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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微]从类型学、形态学到体裁学(3)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民俗学网 吕微 参加讨论

    从体裁(文类,Genere)的角度还原地认识民间文学自由本质的体裁学,原本就是肇始于格林兄弟,且发扬光大于马林诺夫斯基的民间文学“形式诗学”(鲍曼)[38]的学术传统。格林兄弟和马林诺夫斯基关于民间文学的神话、传说和童话的体裁三分法,[39]举世皆知。与汤普森基于叙事内容对民间文学的经验性理论分类学不尽相同,除了叙事内容的题材,格林兄弟和马林诺夫斯基关于民间文学体裁即民间文学叙事形式的(准)先验实践分类学,更注重民间文学诸体裁的意向性形式(先验体裁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同与不同。即,如果我们暂时搁置(不是否定而是不设定)民间文学题材即叙事客体(对象)的经验性意向性内容(质料)——由于民间文学的叙事内容(母题和类型形式的叙事题材)总是在不同的叙事形式即不同的体裁之间流动,[40]因之叙事内容的题材就不可能被用作区分民间文学诸体裁的充分条件(可以用作区分民间文学诸体裁的必要条件)——那么,能够最终决定民间文学诸体裁之间相互区分的充分条件,就只剩下民间文学诸体裁如神话、传说、童话的先验意向性形式了。
    简言之,在格林兄弟和马林诺夫斯基看来,神话、传说与童话这三种民间文学体裁的叙事形式之间能够被相互区分的先验标准就在于,交互主体先于民间文学题材的经验性意向性叙事内容,就已经对经验性意向性叙事内容之神圣、真实和虚构与否的先验意向性形式——巴斯科姆称之为“信实性”(belief)“取态”(attitude)[41]——信仰地有所决断了,由此,神话(神圣性宗教信仰)、传说(真实性历史认知)与童话(虚构性审美游戏)才能够被相互区分为不同的体裁(而不是不同的题材)。借用康德的话说就是:神话、传说与童话的体裁间区别就在于,作为客体的经验性叙事内容与主体的信仰和非信仰形式之间不同的先验意向性关系(康德称之为“模态”,德文Modalität,英文modality[42]),而这些不同的信仰和非信仰形式关系的先验意向性,是主体先于时间(语境)条件以及时间(语境)条件下的经验性叙事形式(类型、形态)和内容(母题、功能)而先验地为主体自身建构的,尽管主体的先验意向性形式最终要在时间(语境)条件下实现为经验性叙事形式和内容。以此,如果仅仅考虑民间文学的经验性意向性叙事内容(户晓辉称之为“现成对象”),而不考虑民间文学的先验意向性信仰和非信仰形式(户晓辉称之为“存在方式”),即不是“在交流的指涉内容之上和之外,突显出达成交流的方式”(鲍曼),[43]那么,自格林兄弟——以及20世纪70年代国际民间文学界的实践转向(包括表演理论)[44]——以来一直于民间文学体裁(存在方式,鲍曼所谓“艺术表演”)研究所积累的先验实践分类学倾向,就将退回到汤普森、普罗普式的民间文学题材(现成对象)的经验性理论分类学。[45]
    但现在的问题是,即便我们已还原了先验实践分类学意义上民间文学诸体裁的先验意向性形式,但这样的先验意向性形式仍然可能是主体在“利用”经验性意向性叙事内容时,或然地选择的信仰或非信仰的任意性意向性形式——“民众在利用传统的素材和单元进行创作时有自由也有不自由,普罗普在此并没有否认这样的自由或不自由”,尽管“在这个意义上,他也是考虑并尊重民众的选择权的”——而不是必然地信仰的普遍立法的自律性意向性形式。但是,如果不能进一步还原出民间文学普遍立法的必然性信仰的自律性意向性形式——可称之为内在性信仰的先验意向性形式,以对应于外在性信仰和非信仰的先验意向性形式——我们就仍然无法自诩,民间文学是一门不依傍于其他学科的独立学科,即确立了自身发生与存在的无条件条件(所谓“安身立命”)的自我立法的先验基础的完善学科。[46]以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确认,民间文学诸体裁或然地信仰和非信仰的任意性意向性形式,都必然包含着普遍立法的必然性信仰的自律性意向性,否则,民间文学就始终无法成就为一门以自身为(意向)目的(这是学科独立性的自我保证)且普遍合(法则)目的(这是学科完善性的自我保证)的现代性正当性学问,在最幸运的情况下,民间文学(根据民间文学诸体裁或然选择的任意性意向性形式)也只能满足于作为服务于其他学科目的的手段或工具的附庸学科。
