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飞 [历史研究] 尽管存在农奴缺乏劳动积极性和监督管理困难的弊端,但农奴制在某些地区的历史上却曾广泛存在,有时还比租佃制更流行。农奴制的经济合理性何在?它何以实现?其兴衰有何规律?在国内学界对此类马克思主义传统史学课题渐趋冷淡之时,国外经济史学界和历史学界却涌现了各种阐述农奴制兴衰的理论观点。诸种观点各有异趣,分歧重重,甚至截然对立。对其不抱成见地公允评判,或许可以找到一条将农奴制研究重新推进的出路。 传统论题:人口、市场、技术与经济效率 马克思认为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阶层依靠土地、资本以及非经济手段攫取劳动产品都属于剥削。马克思将这种理论用于分析农奴制,其观点可以归结为三点:由于农民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具有经济独立性,故而领主只有借助暴力手段才能迫使农民交纳剩余产品;①农奴制的本质特征在于超经济强制;农奴缺乏劳动积极性和监督管理困难的弊端决定了农奴制较之租佃制更为落后。 西方多数学者习惯于运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分析农奴制的兴衰。虽然方法不同,但部分学者的结论却与马克思不谋而合。1956年,美国经济史学家多马系统地阐述了劳力匮乏导致强迫劳动制度的“多马假说”。该假说认为,地广人稀时,生产中最稀缺的资源是劳力而非土地。空闲土地的大量存在和领主之间的劳力竞争对农民非常有利。对领主而言,控制农民比控制土地更重要。平等协商对领主非常不利:若采用租佃制,则地租很低;若采用雇佣制,则工资很高。领主只有依靠超经济强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才能迫使农民接受苛严的盘剥。只有当人口增长导致土地匮乏时,控制土地的领主才能拥有廉价使用农民劳力的经济力量,农奴制才会逐渐被租佃制或雇佣制取代。②“多马假说”强调了农奴的经济独立性和农奴制的暴力本质,这与上述马克思的观点可谓殊途同归。 最近有学者尝试用“寡头垄断”来取代农奴制的“超经济强制”。他们认为,在地广人稀、劳力匮乏时,领主会选择高度集中地占有土地,形成强大的市场垄断权力。只有他们是农民劳力需求的买主,只有他们是农民所需土地的卖主。劳役制度是领主对农民的垄断歧视。③领主不断扩张自营地,千方百计限制农户通过购买和租佃获取土地,就是为了降低农民在家庭土地上的劳动边际产出,迫使农民到领主地产上以较低的工资劳动。土地不均衡分配的结果是:领主自营地生产中土地投入过多而劳力投入过少,农民份地生产中则土地投入过少而劳力投入过多。扭曲性的均衡状态和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意味着领主是在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况下获取了本阶层的私利。这种观点颇具启发性。解放农奴能够释放社会整体生产力,这很好地解释了东欧19世纪农奴制改革的动因。拉丁美洲与美国北部的不同发展道路也印证了土地最初分配格局的重要性:西班牙王室将大片土地以及其上的土著居民授予少数最初的殖民者,造成土地占有的高度不平等和大地产制;而美国北部相对平等的土地占有则造就了独立农民耕作的兴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思所说的“农民的独立性”,意思是指农民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维持生计所必需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90—891页。 ②Evsey D. Domar, "The Causes of Slavery or Serfdom: A Hypothesis,"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0,no.1(1970),pp.18—32. ③Jonathan Conning, "Latifundia Economics," Hunter College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s, File URL: http: //urban. hunter, cuny. edu/RePEc/htr/papers/021 _ Conning. pdf. 马克思所说的“农民的独立性”下的“超经济强制”、多马所说的地广人稀下的“暴力强制”以及其他学者所说的“土地不均衡分配下的垄断歧视”,论述虽有不同,却都强调较低的人地比例与农奴制兴起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这正是阐释农奴制的最有影响的理论。不过,接受这种理论还需考虑到以下三点。 首先,劳力匮乏最多只是农奴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其充分条件。在劳力充裕时较少流行农奴制,但在劳力匮乏时领主虽然有心采用农奴制,却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劳力越匮乏,农奴制越难实施。著名经济史家波斯坦就提出,13世纪英格兰人口增长时,农奴制因容易实施而得以加强;黑死病之后人口下降时,农奴制则因不易实施而趋于瓦解。① 其次,劳力匮乏只是相对的。有些技术变化要求更多的劳力投入,比如两田制向三田制的转变、休耕地的翻耕、苜蓿的种植等,这些技术的快速推广可能导致人口增长无法满足劳力需求的增长,从而出现劳力的相对匮乏。市场需求的刺激亦具有类似作用。也即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人口增长与农奴制加强同时并存的现象,13世纪初期的英格兰就是典型例子。 最后,有些学者认为,人口增长会刺激需求,促使领主为牟利而加强农奴制。威廉·怀特就以此解释波希米亚农奴制的兴起。②东欧其他地区的农奴制也并非从黑死病导致人口下降后就马上兴起,而是要到15世纪晚期以后,那时人口亦在上升之中。 上述论述都承认农奴制是落后于租佃制等其他形式的。但这一结论却不符合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一种经济制度的流行,一定是因为它具有经济合理性,即具有效率上的优势。诺思和托马斯就循此思路,比较了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高低,认为农奴制的优势在于其较低的谈判成本。其逻辑是:在市场和市场价格普遍缺乏时,领主与佃农很难就实物地租的种类、数量或不同类型实物的折算比率达成一致,因此各种租佃制的“谈判成本”很高;劳役制下领主投入土地,佃农投入劳力,这种“分担投入的契约”允许任何一方在其土地上自行安排,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尽管劳役制的“实施成本”是各类契约形式中最高的,但因为“谈判的低成本抵偿了实施的高成本”,所以“古典庄园的契约安排应当说是非常合理的”。③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M.M.Postan, "The Chronology of Labour Service, "in his Essays on Medieval Agriculture and General Problems of the Medieval Economy,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p.102. ②William E. Wright, " Neo-Serfdom in Bohemia ,"Slavic Review, vol.34, no.2(1975), pp.243—244. ③Douglass C. North and Robert Paul Thoma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anorial System: A Theoretical Model,"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1, no.4 (1971), pp.784—785,790. 其实,即使缺乏市场,也不能排除不同产品之间实物交换所形成的替代比率,因此不能推导出固定地租、雇工经营、分成出租等其他形式具有较高谈判成本。况且,相关谈判完全可以安排在农闲季节,从而降低谈判的机会成本。即使劳役制可以降低谈判成本,我们也无法确保这足以抵偿监督中的高成本。将主观论断随意装入交易成本的箩筐,无法给劳役制庄园提供更坚实的论证。 如果说诺思和托马斯是以产品市场的缺乏来论证农奴制较低的谈判成本,那么密尔沃德则以要素市场的缺乏来论证“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农奴制的优势所在:它能为领主提供“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他认为,领主与农民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参与各个生产环节的农民对土地肥力、劳动勤勉程度、生产剩余等具有完备的信息,而不事生产的领主对此却无从知晓。