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土司衙门政务系统及法制法规的研究。成臻铭《清代湖广土司自署职官系统运行状态初探》(《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6期)一文对土司行政机制进行了分析,认为清代土司衙署办公存在不确定性。龚荫《清代民族法制概说》(《西南民院学报》2002年第7期)一文,认为清代民族法规对于加强边疆地区的统治、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和平安定、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多民族大家庭的巩固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石亚洲《清前期土家族士兵的衰亡》(《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一文,认为土家族士兵随着清朝改土归流实施而随之衰亡。陆云《论近代景颇族政治制度文化的三元性质》(《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一文,认为“山、土、流”混治的政治制度文化结构,对近代景颇族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雷翔《游耕制度:土家族古代的生产方式》(《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一文,运用历史人类学方法证实了改土归流前土家族地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基础是游耕制度,在此基础上他还进一步清理游耕制度与土司政治间的关系,试图分析改土归流的利弊。张延庆《从土司的军事制度看壮族武术的发展》(《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一文,透过土司时期亦兵亦农的军事制度,分析了它对壮族武术的形成、发展的重大影响。韦顺莉《论壮族土司政权的宗法关系——以广西大新县境原土司为例》(《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5期)一文,以广西大新县境清末土司为个案探讨土司政权组织及其政权运行中的宗法关系。成臻铭《明清时期湖广土司区的社会阶层与等级——以永顺宣慰司为例的历史人类学观察》(《吉首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一文,通过对新发现的明清时期金石碑刻内容的剖析,发现湖广土司区社会分层结构主体是纺锤形的,各社会阶层与等级在该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李美玲《蒙古尔部族的组织》(《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蒙古尔部族的组织(续一)》(《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蒙古尔部族的组织(续二)》(《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三篇论文对土族土司组织机构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涉及到了蒙古尔部族的组成、形成和发展,对族长、土司的特点与继承的描述颇为详尽。此外还有韦国友《近代桂西壮乡商品经济落后探源》(《广西民院学报》2002年第3期)等。某些研究虽然未能完全明晰土司衙署政务系统运行机理,但具有启发意义。 再次是土司区地方政务系统的研究。成臻铭《明清时期湖广土司自署职官初探》(《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一文,对明清时期湖广土司自署职官设置及其源流进行探讨,发现湖广土司政权机构定位为行署、旗、峒三级,认为其形成深受明代卫所制度和清代绿营制度的影响。其《“舍把”辩证》(《民族研究》2002年第6期)一文,对“舍把”释文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舍把怍为土司区土舍头目,频频参与土司区重大活动,实际架空了土司事权,加剧了土司与土民和汉区官府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此外还有其土目研究系列《论明清时期土目的来源》(《吉首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论明清时期土目的拣选提升》(《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论明清时期土目的生存状态》(《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第4期)等,对土目来源、拣选提升及其生存状态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同类型的土目提升为土司的力度不同,提升为土司的职衔涉及面很广,拣选为土司的标准趋向统一,基本反映了明清时期土司家族政治的实际。这些研究,显然已经触及到了土司区行政分层。温春来、黄国信《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以贵州西北部地区为例》(《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05年第76本第2分册)一文,考察了改土归流前后黔西北区域社会制度的变革,旨在探讨王朝典章制度在一个具有自己的文字、礼仪以及政治法律传统的非汉族社会中推行与表达的过程,进而对彝族土司区地方社会的“勾”政权及土目的变迁进行了探讨。可见,土司区地方政务系统研究尚属新辟领域,有待更多学者的介入。 三、土司贵族生活方式研究 土司贵族生活方式可以从衣食住行习俗、教育习俗、节庆生活、婚丧习俗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得到体现。近五年的研究,在文化教育、婚丧习俗与宗教信仰等方面取得进展。 其一是文化教育研究。陈湘锋《文化兼容的优先领域——土家族古代学校教育史论》(《湖北民院学报》2002年第3期)一文,认为一部土家族古代学校教育史,就是一部土家族与汉族文化互动、特别是土家族文化对汉文化汲纳兼容的历史。还有专门探讨土家族土司文化生活的论文,有赵琳《容美土司的文化生活及其影响》(《理论月刊》2002年第8期)。黄雪梅《莫氏袭官与忻城土县的教育文化——广西忻城土司秘史之三》(《柳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一文,认为第十二任土官制定的《教士条规十六则》,可以略窥古代汉儒学在忻城的传播和壮民族接受中原教育文化熏陶的一个侧面。陈楠、杨薇《从〈容美纪游〉看清初鹤峰土家文化》(《湖北大学学报》1006年第1期)一文,认为《容美纪游》以实录形式记载了清初鹤峰土家族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及民俗风情,反映清初鹤峰土司统治下“以我为主.兼收并蓄”、一体多元的地方文化特色:对于播州土司研究,陈季君用力颇多,其《播州土司教育探析》(《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一文,指出元代土司制度形成后学校教育随之兴起,形成了播州以汉文化和古代儒家学说为主的文化教育。龚荫《古代南方民族教育文化与民族发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一文,认为南方边疆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的学校教育,主要是培植忠顺土官土司,同时这也是南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过去发展缓慢落后的原因。胡绍华《清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文教政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一文,对“文教为先”政策中的具体措施,即提倡土司子弟及土民入学,广设义学、社学、新学,设立书院及府州县学,开科举之门、培养土司地区人才等,作了全面具体的富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此外,还有陈名杰《明朝发展西南地区教育的主要措施》(《民族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王峰《长阳南曲考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程印学《清王朝对傣族地区的文教政策评析》(《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等文。 其二是婚丧习俗研究。土司婚姻生活既是社会人群心往神驰的热门话题,又是学界亟待澄清的问题。此方面,罗勇、曾穷石作了偿试性研究。罗勇《(滇黔土司婚礼记)再探》(《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一文,对清初陈鼎《滇黔土司婚礼记》进行了考证,认为陈鼎文中所称“滇黔龙宣慰土司”为清代贵州普安土州同龙氏土司,其族属为彝族。曾穷石《清代嘉绒地区土司的婚姻初探》(《西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一文,从嘉绒土司婚姻对象的选择入手,对嘉绒土司的婚姻与土司之间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这些研究,固然触及到了土司婚姻圈及其婚姻仪式,但对土司区城乡文化调适与冲突背景之下的“乡下人”对“城里人”的婚姻适应进行应有的解读。还要指出的是土司丧俗近五年无人涉及,不能不说是业内的一件憾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