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概论编写热的出现与编写工作的随意性 钟敬文在《民间文学概论·前言》的最后说道:“我很希望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进一步修改乃至改写这本在比较薄弱基础上、短时期内赶成的教本。”不想一语成谶,此后,各地高校自编的概论如雨后春笋般争相面市。 我们先看日本民俗学界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两本概论,[22]一本是福田亚细男、宫田登编的《日本民俗学概论》(1983),一本是佐野贤治等编的《现代民俗学入门》(1996)。两编相去13年,后者序言中明确地指出重编是出于发展的形势和对未来预见的需要:“我们在充分意识到研究重点不断变化的同时,把如何对应问题意识的多样化当作自身的课题。”从下列目次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书在学术视野和编辑思想上的明显不同:[23]
反观同一时期中国的民间文学概论(不含“民俗学概论”)发行情况,笔者已经搜集到的就有28种之多。下列表格中,我们只罗列1985年以后出版的、不同年份的、影响较大的几种概论(其它概论亦不出此道),将其目次抽列出来进行比较:
从上表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钟编概论提供了一种可被反复使用的“概论程式”。各种版本的概论大都停留在钟编祖本的理论水平上,不仅沿袭了钟本的理论体系和结构方式,有些概论甚至沿袭了钟本的“大词”,[24]也即用自己的或程式化的语言把钟本的思想复述一遍。概括说来,概论的编(著)者们只要把握了钟本中民间文学的“基本立场”、“基本特征”、“与其它社会或文化现象的关系”、“搜集整理”、“分类原则”五个大的方向,再进行具体操作中的“有限变异”,全部或部分地更换例证,就能作坊式地操作出一本“全新的”概论。 如果说后者总能在前者的基础上有所进步,即使这种进步只是一小步,跬步之积,前后几十本,进步亦足可观,重编也就有了意义。可惜的是,许多概论不仅未能在祖本上有所进步,有些甚至可以说是倒退。仅以河海大学出版社《中国民间文学新论》一书对民间文学作品的分类为例,来作一剖析: 1,分类没有逻辑统一性。神话、传说、民歌、戏剧等类别的并列,是因为体裁和演述方式的差异;动物故事、植物故事的并列,是因为故事主角的差异;长篇民歌、短篇民歌的并列,好像是因为篇幅的差异。[25]而把以上所有类别并列,就只有作者赋予的名称上的差异了。 2,不同层次的种属概念相混淆。类别概念的并列,应该是同一属概念下的同一层次的种概念的并列,而且这些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应当正好等于它们共同的属概念的外延。按作者自己的定义,神话、传说、童话等都是故事属概念下的种概念;谚语是俗语属概念下的种概念;歇后语是艺术语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民间戏剧是民间文学属概念下的种概念。而故事、俗语、艺术语言、民间文学四者,显然不是一个层次的属概念,那么,它们的种概念又如何能够并列呢? 3,随意使用类别名称。比如说“世俗故事”,作者解释即是“生活故事”。“生活故事”是自AT分类法以来全世界通用的概念,而且是该分类法中的三级概念,作者换个名称,就把它升格为一级概念,与“神话”、“戏剧”等并列起来。又比如“古代神话”,既然有“古代”就必然有相应的“现代”,那“现代”哪里去了?既然没有“现代”,那“古代”这一限定词又起什么作用? 4,随意改动界说体例。当作者认为可以对类别名称进行界定时,就会给出一个“个性化”的定义,当作者难以对类别名称自圆其说的时候,就干脆不予定义,或随便定义。比如,作者对长篇民歌、短篇民歌、民间曲艺这些概念,都没有给出定义,只列了二级分类。又比如对谚语的定义,作者认为谚语就是有思想的俗语,但对俗语的定义,又只罗列了几条古人的互不相同的界说,也即是把对种概念的界定,转移到了一个属概念上,但对该属概念又没有明确定义。 5,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之间的外延难以吻合。比如,作者给“民间戏剧”所下的定义是“一门有说白、有歌唱、有舞蹈、有曲调、有打斗、用来表演一定故事情节,叙述人物遭遇的综合性民间文学种类。”且不说戏剧是否为文学属概念下的种概念,把民间的戏曲表演说成都是“打斗”或“遭遇”的故事,就明显缩小了民间戏曲表演的外延。 以上只是就该书作品分类而做的部分剖析,由此可见该书写作的随意性。更有甚者,笔者曾见一本《民间文学概论新编》书稿,许多内容或大量抄袭前人,或在表述上对前人的概论进行拙劣的篡改,一无新意,比如,将钟本“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改为“民间文学的本体特征”,将其中的“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传承性”分别改为“不成文的文学、特定群体的文学、不断流动的文学、反复复印的文学”,[26]如此篡改,简直就是点金成石。 钟敬文在钟本概论的前言中,对于概论的写作一直使用“编写”这一概念,强调概论“不是专门的研究著作”,认为概论阐述的必须是“比较稳定的知识”,并且对改写概论的前提进行了限定,强调修改或改写必须是“在我国新的学术成就的基础上,在高等院校教师们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而且这种改写必须是“进一步”的。 遗憾的是,大多数续编的概论都未能做到这点。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半数以上的概论写作使用了“著”或“编著”这一概念。一字之差,说明了概论写作者对概论的写作性质的认识还很模糊:如果概论反映的是“一个学科最为成熟的,被公认和接受的观点”,作者就不该使用“著”这一概念;如果概论反映的不是这一学科“最成熟的,被公认和接受的观点”,那就说明写作者对什么是概论尚不清楚,如此仓促上马,就是对学生乃至学科的不负责任。 概论的重编写必须建立在学科发展的基础上,“教科书是使常规科学得以延续下去的教学工具,每当常规科学的语言、问题结构或标准改变时,教科书就得全部或部分重写。”[27]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即当常规科学的基本范式没有明显改变的时候,重编教材就不被认为是必要的,而且,教材的编写者必得对编写前的学术研究有一全面深入的了解,然后才能提纲挈领地进行总结与编写。而在20世纪最后的20年中,大量没有学养根基和理论建树的概论的出现却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笔者2002年曾受到邀请参与编写据称是教育部指定的一部“概论新编”,细读大纲,还是旧瓶旧酒,如此重编,必要性似乎不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