在劳力和土地均可自由流动和买卖的租佃制度下,地租水平是由领主之间的劳力需求竞争和佃农之间的土地需求竞争来确定的,它能反映土地肥力以及农民经营能力和勤恳程度的差异,为领主提供了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当法律限制或禁止劳力的自由买卖和土地的自由流转时,竞争性地租不复存在,此时领主必须通过直接监督生产过程来获取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但是,农民天性厌恶监督,如果领主对劳动者在全部时间和全部土地上的生产进行监督(奴隶制),监督成本就必然很高,所以他们选择了自营部分土地,而将其余土地分配给农民自行耕种,从而既享受了自营地较高的产出,又避免了自营全部土地所带来的高额监督成本。密尔沃德的最终结论是:“劳役制生产组织可以用农奴制下估算可剥削地租的独立途径的缺乏和与农民分散劳动相伴随的成本过高的监督管理来解释。”① 这样,密尔沃德就从要素市场的缺失中独立地推导出了农奴制。这种论述同样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其一,通常认为对土地流转和劳力流动的限制正是领主为了实施农奴制而采取的政治法律措施,密尔沃德的理论犯了以结果论证原因的错误。其二,要素市场不同程度的缺失(比产品市场的缺失更为严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特征,为何只有少数地区流行农奴制?其三,在农奴制下,领主虽然能够通过直接经营而知晓在自营地上的最大可剥削量,但他们无法知道如何确定自营地与农民份地的比例,以便将农民的份地经济压缩到最低,使其糊口之外无所剩余。也就是说,农奴劳役制并没有解决密尔沃德所设定的最大剥削量问题。如此脱离历史实证来构建纯粹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同样意义不大。 其实,密尔沃德和诺思从根本上讲仍然是在我们最熟悉的观点上打转:农奴制是市场缺失的结果,或者用我们更熟悉但含义却不甚明了的概念来说,农奴制是与自然经济相伴随的。与其用“谈判成本”、“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这样的概念来兜圈子,还不如回到我们近乎常识的传统表述上:在商业不发达和市场缺乏的情况下,领主无法便利地从市场上购买消费物资,只好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在庄园上直接生产自己所需的物品。这原本就是西方学者颇为流行的农奴制阐释思路,又经苏联学界的影响而流行于国内学界。这种观点面临的一个诘难是:即使缺乏市场,领主为何不简单地采用实物租佃制,而要劳神费力去直接经营呢? 法国史学家乔治·杜比就尝试回答这个诘难。他认为,由于没有市场来供应多样化的消费物资,而生产又颇为落后,若采用租佃制,农民定会种植产量高而品质低的大麦、燕麦等作物以供糊口之需,故而领主只得保留自营地,用于直接生产自己偏爱却无法从佃农那里获得的小麦等高品质谷物。②这种观点颇有一定道理,不过我们仍然可以继续诘难:既然领主能够强制农奴服劳役,为何不能强制他们种植并交纳小麦等特定品种的实物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Robert Millward,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Organization of Serfdom in Eastern Europ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42, no.3 (1982), pp.513—548. ②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Cynthia Postan(trans.), Columbi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68, pp.90—91. 而更大的诘难还在于,农奴制并不总是与市场缺失相伴随。如果把农奴制视为市场缺失和商业不发达的产物,那么随着商业发展,它应该逐渐瓦解,这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多数学者的推论。然而,商业发展刺激领主强化农奴制的反面例证也毫不鲜见。13世纪英格兰商品化程度大为提高,而劳役制庄园却日臻鼎盛。①东欧农奴制的成长则是另外一个反例。这里的市场被区分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国内市场欠缺而国外市场发达。由于国内城镇和手工业不发达,领主只能通过向国外出口谷物来获取资金,用于进口手工业品。西欧对东欧谷物的需求恰恰满足了东欧领主对西欧工业品的需求。工业品消费方面依靠进口反过来阻碍了国内市场的发展,使东欧农民不能像西欧农民那样在黑死病之后从手工业和商业中谋得另一条生路,无法阻挡农奴制的强化。正如马凯所说,“1500年后工业品价格上涨缓慢,而谷物价格上涨迅速,这种剪刀差刺激了东欧领主利用农奴制进行大规模谷物出口。”②这在沃勒斯坦的《现代世界体系》中被称为“强制的商品性农作物劳动制度”。③拉丁美洲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大地产的兴盛可以部分地归因于蒸汽轮船的远洋航运和铁路运输的巨大变革所带来的外部需求刺激。④如此看来,虽然农奴制往往源于商业的不发达,但它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却可适应于不同经济环境,甚至受商业的刺激而被强化。 技术改进与否同农奴制有天然的关联。对此,学界的流行观点是农奴制与落后的生产力相伴随。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农奴缺乏劳动积极性,不宜用于需要使用贵重、精细、复杂工具的精耕细作。农奴制的存在总是同落后的技术、简陋的工具和粗放的耕作联系在一起;其二,农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越低,农业生产越不稳定,那么领主就越有必要直接控制生产过程以确保自己获得充裕而稳定的消费物资,农民也就越脆弱、越渴望得到领主的庇护和救济。 我国的大河流域很早就形成了精耕细作的农业传统,所以除个别时期和个别地域外,几乎没有广泛的、大规模的农奴制庄园。而欧洲在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的大部分时期,相对而言耕作更为落后粗放,故而农奴制也就较为流行。在欧洲内部,东欧农业比西欧更为粗放和落后,因而农奴制也更为流行和持久。普鲁丹就把特兰昔瓦尼亚农奴制的根源归结为“土地的生产力太低”。⑤在国内学界,马克垚也多次强调,欧洲农奴制流行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Clyde G.Reed & Terry L.Anderson,“An Economic Explanation of English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in the Twelfth and Thirteenth Centuries,”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26,no.1(1973),P.136.M.M.Postan,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Harmon& sworth:Penguin Books,1972,P.111. ②Láiszló Makkai,“Neo-Serfdom:Its Origin and Nature in East Central Europe,”Slavic Review,vol.34,no.2(1975),P.237. ③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尤来寅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2页。有些学者不赞成西欧市场对东欧农奴制有决定性作用的观点,认为德国诸邦、里窝那、波兰、捷克等地农奴制早已独立发展,西欧谷物出口不过只是加速了已有的发展历程;而俄国农奴制在其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受到西方市场的影响,与谷物出口关系不大。不过,将西欧谷物需求和东欧农奴制兴起联系起来仍然是大多数学者接受的观点。Arcadius Kahan,“Notes on Serfdom in Western and Eastern Europe,”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33,no.1(1973),PP.86—99. ④Arnold J.Bauer,“Chilean Rural Labor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76,no.4(1971),PP.1059—1083. ⑤Katherine Verdery and David Prodan,“The Origins of Serfdom in Transylvania,”Slavic Review,vol.49,no.1(1990),P.18. 