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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羽]“后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民俗学博客—耿羽的个人 耿羽 参加讨论

    摘要:在市场化逻辑的冲击下,“原子化”村庄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这类村庄中,原生型权威和次生型权威在村庄中的作用大幅度下降,村庄中的纠纷解决由于权威匮乏开始出现没有第三方裁决者的现象,村民常以“暴力”的逻辑来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迎法下乡”即引导国家权威的力量进入村庄,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
    关键词:纠纷解决;乡土社会;权威
    

    “民间法”视野下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的学术讨论,大致有三种进路:一种进路侧重于“程序”方面,即重点讨论如何改善调解机制, 这类研究的意义在于,破除调解与审判的二元对立,将调解纳入法制秩序的框架之中,使调解成为法制发展的促进性力量而非对立面。[1](P15-16)另一种进路侧重于“理论”方面,即重点讨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这方面的代表作品为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一片“唯法治(法制)论”的声音中,石破天惊地提出了“本土资源论”,其认为,在中国社会中,规则是多元化的,民间法对于人们的生活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推行法治(或者说推行国家法)时,应注意结合本土资源(如民间法)。[2](P65)该书出版后,引起了学术界对“民间法”热烈的讨论,关于何为民间法、民间法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如何调节民间法与国家法方面等方面的理论讨论层出不穷,但遗憾的是,后续的这些理论探讨大多只是在重复或略微延伸苏力的基本观点。“民间法”的理论探讨要想继续前行,出路有两条:一是像罗伯特•C•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中所做的那样,从理论方面(博弈论)来推进理论(民间规范的理论)的前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科学界,这条出路似乎并不乐观,因为中国社会科学界目前“中层理论”都还比较匮乏,更不必说“宏观理论”了,而若要以国外的“宏观理论”来解释中国社会的“民间法”问题,最后除了通过中国事实验证了国外理论的正确性,在其它方面我们似乎无法获得更多。因此,推进“民间法”理论的第二种方法应是更可行的,即从经验方面入手来推进理论前行,这也就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民间法”研究的第三种进路——侧重于“经验”方面,即重点探讨民间法在中国社会中的运作状况。但目前大多数“民间法”方面的经验研究,有以下几种缺陷:一是“无语境”,即仅是通过一个个案例(故事)来说明民间法的运作逻辑,而没有将纠纷放置在特定语境中来理解。二是“僵化的语境”, 即仅仅研究“熟人社会”中的纠纷,尤其是关注宗族社区和少数民族社区中的纠纷,这种研究方式的缺陷是未注意到中国在转型过程中,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呈现出非均衡的格局,“熟人社会”已不能代表中国社会的全貌,甚至其已仅是中国社会的一小部分。“熟人社会”中的纠纷很便利于进行学术方面的讨论,因为在“熟人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碰撞特别强烈,尤其是少数民族社区,由于自身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加上国家政策的特殊性,使得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更显得特别。[3](P424)但是,正是由于这些纠纷所具有的典型性,削弱了我们对于中国纠纷解决全貌的理解。朱晓阳、赵旭东等人以人类学民族志的方式,秉承功能主义整体论传统,将纠纷放置在特定村庄中来理解,将纠纷与村庄中的其它现象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朱晓阳尤其提倡以“延伸个案方法”来进行纠纷的研究,即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查的范围。[4](P37)民族志式的研究径路很好地解决了纠纷研究中“无语境”的问题,但还不能解决“僵化的语境”的问题。“华中乡土派”在进行农村研究时,提倡双重的“整体性”,即整体性地了解特定村庄和整体性地了解中国农村,这一方法论运用在纠纷研究中,即将纠纷解决与其它村庄现象联系起来整体性地了解特定村庄中的纠纷解决,并通过比较纠纷解决在不同农村的实践情况来整体性地了解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状况。“华中乡土派”的这一研究径路,旨在全方位和深层次地理解转型期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董磊明、王启梁、陈柏峰、杨华等人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董磊明《宋村的调解》(下文简称《宋村》)一书,即是这方面研究的最新成果,该书主要想讨论的是,转型期“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究竟呈现出何种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力量强力渗透至农村,并对农村进行了翻天覆地的改造,但在这一时期,国家对于“小传统”的改造,更多体现在“有形”的一面,如压制宗族组织的发展、拆毁祠堂、销毁族谱等,可是国家终究没有对传统力量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相反二者还有相互利用和相互契合的一面。改革开放后,国家力量从农村后撤,农村“小传统”的“有形”一面在很多地方开始“复兴”,如许多村庄开始重修族谱、重建祠堂,但“小传统”“无形”的同时也是最基础的一面却迅速地被市场化的力量所消解。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和电视等现代传媒的下乡,村庄不再成为一个封闭的社区,农民不断有机会了解“乡土”之外的世界,市场化的逻辑逐步替代了“人情”、“面子”等“熟人社会”的逻辑,村民开始把利益作为行动的考量,尤其是族人之间乃至兄弟之间都变成以理性算计作为彼此交往的准则,如此,“家族”式的血缘观念不断被瓦解,以核心家庭为行动和认同单位的村庄(即贺雪峰所说的“原子化”村庄)越来越多,在这类“原子化”的村庄中,由于“家族”的消解,传统的原生型权威 如家族长老便无法在解决纠纷等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而新生的原生型权威如经济能人,又不断脱离村庄搬至城镇,原因是村庄“原子化”而失去凝聚力,村民对整体村庄不再有认同后,便容易受“城市中心论”的影响而过着“向外”的村庄生活,一有合适机会便离开村庄。由此,在“原子化”的村庄中,原生型权威基本无法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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