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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2

http://www.newdu.com 2017-11-09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
    ——兼评中西文明“皇权专制”与“契约权利”二元对立说
    庞卓恒
  
    提要:否认封建社会形态的普遍性和中国存在过与西欧同一性质的封建社会的学者断言,把马克思的“封建”概念扩大成为“教条化的泛封建概念”,并认定战国秦汉直至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造成了概念的“错位”和“混乱”;并认为中国是“皇权专制主义”社会,与西欧以“契约关系”为前提的领主附庸制社会根本不同。本文证明,这样的论断导致根本否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而且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说不通,在历史上也没有史实依据。
    近年来,在关于封建制度或封建主义的讨论中,一些否认封建社会形态的普遍性和中国存在过与西欧同一性质的封建社会的学者断言,“在马克思笔下,feudalism一词几乎未见用于西欧之外”,即使有时把封建制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历史阶段,那也是“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的结果[1];马克思、恩格斯都是“视西欧封建制为特例”的[2]。这些论者由此断言,列宁、斯大林把马克思的封建社会概念扩大成为“教条化”的“泛封建”概念,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又把那种“教条化的泛封建”概念搬到中国来,断言战国秦汉直至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造成了概念的“错位”和“混乱”;并且断言,秦以后的中国社会是“皇权专制主义”社会或“东方专制主义”社会,根本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的以“契约关系”为前提的封建设社会。
    本文将证明,这样的论断在理论、方法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历史上也是没有史实依据的。
    一、应该看到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
    “在马克思笔下”,封建制度绝不是仅仅存在于西欧中世纪的独特形态。如李根蟠指出:“事实上,除了西欧的封建社会,马恩还谈到地处东亚的日本的封建制度,领土主要在西亚的土耳其的封建制度,地处东欧的波兰的封建制度,领土横跨欧亚大陆的俄国的农奴制等。如果说,日本的封建制度还可以解释为西欧式的话,那么,马恩在其著作中数十次提到俄国的农奴制(这无疑是封建性的生产关系),并没有说它是西欧式的封建制度,哪怕是一次!”[3]
    否认马克思的“封建”概念含义的普遍性的论者,抹煞了马克思笔下的“封建”概念同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封建”概念的一个根本区别,那就是,马克思从一开始提到“封建制”就是把它作为一个社会形态或历史发展阶段来看待的,不是像非马克思主义论者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或农奴制、庄园制之类的具体的经济形式。因此,马克思在谈到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形态时虽然较多地谈的是西欧中世纪的“罗马-日耳曼封建制”,但他总是坚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根本结构上去揭示封建社会形态和与之同类的社会形态本质上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其目的自然在于要从多样性中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和不同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发展的特殊的规律性。他写道:“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和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究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4] 马克思在这里十分清楚地表明了他辨识社会形态内在本质的本体论和方法论:首先要从“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中认清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由此“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在那个“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的经济基础”上,“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和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究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由此会产生出多种多样的“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和“独特的国家形式”;但只要把握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的性质,就能从多样性的表现形态中辨识出共同的内在本质、共同的演进规律和不同国家各有自身特点的特殊规律。
    正是基于这样本体论和方法论,在马克思看来,“罗马-日耳曼封建制”的具体形态虽然只存在于中世纪的西欧,但是从生产力和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来看,它和其他处在“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上(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如他所言:“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件,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它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的区别在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5]这里清楚地表明,马克思认为西欧中世纪那种“罗马-日耳曼封建制”同印度的、乃至“亚洲的”(也就是他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只是译文用语不同)形态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在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物质经济基础上的、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社会。
    实际上,早在1857—1858年撰写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明了西欧的封建制度同东方国家的“家长制关系”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这集中表现在他对社会历史发展经历“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论述中。他在那里说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6]马克思在这里把“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并称为第一大形态或第一个大阶段。其中的“家长制关系”,在中文版的译文中有时被译为“宗法关系”,从马克思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出,实际上主要是指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结构解体以前的中国和其他一些“东方国家”的社会。[7]马克思把它与古典古代的(即古希腊罗马的)和西欧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归并为同一个大阶段或大形态,这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同样处于由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决定的“人的依赖关系”之中。这种“人的依赖关系”,马克思又称为“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无论这种关系是“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在“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在《资本论》中称为“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这一点上,性质是相同的,而且都是为进入第二大阶段准备条件的。在这里,马克思从大轮廓上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的变革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显示了两者之间的因果必然性联系。在第一大阶段上,因为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也就是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产品和活动的交换范围和数量都极其有限;“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相互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由此就必然存在着“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8];一旦人们的生产能力水平突破了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的局限,出现了普遍的交换,这时人们就必然要抛弃“人的依赖关系”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建立具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关系(所谓“物的依赖”,主要是指对作为普遍交换手段的货币的依赖),即进入第二大阶段;在第二大阶段的历史进程中,人们的生产能力发展到更高水平,“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那时人们就会普遍体验和意识到以货币为“一切权力的权力”的社会的不合理性,就必然要抛弃以“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产生“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建立起“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9]。在这里,马克思把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同“东方国家”的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结构解体以前的“家长制”或“宗法制”社会再次并列起来,认为它们赖以存在的共同的经济基础都是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因而必然要随着这种经济基础的解体而解体。
