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Ⅱ型箭简况 秦始皇陵出土一号铜车舆底的前端中部,贴近前车令 的内侧,置有一铜匣形笼箙内装50支铜箭,其中的4支形状特殊,不同于一般箭矢。这四支箭首部呈上粗下细的圆柱体,平头无锋,长2.2,上端径1,底径1.3厘米,与箭杆一次铸造成型。箭杆圆柱体,长32.5,径0.5厘米。杆末端有括,括之凹口深0.6、内径0.3、外径0.5厘米。距末端2—8.1厘米处,为上下、左右互相对称的四片尾羽与箭杆铸接一体。尾羽长6.1、宽1、厚0.1厘米。上面有阴线羽纹(图一1. Ⅱ型箭2.江苏邳县出土鍭3.彤矢4.玄矢)。 《秦始皇陵铜车马发掘报告》中将它划分为Ⅱ型箭。显然,这种箭杀伤力极小,非兵用箭矢。那么,它的用途是什么呢?该如何称谓,我们在本文中作一探讨。 二、Ⅱ型箭的名称及作用 考察文献记载,《周礼正义》卷六十一《夏官·司弓矢》将箭矢分为八类。曰:“凡矢,枉矢、 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杀矢、鍭矢用诸近射、田猎,矰矢、茀矢用诸弋射;恒矢、庳矢用诸散射。”注云:“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枉矢、杀矢、矰矢、恒矢,弓所用也; 矢、鍭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说明八矢从形制上只能分为四矢,弓弩用矢形状相同,只是大小不同。Ⅱ型箭应属八矢之一,它是哪一个呢?让我们一一审察文献所记八矢的形状、特征、作用与Ⅱ型箭相对照、比较、找出答案。 《夏官·司弓矢》郑注:“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或谓之兵矢。 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方言》:“箭,其三镰长尺六者,谓之飞 。”注:“此谓今射箭也。”《文选·闲居赋》云:“激矢 飞”,李注引《东观汉记》:“光武作飞 箭以攻赤眉。”飞 即飞矛,“ ”“矛”一声之转。枉矢、 矢即战国秦汉常见之三棱形箭矢,是一种非常锐利的兵矢。杀矢,郑注:“言中则死。鍭矢象焉,鍭之言候也。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也。”则知杀矢、鍭矢也是一种前锋非常锐利的兵矢,正如贾疏将杀矢名字解释为:“中则死故也。” 矰矢,《周礼》郑注:“结缴于矢谓之矰。矰,高也。茀矢像焉。……”《说文·矢部》云:“矰,弋射矢也。”《淮南子·说山训》高注云:“矰,弋射短矢。缴,大纶。”《史记·留侯世家》索隐引马融注:“缴系短矢谓之矰。”这些皆说明XL矰矢是一种系有绳子之类,用来射鸟的箭矢。那么,绳结于矢之何处呢?考古发掘为我们提供了实物资料。在江苏邳县冯庄[1]、广东四会鸟旦山[2]、潮安匏靴子山[3]等地的战国及汉代墓中皆出土有一种箭矢,该种箭矢铤上有纽孔,应为结绳所用,它就是文献记载之矰矢(图一、2)。宋兆麟先生《战国弋射图及戈射溯源》[4]一文中认为,弋射之矢,箭头有倒刺,箭铤中有孔槽,前者防猎物逃脱,后者适于系绳,其说极是。徐中舒先生《弋射与弩之溯源及关于此类名物之考释》[5]一文中认为,甲骨文之弗、叔、吊诸字象矰矢系缴形,则说明商代已有了矰矢。《周礼·司弓矢》云:“田弋,充笼箙矢,共矰矢。”注云:“笼,竹箙也。矰矢不在箙者,为其相绕乱,将用乃共之也。”说明矰矢一般不在箙中放置。综上,矰矢的显著特征是铤上有钮孔,且一般不在箙内中放置,可以肯定它不是矰矢。那么,它究竟是何种箭矢呢? 恒矢,《周礼》郑注:“安居民之矢也。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谓礼射及习射也。前后订,其行平也。