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迹象表明,下岬村所在的东北汉族乡村社会,的确具有较明显的特殊性,与许烺光、费孝通所描写的、典型的宗族主导型的乡村社会有巨大的不同。从事东北社会史研究的学者唐戈曾指出,“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这为汉学人类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所一再证明……在亲属网络中,血亲无疑比姻亲重要,而在整个血亲中,父系血亲无疑又是重中之重。东北地区汉族社会亲属关系的上述特点在中国应该算是一个特例,而这正是我们理解东北汉族社会特殊性的一把钥匙”。⑦究其缘由,他认为这乃是因为东北乡村属于移民社会,形成的时间比较短,宗族色彩没有中原地区那么强,宗族村庄在东北非常罕见。唐戈还仔细分析了下岬村的宗亲和姻亲情况,表明其在1949年前即为多姓多宗杂居,村庄内部通婚盛行,姻亲关系就相当重要,甚至于在很多地方比父系的血亲更重要。⑧换句话说,《私》所说的姻亲关系对下岬村村民的日常生活很重要的这一特点,在1949年前即如此,而非1949年后突然出现的转折。撇开其1949年前的历史,“开天辟地”式地从1949年后的历史阶段开始考察私人生活的变化,显然割裂了村民私人生活本身的历史。 若往更深处分析,我们会发现,将下岬村1949年后的姻亲状况与费孝通、许烺光等人描写的乡村社会作比较,从本质上来说更多地属于空间上不同区域类型经验的比较,而不是历时性的比较。这种撇开历史谈传统的叙事方式,为了让研究对象的经验看上去符合理论结论,削足适履,将其研究对象去历史化了。是故,清晰界定研究对象的历史阶段有助于使经验叙述的修辞更为具体化,但这并不能必然增加经验修辞对理论结论的论证力度。 三、没有他者如何看自我 《私》作为一项长期跟踪调查的结果,十分清晰地呈现了深度调查所具有的优势。在短期调查中,调查者常会遇到因与被调查者不甚熟悉,而为后者“谎报军情”所误导的情况。在《私》中,作者举了一个例子说明这个道理:下岬村的一个妇女曾多次说她60年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而后来终于有一次承认是自由恋爱,并向作者回忆了这段桃色的往事⑨。毫无疑问,就批评走马观花似的调查不够深入而言,《私》的分析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阵地战”的“战果”面前,我们也不能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事实上,对其他类型经验哪怕是“游击战”式的了解,对于加深研究者对其长期调查的个案经验理解,并非就没有一丁点好处。相反,或许还可以进一步说,若对其他类型经验缺乏基本了解和对比意识,甚至也会影响到研究者对深度个案的理论自觉。 《私》非常细致地呈现了村民居住空间的变化(而对村民住房在村庄布局中的变化却缺乏敏感性),并以生动的案例说明了居住空间的私密化对于私人生活的重要性。在80年代以前的下岬村,大姑娘小伙子结婚后也跟其他人一起睡大炕,后来村民住房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出现单元房——这些当然是真实的事实。进而,作者认为,由于村民(尤其是年轻人)有了更多私密的空间,也便有了容纳更多更为精彩的私人生活的空间。因此,居住空间的变化促使家庭内部关系发生了变化,是村民自主性得以伸张的重要条件⑩。 但是,实际上,这种推理是很成问题的。如果对照《私》的深度个案以外的更广范围内的经验类型,例如对照中国南方的乡村社会的居住格局,便不难发现,就私密行为而言,1949年前中国南方的农民家庭内部居住空间历来即有着相对私密的空间。一对夫妇只会带不谙世事的小孩住一间房,有了性意识的黄花闺女绝不会与成年异性住在一间房,更遑论睡一张床。可是,那时候怎么就没有见到他们的自主性得到伸张呢? 很显然,家庭内部居住空间的私人化与家庭成员自主性的生长并不是因果关系,相反,它更多的是共变关系,或至少可以说主要不是因果关系。不过,这种否定性的判断并非本文要强调的重点。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经验材料与理论总结之间的“牵强”感,并不是由于经验材料太稀薄、太粗糙造成的,而恰恰是在翔实的经验叙事基础上出现的。由此可见,长期调查或者说深度个案若不辅以“他者”的比较视野,容易误将共变关系当因果关系,或误将某一现象的次要原因当成主要原因对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