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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世界遗产公约》的修订及其中国意义(3)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民俗学网 户晓辉 参加讨论

    正如史晨暄所指出,“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概念从“最突出”到“如此特殊”,正反映出教科文组织对文化多样性和普遍价值观的双重追求[14]47。不仅如此,还有学者认为,“突出的”可以理解为某种遗产最好的或最具代表性的案例,1998年在阿姆斯特丹举行的自然文化遗产国际战略专家会议对“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定义是:对在所有人类文化中常见的普遍特质的突出反应。这在自然遗产上表现为生态地理的多样性,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中,这样的反应会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结果就是文化多样性[15]。
    由此看来,《操作指南》的修订虽然对“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作出了不断深化的理解,但既没有强调它作为一种价值标尺和先验立场的形式意义,也没有强调它是作为理想概念的“文化”或文化目的论标准的一种体现。它们始终没有对普遍价值的形式标准与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区分,也没有表明,“突出的普遍价值”固然是人赋予的,但不是少数专家随意的、主观的经验判定,而是基于作为理想概念的文化的先验立场制定的标准。只有这样的标准才能表明,依据公约进行的遗产保护实践不是要造成新的不平等排序,而是要推行一种崭新的文化实践,“世界遗产以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建立‘公民身份’和一种不曾存在的政体”[7]57。这种“不曾存在的政体”类似于后来被称为通过人权为全球正义提供框架的“世界主义国家”(cosmopolitan states)[16]14或全球公民社会。难怪国外有学者认为,《世界遗产公约》表明,“遗产”也是符号资本化和符号积累的实践律令(a practical imperative of symbolic capitalization and accumulation)[17]14。现代民族国家的履约,实际上也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加入全球现代化进程的一条途经,同样也是引入联合国倡导的普遍价值观并打造世界新文明的一个良机,因为这至少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加入“世界主义国家”或全球公民社会。世界遗产标准“作为对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直接阐释,其修订会促进对全人类普遍认可的价值观的不断反思……在这个过程中……遗产保护领域对‘价值’的认识、缔约国对自身文化的认识,在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通过标准表达出来,形成普遍价值观”[7]64。但是,公约在立场上的骑墙和摇摆使它在正文及其《操作指南》的不断修订中一直没能阐明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即它本应立足于作为理想概念的文化先验立场,只有这种先验立场才能超越作为事实概念的文化现象的种种差异性和多样性,达到逻辑上的可普遍化程度,才能把不同文化及其主体置于交互主体的平等地位上、以理性的方式推论出共同的普遍价值标准。正因为公约没有明确这一点,所以它的正文及其《操作指南》也一直忽视了这样的问题:即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如何为自己的遗产赋予价值,这种价值赋予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普遍价值和共同遗产的认定能够给这种价值赋予预留什么样的权利位置和参与程序上的保障。也正因为公约及其《操作指南》采用的公法保护模式对遗产主体的权利和参与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所以,各个国家在履约保护实践中就容易忽视甚至遮蔽遗产主体的参与权和文化权。
    当然,尽管《世界遗产公约》还没有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那样直接以“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来界定遗产概念,但它对世界眼光和普遍价值的引入为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和共同价值体认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尤其推动了对遗产进行价值重估和价值重构的全球进程。具体而言,遗产的价值体认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原先认为没有价值的遗产可能被赋予价值,原先具有特殊价值的遗产可能被赋予普遍价值,反之亦然。有人说民俗是文化实在,而遗产则是官方认定的,其实不然。且不说许多民俗在中国同样需要官方认可才能从过去上不了台面的“迷信”转变为现在公开而正当的非遗(尽管不是所有的民俗都是非遗),单说“民俗”这个词在汉语、德语和英语中都是学者发明和使用的一个概念。在不知道这个词之前,老百姓的生活中也许存在着某些现象,它们或者压根没有名称或者具有当地的命名,但一般并不叫“民俗”。在没听说过“民俗”这个概念之前,老百姓一般也并不知道自己的生活中哪些是民俗、哪些不是民俗。只有在大体知道了这个概念之后,老百姓才能把自己生活里的某些现象称为“民俗”并由此把它们与非民俗区别开来。也就是说,民俗并非所谓文化实在,而是需要经过外来概念的启发才能进行的文化命名和价值认定。同样,遗产的申报和评审虽然需要经过所谓国际认可和专家评定,但毕竟需要遗产的持有人或传承人首先申报和论证,至少需要首先经过所在国家的认定和申报。当然,这个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也由于公约未能明确规定,遗产的价值应该首先得到遗产持有人或传承人的认可,它的申报应该首先得到持有人或传承人的同意和参与。只有先申报、先自我认可,然后才可能得到国内和国际的认可。这是两个不容混淆也不能相互取代的价值体认步骤,正如民俗往往也是先经外部认可或启发才得到内部认可为“民俗”一样。因此,民俗也好,遗产也好,一般都是在与外人或外界的比较或互相启发之下才获得自我体认的。即使价值的独特性也是在与其他独特价值和普遍价值的比较中才能获得更加明确的体认,所以,价值体认是否受到外部的启发不仅毋庸讳言,也不是重点,我们要关注的问题是,这种价值的标准来自什么样的立场。一般来说,特殊价值的标准主要来自作为事实概念的文化经验立场,普遍价值的标准则应该来自作为理想概念的文化先验立场。尽管公约本身没有明确这一点,但我们对公约的分析以及在履约实践中应该明确这一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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