凡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三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也……”《仪礼·既夕》云:“翭矢一乘,骨镞短卫;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注云:“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 輖, 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依郑注知志矢即恒矢,说明志矢与恒矢形制相同或大体一致。依《既夕》注志矢的特征为“无镞短卫”。所谓“无镞”即无尖锋部分。一号铜车上的Ⅱ型箭矢镞首呈上大下小的圆柱状,皆无尖锋,与文献记载之恒矢概念相符,故应为恒矢。“卫”指矢尾之羽毛,《释名》:“矢其旁曰羽,齐人曰卫。”《国语·吴语》说吴陈军有白羽、赤羽、鸟羽之矰,韦注云:“矰,矢名也,以羽为卫。”一号铜车上的Ⅱ型箭,矢尾之羽长6.1厘米,又因整个铜车马是原车马大小的二分之一,车上所载物亦是原物二分之一大,故Ⅱ型箭尾羽长本应为12.2厘米。比之俑坑中出土箭尾羽长为13—18厘米[6],确实为短。经比较知,Ⅱ型箭具有“无镞短卫”之特点,足证其为恒矢,孙诒让《周礼正义》案:“依《既夕》注,则明器之志矢乃无镞。”故彼注云:“生时志矢骨镞;明骨镞自是志矢恒制,非明器也。但《礼经》三射之矢皆不云骨镞,而《诗·行苇》说礼射之矢曰四鍭,明其为金镞矣。谛审郑意,盖谓恒矢本有两种;用诸礼射者金镞;用诸习射者则骨镞。骨镞为志矢;金镞不为志矢,二者少异,但其前后订同耳,非谓散射之恒矢、庳矢皆骨镞也……”依孙案知恒矢有金(青铜)与骨两种,青铜恒矢用于礼射,骨恒矢用于习射,亦即志矢。一号铜车上Ⅱ型箭矢为青铜,应为礼射用矢。 一号铜车的Ⅱ型箭有四支,“四”这个数字也是耐人寻味,值得研究的。众所周知,秦俑及秦陵铜车马皆为写实艺术品,其战阵及所载物体均体现了秦时期的现实状况,所以说这四支箭就像秦兵马俑一号坑出土箭箙中所装箭数量一样,它也是一号铜车主人生前所用箭的实用数目。不论是大射、乡射、燕射,共有三次射箭。即初射(三耦演射);再射,三耦与众耦皆射;三射,以乐节射,即和着音乐射。每射皆两人成耦,每耦每人每次拿四支箭,即“搢三挟一”(三矢插于腰右侧带上,一矢搭于弓上)。射时,每耦轮番射,射完四支,再轮下一耦。下一耦仍每人每次拿四支箭,轮番射,射完四支,再轮下一耦……,直到所有的人都射完,天子射时也与一人成耦,轮番射四支,司射诱射也是两人成耦,各拿四支,轮番射完。因此,一号铜车马御手箭箙中的四支箭,不是一个简单数字,它是礼射用箭数目,说明了这四支箭是礼射用箭。无独有偶,在《长沙浏城桥一号墓》[7]中,出土春秋箭镞46件,其中Ⅲ式平头柱状镞136件,带有完整箭杆的8支,这8支放入墓内出土的惟一一件竹矢箙内。竹矢箙全身髹黑漆,绘红色几何云纹,并有少量黄色云勾纹等点缀,色彩鲜艳,十分高档。墓内出土的46件箭镞中惟有平首镞放入美丽的竹矢箙内。说明其身份高于其它的兵用箭镞。据《周礼》,矰矢不在箙中放,枉矢、杀矢、 矢、鍭矢皆有锐利之尖锋,那么该种齐头箭只能是恒矢。另外,矢箙中装入的8支箭,正好是礼射时一耦用箭数,它也说明了这种齐头箭为礼射用箭。这又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一号铜车上的Ⅱ型箭为礼射用箭。 《仪礼·乡射礼》有云:“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意思是说:“按照射礼来射箭,注重射中但不注重射穿靶心。注重射穿靶心,就会胜方再接着射,不胜一方走下堂去不再射,射礼不是如此。”[8]这里明确射礼的意义在于射中而不在于是否射穿靶心,那么用Ⅱ型箭这样的平首矢射是很合适的。 《周礼·司弓矢》云:“唐弓、大弓以授学射者、使者、劳者。”郑注:“学射者弓用中,后习强弱则易也。使者、劳者弓亦用中,远近可也。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赐者。”《尚书·文侯之命》云:“用赉尔彤弓一,彤矢百,玄弓一,玄矢百。”伪孔传云:“彤,赤。玄,黑也。诸侯有大功,赐弓矢,然后专征伐,彤弓以讲德习射,藏示子孙。”《左传》僖二十八年载,晋楚战于城濮,楚军败北,献楚俘于襄王,襄王赐晋文公彤弓一,彤矢百,玄弓矢千。《诗·小雅·彤弓》云:“彤弓,朱弓也,以讲德习武。”孔疏云:“《周礼》无彤弓之名。言讲德习武,则彤弓《周礼》当唐弓、大弓也。”