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论、反映论、实证论占据统治地位的方法论时代,我们没有也无须考虑我们的研究结论对被研究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因为,既然我们关于对象的表述是客观真理,而客观真理的根据内在于对象本身,那么研究者主体也就不必因为自己的非主观(客观)性表述而对对象承担起任何表述责任。但是,如今我们,一旦认识到对象生成为事实也事关研究者的主体性介入,特别是当我们已经把客体对象作为对象主体对待的情况下,学术成果的观念效应应当成为我们认真思考的时代问题。换句话说,如今作为研究者主体的我们必须为自己的学科表述承担起应负的知识伦理责任或知识责任伦理。①而反观已逝的上一个学术时代,正是由于我们坚持学术观念的纯粹客观性来源而不曾予以反思,所以才造就了一代知识的暴政和话语的霸权。 在研究对象被视为客体的时代,客体只能接受研究者主体的言说而绝无拒绝接纳此言说的权利,因为主体的言说被认为纯粹是客体内在本质的客观反映。于是,在单方面主体性的知识暴政和话语霸权的时代,凡与“现代性”知识系统不合拍的异己性知识系统在被“现代性”所研究和说明的同时也就被置于“现代性”所宰制却不容其申诉的地位。“‘客体’或对象是通过‘方法’定义的,只有符合方法条件的才能成为对象,这种客体的方法研究的目标本质上是为了解除对象的对抗性并达到对自然过程的统治。”②如何避免这种科学主义、方法主义霸权和暴政在人文学科领域的重演,应当是后现代人文学术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即:清理现代性学术与政治意识形态所共享的哲学基础。由此言之,近三十年来中国学术为阻止政治意识形态对学术的“干扰”、“破坏”只是后现代学术反思的最初成果,而学术反思的脚步却并不能因此而停止,反思必然从权力话语的层面进入到哲学基础的层面。 在后现代学术反思的进程中,民俗学、民间文学首当其冲,因为民俗学、民间文学的经典研究对象正是那些被“现代性”知识系统(包括民间文学、民俗学学科知识)异己化、他者化的知识系统下的客体对象。如何恢复这些已经被异己化、他者化的客体对象本应享受的主体地位。这既是民间文学、民俗学在今天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是这个学科对人文学科整体有可能做出的最有价值的贡献。为此,民间文学和民俗学学者必须谨慎从事,防止我们那些“自以为是”的陈述(即使真的是真理宣称)对被研究的对象可能造成的伤害。“人类学者的道德故事不能给那些在支配性的文化体系中受到压制的人们带去伤害(没有伤害原则),它们刻画的人物应受到保护。”③今天是我们超越传统的、经典的基于主、客体之间的方法论而将目光集中于主体之间的伦理学的时候了。 据此,后现代学术的核心问题是:研究者主体应当根据哪些责任伦理的知识原则与被研究者主体进行有效的对话。所谓有效对话的意思是说,对话是富有成果的,而富有成果的对话将有助于被研究者主体无论作为承载何种知识类型的主体都能够在后现代知识体系的整体格局中享有与承载其他不同类型知识的主体同样平等或者接近平等的身份、地位。在传统的、经典的方法论视野中,我们的出发点只能是主、客体的关系;而在后现代的伦理学视野中,我们才能够立足于主体间的基础之上。于是,认识论的方法论转变为本体论的伦理学。而这正是民间文学、民俗学学科转向的哲学方向。在本届论坛上,高丙中在他的论文结尾处这样写道: 民俗学在今天要关心自己的专业队伍与研究对象的互动,使学科具有自我反思的能力;要使自己的专业活动避免原有的单纯利用调查地点的民众,而让作为对象的“民间”有机会在一定的意义上成为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主体,从而奠定本学科适应新的时代的学术伦理基础,我们就有必要尝试把民俗学者的工作过程也纳入观察的范围、对象。作者相信这一立意是符合民俗学进一步发展的时宜的。④ 这也是我所理解的本届论坛所隐含的、但我认为应当明确加以表达的最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即使是仅仅提出或隐约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却也可以说就是本届论坛最成功的地方。① 三 学术伦理也是晚近哲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本届论坛所提出的学术伦理并非指的源于处理日常生活中人际交往关系的社会伦理、生活伦理,而是特指从认识论、方法论转换而来的知识论伦理学,特别是指从现象学方法论的立场经现象学本体论的“格式塔”目光转换而生成的解释学伦理学,②因此,是与方法论有着“血缘关系”的伦理学。方法论是主体用来切入客体的工具性原则,而从方法论转换而来的伦理学则是研究者主体借以与被研究者主体进行有效对话的规范性原则。我们都有切身的经验体会:即使是在具体的情景语境中,主体之间的意见也经常难以达成一致,但这并不妨碍主体之间已先验地就对话的规范性原则达成共识,从而为不断地趋向于由对话双方都认可或认同的真理,奠定坚实的对话伦理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