    但是这样一项艰难的任务,最终由户晓辉于2014年出版的《民间文学的自由叙事》一书在理论上完成了,即,惟当我们进一步悬置了民间文学诸体裁的任何外在地、或然地信仰或非信仰的任意性意向性形式,而最终还原到民间文学体裁内在地、必然地信仰的自律性意向性形式(无论信仰的神圣性神话也好,半信仰的真实性传说也好,还是非信仰的虚构性童话也好,都以对神圣性、真实性及虚构性叙事内容的相信即必然性信仰的意向性形式为前提,即如维特根斯坦所言,“任何怀疑都建立在不怀疑的基础上”)——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民间文学的“纯粹体裁形式”或民间文学的“纯粹体裁性”——本身,我们才能够最终还原出民间文学实践的纯粹“形式意志”(Formwille,吕蒂)[47]的先验目的——以民间文学先验的、内在的普遍立法的必然性信仰意向性的“纯粹体裁形式”或“纯粹体裁性”本身为意向性对象的意向性目的(因为我们已经还原掉了民间文学的任何题材内容以及外在的诸体裁形式)[48]——的自由意义(民间文学的先验内容)。
    这样,一旦我们悬置了民间文学的叙事内容及其或然性信仰和非信仰的外在性意向性的诸体裁形式,就只剩下民间文学体裁的必然性信仰的内在性意向性形式及其意向相关项——即以“纯粹体裁形式”或“纯粹体裁性”本身为目的的先验意向性对象或意向性先验内容,但这样的先验意向性对象或意向性先验内容一定就是民间文学“纯粹体裁形式”或“纯粹体裁性”的必然性信仰的内在性意向性形式自身的先验交互性,即,如果民间文学“纯粹体裁形式”或“纯粹体裁性”必然性信仰的内在性意向性是以语言的先验交互性为条件的,那么先验交互性的意向性就意味着语言对话的纯粹公共性,[49]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没有私人语言”,以此,内在性意向性若离开了对话性语言的公共性条件即伦理上主体人格间的自由与平等,[50]就不可能有先验交互性的必然性信仰的内在性意向性本身[51]——由于民间文学“纯粹体裁性”的先验交互性的意向性形式内在地指向了必然性信仰的“纯粹体裁形式”自身,所以必然性信仰的内在性意向就是主体(主观)间先验地设定的交互性意向性形式及其意向相关项(意向性对象内容或客体质料),由此而突显了民间文学必然性信仰的内在性意向性形式作为公共性对话的伦理性条件(民间文学的经典理论称之为“集体性”“口头性”)。于是,我们才幡然醒悟,所谓“民间文学”,不过就是主体的道德性先验人格(而不是人的经验性社会角色)[52]之间交互地负责任的“纯粹体裁性”的“纯粹体裁形式”的信仰叙事的“以言行事”(奥斯汀)。
    鲍曼把责任(responsibility)当作界定“表演”的一个关键术语。[53]正因为民间文学体裁叙事的表演是一种公共的实践行为,所以,鲍曼才以卓越的洞见认为表演的本质在于为表演者和观众都赋予的责任。[54]责任之所以构成了表演的本质,恰恰因为民间文学体裁叙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需要复数主体参与的伦理实践和道德行为,民间文学的文本实际上是一种公共表演的伦理实践和道德行为,因此,表演的集体性实际上具有公共特征,表演者和观(听)众在表演中都责任重大。正因为有了这种责任伦理,民间文学的体裁叙事行为才可能有[自律性而不是任意性的]自由。[5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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