上述文献记载用于赏赐以讲德习武之彤矢、玄矢或当恒矢。《周礼正义》孙诒让案:“又赐弓矢,则礼乐之事,彤矢、玄矢或当恒矢。”《古今图书集成》载“彤矢、玄矢各随弓漆色为名,射矢,矢象有事于四方也……。其恒矢、庳矢轩輈中利诸散射。注云散射谓礼射及习射,孔义云但弓矢相配,强弓用重矢,弱弓用轻矢,既唐大强弱中,恒矢轩輈中,则彤,玄二矢当恒矢。”《古今图书集成》并载有彤、玄二矢图(如图一3、4);其形制为钝首,与一号车上之Ⅱ型箭相似,它是二型箭为恒矢的铁证。 《大射礼》有“杨触捆复”,黄以周云:“其实大射所谓捆复,谓矢因阻而退复,即《弓人》注所谓矢落是也。矢落非穿侯而去。捆复者,正其不用强直之弓也。”说明大射时矢常常击侯而还落,不能穿侯而去。出土器物图像上常有侯上留下扎痕的。如上海博物馆藏铜椭杯[9]及故宫博物院藏燕射画像壶[10]上的侯都有恒矢扎痕。这些都证明射礼用矢不是很尖锐锋利,而是头部较钝,类似Ⅱ型箭矢。 三、恒矢的渊源及流变 恒矢的最初源头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用于射鸟类的一种实用齐头木棒槌。原始社会的人们为了得到鸟类或小兽类的完整无损的皮毛,往往使用这种齐头木棒。如在澳大利亚的翁坎古鲁部落人出发捕猎飞鸟和别的野禽时,往往砍折很多普通木棒,在狩猎归来时把剩下的木棒丢掉了,下次狩猎时再砍新的。众所周知的澳大利亚人的木制的飞去来器主要也用于捕独飞禽等,这种木棒还常常当做仪仗用器,如美拉尼西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首领用的木棒,或者他们在舞蹈时才使用的木棒槌都具有较重要的作用即用于神圣的仪仗之类。这些用于礼仪的木棒槌表面磨得很光滑,顶端粗大,有时还镶着石顶或珍珠母[11]。 我国新石器时代遗址中也较多出土类似澳洲的齐头木棒槌形的齐头石、木(骨)箭镞,如河南临汝梅山遗址[12]出土的石镞(图二、1 图二 恒矢演变图1、2.新石器时代 3、4.殷周 5.春秋 6.战国 7.秦代 8.汉代 9.明代 10.清代)和河南汝州李楼遗址[13]出土的骨镞(图二、2),形制与澳渊的木棒槌很相似,而且磨制非常精细,其作用亦有二种,一般的石(木)齐头镞,用于射鸟类和小兽,而非常精细的也可能作为礼仪用。殷周时期的墓葬中除大量存在类似澳洲大棒式的石、木箭矢外同时大量存在青铜齐头镞。这些石、木平首镞如前所述,据《周礼》记载用于习射,而青铜平首镞用于礼射。在金文记载中常常有进行射礼的情形。如西周麦方尊(《西清古鉴》8.33)金文:“王令壁邢侯出”不卜,侯于邢。 若二月,侯见于宗周,亡 。 王客 京,”酉彡祀。 若昱日,在璧壅,王乘于舟,为大丰,王射大,龙 禽,侯乘于赤旗从……作册麦易金于辟侯……惟天子休于麦辟侯之年铸。”攸鼎(《三代》4.13)“隹十月, 王在 京 ,辛卯,王渔于囗池,乎囗从鱼。攸易鱼,对扬王休,用作宝 鼎。”又如 簋(《三代》8.52.2)“隹六月既生霸,穆王在 京,乎渔于大池”等。根据文中记载,射礼时常射鸟类如大 禽或鱼类,而齐头形镞类箭正是用于射鸟类的。因此,射礼亦延用齐头镞类矢,即《周礼》所谓恒矢。殷周早期的青铜恒矢数量较少,制作粗糙,如武安赵窑等地出土的恒矢为上下同粗细的圆柱形或方柱形,到了中晚期,出现了束腰恒矢,制作亦日益精美。 秦秋战国时期,束腰型恒矢大量出现,制作愈加精巧,类型增多,总分为五型。这一时期恒矢突出特征是一些镞身雕饰有华丽的云纹、曲线纹、S纹、变形兽面纹、几何纹等,有的纹饰错嵌金银,达到了精美的极致。春秋战国时期恒矢的发达是与当时射礼的兴盛相辅相成的。春秋战国时期,礼射之风兴盛,当时的礼射有大射、宾射、燕射、乡射等,在《周礼》中皆有详细记载。文学作品中亦常常有射礼的有关记载。如《诗经》的《齐风猗嵯》有“终日射侯,不出正兮。……射则贯兮。四矢反兮,以御乱兮。”《大雅·行苇》:“敦弓既坚,四鍭既均。舍矢既钧,序宾以贤。敦弓既句,既挟四鍭。四鍭如树,序宾以不侮。”《小雅·宾之初筵》:“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而发功。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等均描写了射礼的场面。