根本原因是低下的生产力和有限的产品剩余,这迫使领主通过役使农奴来直接生产,以确保充足、稳定的消费品供应。①这种观点在解释东西方的宏观差异方面颇有说服力。不过,在工具简陋和耕作粗放时领主为何一定要采用劳役制而不是更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租佃制或雇佣制呢? 费诺阿尔泰试图对此给出解答。他在分析美洲奴隶制种植园的经济合理性时区分了两种类型的生产。一种是“努力密集型”(effort-intensive)。比如在棉花、蔗糖种植和采矿业中,劳动者在肉体痛苦的威胁下可以劳动更长时间,付出更多艰辛,从而弥补其劳动积极性方面的缺点。另一类称为“精细密集型”(care-intensive),比如葡萄园等需要精心劳作,因此使用奴隶或农奴很不合算。②这种观点能解释棉花、蔗糖、采矿等行业中采取“努力密集型”的原因,不过以谷物生产为主的欧洲农奴制庄园应当与此不同。即使在中世纪西欧和近代东欧比较粗放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劳作一方面在不同季节展开,另一方面又在分散的地块上进行,绝大部分生产环节都不是团队劳作,难以实行严密的劳动监督。尤其是当领主自营地并不集中成片,而是与佃农份地交错在一起时,劳动监督更难实行。这并不符合“努力密集型”生产所要求的全程监督和肉体惩罚的条件。 还有一些学者不是用落后的生产技术,而是用自营地的技术优势来解释农奴制庄园的存在。比如前述密尔沃德就说,“劳役制庄园比较容易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从而可以抵偿较高的监督成本”。③马凯虽然承认农奴制的前提是“低下的农业技术”,但同时却说,“当领主为了满足其府内的消费开支,要求农民取得高于习惯的产量,向农民索取超过传统所能接受的份额时,这种索取只能通过强迫农民付出额外的劳役来实现”。④这等于说,领主在自营地上能够取得“高于习惯的产量”。费诺阿尔泰对自营地的技术优势论述得更为具体,⑤他提出了导致领主自营地在技术上更为先进的三种因素。首先,“农民因循守旧是恶名远扬的”;其次,技术传播比较缓慢,因为奴隶和农奴往往是外来者,对当地技术不熟悉;最后,农民个人的死亡可能导致技术积累的中断,而修道院等领主组织则能在长期管理庄园的过程中积累经验。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农民因循守旧,这完全是一种偏见。技术创新缓慢,这是领主自营地和佃农份地的共同特征。农民经验的积累虽然可能因生命终结而中断,但领主又何尝不是如此。即使教会领主亦会因其主教或修道院长的更替及其职位空缺期王室的暂时监管而中断。虽然奴隶往往是外来者,但农奴通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垚:《西欧农奴制初探》,《世界历史》1980年第3期,第60页;《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1页。 ②Stefano Fenoahea,“Slavery and Supervis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 Model,”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44,no.3(1984),PP.635—668. ③Robert Millward,“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Organization of Serfdom in Eastern Europe,”P.536. ④László Makkai,“Neo—Serfdom:Its origin and Nature in East Central Eflrope,”P.236. ⑤他说:“如果领主计划用一些其他方法耕种土地——因为他觉得自己在技术上比农民优越,或者他仅是计划进行一些试验以发现比农民更优越的技术——他便会将土地掌握在自己手中,承担生产风险,让劳动者在其强制下工作,就像当时的雇主与雇工一样。”因此,“生产某种产品的技术选择是促使领主控制生产过程以便提高产量的主要因素。尽管自营地是一种缺乏激励的机制,但如果领主的努力所带来的生产力提高能够显著地抵偿缺乏勤勉所导致的损失,则自营地要比自我激励自我监督的小农生产更可取”。Stefano Fenoaltea,“Authority,Efficiency,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 and Beyond:A Hypotheses,” Journal ofEconomic History,v01.35,no.4(1975),PP.693—717. 常不是外来者,即使农奴都是外来者,如果领主不把自己的“先进技术”教给农奴,又怎么能让其在劳作中予以贯彻呢?更何况,教俗贵族本身就是一个不劳而获的阶层,脱离生产是他们的标志,战争祷告是他们的职责,不应当认为他们直接组织生产活动是为了探索先进生产技术。虽然领主比勉强糊口的佃农更有财力进行高风险的技术改良试验,但农民有时也会在生存压力下放手一搏。根据黄春高的研究,即使到15、16世纪,英格兰农场主的农场也不能取得对农民份地的效率优势,①更何况是此前以农奴劳役为基础的庄园自营地呢?战后东南亚各地小农经济的巨大潜力以及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所释放出来的巨大效能提醒我们,必须对各种大农业的效率优势保持更为慎重的评价。 上述各种观点,均以比较农奴制与租佃制、雇佣制等其他方式的效率为主旨,实质上就是考察各种方式的利润高低,即领主所能获得的回报多寡,而绝大多数学者都会毫不犹豫地拿现代的利润核算方法来评价古代或中世纪条件下的生产组织。这背后是一条几乎成为集体无意识的根本假设: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可以被用于古往今来的各种经济现象。然而,波兰学者库拉对此根本假设提出了质疑。他以三个波兰农奴制大庄园为例子,研究了农奴主的利润准则。如果根据资本主义利润核算的准则,将劳役按照市场雇工工资水平折算为货币,计入成本,则庄园生产严重亏损。然而,这样一种在资本家看来严重亏损的经济组织为何在波兰的历史上广泛持久地存在呢?库拉揭示了其秘密:领主的利润核算以单纯的货币收支为准,他们将无需支付货币的劳役视为无偿资源,并不计入成本。如此衡量,则领主自营地的利润非常高。② 库拉深刻揭示了农奴制庄园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的盈亏准则,釜底抽薪地批判了大多数学者试图按照现代的利润观念去评价农奴制庄园盈亏的方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然而,他只是揭示了利润计算中的两种极端准则,从而夸大了两者之间的对立,忽视了其历史连续性。 首先来看封建领主的准则。库拉虽然承认应当运用机会成本的概念来理解资产的价值,但他认为,农奴劳役对领主并无机会成本,即使它不在自营地上被直接消耗,亦无其他用途。然而并非如此。其一,不论领主是通过名义上的土地分配还是直接的暴力强制来获取农奴的劳役,其劳役都是有机会成本的,因为倘若领主不强迫农奴提供劳役,也可以强迫农奴交纳实物或货币。其二,有些领主的自营地较少而农奴劳役较多,可以将农奴劳役出售给附近缺乏劳力的其他领主,或者直接要求农奴为领主在自营地上未能消耗完的劳役支付货币折价。库拉也承认这种现象的存在,并将其称为“劳役的货币交换”。③在13世纪的英格兰,许多领主在其庄园惯例册中极其详尽地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规定了佃农提供的劳役,并明确定出了各种劳役的折价。领主自营地不能用完的劳役,佃农应当按照相应的折价交纳货币。④在农奴制兴盛时期的波希米亚,农奴和领主都有机会成本的概念,都不认为劳役是无偿资源。⑤既然劳役不是无偿的,领主是以牺牲实物或货币地租为代价来获取劳役的,那么领主完全不将劳役计入成本的盈亏准则就是极端的、不真实的。 _________________ ①黄春高:《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 ②Witod Kula,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Towards a Model of the Polish Economy1500—1800,Lawrence Ccdrner(trans.),London: New Left Books,1976,PP.28—35. ③Witod Kula,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P.46. ④1324—1325年温彻斯特主教在威尔特郡 Downton庄园的账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账簿的全文参见J.Z.Titow,English Rural Society:1200—1350,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69,Document 2,PP.115—136. ⑤Sheilagh Ogilvie,“The Economic World of the Bohemian Serf:Economic Concepts, Preferences,and Constraints on the Estate of Friedland.1538—1692,”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54,no.3(2001),P.437. 