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2004年8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的被批准是中国政府向世界的承诺,也吹响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号角。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中关于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五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是十分明确的,如开展普查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抢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省、市、县三级遗产名录体系;资助、鼓励、支持传承人以及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等。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第39号令,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也就在这一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十大门类,518项。可以说,首批名录的评审完全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文化部、各省市自治区的文化厅发挥了主要作用,第二批名录的评审也是如此。换句话说,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不仅制定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以至保护的主要部门。这种形式虽然符合中国的国情,但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变为“政府包办”的格局。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由于政府行为的过分渗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单位),最后只好落实到各地的文化馆站,而文化馆站本身并不具备特定名录的传承功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主导”如何体现。“政府主导”并非政府垄断,政府包办,政府行为应主要体现在制定政策、制定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几个方面,而不应该越俎代庖,大包大揽,造成保护主体(即传承人、传承单位)的缺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