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社会风俗为集体创造之产物 每一社会中所流行之风俗、习惯,乃至其大部分制度、文物,大抵由该社会之民众,迫于共同之需要,凭借现实所能提供之条件(物质的、精神的)而创成。在流行过程中又不断受到广大群众之补充或修订,一世代又一世代,一地域又一地域,流传与扩布,直到原来之社会需要及所凭借之各种条件已经变迁、消失,此种社会文化产物亦逐渐或迅速成为一种“残余物”,或终沦于消亡。此乃其一般社会文化现象发生、发展之规律。而对此规律之发见与阐明,主要却为近代社会科学之功绩。在科学尚未发达,或虽发达而未能被其光耀之广大群众对传统风俗、习惯等往往不免采取一种“前科学”之解释,并世代沿袭之。彼等因为一方面对于周围存在之事实,产生寻源问底之历史要求,另一方面实际智力等又不能与要求相副,于是,产生一种空想或半空想之解释。彼等凭借局限之经验、知识与较少之推理能力等以解释某事物之起源。在此种思想活动中,幻想起极大作用。其结果即为各民族大量存在之“推原论的”神话、传说。刘三姐及其传歌之传说,乃此种解释传说之一个显例。此种传说,作为人民文艺创作看,固不失为一种有价值之作品,作为社会史、文化史及民族心理学等之科学研究资料看,亦有其相当价值。但作为风俗、习惯起源之科学的解释,则不足取也。 论此种思想产物之一种特点,乃将集体创造之社会事象之起源,归功于一二杰出人物。此种人物,可能为见于历史文献之有名人物,亦可能为民间杜撰之人物。我国古代风俗、习惯中之起源神话、传说,如寒食节禁火之推源于介子推之被焚;端午竞渡与吃粽于推源于屈原之溺水及保证彼能安全获得祭品;全国各地优秀之建筑物,皆被谓为鲁班之巧艺,……此类事例,俯拾即是。此等解释性传说,充分说明过去群众对社会文化事象(风俗、习惯等)作解释时,其所遵循思想途径与表现形式之一种共有特点。 此种特点,不仅过去民众惯用,我国古代历史家亦常用之以推断远古历史人物及事物。大家熟悉之古史人物如伏羲、黄帝等,皆被说成许多社会文物、制度之创制者;而许多文化事物如弓箭、农具,以及渔猎、耕种、养蚕、织布等生活技术,皆莫不各有其有名有姓之创始人物。我国此种神话、传说式之古史观,流行两三千年,一直到近代历史科学之知识发达后,方使之根本改变。刘三姐被当作南方歌圩风俗之创始人,乃此种传统的历史、文化解释法在风俗问题上之一种表现。 我国地域广阔,民族繁多,以汉族为首,各民族皆有唱歌风俗存在及流传,因而亦各有其关于唱歌起源之传说,如河南罗山地区汉族民众,说始传歌者为秦始皇时代之一女子(或云太白金星所变之老人),彼女可怜辛苦筑造长城之工役,因唱歌以消除其疲乏。后人遂沿袭成风[9]。又吴地汉人认张良为山歌创始人[10]。甘肃地方流传关于花儿(当地汉、回、藏等民族所喜唱之民歌)起源之故事,谓河州昔有一牧童,歌唱从道士所传授之花儿,见悦于一女子,两人遂结成伴侣。此种歌曲被传唱至今[11]。广西地区,壮族民间流行之唱歌起源传说,约有数种,故事中之主人公有名有姓者,如邕宁所传陆葛姐、周哥美郎之类[12],多数虽无主人公姓名,但皆个人,并非集体。此正说明用刘三姐传歌以解释歌圩之起源,乃民众文化事物解释法之一种惯例。歌圩起源之科学的解释,不能以此为据也。然此种传说对歌圩起源问题之研究,亦并非全无用处,但看何运用之耳。 总之,从文化史之角度观之,广西等省少数民族喜欢唱歌及赛歌风俗,起初并非某个人所发起、创造;反之,乃居住其他地之民族,开始由为满足众人之生活需要,而集体创造之,又经过各时期民众之传袭、丰富及改变而成今日之状态者。此关于此种社会现象之科学的说明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