那么可否按照资本家的准则,将劳役以市场工资水平折算为货币呢?库拉作了否定回答。其理由是:以市场价格来估算那些不进入市场的物资是可笑的,因为估价无法实现;如果把未进入市场的物品全部投放到有限的市场中,其价格必定下降。库拉指出,在17、18世纪的波兰,一方面领主自营地上存在大量劳力浪费;另一方面市场上劳力又不足,雇工工资很高。如果以较高的市场工资来估价自营地上使用的劳力,则一定会得出计入劳力则亏损、不计劳力则赢利的结论。①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产品市场都很不发达,更不必说土地和劳力这样的要素市场了。此时以相对较高的雇工工资来计算领主在自营地上使用的农奴劳役,自然会夸大劳役在成本结构中的比重。 如果库拉所分析的封建领主和资本家的利润准则都是极端的,那么农奴劳役制庄园的真实盈亏标准就应当介乎两者之间,只是如何确定这样的标准却有待进一步探讨。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Witod Kula,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PP.35—36. 超越传统解释:风险与互惠 对农奴制的经济阐释多数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设想领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农奴制的兴起一定是因为它给领主带来的收入比其他方式更高。但有的学者却认为,获取经济利益并非领主的唯一目的,甚至不是主要目的。费诺阿尔泰就认为,即使农奴劳役制庄园存在固有缺点,即使它获利不如租佃制高,只要领主能借此强化其对佃农的权力,能显示其尊荣的社会地位,那么它也是可取的。②这种将领主价值追求多元化的阐释模式颇有启发性,提醒我们单纯经济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与20世纪初期凡勃伦的“有闲阶级论”、60年代以波拉尼为代表的“实体主义”经济学和70年代以斯科特为代表的“道义经济学”的分析思路颇有共同之处。当然,领主对权力和声望的追求不可能与其经济目标偏离太远。 在中世纪英格兰商业和城市很不发达的条件下,领主不得不居住在乡村庄宅,依靠农奴在庄园自营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满足基本的衣食之需,但当后来商业和城市发展起来的时候,尽管他们开始更多地居住在城市,从市场采买消费物资,但庄园和农奴制并未过时。庄园仍然是贵族为军政和宗教事务旅行各地时的歇脚地;在庄宅中招待过往的贵宾仍然是他们政治投机的筹码和身份炫耀的途径;在乡村林地狩猎仍然是他们消遣娱乐和军事操练的理想方式。庄园对领主而言不仅是生产方式,而且也是消费方式。正是对这种理想的贵族生活方式的追求,才使庄园制度一直被延续了很久,甚至到19世纪初期。一些学者在分析我国古代庄园(虽然未必是农奴制庄园)经济的兴衰时,也强调它在满足士大夫阶层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意趣方面的功能。③虽然欧洲的农奴制庄园与我国古代的庄园经济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在满足主人文化消费方面却有共同之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Stefano Fenoaltea,“Authority,Efficiency,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 and Beyond:A Hypotheses,”pp.693—718. ③马良怀:《汉晋之际庄园经济的发展与士大夫生存状态之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奔》1997年第4期。 寻找农奴制优点的学者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农奴制本质上是暴力的,农奴缺乏劳动积极性和监督管理困难是其固有缺陷,因此其流行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某种宏观环境使其他方式不可行,要么农奴制具有某种内在的优势从而弥补了其固有的缺陷。现在不少学者试图否定这个根本的逻辑起点,从而为农奴制的经济合理性提供第三种阐释。他们不再将农奴制建立在农奴的独立性上从而强调其中超经济强制的特征,而是截然对立地以农奴的脆弱性为出发点,强调农奴也从对领主的依附中获得了好处。他们认为,农奴因贫弱而存在巨大的糊口风险,为求经济安全而自愿为奴;农奴制主要靠激励而非强制来实施,是农奴主与农奴之间的互惠交易。他们与马克思的分歧首先根源于不同的理论前提。在农奴制的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实际占有土地的是农奴,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只不过是名义上的,而西方经济学者普遍认为,农奴所占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属于领主,领主分配土地给农奴是其获取劳役的代价,农奴提供劳役是其占有领主土地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就很容易得出双方之间是“互惠交易”的结论。 不过,如今的“互惠交易”论已经远不止此了。不少学者更进一步,认为农民除土地之外还从领主那里得到两种好处。一是政治军事保护和法律秩序等“公共产品”,二是困难时期的经济救助。诺思和托马斯强调的主要是第一种。他们认为,中世纪早期的西欧虽然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但在战乱侵扰下只有受到保护的土地和人口才是安全的,而只有专门行军打仗的贵族和骑士才能提供此类保护。保护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供给具有规模效益,只有交纳费用的被保护者达到一定数目才能维持,可是每位被保护者都企图搭便车,领主只能对其采取强制。因此,诺思和托马斯将劳役制庄园视为“一种用劳役来交换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的契约安排”。① 虽然就像马克·布洛赫所描述的那样,西欧农奴制的兴起与政治动荡、社会混乱有密切关系,②诺思和托马斯显然扩大了农奴所获得的“保护”。既然战乱使得农民不能离开领主的保护,既然接受奴役比不受保护的自由更好,那么领主又何必规定各种禁止农奴迁移和逃亡的强制性法令呢?就像在中世纪的英格兰那样,大量庄园与村庄并不一致,当庄园包含若干村庄,特别是在村庄被分成属于不同领主的若干庄园的情况下,领主们如何提供公共产品,而村民又是如何分享领主提供的公共产品呢?外来劫掠者的目标主要是富裕的修道院和权贵们的住所,居住相对分散、几乎一贫如洗的农民并非劫掠者的主要目标。从当时的军事技术来看,防御的有效手段是修筑城堡,但城堡内住着的几乎全是领主及其仆从,农民所居住的农村处于设防的城堡之外,并不能享受到有效的保护。实际上,在社会动荡和政治混乱的环境中,占有大量财富的上层比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失去的下层更缺乏安全感。应当说,领主保护的只是自身利益及其在村庄中的地位,而不是村庄和农民。“保护”用来作为农奴制庄园的辩护词颇为牵强。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Douglass C.North and Robert Paul Thomas,“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anorial System:A Theoretical Model,”pp.778—779. ②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李增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91、394—397页。马克壶也强调了这种情况下农民的“不独立性”是超经济强制的重要根源。见马克垚:《论超经济强制》,《史学月刊》2005年第2期。 其他一些学者则着重探讨农奴得到的经济恩惠。