    恩格斯在这方面也做过许多类似的论说。限于篇幅,不再引证。
    显然,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封建主义的论述,是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理论在剖析社会形态性质方面的具体用。也正因为此,他们在论及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虽然主要指“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或“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但是从小生产农业与小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总体特征的本质上的共同性看,他们实际上有一个潜在的广义封建或“泛封建”概念,而且也正是他们有关这方面的论说为后来的学者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社会形态或历史发展阶段的“封建制度”概念提供了“母本”。
    正是基于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理论,列宁第一个把封建社会的概念加以扩大,并且把它运用于俄国和中国。列宁在剖析俄国的“农奴制的地主经济”或“徭役经济”时指出:“这种经济制度的占优势是以下列必要条件为前提的。第一 ,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第二,在这种经济下 ,直接生产者必须分得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 同时他必须被束缚在土地上 ,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因此,攫取剩余产品的方法在徭役经济下和在资本主义经济下是截然相反的:前者以生产者分得土地为基础 ,后者则以生产者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基础。第三,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所以,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就像马克思在描述这种经济制度的特征时所说的一样。这种强制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从农奴地位起,一直到农民等级没有完全的权利为止。……”[10]列宁在分析古老的中国社会性质时又指出:“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中国农民这样或那样地受土地束缚是他们受封建剥削的根源;这种剥削的政治代表就是以皇帝为政体首脑的全体封建主和各个封建主。”[11]可见,列宁虽然把“封建”概念扩展到了俄国和中国,但在剖析古老的俄国和中国社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时,基本观点却是同马克思完全一致的。特别是“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这一论断,可以说是对马克思关于“封建制度”和他的“第一大形态”概念的基本内涵的高度抽象但又十分准确的概括。这就为使马克思的“封建”概念扩展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的“社会形态”概念跨出了关键的一步。此后,斯大林把“封建生产关系”列为五种“基本的生产关系”之一,认为其“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12]这一界说的基本精神也是同马克思和列宁的论述一致的。
    由此可见,列宁、斯大林把“封建制度”概念扩大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形态或历史发展阶段的概念,绝对没有背离马克思的“封建”概念,更决非“教条主义”的行为,恰恰相反,他们正是遵循马克思关于“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上必然会产生出多种多样的“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和“独特的国家形式”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原则,肯定了封建制度既具有普遍性又在不同国家具有各自独有的特殊性。由此也能证明,在马克思和他开创的唯物史观理论体系中,根本不存在什么“单线”和“多线”的所谓“自相矛盾”的问题。唯物史观一以贯之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原则就是坚持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共同性以及具体形态和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的统一。[13]
    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致力于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研究中国社会形态发展演变过程问题。经过热烈的讨论和争辩,大家比较一致地确认中国确实经历过封建社会阶段,但它始于何时,则存在较多分歧。其中有两种见解逐渐获得了较多的认同。一是认为始于西周,一是认为形成于战国秦汉之际。到1939年,毛泽东在延安主持编写《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教材时,把当时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问题的成果吸收到了该项教材之中。《毛泽东选集》的编者为这部教材写的“题注”中写道:《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是一九三九年冬季,由毛泽东和其他几个在延安的同志合作写作的一个课本。第一章《中国社会》,是其他几个同志起草,经过毛泽东修改的。”[14]该章肯定中国的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午左右。”它指出:
    “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由以下各个主要特点构成的: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地主和贵族对于从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也主要地是自己享用,而不是用于交换。那时虽有交换的发展,但是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的作用。
    二、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室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井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
    三、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激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
    四、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囤家。如果说,秦以前的—个时代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那末,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仍旧保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15]
    把以上论述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斯大林的有关论述加以对照,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特点”的概述,既包含着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斯大林概括的封建社会的共同的本质上的共同性,又包含了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特殊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毛泽东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剖析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特点”的目的,不只是要认识历史及其规律,更重要的还在于要根据那样的认识去自觉地创造历史的新篇章。正如李根蟠指出:“判断某种观念或概念能否成立,归根结底需要实践的检验。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经过调查和研究,认定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鸦片战争以后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并据此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中国人民在这一纲领的指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这已经雄辩地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对鸦片战争前后中国社会性质认识的正确,这难道还有什么疑义吗!从根本上否定这种认识和概念,欲置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于何地?又将置自己于何地?”[1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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