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国家山川祭祀礼仪是中国国家山川祭祀传统的重要环节,其基本形态在明太祖时期已经基本确定。这一礼仪主要可以从山川祭祀的主体、对象、时间、场所、陈设、乐舞、仪式程序等方面考察。其中,山川祭祀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藩王、府州县等层面;祭祀对象大致可分为岳镇海渎、陵山、京畿山川、天下山川和外夷山川等;祭祀时间因祭祀形式不同而不同;祭祀的场所主要在坛场和祠庙。明代山川祭祀礼仪是一套复杂的仪式和象征体系,具有多重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山川为万民所瞻仰,乃财用之所出,山川祭祀是崇拜和感恩山川的表达;第二,山川是国土疆域的象征,山川祭祀是建立统治合法性、确认和维护权力秩序的重要手段;第三,山川“能出云,为风雨”,是天意的载体,以回应灾变为内容的山川祭祀是统治者发挥公共职能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明代;国家祭祀;山川祭祀 本文系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北京传统礼仪空间的当代应用研究——以七坛为例”(2011D005022000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勃,女,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北京100101),主要从事历史民俗学、北京学研究。 “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1]177,围绕着天神地祇人鬼展开的国家祭祀礼仪活动,在我国传统社会国家事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家祭祀是在一定观念支配下,以礼制规范为指导,通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由来自官方的特定人物参加、按特定程序向特定神祇供献祭品以实现人神沟通并求得神祇福佑的重要活动,国家祭祀礼仪将礼法、礼义、礼器、辞令和礼容等诸多要素有机地组织在一起,既是一套完整的仪式与象征系统,也是一套复杂的观念和信仰系统。”[2]59山川祭祀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人认为:“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1]165作为自然存在,山川既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神秘的世界。中国人对山川的崇拜古已有之,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形成一定的祭祀制度。《尚书》记载舜曾以四仲月巡狩而祭四岳,禹曾“奠高山大川”,《周礼》中的相关记载更为丰富,如春官大宗伯之职“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又鬯人“凡山川四方用蜃”,司服“祀四望山川则毳冕”,大司乐“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等等,表明当时的山川祭祀制度已经相当完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不久即下令祠官“定名山川之祀”,确定了秦朝的山川祭祀制度。汉代以降,历朝历代均将山川祭祀放在重要的位置,不仅制定相应的礼仪制度,修建相应的礼仪场所,而且多有礼仪实践,从而形成了山川祭祀的历史传统。在明代,国家山川祭祀仍是这一传统的重要环节①。 一、明代国家山川祭祀的礼仪形态 《明集礼》把明代国家山川祭祀礼仪概括为:“国朝既于方丘以岳镇海渎天下山川从祀,复于春秋清明、霜降日遣官专祀岳镇海渎天下山川于国城之南,而以京师及天下城隍附祭焉。至于外夷山川,亦列祀典。若国有祈祷,则又遣使降香,专祀于其本界之庙。若夫山川之在王国,城隍之在郡县者,则自以时致祭。”[3]540这一制度的制定始于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他十分推崇礼制建设和实践,“初定天下,他务未遑”,便“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4]1223,并“命中书省下郡县,访求应祀神祇、名山、大川、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凡有功于国家及惠爱在民者,著于祀典,令有司岁时致祭”[4]1306。山川祭祀是明太祖礼仪建设的一部分,他执政期间,屡有动作,最终基本确定了国家山川祭祀礼仪。这套礼仪在世宗、穆宗时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总体而言,我们可从祭祀的主体、对象、时间、空间、陈设乐舞以及仪式程序等方面呈现明代国家山川祭祀礼仪的基本形态。 (一)祭祀主体 大致而言,明代国家山川祭祀在三个层面上展开,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祭祀主体。 一是中央政府层面。这一层面的祭祀主体是皇帝及其派遣的官员。据《明史》记载,明代中央政府层面常规性的祭祀分大祀、中祀、小祀三个级别,其中大祀13种,中祀25种,山川祭祀属于中祀,包括仲秋祭岳镇、山川,祭天神地祇于山川坛。除了常规性祭祀外,当国家发生重大事件时,也会告祭山川。山川和天地、宗庙、社稷一样,都是皇帝亲祀或遣官代祀的对象。 二是王国层面。这一层面的祭祀主体主要是封王及其僚属。有明一代实行皇族封王制度,皇帝的儿子受封为王,在地方都有藩国。王国要祭祀封地的山川,所谓“国内山川之祀,王实主之”[3]545。根据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的一篇制文显示,各王国所祭山川分别为:秦国则西岳华山之神及诸山之神,晋国则中镇霍山之神及诸山之神,燕国则北镇医巫闾山之神及诸山之神,赵国则北岳恒山之神及诸山之神,吴国则南镇会稽山之神及诸山之神,楚国则大别山之神及诸山之神,潭国则南岳衡山之神及诸山之神,齐国则东岳泰山之神及诸山之神,鲁国则峄山之神及诸山之神,靖江则舜山之神及诸山之神等。洪武十八年(1385年)“定王国祭山川仪同社稷,但无瘗埋之文。凡岳镇海渎及他山川所在,令有司岁二祭,以清明、霜降”[4]1285。《明集礼》还有“王国祭山川坛仪”的详细规定[3]545。 三是府州县等地方层面。这一层面的祭祀主体主要是礼制规定的地方官员。明初定都南京后,将南京及其附近地区划为朝廷直隶区,其余再设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北平等l2个布政使司②。为了确保中央政府的权力到达基层和持久稳定,明太祖又健全了府、州、县机构的设置与管辖。后来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有所变革,但基本上实行的是省、府、州、县四级制或省、府、县三级制。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率先提出了省级地方机构的山川祭祀问题:“始天下方定,其山川皆统祀于京师,然古者诸侯祭封内山川,今行省大臣,方面重寄,视古之方伯连帅无异,而其境内山川所当祭者,其定制颁行之。”[5]506到第二年(1373年),就确立了各省自祭的规则:“定天下十二省山川皆各省自祭,旧前合祭京师及四夷山川悉罢之,惟甘肃以新附,其山川仍附祭京师各城隍之神,祭日春用三月三日,秋用九月九日。”[6]815府州县也要祭祀域内的山川,《明集礼》中有“各府州县祭山川坛”的仪式规程。洪武十八年(1385年)时,关于山川祭祀有“凡县附府者罢县祭”的规定③。 无论中央政府层面、王国层面,还是府州县等地方层面,都将山川作为祭祀的重要内容,由此足见山川祭祀在国家祭祀中的重要性。 (二)祭祀对象 在明代国家山川祭祀中,不同的山川地位不同,大致可分为岳镇海渎、陵山、京畿山川、天下山川和外夷山川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