杰尼克特以借贷关系为视角,认为农民家庭经济的剩余很低,处于维生边缘,天灾人祸的打击常使他们陷入困境,因此某种形式的借贷必不可少。正式的政权机构或者无力提供贷款,或者缺乏足够手段强制农民偿债,订立和实施明确的信用契约的成本很高,只能用拒绝新的贷款来惩罚那些不守信用的农民。与此不同,领主僭取了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司法行政权力,有足够的强制力,放贷的风险和成本较低。对于没有政府可以依赖(或已被政府视为不守信用者)的农民来说,唯一的选择是寻求领主帮助,而他们只有劳役(不确定的义务)可作抵押。这样,依附劳役实际上是一种简单而含糊的信用贷款契约,“依附劳动和农奴制看起来是一种剥削制度,但却往往不是被强加于劳动者的,而是劳动者自愿选择的。通常是由于缺乏其他适宜的出路,劳动者才选择了人身依附”。①斯科特从东南亚小农制所总结出来的“道义经济学”理论,更是强调农民“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和农民与乡村精英之间的互惠关系,强调乡村精英在向农民收取地租的同时也承担着为农民提供安全保障的道义责任。② 还有学者更进一步,认为农奴不但被善待,而且被优待,其经济社会地位比无地或少地的自由农民更高、更安全。巴尔汉就将劳役制度作为一种长期雇用契约加以理解。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力投入存在季节不平衡性,农闲季节劳力需求少,工资水平低,而农忙季节则反之。农奴主为了避免农忙季节高昂的招工成本,就需要与农奴订立长期契约。③他还利用经济学中“模糊契约”(implicit contract)和“依附劳力”(tied-labor)的概念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农民剩余很低,惧怕风险,故而他们宁肯接受农忙季节的低工资,也要避免农闲季节的失业风险;宁肯收入少一些,也要安全多一些。巴尔汉的最终结论是,农奴主降低劳力成本的需求与农民增强经济安全的需求恰好吻合,依附劳役的经济合理性就在于“农忙季节工资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风险分摊”。④ 阿兰·里查德研究了1750—1860年易北河以东的德国、1850—1940年的尼罗河三角洲和1930年前的智利中部等三个地区的农奴制度,并试图总结出“劳役制庄园的政治经济学”。除了劳力匮乏、政权分散等其他学者已经提到的因素外,他认为,依附劳力同短工相比处于优越地位,而劳役制庄园正是通过将劳动者分为两个阶层来管理的。当大多数人连糊口都颇为困难时,部分农民会选择依附于庄园,以便得到稳定的雇佣和生计的保障,领主则以此为激励获取依附性劳力的忠诚。季节性雇工大军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领主必需的短工,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依附性长期劳力的激励,因为后者若不表现出领主所需要的忠诚和效能,就会被抛入季节性雇工的失业和风险之中。农忙季节农奴往往负责监督临时雇工劳作,就说明他们对领主更为忠诚。⑤伊斯瓦兰和柯特瓦尔也尝试采用数理经济学方法说明,“依附劳动契约可以激励劳工进行更有效率的劳动”。⑥ 最近在中世纪英格兰农奴制研究中出现的一些成果也为此提供了佐证。约翰·哈切尔早先就提出,习惯对佃农具有保护作用;农奴所负担的地租水平比自由民更低;农奴不仅不是乡村中最贫穷的,而且还可能是地位优越的。⑦最近Junichi Kanzaka利用1279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Garance Genicot,“Bonded Labor and Serfdom:A Paradox of Voluntary Choice,”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vol.67(2002), pp.101—127. ②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15—226页。 ③P.K.Bardhan,“Wages and Unemployment in a Poor Agrarian Economy: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87,no.3(1979), pp.479—500. ④巴尔汉还举例说,1979年孟加拉西部110个村庄的短工与领主集体谈判工资的事件中,绝大多数依附性的长工都没有参加。P.K. Bardhan.“Labor-Tying in a Poor Agrarian Economy: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98,no.3(1983),PP.502—503. ⑤Alan Richards,“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Gutswirtschaft: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ast Elbian Germany,Egypt,and Chile,” Comparative Studies of Society and History, vol.21,no.4(1979),PP.483—518. ⑥M.Eswaran & A.Kotwal,“A Theory of Two-tier Labor Markets in Agrarian Econo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5,no.1(1985),PP.162—177. ⑦John Hatcher,“English Serfdom and Villeinage:Toward a Reassessment,”Past and Present,no.90(1981),PP.3—39. 年百户区调查档案研究了不同佃农的地租水平,其结论是:维兰(农奴)所负担的地租只有市场土地租金的一半左右,低于许多占地较少的自由佃农。①在此基础上,坎贝尔进一步提出,维兰是乡村中的“特权者”,他们以很低的“习惯地租”直接从领主手中得到土地,然后又以更高“市场租金”将部分土地转租给其他佃农,或者雇工代役,成为领主与其他佃农之间的二地主;他们在村社和庄园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领主置农奴(至少是其中的全份地农奴)于优惠地位,以换取其合作和忠诚。坎贝尔甚至提出,不是领主在盘剥维兰,而是“维兰在盘剥领主”。②以瑞夫茨为首的多伦多学派则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强调了这样一个结论:中世纪英格兰的农奴是村社管理中的骨干和头面人物。③这些观点几乎要把我们对农奴制的传统看法完全颠倒过来。其他地区的农奴制研究中也存在类似动向。④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Junichi Kanzaka为日本学者,这里姓名未译为中文。参见Junichi Kanzaka,“Villein Rents in Thirteenth-Century England:An Analysis of the Hundred Rolls of 1279—1280,”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55, n0.4(2002),pP.593—618. ②Bruce M.S.Cambell,“The Agrarian Problem of the Early Fourteenth Century,” Past and Present,no.188(2005),PP.3—70. ③这些观点主要总结自如下文献:J.A. Raftis,“Social Structures in Five East Midland Villages:A Study of Possibilities in the Use of Court Roll Data,”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18,no.1(1965), PP.83—100;Edwin Brezette DeWindt, Land and People in Holywell-cum- Needingworth:Structures of Tenure and Patter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 an East Midlands Villal4e,1252—1457,Toronto: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eval Studies,1972;Sherri Olson,“Jurors of the Village Court:I.ocal Leadership before and after the Plague in Ellington,Huntingdonshir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vol.30,no.33(1991),PP.237—256. ④科林斯和克里普纳的研究表明,在18、19世纪巴西和智利的一些地区,农场主倾向于用依附者来生产国际市场所需要的特种葡萄,因为大批有失业风险的临时雇工的存在使依附者对领主更为忠诚。