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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族群”与“民族”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民族宗教网 2012-11-2 范可 参加讨论

    近来,国内学术界有关族群概念的讨论不绝与耳。问题之产生盖源于引入西文概念 “ethnic group”。首先,它与中文中相类用语如“民族”一词在对译上出现了困难。其次,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民族问题的表述里没有这一术语。现在,大家知道,当涉及到由国家确认的56个民族时,“ethnic group”与“民族”是无法在中西文语境里完全置换或对译。因此,我认为,与其在这类问题上继续争论,还不如寻求中西文术语上的某种“对位”(counterpoint)来得更具实效性,而且也有助于将注意力转到更为实质性的研究上来。
    事实上,除了个别例子外,在英美研究中国领域里,大多数学者对上述有关术语能否在语义上完全对译或置换并未给予过多关注。我在此以西人为例并非有唯西人马首是瞻之嫌,而是觉得将精力投入到追求这类只有为百科全书或词典写词条才需要的所谓精确性殊属可惜。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在碰到这类问题时的处理方式确有值得借鉴之处。
    通常,在行文上必须表明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加以简要的住脚,或酌情在有关术语边上加括号,放入相应的中文或西文中大体对应的字词。例如,如果在行文中直接用汉语“民族”一词的拼音,括号中则是相应的英文术语;或在首次出现时加以脚注说明。我们可以据此知道有关学者在这类问题上的见解。当然,这种情况都是出现在有关术语用于具体指设之际。但是,在涉及民族政策下的具体民族时,几乎没有人用“ethnic group”来作对应的。例如,研究中国穆斯林有较大影响的美国学者杜磊(Dru Gladney),在他出版的书里,分别用“minority nationality”、“nationality or people”、“Hui nationality”来作为中文中“少数民族”、“民族”(不涉及民族国家时)、“回族”的对应术语。这就是对位的作法。与此同时,我也注意到,在一般行文里,偶尔也有“Hui ethnic group”这样的用法(见Gladney ,1998,1991)。这样做在理解上也无任何不便之处。道理很简单,在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些群体在民族识别之前,其存在形式的确可以被认为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族群,回族即为其例。而且,即使不考虑所处的国家政治环境和群体成员的主体自我意识,仅以外在标准来衡量,称之为“ethnic group” 也无不可。另外,在西文里,“ethnic group”在一般话语中的使用也相当随意,当称某群人为“某 ethnic group”时,并不总是考虑到被涵盖的个人的主观愿望,尽管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因字源学之故而产生的限制。
    另外,经验也使我们不至于因为个别字词组合上的变化而误入迷津。我们知道,在任何语言里,许多术语的规定性会因语境变化而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换言之,一个术语的内涵与外延,在作具体指涉时与在约定俗成的用法上会有所差别。而我们之所以能对某种现象获得理解主要地是通过一系列的领悟(comprehensions)来达到的。这是一个对信息的筛选和摄取的综合过程。我们不会仅仅因为“Hui ethnic group”一语来推断“ethnic group”就是“民族”。
    任何概念之所以能成为术语,除了它们本身特定的含义外,还在于它们的可操作性,因为它们是许多具体事项的抽象表达。因此,当我们还原到具体的语境中进行论述时,我们可以省去许多冗长的铺垫,从而使叙述直扣主题和更具理论性。正因为我们有能力领悟术语的规定性在具体的和约定俗成的用法上的程度差异,而不至被误导。因此,费孝通教授才建议我们没有必要把精力过多地耗费在与民族有关的字词的中西对译问题上(费孝通,1981)。但是,既然我们仍在这方面进行讨论,且有些讨论将问题复杂化(显然有违定义和使用概念的初衷),我也就不揣浅陋,从规定性和一般用法之区别的角度上切入,谈谈自己对“族群”、“民族”等术语的一些看法。以下,本文首先就英美学界的有关讨论作一简要评论,同时也略为涉及使用概念时若干易被忽视的问题。
    定义“族群”─西方学界有关讨论评述
    在定义何为族群的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三种取向,分别涉及客观特征或属性(objective attributes)、主观情感(subjective feelings),以及行为模式(Brass 1991:18)。客观属性是最为常规和一般的识别方式,是人们排除自我时最为常见的手段。这种取向相信,不同的群体总有某些原生的特质可以使人很容易地将他们彼此区别开来。这些特质可能是语言、宗教信仰、食物、服装、肤色、共同经济生活,等等。这种取向的困难在于,我们很难通过这些属性来确定人们对于自身从属性的真实想法。操同种语言的人未必都认为他们同属一个群体;同样,文化表征相似或相同的人可以声称分属不同群体,凡此种种。因此,如此定义族群看起来似乎规定性最强,实际上不免任意和专断(arbitrary),因为它忽视了主观情感的因素。这种方法取向广泛见于早期社会科学经典,尽管当时作者用的是“种族”(race)“部落”(tribe)、“人”(people)等字眼来指涉我们今天所谓的族群。
    把不同群体成员的日常行为来作为识别标志(ethnic marks),实际上是客观定义的一种形式。但它所强调的是行为,相信不同的族群一定有一些具体或特有的方式来规定其成员如何行动,尤其是在族际互动的场合。这种定义似受到英国曼彻斯特学派鼻祖格拉克曼(Max Glukman 1958)对非洲祖鲁人与白人互动行为研究的启发。但其短处在于操作性有限。当我们试图了解一个复杂社会的族群现象时,这一定义模式显然不够用。然而,它对互动的强调却衍生出后来族群性研究的重要支点,即所谓“族别维持”(boundary maintenance)的问题。这一理解与主观情感模式结合之后,形成了今天西方学术界定义族群的主要取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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