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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践范式(4)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民俗学网 户晓辉 参加讨论

          四、哪种本真性与谁的原生态
    这就涉及对非遗主体传承和再创造权利的尊重问题。我们说非遗要进入日常生活,怎么进入?最近大家在争论,有没有必要办非遗培训班,这种培训符不符合公约精神。有些专家认为,培训就代表标准化、同质化或去中国化,甚至无视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非遗公约》之间的根本差异,既不看国外学者有关非遗的大量研究成果,也不认真琢磨《非遗公约》的理性目的和实践精神,却在到处宣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最稳定的文化 DNA” “文物不能变,非遗当然也不能变 。这就把物质遗产的本真性概念误用到了非遗领域。1994 年 11 月 1—6 日,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日本奈良召开会议,来自 28 个国家的 45 位代表针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形成了有关本真性的奈良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该文件指出,判断文化遗产本真性的信息资源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背景、精神与情感,以及其他一些内在的与外在的因素”,但正如索菲亚·拉巴迪已经指出,即便这种本真性,仍然不能理解为静态的和凝固不变的。
    更重要的是,如果把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概念用于非遗,就会把非遗固化和本质主义化,而《非遗公约》和《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之所以不再使用本真性、完整性、突出的普遍价值之类的概念,恰恰是要避免这种把非遗固化和本质主义化的认识与实践。因此,这种似是而非的本真性追求,显然与《非遗公约》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而且容易误导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这些专家以追求所谓非遗的原生态为借口,把非遗物态化和基因化, 以看待民居的心态看待非遗,好像越破越好,哪儿破说哪儿好。如果站在这种立场上去保护非遗,那就需要我们倍加警惕,因为这会造成非遗的博物馆化,即把非遗固定在某个地方、固定在某种形态上,这本身就不符合《非遗公约》要求的活态传承与再创造精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中国的某些专家对此并没有认真领会,他们仍然在用本真性和排外性构成中国非遗保护的问题和障碍。对某个具体的非遗项目,即便能够往前追溯,追溯到哪个阶段或哪个点上才可以说它是真是假呢?非遗只有相对的真假,没有绝对的真假。我们也许可以用两个简单的标准来看这种相对的真假:第一个标准是看传承人自身是不是真诚地认其为真。这里有一个认可度问题。比如,需要传承人所在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接受和认可,因为《非遗公约》把他们自己的认定作为首要标准;第二个标准是既然非遗也是遗产,就要有一定的传承性和传承度。如果是刚发明的东西,还没有传承,那就不是非遗。《非遗公约》对“非遗”的界定包括“代代相传” (transmitted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的要求,这也是“遗产”概念的固有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遗产”的界定是“泛指历史上留下来的物质财富或者精神财富”;《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也把 heritage(遗产)界定为一个国家或社会已经拥有了很多年并且视为特有的历史、传统和特质。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传承与生产的过程中,非遗必然会有变化,而且必然会牺牲某些东西,因此,要防止对非遗抱有埃哈麦德·斯坤蒂指出的那种“本真性幻觉”(authentic illu-sion)。
    笔者认为,如何根据《非遗公约》的精神让非遗保持活态和再创造性,如何维护传承人的权利,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如果直接让中国的非遗学员去画浮世绘或画西方油画的名作,也许是不合适的,但开设一些西方艺术的课程让他们增加一些学养,则未尝不可。因为正是通过相互学习,许多非遗传承人才能取长补短,才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传承和创新意识,提高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并且有可能进一步突显自己的独特性,而不是必然带来所谓的同质化。不让非遗传承人相互学习,不让他们开阔眼界,不让他们与别人交流,怎能保持非遗的活态和再创造性?谁有对他们进行这种干预和阻止的权利(而不是权力)?有些人以留住所谓“乡愁”为借口,反对非遗的再创造,实际上,“乡愁”本来不是对某个地方的往昔所做的美化和想象,而是被误置到过去的一种希望,是对尚未来到和尚未实现的自由的一种渴望。按照《非遗公约》的精神,非遗不仅包括从过去继承下来的传统,而且包括当代实践。它所谓的“保护”,永远不该是压制非遗的进一步发展,因为非遗本身的特点就是过程性(processuality)和变化性,如果仅仅把非遗概念限于继承下来的“传统”成分,就会导致它的博物馆化。因此,最重要的是把非遗的实际传承者完全纳入保护的全过程之中,让他们承担起对自身可持续发展过程的责任。
    因此,到底什么是原生态?《非遗公约》要求的原生态和有些人所谓的原生态是不是一回事?我们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好和坏?好和坏是个人的主观标准还是普遍的客观尺度或理性标准,我们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上来判断?《非遗公约》给我们判定非遗及其价值提供了什么标准?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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