Jane L.Collins and Greta R.Krippner,“Permanent Labor Contracts in Agriculture:Flexibility and Subordination in a New Export Crop,”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vol.41,no.3(1999),PP.510—534.阿诺德·鲍尔在研究了19世纪智利乡村的劳力结构后认为,为领主的大地产提供劳役的主要是称为因奎琳(inquilenos)的依附性佃户,他们虽然劳役负担较重,但占有的土地也较大,其经济社会地位优于那些占有土地很少的短工(称为 peon的自由农户)。因奎琳还经常雇用短工代役,充当着领主与短工的居间人。Arnold J.Bauer,“Chilean Rural Labor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P.1064.在对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上的债役雇农制的研究中,也有一派学者认为领主为债役雇农提供了生活保障。王文仙:《论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的债役雇农制》,《世界历史》2004年第4期,第87页。德尼森和埃德加·默顿对18世纪俄国一些庄园的研究也有类似倾向。T.K.Dennison,“Did Serfdom Matter?Russian Rural Society,1750—1860。”Historical Research,vol.79,no.203(2006),PP.74—89.Edgar Melton,“Enlightened Seigniorialism and its Dilemmas in Serf Russia,1750—1830.”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vol.62(1990),PP.675—780.哈根研究了16世纪勃兰登堡容克地主营利状况和农民地租变动后认为,劳役的加强通常伴随着实物和货币地租的减轻,劳役制度并没有恶化农民的经济境况。 William W.Hagen,“How Mighty the Junkers?Peasant Rents and Seigneurial Profits in Sixteenth-Century Brandenburg,” Past and Present,no.108(1985),P.83. 这种学术倾向显然是受到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影响。礼物交换是人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20世纪60年代卡尔·波拉尼曾把互惠关系视为前资本主义时期重要的社会整合方式之一,①彼得·布劳则强调权力的不平衡诱发了交换的相互性,而这种交换并不强调价值的对等。②庇护关系(patronage)作为互惠关系中的一类,已被广泛运用于研究地主与佃户、主人与奴隶、政党与其支持者,等等。连奴隶制都能被一些学者解释为互惠交换和庇护关系,③农奴制被如此解释也就不必惊诧了。若能放下成见,我们就可发现这种解释其实也还是有价值的。它强调了农民的利益和需要在造就农奴制中的作用,而其他阐释往往仅以领主的利益为起点和归宿。它把农奴制理解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双向关系,而不是领主的单方设计。它区分了依附农民与自由农民两个阶层,并注意到了二者法律身份与经济地位之间的差异。实证研究表明,实行农奴制的乡村往往也存在租佃制,村民并非都是农奴,即使农奴之间也存在经济地位的差异。因此,把农奴制理解为领主、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的三方关系,至少有助于寻找一种更为精确的理论阐释。 当然,互惠交易的诠释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比传统的剥削压迫模式少。其一,既然农奴也获得了不少好处,人身依附和劳役义务是自愿选择,其地位较临时雇工更优越,那么大量的农奴逃亡、暴力反抗以争取自由地位和经济改善的现象又当如何解释呢?其二,互惠模式的理论根基是,农奴的经济境况处于生存边缘,因而更注重风险最小化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但是,什么造成了农奴的贫弱呢?传统的回答是,农奴主的剥削。也就是说,互惠模式的致命要害就在于用结果(农奴贫弱)来解释原因(农奴制)。其三,互惠模式只是说明领主和农奴存在各取所需、各尽责任的一面,却不注重二者所交换的东西在价值上是否对等,因而不能解释交换过程中领主是否存在过度索取的问题。如果说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采取了过于宽泛的“剥削”概念从而将剥削问题泛化的话,那么互惠模式则是采取了过于严格的“剥削”概念,从而几乎要将一切剥削现象否定掉。其四,虽然这种新的农奴制解释模式试图为自己寻找经验证明,但是农奴从领主那里到底获得了何种好处,农奴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是否都比无地和地少的自由农民高,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实证研究的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K.Polanyi et al.(eds.),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Hy Empires:Econom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New York:Free Press,1957,P.243. ②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和权力》,孙非、张黎勤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24、33、105—114页。 ③相关的评论可以参见0rlando Patterson,“Slavery,”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3,1977,PP.413—414.Christopher Morris,“The Articulation of Two Worlds: The Master-Slave Relationship,”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vol.85,no.3(1998),P.987. 超越经济解释:政权、城市和村社 上面总结了学者们在阐释农奴制的微观经济逻辑时提出的各种主要观点,这些观点旨在从纯粹经济层面说明领主(或领主与农民)为何需要农奴制。至于农奴制何以实施,还要从宏观的政治社会制度中说明。比如,如果农奴制是暴力强制,那么领主如何获取足够的暴力强制手段防止农民的抵制和逃亡;如果农奴制是领主对土地的寡头垄断,那么他们如何通过最初的土地分配来实现垄断,又如何减少相互之间的劳力竞争来维持垄断;监督管理困难的问题如何克服,这些都只能从政权结构和阶级力量的对比中加以解释。 多数学者认为,中央虚弱和地方割据的政权结构最容易导致农奴制,因为一方面地方领主几乎可以不受中央干涉,恣意役使和压榨领地内的普通民众,另一方面地方势力的混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加深农民的依附性。在16世纪以后的东欧,除俄罗斯外,各国贵族的权力日益上升,而君主中央权力日益式微。比如在波兰,16世纪初期以后王室法庭就不再审理领主与佃农的诉讼,地方领主获得了广泛的司法行政权力,成为凌驾于农民头上的法官、警长、征税者、村长甚至教堂神父的任命者。①马凯在分析东欧农奴制的兴起时也强调,“贵族共和国限制了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与处于封建依附状态的农民的直接联系完全被牢固确立的贵族司法行政权力所切断。”②马克·布洛赫也认为农奴制庄园兴衰的根源在于“独立的农民力量的软弱”,他们之所以寻求或归附于一位主人,“只是因为其他社会组织即亲属群体或国家机关不能发挥正常作用”。③左学德等也认为,日本古代庄园经济兴盛的主要原因是8世纪末期以后天皇集权体制的衰落以及地方领主庄园的“不输不入化”。④ 不过,如此将社会分为中央君主、地方贵族和农民三股力量,以中央君权的虚弱和地方贵族的壮大来解释农民的农奴化,与一些地区的历史实际并不符合。近代以来俄国君主的权力比较强大,但农奴制同样非常严酷。