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对新近发表的郑孙买地券中的“酒醉物故”一语进行补释,认为此语并非实指因醉酒而亡,应当是古人对死的一种讳称,这一讳称当与道教信仰有着很大关系。 【关键词】郑孙买地券 酒醉物故 买地券 《中国历史文物》2010年第6期刊载了马瑞、宗鸣安二位先生的《新见郑孙买地券考略》一文。文中公布了一方前秦建元七年(371年)买地券,为学界提供了新的研究资料,非常宝贵。 券文首句云:“建元七年三月十二日,郑孙酒醉物故。”作者据此认为“券文记载了建元七年郑孙酒醉而亡,家人为其买地之事。”并进一步解释说:“出土文献中酒醉而亡的最早事例见于晋代,周芳命妻潘氏衣物券文:‘公国典卫令荆州长沙郡临湘县都乡吉阳里周芳命妻潘氏,年五十八,以即日醉酒,不禄。’郑孙买地券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实例。”由此可知,作者将券文中“酒醉物故”理解为真正因饮酒过量死亡。笔者认为这种训释不够确切。 “酒醉物故”是古人对死亡的一种讳称。白彬先生认为这一讳称与道教有关,相当于今日称人死曰“仙逝”。刘宋释玄光《辩惑论·章书代德是其五逆》谓道家“诠谥灵魄……妄逐妖空,辄言东行,醉酒没故。”东晋、南朝衣物疏、买地券中多有此语。如: 东晋永和八年(358年)雷陔墓随葬衣物疏:“永和八年,……年八十六,即醉酒身丧。” 刘宋元嘉十年(433年)徐副买地石券:“年五十九岁,以去壬申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醉酒寿终,神归三天,身归三泉,长安蒿里。” 刘宋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囗和砖券:“以去元嘉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酒醉命终,神归三天,身归三泉,长安蒿里。” 梁天监五年(506年)熊薇石券:“以癸巳年闰月五日醉酒命终,上归高里。” “醉酒物故”、“醉酒没故”、“醉酒身丧”、“醉酒不禄”、“醉酒命终”、“醉酒寿终”,虽言辞小异,但意思当同。“醉酒命终”的说法在唐宋及其以后地券文中也比较常见,如: 北宋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李大郎买地券:“李大郎行年六十五岁,暂往南山看花,遇见仙人,赐酒一杯,迷而不返,命入黄泉。” 南宋淳熙十二年(1185年)胡氏二娘砖券:“享年六十六岁。因去南山采药,忽逢仙人,赐酒一杯,生居大宅,死入泉台。” 明成化十二年(1476年)朱郡主砖券:“不幸终于丙申年七月初十日酉时。因往南山采药,路逢仙人,辞(赐)酒一盅,醉而不返。” 明天启七年(1627年)郎兆玉买地砖券:“郎兆玉……于天启六年六月十四日戌时,往九仙山采药,忽遇大仙,赐酒三杯,酩酊一梦不还,就凭白鹤仙指引。” 由此可见,郑孙买地券中的“酒醉物故”亦当与上述记述相一致,均是古人对死的一种讳称,这一讳称与对道教的信奉有着很大的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