出土战国器物上也常常有射礼图像。如上海博物馆藏铜椭杯、成都百花潭中学十号墓出土铜壶[14]、故宫博物院藏燕射画像壶上均有射礼图像。文学作品的描写及日常器具上的图像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射礼的崇尚及其繁荣的景象。射礼的兴盛促成了春秋战国时期恒矢的发达。秦汉恒矢向简约化发展,走向渐衰期。秦汉时期,恒矢的类型减少,同一类型恒矢变化少,形式简化。如铜车马上这Ⅱ型恒矢镞身简为上大下小的圆柱状,中山王墓出土恒矢除前锋呈钝形外,其余与兵用矢所差无几。殷周以来的束腰型恒矢及流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雕花恒矢未见。秦汉以后的恒矢,镞身变小,与此前的大镞身多变化的恒矢已大不同。除镞首部成钝形或略有钝尖尚保留了恒矢的风貌外,其余与兵用矢相同。秦汉以后的恒矢衰落的原因是秦汉后射礼的衰落。秦汉以后射礼虽一直延续至清代,但只是作为一种遗风的保存,已失去了射礼本来具有的政治及演练射技的意义。汉代以后射礼渐衰落,约至魏晋几已不存。如在《汉书》中,只记载了王莽以后的明帝、和帝兴大射礼和乡射礼的事情,整个西汉一代竟没有一个皇帝行大射礼。《颜氏家训·杂艺篇》载:“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先王所以观德择贤,亦济身之急务也。江南谓世之常射,以为兵射,冠冕儒生,多不习此,别有博射,弱弓长箭,施于准的,揖让升降,以行礼焉,防御寇难,了无所益。乱离之后此术遂亡……。”可见,在魏晋之际,乡射礼已名存实亡。《宋书·蔡兴宗传》也有“旧有乡射礼久不复修”之语,《唐书·源乾曜传》亦有“比年以来射礼不讲”云云。虽然如此,射礼从未消亡,自汉至清,各代正史的本纪中皆记载了皇帝行大射、乡射礼之事。在一些朝代射礼虽不讲、不修,但要不了多久,就会有人稽古定制,重新修复。就这样衰亡——修复在历史上不断上演,形式、内容不断缺补,和古代渐已不同,却始终没有消亡,但亦恢复不了往昔的辉煌,这也许是汉代以后恒矢减少和其形式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1]《江苏邳海地区考古调查》,《考古》1964年第1期。 [2]《广东四会鸟旦山战国墓》,《考古》1975年第2期。 [3]《介绍广东近二年发现的几件青铜器》,《考古》1961年第11期。 [4]宋兆麟:《战国弋射图及弋射溯源》,《文物》1981年第6期。 [5]《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册第4分册。 [6]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1版。 [7]《长沙浏城桥一号墓》,《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 [8]《文白对照十三经》,主编许嘉璐,副主编梅季,陕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9]上海博物馆编:《上海博物馆藏青铜器》1964年版。 [10]四川省博物馆:《成都百花潭中学十号墓发掘记》,《文物》1976年第3期。 [11]C·A·托卡列夫、CⅡ·托尔斯托夫主编:《澳大利亚和大洲各族人民》上册第170页和下册531-532页,生活、图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8月第1版。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队:《河南临汝州煤山遗址发掘报名》,《考古学报》1994年第1期。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河南临汝州楼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94年第1期。 [14]四川省博物馆:《成都百花潭中学十号墓发掘记》,《文物》1976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