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师又进一步调解,唱道: “有冤睡不着,结仇坐不安。父辈结仇,子孙难解。为十两银,传十代仇。水牯顶角我拴腿,人闹争纷我劝解。蛋不裂缝,蚊蝇不爬。会起会结束,谁错谁改正。思前想后,顾及一切”。“理师只劝人和事,不愿双方来烧汤。不愿犁牛进鬼场,不愿拖牛进浑塘”。 以上说明理师也不愿意双方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理师依理进行摆古说理,劝导双方和解,避免矛盾扩大。可谓情真意切,言之有理,不偏不倚。往往当事人双方都知道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最后双方妥协,达成赔偿协议。在场观众从纠纷的争执和理老的调解中认识到纠纷所带来的危害,从而在以后的生产和生活中尽量避免纠纷,所以说理老审理过程就是一次普法教育活动。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仍互不相让,理师最后唱道:“你们向深处跑,拉你们回浅处。你们一个愿意往锅底钻,你们一个愿意去捞斧柄;一个请中人,一个调理师;一个穿理师衣,一个戴理师帽;一个愿烧,一个愿捞”。 在苗族传统审判中,真正使用神裁的极少,只是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理师方作判决:“我控事端‘鼻’,我据真理‘纲’,要双方满意,使地方信服,两头若不依,村寨尚议论,请雷烧错方,求龙护对方”。先由理师根据榔规榔约做出裁决,如对理师的判决不服才请神灵来裁判。苗族普遍信奉神灵,雷公和龙王是信仰中的“刑神”,“明火知情,不烧正方,清水明理,不护歹方”,“龙王公正,雷公正直,冤枉者烧不烫汤,受屈者捞不伤手”基于这一信念对双方进行神明裁判。 刑事案件起诉后经过调解也可以撤诉:“牛拉到鬼场,才回到了厩,争端到汤场,火还可扑灭”。[5] 三 综上所述,黔东南苗族的诉讼与裁定是在歌唱中进行和完成的,根据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记录:“苗族人如遇纠纷时”必请牙郎多人,参入场中,代理裁判。……因任牙郎,不仅善描是非,且语言流利,天才脱颖,精韵歌词,两造发言,概能拟作歌体唱之”。[6]这种歌唱式的诉讼与裁定在世界其他无文字状况下的民族中也是有的,日本学者宫本胜在谈到菲律宾·明都洛岛土著民族固有法的仲裁时说:“最后,裁定人为达到训戒加害者的效果,往往以诗歌和民话来比喻,听众跟着裁定人‘余兴’,通过他们的诗歌和民话来陈述自己的意见”。[7]美国著名法人类学者霍贝尔在谈到美国北部沿海爱斯基摩人原始法律时说:“如果斗歌在解决争端和恢复已疏远的团体内部成员的关系方面有所帮助的话,那么它就是法律上的一种措施。参加比赛的双方的一方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然而不可能有按真实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特权做出的公正的判决。通过赛歌,参加赛歌双方感到轻松,怨言也被放置一旁。即从心理上获得满足,权衡了恢复如初的利弊。……因为斗歌中无残酷折磨的因素。超越自然的威力也有助于加强这些有自主权利的歌手的勇敢。我们应当牢记,这种对歌唱者或歌唱的结果并不重要(或多或少积累了一些控告有罪的事实来反对他的对手的歌唱者在事实上处于有利地位)。由于法庭上的比赛可以成为在辩护律师双方中的一场体育运动的项目,所以法定的歌赛首先就是——所有比赛都是为了提供最大的快乐。”这里正如拉斯穆森说:“K和E就是这样,看起来像是哦彬彬有礼地奚落对方,并唱出自己的辩解之词……”。[8] 口承法文化形态下的各民族,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诉讼与仲裁形式,而其中苗族保存得比较完整而具有典型性。每个民族的传统诉讼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在精神和外在样式,呈现出连绵不断,一脉相承,难于割裂等特征。一个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种生活方式,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些愿望。社会群体中存在的某种生活方式如果要作为一种诉讼文化现象看待,那么必须与诉讼行为和诉讼思想相关,而且具有普遍性。个人独有的某种生活方式,即使与诉讼有关,也不能将其视为诉讼文化的一部分。所谓制度诉讼文化是指以诉讼制度为核心,包括诉讼规范,诉讼设施,诉讼机构等在内的文化机构。它属于诉讼文化的外显性,表层性的内容;观念诉讼文化是指以诉讼观念为核心,包括诉讼理论、诉讼心理、诉讼价值取向等内在的文化结构。它属于诉讼文化的内隐性、深层性内容。从法人类学的观点看,观念诉讼文化,也可以诠释为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诉讼的感情和诉讼的评价。苗族村寨社会有原生的较为完整的诉讼与裁判程序;民族特有制度诉讼文化和观念诉讼文化和谐统一、浑然一体,有效地调整着苗族村落社会秩序,形成了典型的口承文化的诉讼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何积全.苗族文化研究[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 [2]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Z].1988. [3]龙林、王应光.苗族离婚理词[M].施秉文史资料,第4辑. [4]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Z].1988. [5]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Z].1988. [6]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162. [7](日)宫本胜.哈奴诺·曼仰的纷争处理法——菲律宾·明都洛岛的固有法[Z].汤浅道男·小池正行·大塚滋编.法人类学地平,亚洲法丛书,成文堂1992:140. [8](美)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86、89. (本文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2期,第36~4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