英格兰自诺曼征服以来就拥有大陆各地无可比拟的强大君权,但其农奴制不但没有像法国、意大利那样在11世纪后逐渐衰落,反而在13世纪大为加强,而且也持续得更久。这促使一些学者提出了大为不同的阐释。他们认为只有强大的中央权力才能限制领主们的劳力竞争,颁布和施行严厉的追捕逃亡农奴的法令,从而构筑起实施农奴制的严密网络。他们将社会划分为中央君主、大贵族、小贵族(地主、乡绅等)和普通农民四个阶层。中央君主为打击地方大贵族而与小贵族地主联合,依赖小贵族征收赋税、征发兵役、维护治安,同时保护他们免受大贵族的劳力争夺。其结果是,农民沦为农奴的过程伴随着中央君权和小贵族地主势力的加强以及大贵族势力的削弱。沙皇俄国就被认为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例证。⑤马克·布洛赫则以英国强大的中央王权来解释其农奴制发展的特殊性。⑥奥尔森也将瑞典南部Scania地区农奴制的发展归结为“制度结构和阶级斗争”。该地区1658年由丹麦割让给瑞典,瑞典对这个地区施行高压统治,使此后两百年出现了农奴制庄园的兴盛。与此不同,在瑞典的其他地区则流行租佃制。⑦我国清代初期热河、盛京等地的旗地庄园也与满族征服之后的高压统治、军事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也可视为强大政权压力促成农奴制的例证。在德意志农奴制兴起的问题上,有的学者以整个神圣罗马帝国为研究单位,认为帝国中央权力的旁落是各个邦国加强农奴制的政治前提,而有的学者则以邦国为研究单位,认为邦国内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Jerome Blum, "The Rise of Serfdom in Eastern Europ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62, no.4 (19573, pp.807—836. ②Laszlo Makkai, " Neo-Serfdom: Its Origin and Nature in East Central Europe," p.236. ③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391、394—397页。 ④左学德等:《日本社会历史转型时期的土地问题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5—125页。 ⑤比如威尔茨沙夫特就非常强调沙皇政府在农奴制发展中的作用。从17世纪后期开始,俄国政府就积极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法律,限制贵族之间的农奴竞争,追讨逃亡农奴,从而确立起了一种“受管理的规则化的农奴制”。Elise Kimerling Wirtschafter,“Legal Identity and the Possesion of Serfs in Imperial Russia,”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vol.70,no.3(1998),PP.561—587. ⑥马克·布洛赫认为,“英国的领主成功地将农奴乃至普通的租佃人留在自己的地产上”,其原因是“在这个中央集权程度极高的国家中,国王的权力十分强大,可以追回逃跑的契约奴,并惩罚那些窝藏逃亡契约奴的人”。见氏著:《封建社会》,第428页。 ⑦Mats Olsson, " Manorial Economy and Corvee Labour in Southern Sweden 1650—1850,"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59, no.3 (2006), pp.1—17. 君权加强是农奴制的基础。①在这里,虽然事实相同,但视角不同,结论也就不同。 与前边所述市场缺失相关联,城市强弱也被认为与农奴制密切相关。从经济层面看,城市通过商业活动为上层领主提供丰富而多样化的消费物资,从而减轻领主对农奴制庄园产品的依赖。从政治层面看,城市可以为农民逃避领主压榨提供避难所。黑死病后西欧农奴制的瓦解就被归因于城市力量的强大,而近代早期东欧地方领主则成功削夺了城市(或城市同盟)的自治权和商业特权,顺利施行了农奴制。威廉·怀特就认为,15世纪后期地方贵族夺取王室市镇的贸易权是波希米亚农奴制得以加强的重要条件。②但是,城市的作用不宜过分夸大。正如罗伯特·布伦纳所质疑的那样,西欧城市尽管相对发达,但单靠占总人口10%左右的城镇不可能瓦解农奴制;大多数农民并不具备在城市中维生的技能和家资;城市不但没有实行联合农民反对贵族的政策,相反还常常限制乡村流民的涌入。③ 上层政权结构与农奴制兴衰虽有密切关系,但底层社会结构对农奴制的施行应当更为重要,因为源自上层政权结构的直接暴力强制只是施行农奴制的最强大的手段,而不是最常用的手段。传统理论强调农奴制下农奴缺乏劳动积极性和监督管理困难的弊端,互惠交易论则以农奴自愿为奴和忠于领主为由否定这种弊端的存在。一些学者正是以基层的乡村社会为研究视角,考察农奴制的日常运作,从而提出了阐释农奴制的另一条思路:既承认其弊端,又不对其过高估计。他们认为领主通过利用村社制度和强化农奴之间的相互监督,可以大大降低监督管理成本。中世纪英格兰可为这种观点提供例证。英格兰领主们的庄园往往众多而分散,庄园内部领主自营地又并不集中连片,而是与农奴份地插花交错分布,这使庄园监督管理极为困难。但是,领主通过利用和改造村社原有的组织资源解决了监督管理的问题。他们把村长改造为庄头,使之成为庄园日常事务的负责人;把村社会议改造为庄园法庭,要求庄民在法庭上推选和监督庄头、监工、收租人等各种庄官,庄官则控诉和惩处违规庄民,庄民之间实行相互监督、连带担保;实行标准化的份地制度,庄民依照占有份地的多寡分为不同的户等(全份地佃农、半份地佃农和茅舍农等),分别负担不同的义务,并以中、上等户为骨干来充任各种庄官,从而实现了对分布各地的众多庄园的直接经营。更主要的是,领主不需要为这些庄官支付报酬,这使庄园管理不仅严密,而且廉价。在中世纪英格兰,实行敞田制和强制性休耕轮作制、村社集体组织较为强大的地区,主要是中部自北向南,从北海经米德兰地区到南部海峡的一个纵向的带状区域。而这个区域同时也是庄园制度较为兴盛、自营地比重较高、农奴负担较重的地区。这说明,村社制度与农奴制的确有相互扶助、相互渗透的一面,村社制度构成了农奴制庄园的重要基础。国内亦有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④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比如,汉斯·罗森贝格就认为,勃兰登堡选帝侯君权的加强与农奴制的兴起密切相关,选帝侯为对抗拥有城堡、不时反叛、屡屡私战的地方大贵族,同乡绅联合起来,加强了中央权力,同时也使乡绅成长为后来的容克地主。Hans Rosenberg,“The Rise of the Junkers in Brandenburg—Prussia.1410—1653:Part 1,”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49,no.1(1943),PP.5—6. ②William E.Wright,“Neo—Serfdom in Bohemia,”Slavic Review,vol.34,no.2(1975),PP.243—244. ③Robert Brenner,“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in T.H.Aston and C.H.E. Philpin(eds.),The Brenner Debat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38—39. ④孔令平曾论述说,“英国的农奴制度是建立在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和占有方式的基础上的”,其基础是“份地制”,而中国历史上较少出现农奴制庄园,是由于从商鞅变革以来就破坏了“马尔克公社对土地的最高统治权”。见孔令平:《中世纪前期英国的田制与北魏均田制的比较研究》,《世界历史》1985年第5期,第24—32页。 其他地区的农奴制研究中也有类似倾向。彼得·陶马诺夫的研究表明,定期重分土地的制度晚于农民的农奴化,政府和领主的推动是土地定期重分、阶层化管理等制度背后的动因,因为它有助于实现外部力量对村社的控制,加强对农奴的管理。①曹维安在考察俄国农奴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时也特别强调领主在领地管理中通过村民大会推选村长、副村长、收税员等人员,由其处理村内公务,完纳国家和领主摊派的各项义务,并认为“俄国农奴制度16世纪末确立之后,农村公社本身也为封建主义所改造,反过来它又成为维护和加强俄国农奴制的有力工具”。②谢拉格·奥杰尔维在研究了近代早期波希米亚农奴制的复兴与村社的关系后说,村社制度降低了领主实施农奴制的成本,村社与庄园的协调合作是农奴制复兴的重要条件。③马克·布洛赫在谈到村社份地制度与庄园制度的时候也说,“庄园绝对没有扼杀村社”,“两种体制共生共存”,村社是庄园“赖以取得权力以及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④ 不过,有的学者则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巩固而团结的村社是阻碍领主实施农奴制的强大力量。