因素,甚至巫术施行者声称他是不信任何鬼神的。这种仪式使用的咒语是原咒。第二类是有神灵崇拜因素加入的巫术仪式。在这种仪式中,巫力被当做主要的超自然力资源,神力只起辅助和助威的作用,或者只起名义的旗号的作用。巫术为了增强自己的威力,便呼唤神灵加入自己的仪式,但这种结合的方式是巫力占据支配性地位,巫师自认为可以调遣、操纵或敦促神灵做事,使神灵服从他的号令或邀请。这种仪式使用的咒语是驱鬼咒、请神咒。第三类是掺入巫术手段的神灵崇拜仪式。在这种仪式中,神力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祭司类通神者为了满足信徒急功近利的要求,在祭祀之外,又以术士的身份,以符咒、动作等显示自身的法力;民众在举行自发的祭神仪式时,为了满足眼前的现实需要,在供奉、祈求特定的神灵之外,也加入巫术的手段来增强祭神仪式的灵验和效力。这种仪式中发生的神圣语言是祷词、神谕,有的仪式也有咒语成分混入。第四类是将巫术崇拜、神灵崇拜交叉组合的仪式,在这种仪式中施术与求神并重,根据现实需要将两种方法按实用原则分段组合在一个仪式中,巫力与神力各有用途,它们在仪式操作者的观念中不分主次。这种仪式的组织者和主持者通常是不掌握较专业化法术或优越通神条件的普通民众。在这种仪式中,各种形态的咒语、祷词和神谕都可以出现,通常是祷词与咒语交替或联合使用。第五类仪式是比较单纯的宗教仪式,基本上没有巫术崇拜成分,这种仪式主要是引进的国外制度化宗教的仪式。这种仪式中发生的神圣语言是祷词。将咒语、祷词、神谕放在这样五种不同状况的民间信仰仪式中来分析,我们对这三种语言形式各自的本质、功能、使用场合、三者相互间的联系与区别就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2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