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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日姆几]彝汉纠纷中的身份、认知与权威(6)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民俗学网 嘉日姆几 参加讨论

    五、彝汉纠纷与社会和谐
    笔者对小凉山地区的彝汉纠纷有以下几方面的印象:第一,彝汉之间的纠纷解决有从个人到家族再到民族和国家的多层转化;第二,彝汉纠纷的解决有“合意”和“国家强力”两个方向;第三,民族性、历史、政治等诸多因素影响着纠纷的解决,每一个纠纷都是不同观念和要求的表达,因而有着多种解决的途径。
    本文虽然从彝汉纠纷的视角来分析个人在纠纷中的身份认同、认知和权威影响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冲突是小凉山彝汉关系的全部,相反,恰恰就是彝汉交流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展开导致了彝汉之间的各种纠纷。尽管社会纠纷的发生会带来社会秩序不同程度的紊乱,并造成一定的资源耗损,但它也是社会生气和活力的表征,一个过于平静与沉寂的社会一定缺乏生机与活力。(15)
    关于彝汉纠纷的研究,可以为我们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做出理论上的支持。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人们对安全、和平和幸福的考虑会使纠纷各方尽量达成协议,这同样也是不同民族共同遵守的规则。人们都有“和为贵”的处事态度和处理纠纷的原则,如果纠纷各方缺少了这种意识,纠纷就会升级或者扩大,这时,以强力为后盾的政府就会以权威的形式出现。
    在案例4中,彝汉两家共同祭祀了坟墓,并结成亲家。这种“亲家”并不指彝汉通婚,而属于彝汉间互相帮助和互相认可的一种民间形式,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彝汉间一种友好的民间交往形式,类似于汉族的“结拜弟兄”。在彝汉关系比较紧张的时期,通过这样一种互动,汉族可以在彝族内部寻求保护,彝族也可以得到汉族的支持。再者,汉族中有威望的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促成彝汉纠纷的化解,通常他们会用彝族遵守诺言的文化特点与他们盟誓,以求得平安。
    例如,居住在宁蒗中部的邰氏,其家谱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民国初期,时任永北城区区长的宁蒗邰姓之后邰应武,由于看到宁蒗坝区因彝族经常下坝抢劫,坝区汉民难以出门或下地劳动,致使徐家碾房至关门山一带人烟绝灭,田地荒芜。邰应武就到四川招来一些无地或者少地的汉民,重垦已荒芜的土地,并同当地的彝族头人余达什、余拉祖等杀牛饮血盟誓,达成和平协议,由两人担保不再抢劫,并每年交担保费谷子15石。从此,当地人们安居乐业。(16)
    直到今天,结“亲家”的民间交往仍然是彝汉良性互动的主要形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个人之间的交流往往在民族关系比较紧张的时刻影响和驱动着不同民族的关系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很容易发现,有的人可能会说另外一个民族的坏话,但同时也会因为拥有许多来自其他民族的朋友而自豪。所以,在笔者看来,在多民族共居的地方,我们既要看到民族间因资源配置而发生的纷争,也要看到个体为寻求安宁而发挥的能动作用。一句话,民族团结和彼此尊重仍然是彝汉关系的主流。
    注释:
    ①参见张冠梓:《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②参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③转引自[美]萨利·安格尔·梅丽著、郭星华等译:《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④本文中所用的案例全部来自笔者的田野调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人名都采用了化名。
    ⑤笔者认为,这样一种偏见如果存在的话,那也是权力的产物,与历史上民族间的统治、反抗以及丑化对方的策略有关。
    ⑥在当地汉语中,“凉山”即指山区。
    ⑦在宁蒗,土地有偿转让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当地人的观念里,这样的有偿转让相当于土地买卖。在访谈中,当事人都是用“买”、“卖”来指这种有偿转让的。笔者在案例中也保留了这样的用法。
    ⑧东升银矿又名白牛银厂,地处宁蒗县城官地坝的东北部,海拔2950米,是清代滇西北开采规模最大的银矿。宁蒗的汉族多数是矿工的后裔。
    ⑨转让土地的周姓汉族是因全家人搬到丽江居住而“卖”掉土地的。本来,村里的意见是由村里回收,但是村里给出的价钱远低于彝族给出的价钱,所以,周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了彝族。
    ⑩“国家认同”在本文中是指不同民族对国家的想象和依赖程度。
    (11)笔者以为,国际法在最严格的法学意义上也不是法律,因为它没有一个超越所有国家的权威实体来保障其运行,人们仅仅是在自然法意义上使用一些国际惯例。
    (12)彝汉两个民族以个体家庭的身份彼此结为亲密的关系,在困难的时候彼此帮助和支持,这一习俗在当地被叫做“打亲家”。这种“亲家”与婚姻并无关系。
    (13)彝族把用竹子模拟的祖先的灵魂叫做“玛都”,“玛”为竹子,“都”为痕迹。
    (14)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0页。
    (15)关于“纠纷”与“社会和谐”之间关系的更多讨论,可参见徐昕:《司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6)宁蒗彝族自治县县志办公室编:《宁蒗彝族自治县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第614页。
    (本文原载《民族研究》2008年4期第40~49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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