将阶级力量对比视为经济发展决定性因素的罗伯特·布伦纳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不是像其他学者那样重在分析上层社会的政权结构,而是侧重于分析在村社的层次上农民是否能团结起来对抗领主的盘剥。他在一篇引发广泛争议的论文中分析了近代早期西欧农奴制瓦解而东欧农奴制强化的根本原因。他认为,不论人口变动、商业兴衰还是城市强弱,都不能很好地解释东、西欧的巨大反差,真正的原因在于阶级力量的对比。在西欧,维护敞田放牧和休耕轮作规则的需要导致了强大村社的存在。领主领地分散各地,很多村庄被多个领主分割占有,无法实施强力控制。村社维持了较高程度的自治,农民在村社中团结起来,推选村官,确保土地继承权,抵制领主的恣意加征。在东欧,不论农民的份地还是领主自营地都连为大块,使强大村社丧失存在基础;黑死病前领主在大拓殖运动中的主导地位阻碍了村社自治的兴起;村社规模小,人口少,而且又多属于单一领主;这些因素造成领主更容易压榨农民,而农民却无力抵抗。⑤马克垚也曾指出,“公社是农民反抗封建主的现成组织手段”。侯建新和徐浩也多次强调,庄园、村社和教区等多股力量相互牵制为中世纪西欧的农民留下了较为宽广的自主空间和积累余地。⑥大量村社团结起来对抗领主的例子并不鲜见。 __________________ ①Peter Toumanoff,“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asant Commune in Russia,”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41,no.1(1981), pp.197—184. ②曹维安同时也指出,在农奴制发展的初期,俄国农村公社构成了农奴化进程的障碍。见氏著:《俄国史新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66~272页。 ③Sheilagh Ogilvie,“Communities and the Second Serfdom in Early Modern Bohemia,” Past and Present,no.187(2005),PP.110,117. ④马克·布洛赫:《依附耕作的兴起和庄园制度》,载M.M.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中世纪的农业生活》,郎立华、黄云涛、常茂华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43、249页。 ⑤Robert Brenner,“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pp.40—43. ⑥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274页;侯建新:《中英封建晚期乡村组织比较》,《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3期,第110—120页;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19页。 村社究竟是农奴制得以实现的基础还是障碍?为何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会同样流行?历史实证研究的不足是主要原因。比如,有的学者就不同意布伦纳的论据。海德·温德尔指出,东欧领主为招揽劳力曾给予移民各种优惠,包括相当程度的自治。①布鲁姆则指出,东欧村社也流行休耕轮作和公地放牧的制度,甚至实行村社土地定期重分的制度,村社集体组织的力量亦很强大。②实际上,村社与作为外来力量的领主既有冲突,亦有合作。村社借助外来力量强化内部管理,而领主则借助村社的内部管理来实施农奴制。曹维安认为,俄国村社初期抵制农奴制,后来又被用来维护农奴制,这样的动态阐释也是一条不错的思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Heide Wunder, " Peasant Organization and Class Conflict in Eastern and Western Germany," in T. H. Aston and C. H. E. Philpin (eds.), The Brenner Debate, pp.92—93. ②Jerome Blum,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Polity of the European Village Community from the Fifteenth to the Nineteenth Century,"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43, no.4 (1971), pp.541—547. 分歧、焦点与出路 综合起来,没有哪种单一因素可以独立解释各个地区农奴制的兴衰,甚至仅仅解释某一地区农奴制的兴衰亦很困难。同一因素可能对农奴制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影响。造成分歧的原因有三。一是基本假设不同,比如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剥削理论与新近出现的“互惠交易”阐释模式之间的差异。二是历史实证研究的不足,比如东欧、西欧之间在领主与村社的关系方面是否存在罗伯特·布伦纳所说的重大差异,学界就各执一词。三是在实际历史中各种影响农奴制的因素可能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多样化的结果。这说明,对农奴制兴衰的全面阐释必须是非决定论的,多因素的,能够尽可能兼容各地多样化的历史实际。 虽然众说纷纭,但其根本焦点在于,是领主还是农民的需要决定着农奴制的兴衰。前者认为农民具有独立性因而领主要想对其进行剥削就只能采取暴力强制,将其农奴化。而后者认为农民自身处于糊口边缘,缺乏经济安全,因而自愿为奴以求领主的保护和救济。其他各种观点都基于对这个焦点问题的不同回答。“多马假说”中的土地充裕劳力匮乏、库拉所说的“无偿资源”、技术落后和市场缺失时领主确保稳定物资供给的需要、村社对农民的保护,都以农民原初独立性为立足点。相反,政权分裂和社会动荡下农民对保护等“公共产品”的需求,技术落后、人口增长、土地匮乏和商业化过程中农民所存在的巨大糊口风险,都是在强调农民原初的脆弱性。立论前提如此截然相反,这并非说学者们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农奴地位的认识有巨大差异。而是因为,学者们总是选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农奴制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然后又总是将其结论泛化为普遍适用的理论。这启发我们,如果能把学者们从特定时期和地区总结出来的理论观点综合起来,将其以动态的视野分别置于农奴制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许会找到一条解决目前研究分歧的出路。 我们可以尝试将农奴制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将各种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分别用于描述农奴制发展的不同阶段,从而形成上页的表格。西欧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尤其是从公元7世纪起阿拉伯伊斯兰势力的扩张以及随后维金人的劫掠开始),直到11世纪中期,各地都出现了自由农民缓慢农奴化的过程(其程度和范围各有不同),可视为农奴制兴起的第一阶段;11世纪以后则可以视为农奴制的第二阶段。东欧则大体以16世纪末期为界同样分为两个阶段。西欧第一个阶段较长,而第二阶段较短,甚至法国和意大利根本就没有像英格兰那样进入农奴制发展的第二阶段,而是在11世纪后出现了农奴制的瓦解和租佃制的流行。东欧则第一阶段较短而第二阶段较长,各国进入第二阶段也有先后之别,比如俄国较晚。两个阶段大体具有上表所描述的不同特征,而各地的具体差异性则体现了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多样化的发展道路。这样,本文所评述的各种观点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就可以在农奴制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得以协调和化解。这能否成为全面阐释农奴制兴衰的基础,还有待学界同仁共同检验和探讨。 附记: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和暨南大学引进人才基金资助,特此致谢。 [作者李云飞,讲师。暨南大学文学院 历史系 510632] (责任编辑:舒建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