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西方人类学界形成了一股反省和批评传统人类学理念和方法的浪潮,对所谓“文化科学”的概念,提出了诸多批评,构成了“人类学自省运动”(anthropological reflections),对田野调查的真实性和民族志的可信性也提出了挑战。例如,在后现代主义的浪潮中,人类学家指出:“一切学术认识都受个人理解的限制,所以我们无法取得彻底完全的认识”;[27]不仅民族志所描述的对象会受到制度的制约,而且民族志的写作本身也受到各种社会-文化力量的影响,受社会氛围的制约很深。因此,人类学家根据自身经历撰写的民族志,只能是通过描述来表达自己对社会、文化、人生的阐释,他们提供的“知识”具有相对性,只能是“部分真理”(partial truth)。[28]后现代人类学家如乔治•马库斯(George Marcus)、迈克尔•费彻(Michael Fischer)、詹姆士•克利福德(James Clifford)等人,都在著述[29]中批判性地描述了田野调查与民族志撰写过程中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指出田野调查和民族志写作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作者的主观意念和西方文化的痕迹。[30]女性主义批评家也指出:传统民族志的描述和撰写,大多建立在人类学家作为男性的视角和兴趣、以及男性访谈对象的表述的基础上,因此带有男性的偏见,对女性世界的忽略和歪曲几乎是普遍的现象,其结果是所谓“真实地”再现文化的民族志常常只表述着男性的活动和世界观。[31]而新马克思主义者阿萨德(Talal Asad)则从民族志田野工作的背景——传统民族志的调查是在一定的文化碰撞场合下发生的,甚至还为了建立自己在西方社会的地位,提倡为改善殖民地行政做工作——出发,认为有的“科学民族志”实际上与西方的殖民意识形态有着密切关系。[32] 上述这些论争使得当代人类学以及相邻学科的学者们日益认识到:田野调查以及民族志写作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诸多人的主观因素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与其追寻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全部真相”,不如坦白地公开自己进行田野作业和撰写民族志、获取对地方知识的理解和阐释的具体过程,强调收集资料的过程并非“静止的、甲方向乙方单纯转授知识的过程”,“强调对话式的访谈和共同生活(田野调查),事实上是由主体和客体之间不断相互询问、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过程。”[33] 这些成果无疑为我们对自然语境的反思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其实,无论民族志工作者如何努力使自己“隐蔽”起来,以使民俗的“正常”表演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也无法获取“真实可信”的、“客观”的资料。因此,保持对这一动态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包括民族志工作者本人的在场造成的影响——进行敏锐的观察和充分的反省是十分必要的。这为我们今天的民俗学田野作业提出了新的追求目标。 本文要反思的第三个问题是:应该如何看待在寻求和制造自然语境过程中出现的民俗学者的伦理道德问题? 应当说,对人文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伦理道德问题、对学者与其地方合作伙伴之间双向互动的主体间行为的探讨,也是随着后现代反思浪潮的兴起而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的。在此之前,民俗学研究的往往只是“俗”(作为遗留物的俗),“民”则往往处于被忽略的境遇,他们是沉默的、被动的、消极的、缺乏足够创造性的。田野调查者往往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下”到作为“田野”的穷乡僻壤或者远离现代文明的“野蛮人”部落中,去发现那些“客观地”存在于“他者”文化中的“真理”,“拯救”那些衰微或者即将消失的文化遗留物。在那样的时代里,学者们似乎不用考虑对研究对象的伦理道德责任。用吕微的话说:“在客观论、反映论、实证论占据统治地位的方法论时代,我们没有也无须考虑我们的研究结论对被研究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因为,既然我们关于对象的表述是客观真理,而客观真理的根据内在于对象本身,那么研究者主体也就不必因为自己的非主观表述而对对象承担起任何表述责任。”[34] 但是在后现代思潮的影响下,如今许多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者们开始认识到作为调查和研究“对象”的“他们”实际上也是“主体”,而研究成果实际上是“研究者主体”与“被研究者主体”在对话中协同建构的。这就引发出了学术伦理的问题。“一旦我们认识到对象生成为事实也事关研究者的主体性介入,特别是当我们已经把客体对象作为对象主体对待的情况下,学术成果的观念效应就应当成为我们认真思考的时代问题。换句话说,如今作为研究者主体的我们必须为自己的学科表述承担起应负的知识伦理责任或知识责任伦理。”[35]高丙中也认为:“后现代学术的核心问题是:研究者主体应当根据哪些责任伦理的知识原则与被研究者主体进行有效的对话。”[36] 如果我们立足于“主体之间的伦理学”,就会发现对自然语境的寻求过程中存在着不少学术伦理问题。比如:作为平等对话的一方,“被研究者主体”是否有权知晓该田野调查的目的和用途?民俗学者是否应该在“被研究者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音、照相或者摄像?他是否应该告诉被研究者主体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及来此调查的真实目的?显然,这些以往不成问题的问题如今成为了需要认真反思的对象。布鲁斯•杰克逊在谈到民俗学者田野作业的伦理原则时认为:获取民俗信息并不重要到能够为秘密进行调查以及向人们撒谎提供辩解,“撒谎是恶劣的道德规范”。[37]在谈到尼克森的秘密调查时,杰克逊批评说:尼克森虽然是在为了做博士学位论文而搜集工厂民俗,而且他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目的也不想伤害到任何人,但是,“这能成为欺骗的正当理由吗?”那些被观察的工人们以及那些讲述某些人不是他的朋友的人会作何感想?他们会高兴看到自己的故事吗?即使在这一过程中无人受到伤害,可是研究者和工人们一起生活了18个月,并且让所有人认为他和他们在此工作的目的是一样的,而事实上他在这里却是为了研究他们、观察他们、将他们客观化,这样的做法是否可取呢?杰克逊显然反对这样的做法。[38]艾夫斯谈到藏起话筒、偷偷录音的做法时说:为自己寻找偷偷录音的正当理由是非常容易的,比如被访谈人并不真正理解这些东西的“重要性”,你想在“自然语境”中获得材料,不想让录音机“闯入”和“破坏”你们谈话的“亲密感”等等,都是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学术”等。但是他明确地建议:“千万别那么做。这是对隐私的侵犯,对信任的亵渎,是卑劣的人对待人的方式。”所以一定要让被访谈人知道你正在搜集的资料将有什么用途。[3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