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从户版形制特征人手,通过比对张家山汉简“户律”条文及相关传世文献之记载,对里耶“户籍简”的性质作出明确判断,认为“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版是迁陵县某乡保存的户籍,再准确点,就是迁陵县某乡南阳里户籍”。窃以为其“乡户版”之说非常精彩可靠。考虑到这批“户籍简”是被废弃在县邑故城之外的城壕中的情形,而里耶故城又当是迁陵都乡之所在,所以,鄙意以为,这批“乡户版”极有可能是当时的都乡有司废弃的,故最能体现“南阳”一里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完整表述方式似乎是“洞庭郡迁陵县(或‘道’)都乡南阳里”。 倘若笔者对“南阳”行政级别与上下隶属关系的判断不误,则这批“户籍简”的性质也就非常明确了,它们显然属于迁陵县(或“道”)都乡南阳里这一基层聚落的户籍资料。这对探讨当时当地的基层聚落形态、基层社会组织等问题,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价值。 二、“户籍简”所体现的战国晚期楚、秦基层社会形态及其相关问题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尽管成绩斐然,但相对而言,战国中后期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具体到基层社会组织、基层聚落形态等问题,现状更不容乐观。当然,主要原因还在于文献不足征。而现今有了新发现的与当时基层聚落、基层组织直接相关的里耶“户籍简”,研究状况或能有所改观。藉此新材料,很多聚讼已久或模糊不清的老问题,殆有得到解决的可能,介于商周与秦汉两大历史时期间的某些缺环,亦能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填补。故此,本文接下来重点要谈的,就是那些与基层聚落形态相关的问题。具体将从里居模式、家庭类型、附属人口等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事先需要强调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讲,这批“户籍简”既然属于秦人的遗存,反映的自然是秦国基层社会的形态特征。但是,“户籍简”登录的对象主要是旧楚编户民,且其年代又在秦吞食该地区不久,因此,个中所体现出来的基层社会形态,与其说是秦制,不如视之为楚制更为恰当,至多只能看做是楚、秦两国的混合体。或者可以这样讲,此中固然有像编伍之制这等秦文化因素的存在,但其根底毫无疑问属于旧楚。 (一)异姓聚居的里居模式 战国秦汉时期的里居形态及里中居民的社会关系等问题,是多年来史学界比较关注的焦点之一,而研究者所得结论却截然不同。学界一般主张,在当时以小型个体家庭(包括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为内核的基层社会中,血缘意识已被稀释,农村基层聚落与城市社区中的居民已经摆脱商周以来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的束缚,故而里邑中的居民基本上以异姓聚居为主,并不存在大范围、大规模的宗族聚居现象。①不过,也有学者如台湾史语所的邢义田,通过对传世文献的梳理,从族居、族葬及世业角度分析,指出战国到西汉的村里聚落“应更是聚族而居、聚族而葬才是”,②认为聚族里居是战国秦汉时代的常态,并未因列国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而有本质性改变。③与之意见相似的还有徐扬杰、马新等先生。④鄙意以为,后一种观点似乎很难成立,尤其是无法从出土新材料中找到正面积极的佐证。很显然,无论是战国时期的葛陵楚简、包山楚简与秦代的睡虎地秦简,还是西汉初年的江陵汉简以及西汉中晚期的居延汉简中,都没有编户民聚族里居的明显迹象,而相反的证据倒时有所见。今不妨简单列举几条。例如: 毒言 爰书: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牒)北(背)。●讯丙,辞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馀岁时迁。丙家节(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里节(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栝(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难与丙饮食。丙而不把毒,毋(无)它坐。”(《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91一94) 上引“毒言”一条,需关注者有三。其一,被控告者丙的家人(大概是其父辈甚至祖辈)曾与丙的外祖母同居一里,也就是说,里中居民有互通婚姻的现象存在,所以同里居民不必同族同姓。其二,不管是自愿还是受迫,里中居民可以迁徙他地,其结果便是在异地形成异族异姓同里聚居的聚落模式。而且,丙的外祖母被迫迁徙他地时年仅30余岁,故其发生年代至少是在数十年前的战国末期。其三,里中编户民家庭各有家祠,也有一里共同的里祠,后者大致与我们常说的“社祭”有关,但并不存在所谓“族祭”。这样的一个祭祀体系,大概也能反映出同里中各家庭之间鲜有单侧血缘上的联系。总之,可以肯定的是,“毒言”条所涉及的里,其居民并非所谓的“聚族里居”。而且,此类异族聚居一里的情形,至少在战国末期便已形成。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有“告子”一条,其辞曰: 告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已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 “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50—51) 其中“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一语最值得关注,它强调的是父子同里的关系,但我们所能体察到的则是当时社会中应该有不少父子异里而居的现象,否则便无必要标明是否“同里”了。类似的例子还有《封诊式》简46—49“迁子”条,文繁不具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