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间法研究主体性诉求的加深。民间法研究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加深了民间法研究的主体性诉求。对本地区、本民族的民间法的探究,本身就是体现着对自身问题的深切关注。而这种关注不再是在想象的空间中进行,而是更多地体现于现实空间,并且有意识地争取自身的话语权力,展示自身的思维能力。我们看到一年来学界在既有的基础上为此做出的努力,其深切关注自身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生活,注重检视已有的不符合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状况的理论分析模式,使得民间法研究更具有自主性,更具有活力。在民间法研究主体性诉求加深的同时,我们要注意到现代化的题旨——统一与全球化,对这一诉求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学界一方面还需要深入探究民间法如何/怎样在统一与全球化的题旨中体现其主体性诉求,另一方面亦应加强对主体性诉求本身理论问题及其限度的研究,而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将更加彰显民间法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学术贡献。 4.民间法系统化与体系化研究的加强。与以往民间法研究多为分散式研究相比较,本年度的民间法研究明显加强了理论的系统化与体系化建设。我们看到,有学者依照法理学体例对习惯法进行整体性的理论研究,还有学者将习惯法置于部门法的视域下重新审视和估价习惯法在此部门法体系中的角色与价值,亦有学者专门对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进行理论梳理等等,这些努力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民间法研究的系统化与体系化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民间法研究与各个部门法的沟通与交流,正如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软法”的研究,其与民间法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进而不同程度地刺激了行政法学界对民间法的研究。然而如何在理论上分析这一关联,还需要学者们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探究。各个部门法对民间法深入的研究,有利于推进民间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建设与发展。 5.民间法可操作性研究的加强。这一年来,学界加强了民间法如何/怎样在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的研究,尤其是对在司法领域中民间法如何发挥“法”之作用,成为分配主体权利义务之根据的研究,使得民间法在法治的框架内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说,有关此方面的研究一定会成为今后民间法研究之重要内容。因为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制定新法的目的主要在于多方面的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所以无论民间法如何主张话语权力,其自身的正当性仍然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予以证明,其始终面临着与国家法的调适,而这些都需要具体的制度与机制安排,否则民间法理论研究很难在操作层面上更好的发挥作用。我们看到,有关此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如何推动其向深入发展,需要学界就国家立法机关对既有的社会机制的认可方式以及民间法如何/怎样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形成广泛的探讨与论争。 注释: ①相关文献主要来自于学术著作、学术期刊、有关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及相关网络上的文章。为了深入研究民间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于2006年初推出了“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专栏。今年,在成都召开第二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讨会,分别对“中国法治与民间规则”、“民间规则与善治理念”、“民间规则对西部开发的可能贡献”、“民间规则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及相关研究”、“民间法研究的学术范式及相关研究”展开讨论。今年,在宁波召开的比较法研究会议,主题为《法治的民间基础》,代表们对此主题展开广泛而又深入的探讨。有关民间法研究成果,也在相关学术网站进行传递,其中“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于2005年10月正式开通。 ②桑本谦君还据此对山东农村互助合作规范进行分析,认为这些规范借助于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来维持,对分散村民们的经济风险、缓解经济压力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参见桑本谦:《民间的社会保障——对山东农村互助合作规范的经济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相关研究参见张清:《通过法律见识贫穷——一个研究纲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杜鹃、刘昌志:《农村纠纷现状与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考察》,载《理论界》2006年第1期。 ③参见李学兰:《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2—2005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④相关研究参见董建辉:《畲族习惯法及其历史变迁——以福建罗源八井村为例》,载于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五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龙大轩:《羌族诉讼习惯法的历史考察》,载于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五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李可:《对三块“生态碑”的习惯法解读》,载于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五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夏少敏、叶俊波:《临安市林业习惯法探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杜恂诚:《近代上海钱业习惯法初探》,载《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牛杰:《论宋代契约关系和契约法》,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2期。 ⑤参见范愉:《纠纷解决与民间社会规范》,2006年比较法研究会议交流论文。应当注意,范愉教授在探讨当代“民间法”问题时,一般采用“民间社会规范”这一概念。范愉教授认为,之所以使用民间社会规范的概念,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规范,有必要在概念上避免混淆。 ⑥相关研究参见李可:《民间习惯法研究方法论》,第二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李可君认为,民间习惯法研究方法论在构造上包括理论立场、理论假设和逻辑起点等九大要素;在层次上可以分为模式、理论、视角和方法等四个方面。在吸收各种学科方法和进行科际整合的基础上,民间习惯法研究发生了方法论上的转向。 ⑦相关研究参见李学兰:《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2—2005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25—2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